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双重向度及其实践逻辑

2021-09-05 03:15任政
理论导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实践逻辑美好生活共同富裕

摘 要:进入新时代以来,共同富裕的内容和结构形式发生了重要变化,人民主体与美好生活赋予其全新的内容要求和时代特征。人民主体内在要求增进共同富裕的主体自觉,更加凸显和明确人民主体地位与共享发展;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诉求及其需要层次与规律的变化集中呈现并构成了共同富裕的时代内容及其特征。伴随着人民主体的多元发展及其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升级和转换,个体富裕与群体富裕、富裕程度与评判标准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与问题日渐显现。由此,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展开方式与实践路径也必须发生相应转换,以此增强价值自觉与实践自觉。

关键词:共同富裕;人民主体;美好生活;实践逻辑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8-0025-0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社会正义理论之空间转向及规范重建研究”(19BZX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任政(1982-),男,山西大同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哲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政治哲学。

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从人民主体与美好生活的双重向度丰富和发展了共同富裕理论,赋予其全新的内容和时代要求。从主体来讲,“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从共同富裕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发展演进表达的是推进共同富裕的主体自觉,更加凸显和明确了人民主体地位。全体人民既是共同富裕推进与践行的主体力量,也是共同富裕共同分享的主体,为其实现提供了主体性视阈与主体基础。从内容来看,共同富裕要呈现与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特点与规律的变化。新时代是“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2]27。当代中国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奋斗就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伴随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升级及共同富裕的内容扩展、结构特征变化,需要自觉地从人民主体和美好生活的双重向度来理解与把握共同富裕的现实推进与实践展开。

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内容及其结构特征

新时代历史方位下,共同富裕的内容要求与结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更为丰富、多样的时代特征及要求。必须结合新时代的要求来理解和明确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内涵和内容,根据人民主体及其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来明确共同富裕的主体及其实现内容,确立科学、合理的共同富裕观,增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容结构呈现出全面性、丰富性与多样性,从单纯的物质生活富裕到更为全面、多样的富裕。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集中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内涵与实质,因而也成为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主体内容。美好生活是全面的、富裕的生活,由此规定了共同富裕也是全方位的富裕,不限于单一维度的物质生活富裕与满足,也包括精神生活的富有与实现。伴随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层次不断升级,其对共同富裕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共同富裕的内容与层次不断扩展,具有更加丰富、更加全面的内涵。从长远来看,在物质生活共同富裕的要求得到不断满足的情况下,精神生活富裕的内容和要求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构成了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遵循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规律和特点,充分认识共同富裕内容的全面性、多样性与丰富性,超越片面的、物化的富裕方式与状态,采取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实现方式,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的更高要求,推动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同时,当代中国人民主体走向多元发展,其需求取向也呈现出多元化、个体化、差异化的发展态势,个体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和利益追求。因此,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根据人民群众个性发展需要,不断走向个性化需求的尊重与满足,发展出更高水平、更高程度、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

第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主体结构表现为个体性与群体性的有机统一,内在地包含着个体富裕与群体共同富裕的合理构成。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对正当、合理的群体利益分配和利益共同体的一种追求。“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2]237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一小部人的富裕,而是所有人的共富。所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是社会群体共同富裕的表现,也是社会每个个体富裕的结果,反映的是个体与群体之间内在利益关系、利益分配格局的深层变化。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与结构是个体富裕形成的前提,也是基础。个体的富裕最终取决于也受制于社会群体的整体富裕。因此,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是个人奋斗拼搏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群体利益生态及其分配格局塑造的产物。当下中国共同富裕内在地要求确保群体共同富裕的合理性,但是也不否认个体富裕的正当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体现了个体对社会财富分配与占有的评判与标准,又要追求群体利益分配的总体认同与共同分享。

