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探究

2021-09-10 07:22陈丹彤
体育时空 2021年8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

陈丹彤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21)04-008-03

摘  要  近年来,我国足球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相互间因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等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但目前我国体育纠纷案件的管辖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常常出现无人管、“踢皮球”等情况,不利于实现对球员、教练员、俱乐部合法权益的保障。上述纠纷难以解决很大程度源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不完善,由此可见健全体育仲裁相关立法、建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是当务之急。基于此,笔者就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性质、范围等基础性问题作出探讨,并在体育仲裁制度的具体构建路径上就仲裁依据、组建主体、组织结构、构建前的衔接替代方案提出建议。

关键词  体育仲裁  体育纠纷  体育仲裁机构  体育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

一、问题缘起:我国球员、教练员与足球俱乐部间的纠纷频发

在新冠疫情、限薪令、投资不景气等因素冲击下,大量足球俱乐部亏损严重,甚至出现了大批俱乐部濒临解散的情况。2020赛季之前,有22家在中国足协登记在册的职业俱乐部在短短一百天之内宣布破产、转让、解散或彻底退出,其涉及的球员欠薪问题引发全网热议。2021赛季还未开打时,中超俱乐部豪门等四家顶级俱乐部就面临着“不交工资表,不准入联赛”的巨大经营压力[1]。大球队尚且如此,小球队更加如是,如山东省淄博市的中甲球队淄博蹴鞠队也于近日爆出无力继续运营、欠薪超1000万的新闻,其官微已变成球员、教练员的讨薪现场[2]。根据2021年1月31日18时32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全文检索输入“足球”“俱乐部”“欠薪”三个关键词,得到民事裁判文书共59份,其中54份是2019年、2020年公布的。可见近年来足球俱乐部的运营举步维艰,由此引发的球员、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欠薪纠纷也随之增加。同时,随着我国对体育事业的重视,吸引了外籍球员的大量加入,运动员青训项目也持续发展,由此带来的球员转会等劳动争议、合同是否完全履行等纠纷也频频出现。

二、现状考察:我国体育纠纷管辖制度尚不明确

(一)体育纠纷管辖的现行立法易引发纠纷无路解决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事实上,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导致部分体育纠纷无法通过体育仲裁制度解决。

此条立法亦导致许多体育纠纷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实践中,不少法院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认为球员、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等纠纷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故排除人民法院管辖,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足协仲裁委员会作用甚微

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中往往存在“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类似这样表述的条款。但是,目前国内行业协会内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在行业内适用,争议无法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时,寻求权益保障的球员、教练、俱乐部往往就陷入“求告无门”的境地。例如,中国足协以俱乐部未通过足协准入审查工作或已被取消注册资格,认为其已不属于中国足协行业管理范畴,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这无疑是给无法通过诉诸法院以寻求自己合法权益保护的球员、教练或者俱乐部雪上加霜。

(三)我国司法介入解决体育纠纷的趋势有所上升

近年来,为保障球员、教练员或俱乐部的合法权益,部分人民法院注意到了《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局限之处,在综合分析案情之后,支持起诉、依法受理案件。例如,2019年大连万达公司诉王某澳等一案中,双方因为青训球员私自转会产生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朝阳法院还向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快推进建立专门体育仲裁制度[3]。再如,2020年孙小璐诉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二审法院以“孙小璐提起本案诉讼时,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已经不是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国足协亦已明确表态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福建天信足球俱樂部的仲裁申请”为由,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支持球员孙小璐提起诉讼[4],避免了球员讨薪却无路可走的困难境地。

三、解困之道: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及基础性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体育纠纷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日益突出,许多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对球员、教练、俱乐部的损害极大,归根到底是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不完善和体育仲裁机构的长期缺失。唯有构建起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才是当下和未来妥善解决体育纠纷的解困之道。

