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建设中的法治思考

2021-09-10 18:00杨炯
新闻研究导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网络经济互联网技术融媒体

摘要:本文从法治思维的角度出发,对各级融媒体建设中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媒体领域如何合规合法地从事网络平台建设、网络内容生产和网络媒体经营提出风险警示、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法,从而为主流媒体开拓新媒体阵地提供法治参考。

关键词:融媒体;法治;互联网技术;新媒体产品;网络经济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08-0029-03

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新媒体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更对人们的交往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融媒体是传统媒体为应对媒体生态环境在互联网时代发生的深刻变化而催生的媒体形态,是当下传媒界关注的焦点,主要表现为传统媒体从技术到内容上对网络新媒体的运用和强化。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虚拟的网络空间一度成为泄露国家机密、发布违规新闻、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黄色内容、侵害公民权利等问题的多发领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国家对互联网行业的立法、执法与监督日益加强,依法行政、依法行事、依法经营成为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必须承担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传统媒体在融媒体建设中要高举净化网络空间的大旗,以法治精神做新媒体规范运营的典范。那么,在融媒体建设中该如何彰显法治思维呢?

一、以先进技术筑起网络安全防火墙

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对人们造成的伤害却是现实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黑客攻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络诈骗多发、虚假信息泛滥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网络运行安全,也对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网络平台运营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融媒体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在思想认识层面高度重视法治,切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外,还要从技术层面出发,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着手,筑起网络安全屏障。

硬件主要用于对网络非法访问的控制。融媒体网络平台的网络访问控制主要针对违法网站和个人的入侵,对外的服务器(如:www、ftp、邮件服务器等)可能被外部黑客攻击,造成信息泄密,内部用户则可能因为滥用外部资源给服务器造成不良影响。融媒体网络平台的硬件不能一装了之,必须经常性地修改、更新、访问控制列表内的域名、IP地址,有针对性地对境内外非法网站、问题网站实施拦阻。

软件主要用于屏蔽有害违法信息。通过网络技术对敏感词进行屏蔽可有效防止非法信息的传播。网络技术对敏感词的屏蔽主要体现在政治敏感词、问题人物敏感词、意识形态敏感词、涉黄涉暴敏感词几个方面。融媒体建设过程中会强化媒体和受众的互动性,受众的实时参与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不确定性,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言论和图片可能会通过媒体微信群、微博、论坛等平台传播开来,而采取人工检索、删除的方式拦截此类言论和图片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使用屏蔽软件则无疑会起到良好的效果[1]。

融媒体建设中要对硬件和软件进行及时的升级换代,使其具备更强大的识别和拦阻能力。同时我们要认识到,无论硬件技术还是软件技术,都只是基础安全保障,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安全管理。从近几年发生的泄密案件来看,其大多是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图方便将内网和外网连接到了一起,有的是将远程登录账号密码储存在了服务器中,这些都是安全风险隐患。2017年某市发生的国家机密泄密案件,就是因为该市人事局一名干部的办公电脑内网外网串在一起,以致其电脑内的40多份国家涉密测绘图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用木马程序窃取。

二、以正确导向扎紧内容生产的“篱笆”

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终端的充分运用使传播渠道变得“廉价”,传播主体更为大众化,这也为违法侵权内容产品提供了方便之门。作为主流媒体机构,在融媒体建设过程中,一开始就要以法治思维确立融媒体产品、新媒体产品的生产规则,尊崇并维护宪法、民法典等各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以正确导向扎紧内容生产的“篱笆”。