第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践特征展现为过程性推进与阶段性实现相结合。“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3]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推进不仅是一个实现的结果,还是一个持续的实现过程,具有阶段性与过程性的特点。因而,当下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也不是对“先富-后富”模式的根本否定,而是“先富-后富”模式的深化发展和必然结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是等量富裕,也不是均质的同样富裕,而是社会总体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共同富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既体现为当下的、现阶段的共同富裕,又不断指向未来的、可预期性的全面的共同富裕。而且,在不同的推进阶段,人民群众的需要层次与结构是发展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容和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形成需要一个可持续的推进过程。我们既要注重当下性、现阶段共同富裕的实现,也要注重长远的、未来的共同富裕。当然,随着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关注当下的共同富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持续推进既要立足于社会的发展整体水平,明确共同富裕实现的限度和水平,又要寻求现阶段共同富裕最大实现的可能,推进共同富裕的阶段性实现。这也充分反映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任务的艰巨性,需要持续推进。

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结构性矛盾与问题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贫困治理与共同富裕的推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和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消灭了绝对贫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4]。当然,全面脱贫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全面实现和全面完成。习近平指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5]新发展阶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深入推进也遭遇到个体利益的增长与共同富裕实现、富裕水平与程度等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对立及内在冲突,必须认真分析、破解这些问题。

第一,资本在推动社会财富创造与总量增加和财富分化及其聚集中的双重作用与矛盾不断凸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资本的增殖与原则的发挥激发了财富创造的欲望和动力,在推动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与分配过程中的地位不断增强、作用范围与程度不断加深。虽然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制和约束,资本的无序扩张及其对财富的聚集与分化的作用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但资本的增殖与逐利本性不会改变,其对推动财富创造的积极作用与财富分化的消极作用也充分显现,由此导致不同社会群体在社会财富的占有与分化中的矛盾与冲突加剧,不断放大资本的消极效应,呈现为社会群体的贫富差距与利益分化。于是,在社会中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些人只看到了资本在推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积极作用,便认为资本原则和资本逻辑的充分发挥、自由扩张即可消灭贫穷、实现共同富裕;另一些人则看到资本对社会财富的聚集与分化作用,主张拒斥资本、否定资本的作用。这里内在的矛盾和悖论是,没有资本的推动作用难以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但是如果不对资本逻辑进行规制和限制,不仅不会实现共同富裕反而会造成巨大的贫富分化。资本主义社会贫富对立的现实恰恰说明了资本原则下社会财富与利益的分配始终是矛盾的,实现普遍的富裕只能是一种幻象,这也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的困境和永恒的难题。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深入推进必须正确处理与看待资本的原则与功能,既要充分发挥资本在创造财富中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资本的肆意扩张及其导致的贫富差距。

第二,个体利益的增长与共同富裕实现之间的结构矛盾和对立,影响深度的利益共识与利益整合。应该说,个体利益的增长与获得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而共同富裕既保障又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但是,个体利益的膨胀又会消解和危害共同富裕。如果不从利益共同体的角度考量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就会侵犯、压制共同利益,否定和牺牲共同富裕,最终也会损害个体利益的增长。

从现实来看,中国正处于利益格局与利益分配不断调整的时代,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面临的重大问题是社会群体不断走向多样化和个体化,利益主体及其取向多元化,个人利益不断得到积极的生长与确证,利益碎片化趋势增强,群体利益整合难度增大,利益观扭曲与共同富裕的结构错位不断呈现。在很多情况下,个体利益的过度扩张与共同利益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与对立,个体利益的无限放大,损害甚至消解了利益共同体。一方面,群体利益的分化和对立使其中一方形成了利益集团、既得利益者,加剧了利益固化、利益垄断,绑架了利益分配,阻碍利益的合理流动。同时,一些社会成员缺乏利益共识和利益认同甚至滋生了利益剥夺感,出现了“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等矛盾现象。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人则越来越难以获得利益,更不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尤其是,一些人通过资本投机炒作、非法经营、贪污腐败等不正当手段占有与获得了大量社会资源与财富,而农民工等社会边缘和弱势群体则苦于没有渠道和机会去获得社会财富,只有通过艰难的方式才能获得少量的社会资源与财富,存在着被边缘化的危险。社会财富获得方式与占有的强烈反差产生不良的后果,导致边缘群体心生不满,甚至产生“仇富心理”等极端化非理性情绪,不仅会加剧利益的冲突和对立,而且也会阻碍共同富裕的进一步实现。因此,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正确应对社会群体分化及个体之间利益对立的问题。