我国自1995年颁布《体育法》时就明确提出了建立我国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的构想,《体育仲裁条例》也早已于1996年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5]。然而,距离这一构想的提出已过25年,体育仲裁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有学者认为,我国长期未能建立起体育仲裁制度是因为体育仲裁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存在与国内现有法律、法理无法直接对接的疑难点,特别体育仲裁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前提性或基础性的难点问题,困扰体育仲裁的实际运行[6]。除此之外,我国体育仲裁制度长期缺失还与长期以来将体育事业重心放在竞赛成绩和运动员培养、忽视体育法治的建设有关。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体育领域法治和行业作风建设[7]。在此指导下,进一步推进体育法治建设被提上日程,其中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多年来各界关切、基于现实需求的当务之急,其首先在于明晰体育仲裁的性质、范围等基本问题。

(一)体育仲裁的性质

第一,体育仲裁本质上是仲裁制度的一部分。体育活动中出现的大量重大权益纠纷应当在仲裁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解决[8]。

第二,体育仲裁不同于我国现有的仲裁体系。目前我国仲裁体系有两种,第一种是《仲裁法》确立的商事仲裁,第二种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劳动仲裁体系。虽然体育纠纷中常常涉及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的案件特性,但是这无法完全包容体育纠纷的特质[9]。体育纠纷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在纠纷中所包含的赛事规则等专业性的要求,如服用兴奋剂药物的纠纷往往难以通过法院解决;另一方面表现为纠纷解决需要高效性,这缘于运动员的生涯时长、参赛机会都特别珍贵,如果案件的审理时间太长,无疑会打击运动员的参赛积极性,影响好成绩的取得。可见现有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途径都难以满足体育的特殊性要求,因此建立独立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是实现我国体育法治化的主要路径。

第三,体育仲裁属于民间仲裁,而不是行政仲裁。实践中,体育纠纷产生于俱乐部、行业协会、球员、教练、裁判、组委会等个人和体育组织之间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间纠纷,由此产生的体育仲裁也具有民间仲裁性质,不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仲裁。

(二)体育仲裁的范围

根据我国《体育法》的规定,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是“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这一表述使仲裁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根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只要是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都可交由仲裁机构管辖。虽然体育活动中,俱乐部对于球员、教练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质上还是双方之间达成的自愿合意,劳动争议、合同履行等体育纠纷仍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经济财产方面的纠纷,在可仲裁性上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没有差别。

体育竞赛中出现的体育纠纷,如对裁判的处罚不服,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质,显然应属于体育仲裁的范围。但是,如果涉及运动员选拔、转会、报酬发放的纠纷,就不易于作出专业的体育纠纷、普通的民商事纠纷或劳动争议的属性判断。笔者认为,具有体育专业性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可以纳入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

(三)我国健全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第一,健全体育仲裁制度是对立法的回应。《体育法》提出建立体育仲裁机构的设想已过去25年,如今早已经不是“超前性立法”。健全体育仲裁机构是对《体育法》立法的落实,也是维护我国国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感的需要。

第二,健全体育仲裁制度具有强烈的现实需要。除了上文提到的足球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相互间因为转会、薪资、工作合同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反映出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缺失外,2020年孙杨险些被禁赛八年的事件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内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不足,导致整个体育界和法律界对国际体育仲裁的迷茫。健全体育仲裁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国内体育行业纠纷难于解决的现状,也能够为维护我国在国际体育场上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具有广阔的前景。我国即将举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未来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赛事落户中国,与中国开展更广泛的合作。为了与之配套,体育仲裁必然是体育赛事运行中的重要保障,当更多的体育赛事、国际合作、体育项目落地中国后,体育仲裁的需求可能会逐渐增多。

四、制度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缩写为CAS)。国际体育仲裁院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正式设立,是为独立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0],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在借鉴的基础上,还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合理方案。下面笔者就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依据、组建主体、组织结构和体育仲裁制度构建前的衔接替代方案四方面作出探讨。