(一)谨慎采用互联网、局域网信息内容

大量采用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的文字、音视频、图片等信息,可以丰富融媒体的节目形态,增强内容产品的现场感。但凡事都有两面性,自媒体、社交媒体也是虚假新闻、谣言的集散地,其发布的产品很可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内容,采用自媒体、社交媒体内容无疑会增加内容侵权的风险。要避免风险,就要采取近距离实地调查勘验、远距离多方比较甄别、隐患内容暂缓发布等方式处理信息。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是局域网的一种类型,是当前政府部门、单位企业安防的常用技术设施。网络新媒体在编采节目内容时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资料,如果处置不慎,极有可能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视频监控的目的是监控违法犯罪行为,有时也可用于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监控。媒体单位传播这些视频数据必须征得数据管理方的同意并且说明使用目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011年,某城市为制止不文明行为,通过网络媒体公布了有乱扔垃圾、乱闯红灯、乱停车辆等不文明行为的市民名单,并附上了城市监控系统拍到的视频。这一措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的焦点在于媒体实名曝光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权益。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对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界定,而《刑法修正案(七)》中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实际上超越了法律界限,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二)将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

无论传统媒体还是网络新媒体,对于刑事治安案件的报道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暴露涉案未成年人相关隐私的新闻依然在各种网络媒体平台上屡见不鲜。例如,某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案、某地初中生弑母案、某地少女毁容案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新闻被一些不良媒体反复炒作,以标新立异、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眼球。许多媒体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停留在给未成年人脸部打马赛克上,未成年人隐私曝光、过度报道、干扰司法等问题较为普遍。一些媒体打着还原事实真相的旗号,炒作热点、吸引眼球,触及了行业底线。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主要涉及不公开审理、不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等三个方面,无论在传统媒体平台还是新媒体平台上,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报道时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一是自觉遵守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在未成年人犯罪审理环节设置的“媒介报道阻断制度”,不向政法部门索要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信息;二是不通过采访未成年人亲属、未成年所在学校师生、未成年人居住地关联人员获取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的信息;三是应将报道的重点放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反思教育上,这既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能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针对互联网平台越来越严重的儿童身份信息泄漏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8月發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强化了网络运营者、儿童监护人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为规范网络空间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

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给不给嫌犯打马赛克”没有明确的要求,各类新闻媒体进行案件报道时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图像处理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完全没有任何技术处理,有的则在犯罪嫌疑人鼻子上打马赛克,有的则将“马赛克”三个字打在犯罪嫌疑人图像上了事,有的视频前段有遮盖后段又没有,真正全程规范地给犯罪嫌疑人脸部打马赛克的报道较少。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等同样应受到保护。是否公开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应根据政法部门的办案工作需要确定,比如在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时,是可以在媒体公布具体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院没有审理定罪前,存在他没有罪而不予起诉的可能。从这个角度来说,媒体报道过程中更应充分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法治社会倡导用法律惩治罪犯的不法行为,而不是通过漠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来实现。

(四)内容生产传播时刻强化版权意识

生产节目内容是传统媒体在融媒体建设中的优势所在,节目产品内容既是文化资源也是版權资产,新形势下,融媒体发展必须将加强对版权资产的管理、运用和保护放在重要位置。然而现实状况是,网络上非法转载作品的现象非常普遍,未经原创单位、著作人授权的“拿来主义”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也严重伤害了内容生产者的积极性。传统媒体面临的著作权问题一方面是传统媒体自身被侵权,另一方面则是自身有时也会侵害他人的著作权。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网络版权纠纷案占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以上,虽然近年来网络运营主体普遍提高了版权意识,但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融媒体建设中需要注重:要有详细的内容作品版权归属台账,无版权不刊载;对自身的原创作品要有规范版权的声明;对转载的时事新闻要尽到署名和标明出处的义务[2]。要特别注意微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微博篇幅短小,最多不超过140个字,但微博原创内容同样享有著作权,如果微博作者已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发”,那么擅自进行转载和转发就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而如果信息是有害的甚至违法的,那么转发、转载者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新媒体创作的H5、Flash等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一些无良媒体以“搬运”“洗稿”等方式侵权的行为在法律层面被禁止,体现个人独创性的新闻作品也被归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五)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言论自由