第三,我国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状况导致社会群体在富裕水平与程度上形成结构反差。从当下来看,我国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状导致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与共同富裕的实现还不完全匹配、不适应,存在着一定的滞后和结构反差。一是我国主要面临的是发展不充分的问题,社会财富的总量还十分有限,尚不具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所需要的充分的物质基础和条件。而且,社会发展成果尚未充分转化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也难以满足全体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二是我国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也呈现出不平衡发展的矛盾和趋势,不同群体、地域之间不平衡发展矛盾突出,成为贫富差距问题产生并加剧的主要根源,由此造成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结构性问题与矛盾。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能否实现,其短板最终不是取决于最先富裕的地方和群体,而是取决于最后富裕的地方与群体,即最贫困的地方和最贫困的人群都富裕了,才能共同富裕。因此,需要努力解决实现共同富裕的短板,积极推进最贫困地方和最贫困人群的共同富裕。三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推进与实现方式有待转化与升级。伴随着人民群众需要结构与层次的变化,共同富裕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扩展,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多样化,需要“以更有效的举措不断推进共同富裕”[6]。在共同富裕的推进过程中,我们也存在着片面追求物质财富积累和物质生活富裕的问题,采取简单的、单一的方式去应对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需求,缺失对共同富裕全面、深层的理解与把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共同富裕内容要求与结构层次,进而导致社会发展成果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不匹配、不适应以及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难以实现高品质的美好生活,更难以实现共同富裕的全面性、丰富性和多样性。

第四,价值评判标准的多元化与共同富裕之间的结构错位不断凸显,社会财富与利益分配缺乏深度的价值规范共识与认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但是社会经济发展与利益分配问题,更是价值共识与认同的问题。价值评判标准是利益分配评判标准与利益共识的价值规范,也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內在的价值基础和依据。只有正当、合理的价值规范引导下的社会财富生产与分配才会促成共同富裕。在市场经济下,伴随着社会主体及其利益取向的多元化,价值评判标准也走向多元化。市场化过程中财富的增长激发了个体的财富欲望,既增强了创造财富的动力,但也滋生了对财富的过度迷恋与欲望,造成了病态的财富心理。不合理的、扭曲的价值评判标准则消解、破除和颠倒人们的利益评判标准,难以形成利益分配认同与利益共识。一些先富者缺乏利益共同体意识与共识,没有践行先富带后富的社会责任;还有一些人甚至不自觉地持有双重甚至多重价值评判标准,所谓公平分配则被曲解为个人一味索取利益的口号和工具。因此,如果社会群体之间没有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就难以形成正当、合理的利益分配评判标准,而一旦物质财富增长成为个体唯一的尺度和标准,就必然会产生精致利己主义。而且,群体价值的冲突与对立必然上升为利益冲突与对抗,加剧群体利益分化与矛盾,导致社会发展缺乏利益共识与认同。为此,我们必须对扭曲的价值观、狭隘的利益观给予明确的批判、揭露和改造。

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践展开与路径自觉

新时代,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容要求以及结构变化决定了其展开方式与实践路径也必须发生转换。当下中国既要推进新发展理念的实践自觉,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积极转化为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共享成果,又要增强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自觉及其规范下分配与获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当代中国利益共同体的构建为规范,维护和实现不同社会群体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增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一,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自觉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规范及引导。共同富裕的诉求需要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及其创造丰厚的物质财富来展开与实现。但是,物质财富的丰富仅仅是前提和基础,并不会直接转化为共同富裕。如果生产创造的财富成果被不公平分配,生产再多的成果也不会推进共同富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推进与实现是以社会财富占有与分配的合理状况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将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与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相互结合才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内在需要。因此,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要依靠法治体系及其规范的保障,同时也依赖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共识及其发挥应有的规范与引导功能。习近平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7]在市场化过程中,财富创造与分化的双重效应充分显现,各种分配结构性问题不断聚集与凸显,亟须进行价值评判与考量,推进公平正义规范重建,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确立合理的价值规范与评判标准,这也成为当今共同富裕重要的理论任务和时代课题。