(一)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依据

目前,我国关于体育仲裁制度的立法仅在《体育法》第三十二条中有所规定,存在极大的立法空白。有学者提出可以单独设立《体育仲裁法》,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在现行的《体育法》中增设“体育纠纷争议解决”章节[11]。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目前我国《体育法》主要规定的是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等基本事项和政府保障,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着实欠缺。在《体育法》中增设“体育纠纷争议解决”章节,有利于弥补法律内部条文的完整性,并且避免更高的立法成本。此外,国务院与之后建立的仲裁機构需加快推进《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办法和细则。

(二)体育仲裁机构的组建主体

有学者认为:“体育仲裁机构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中华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中国仲裁协会共同组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建立之后,应是一个在组织上完全独立的实体性法人机构,以保证其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任何干预。”[12]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在组建时要彻底打消‘恋奶’的坏毛病,由真正的民间组织组建,可以由各地仲裁协会组建,也可以由仲裁协会联合其他民间组织组建,不能由政府部门参与组建。”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可以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中华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等官方机构的指导下,由中国仲裁协会具体进行仲裁机构的构建,各方抽调募集人手、汇集意见,制定本仲裁机构的内部规程,并对仲裁员进行社会公开的报名和选拔,最终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院。

(三)体育仲裁机构的组织结构

体育仲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建立可参照一般的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包含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和仲裁庭三部分即可。仲裁委员会主管整个机构的运转,需包含委员数名,应为具有体育法、仲裁法方面深厚知识和资深经验的专家。秘书处负责日常的程序性事项,比如立案与材料整理、协助开庭、收取报酬等。仲裁庭为实际个案体育纠纷的裁决机构,虽然是仲裁委下的临时性组织,但具有管辖案件、决定仲裁结果、调查取证等职权。在仲裁庭的运行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应监督指导仲裁庭的客观中立判断,保证仲裁公正公开的进行。

(四)体育仲裁制度构建前的衔接替代方案

在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仲裁制度明确建立之前,最合适的“替代方案”仍是由“行业仲裁”解决问题,但行业仲裁仍需进一步完善。部分体育协会在相关文件(如《中国足协章程(2019年8月)》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规定了“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和“一裁终局”的原则,而体育协会下設的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非我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仲裁机构,而系该协会下设的争议解决机构无法依据《体育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享有“一裁终局”的权力。行内协会内部章程和法律的冲突急需解决。中国足协已表示会提请下一届中国足协会员大会时进行相关议题的审议表决,《中国足协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文字将不再出现,并对“一裁终局”条款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结语

健全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为中国体育事业保驾护航,是我国体育界和法律界接下来要着重关注、共同努力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体育仲裁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体育强国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参考文献:

[1]腾讯网:欠薪正在逐渐压垮中国职业足球[EB/OL].(2021-1-28)[2021-1-30].https://new.qq.com/omn/20210130/20210130A09P2Y00.html.

[2]济南时报:淄博蹴鞠,路在何方[EB/OL].(2021-1-30)[2021-1-30].http://jnsb.e23.cn/shtml/jnsb/20210130/1893076.shtml.

[3]法治日报-法制网.国家体育总局回复北京朝阳区法院司法建议称配合推动修法进程设立体育仲裁制度[EB/OL].(2020-9-21)[2021-1-31].http://www.legaldaily.com.cn/judicial/content/2020-09/21/content_8312463.html.

[4](2020)闽01民终7445号民事裁定书[Z].2020.

[5]孔云龙.试论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78-81.

[6]于善旭.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若干基础性难点问题辨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11):1446-1449.

[7]人民网.体育仲裁:中国与世界[EB/OL].(2020-7-10)[2021-1-31].http://sports.people.com.cn/GB/31928/432501/432523/index.html.

[8]于善旭.体育仲裁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体系[J].法学,2004(11):3-6.

[9]李宗珍.体育仲裁制度受案范围完善路径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8,34(09):65-67.

[10]CAS, History of the CAS, https://www.tas-cas.org/en/general-information/history-of-the-cas.html, last accessed on 31st Jan. 2021.

[11]姜熙.《体育法》修改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05):400-406.

[12]于善旭,张剑,陈岩,等.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体育科学,2005,25(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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