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弊端及完善

2016-03-11 12:50巨龙
2016年3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弊端完善

巨龙

摘要:30多年的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调解协商处理的难度逐渐加大。协商、调解处理劳动争议之外,我国还存在仲裁前置处理方式,以致整个处理过程周期过长、劳动争议维权成本过高,严重影响了争议的解决以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甚至是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有必要对现行仲裁处理程序进行重构或完善。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弊端;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同于其他民商事仲裁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在特定时期为解决劳动争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新形势下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下文将从我国现行劳动仲裁制度透析着手,找出该制度存在的弊病,以对症下药找到解决之方。

一、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弊端

1、劳动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设立以及运作过程都体现了浓厚的行政色彩。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人民政府设立,并由该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仲裁工作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另外,在处理具体劳动争议时,类似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没有独立的人员、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的办事机构,一切都受制于人民政府。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会来自于政府的压力而丧失独立处理案件的作用,裁决结果也难以保证公平公正。

工会的经费、工会的办事机构、工会的办公场所、工会的工作方式以及特殊地位在我国仿佛完全沦为政府的一个部门。除此之外,仲裁员大多具有行政工作背景也体现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行政化特征。由于上述原因,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劳动纠纷,或多或少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难以落实司法独立、公平公正原则。

2、仲裁前置程序的弊端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规定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表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在此时将不复存在。提起仲裁,当事人要向仲裁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在仲裁裁决之后提起了诉讼,又需要向法院缴纳费用,由此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另外,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裁决结果也并没有落实,法院开庭一审之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如果存在错判等情况,还可能重审、再审,这将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给争议双方带来了巨大的负担,这与构建节约型社会严重不符。

3、劳动仲裁委员会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仲裁机构仅仅能中立地处理劳动纠纷,根据纠纷事实,形成一纸裁决。另外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于部分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但是实际上,由于仲裁机构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及处罚权力,很多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时根本不愿意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使仲裁裁决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劳动者迫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也难以得到保障。

4、冗长繁杂的处理程序

我国现在复杂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使劳动者在面对劳动纠纷时,不愿意选择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在出现纠纷时,更多的选择与雇用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就上访,甚至选择跳楼自杀的不明智行为,给各级政府维稳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经走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如果不尽快修正,将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的复兴事业带来“负动力”。

二、劳动仲裁争议程序的完善

通过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程序的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该程序存在的多重弊病,下文将从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角度出发,对完善该程序提供几种建议。

1、重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制

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只能择其中的一个途径。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得再向法院另行起诉。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权,保障了诉讼权的完善。“或裁或审”的双轨制也大大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的多元化,从制度层面上也是一个创新之举。

2、根除行政干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也可以实行类似商事登记的司法登记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须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法律可以明确规定,我认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第二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第三有符合条件的仲委会组成人员;第四有可以聘任的合格仲裁员。由此可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从资金、办事场所方面受制于政府,另外实行司法登记制度,做到了成立规范化。另外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方面,可以设置适当比例具有较高职称的法律学者,类似于人民法院陪审员,避免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一化,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控制。以此根除行政干预,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更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

3、法院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劳动争议审批庭

现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诉讼环节都是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工作量巨大,不堪重负。因此,在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出来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外设置独立的劳动争议审判庭,组成一个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有责任心的劳动法官队伍,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既解决了大量的劳动纠纷,又减轻了民事审判庭的工作压力,明确了法院各审判庭只能范围,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4、提高仲裁员的职业素质、保障仲裁员的数量

新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高位运行并呈现新的特点,因此有必要成立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并吸纳更多高素质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员。而对仲裁员队伍建设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对仲裁员队伍进行定期考核制度,将不合格的仲裁员清除出仲裁员队伍。第二、鼓励仲裁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进修深造,使仲裁员队伍知识水平合格、业务素养更高,并对在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仲裁员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第三、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仲裁员队伍,对于一些兼职仲裁员,也应该保障其处理仲裁案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第四,定期组织仲裁员开展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活动,提升仲裁员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5、创立工会的申诉代理人制度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了对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况,工会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因此应该给工会以代理人资格,让工会有资格作为劳动者一方代表参与到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程序之中。由此可使劳动者不受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困扰,有时间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同时建立公户的申诉代理人制度,工会派出有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到劳动案件中来,代理并帮助劳动者处理有关的事宜,真真实实的为劳动者服务。

总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作为具体解决劳动纠纷的制度保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新形势仍然有诸多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应当在尊重自身国情基础上,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更加便利于社会稳定大局,服务劳资双方解决劳动争议。(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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