随着网络媒体技术的不断革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平台上发表文章、评论,一些自媒体人为博眼球发布恶意评论,扰乱了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为数不少的公知、大V发布信息不是为了传播正能量、匡扶正义,而是想着如何博取公众的眼球,他们肆意煽风点火、浑水摸鱼,成了散布网络谣言或进行恶意炒作的帮凶。民法、行政法、刑法都对网络诽谤这一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界定,融媒体网络平台应高度重视对留言区、评论区的审核,及时处置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与主流价值观相悖的有害信息,不给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提供温床。一些媒体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会在平台版面上发布“文责自负”的声明,这对于发表言论文章的作者无疑有警示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媒体被列为被告,“文责自负”的声明并不能成为媒体免责的依据。

三、以诚信精神树立网络经济的标杆

经营活动是传统媒体在网络新媒体领域拓展的重要方面。井喷式发展的网络经济,造就了众多新兴产业和资本神话,各级融媒体在运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广告营销的过程中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固定文字链广告、分类广告、视频贴片广告及富媒体广告等形式依然是网络新媒体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段,以粉丝流量变现为目的,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互动性的营销直播活动更是方兴未艾[3]。然而,网络经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虚假广告,如刊播未取得完整批文的产品,夸大产品效果,使用广告法明令禁止使用的词汇等;二是数据造假,如制造虚假点击率、播放量、浏览量,虚假评论量、点赞量、转发量,虚假用户量和粉丝数,虚假热度值和排行榜等;三是网上直销假冒伪劣商品,如利用网上销售平台以开网店的形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借助网红以直播带货的形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融媒体建设中,传统媒体在借助新媒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解决好网络经济存在的问题。

网络经济的重要表现在于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和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指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法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参与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活动,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而是通过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利润。从这一定义来看,融媒体在新媒体平台上的营销活动就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媒体经营的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诸如网上商城、视频网站、游戏网站等,都存在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用户账号等都有无形价值。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在实际案例中早已体现了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例如,200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玩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判令网络游戏经营者恢复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游戏装备,并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

随着5G技术的运用,新媒体的经营活动由图文广告、视频广告等转变为网红直播带货的形式,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网络主播对带货商品的夸大宣传,不断引发消费诉讼。法律界人士认为,“网红带货行为存在比较明显的导向性。如果网红对消费者进行了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推荐‘三无产品’等情况,都应该被视为一种欺诈误导行为,这样的网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过程中,在镜头前的每一句描述,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的每一次确认都是一份电子合同。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并明确规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对于数据造假、流量造假等乱象,目前也有法可依。电子商务法第17条对电子商务领域中频繁出现的刷销量、刷好评的行为进行了规制。2020年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社会经济发生着深刻变化,这为法律方面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不断加速了网络领域立法的进程。从政府、企业到个人,整个社会都应承担起妥善利用互联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现实责任。其中,媒体单位特别是主流媒体应充分发挥其正本清源、激浊扬清的作用,在融媒体建设中,在新媒体拓展的具体实践中,从平台搭建、频道运营、内容生产到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要充分体现法治思想,维护法律的尊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要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高度,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参考文献:

[1] 张爱军.再治理网络技术对敏感词的屏蔽及其政治语言转向[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8):16-21.

[2] 杨炯,杨诗豆.市县融媒体建设中应具备的五种思维[J].传播力研究,2018,2(35):11-13.

[3] 王雪峰.网络媒体运营模式及发展趋势探析[J].青年记者,2012(23):87-88.

作者简介:杨炯(1970—),男,湖南长沙人,本科,主任记者,研究方向:新闻传播。

猜你喜欢
网络经济互联网技术融媒体
网络时代大学生信仰教育问题探析
互联网技术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应用与探究
融媒体时代领导者媒介形象重构与认同
融媒体背景下健康类纸媒的转型
手机银行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刍议网络经济影响下我国传统产业生产方式的改革
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基于在线教育的大数据研究
网络经济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影响研究
融媒体业态将决定报业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