我们亟需重建社会群体之间正当、合理的价值规范,通过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确立更加合理的利益分配评判标准,追求利益分配与社会财富获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积极规范个体的利益观和财富观,塑造适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共同富裕目标。一方面,当前我国实现共同富裕既要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与财富总量的持续增加,又要确立合理、正当的分配和评判标准。要站在社会公平正义的立场增强利益分配的合法性、合理性,消解和破除扭曲的利益分配评价标准,不断推进美好生活价值观念与方式观变革,引领积极、健康、向上的美好生活追求。另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确定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合理性依据与限度。要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实现限度和条件,既要认识到共同富裕的正当性,又要肯定与承认社会群体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分配差异的合理性。当然,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强调利益分配差异是适当的、合理的,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二,新发展理念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发展实践自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中结构性矛盾与问题的应对涉及发展理念及其方式深层调整的重大现实问题。从根本上讲,高水平、全方位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决于社会发展理念的提升与发展方式的转换。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的主体性与目的性相统一,是对以人民为主体的共同富裕的实践展开,只有坚持新发展理念,才能确保发展为了人民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其中,“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8]。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我国所坚持的共享发展理念不仅能够推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而且能够增强发展的主体性、目的性和自觉性,力求实现发展成果分配的公平,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增进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实现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首先,通过共享发展理念的变革与发展模式的转换与提升,促进社会发展成果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积极转化,内在转化为生活的进步与质量的提高,实现社会财富的全体人民共享与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诉求,进而“让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广大人民现实生活中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9]。其次,通过新发展格局的调整与构建,推进乡村振兴,促进不同群体、地区之间全面、均衡、共享的发展,逐步消除相对贫困,“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3],积极主动解决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最薄弱环节及短板,从根本上消除和克服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所导致的片面的、物化的共同富裕及其结构性矛盾,塑造出中国人全方位的共同富裕,满足不同群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后,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历史看待与全面审视资本的价值与功能,合理对待资本原则,既不能忽视资本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组织功能,也不能放任资本扩张,忽视资本的财富分化作用。从历史方位来说,中国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仍然无法摆脱资本原则在社会生产与财富创造过程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利用资本来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提高社会财富总量。但同时,必须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有效规范和约束资本,引导资本的合理使用,推动资本力量及其积极作用的发挥,防止其野蛮生长及无序、过度扩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0],就是要适当规制资本对财富聚集与分化的后果,推动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共同分配,推进资本原则和劳动原则的平衡,由以资本增殖为中心到以发展为了人民为中心,由少数人的独自享有到多少人的共同共享,既要保证社会财富总量的快速增加,也要注重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推动资本所组织创造的社会财富为全体人民所共享,服务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总而言之,共享发展理念塑造以共享为基础的发展方式与发展取向,力求实现发展成果与社会财富的共享,以此引领和塑造中国人的美好生活方式、新的生活形态与文明,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三,利益共同体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主体基础和群体利益自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大的利益共识和利益认同,其实现既依赖于利益共同体对社会整体利益分配的规范与引导,也有助于推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当代中国利益共同体是人民群众共同利益追求的现实生成,其价值在于规范与引领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选择与利益诉求,重塑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与利益结构,构筑利益认同与利益共识。因而,只有以当代中国利益共同体的构建为规范,才能维护和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消除贫富差距,推进不同社会群体的共同富裕。

从现实来看,伴随着当今中国社会利益主体走向多元化,人民群体利益分化与冲突、利益固化的现象不断凸显,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其格局问题,唯有通过构建利益共同体,才能推进社会群体的利益整合与合理化配置。利益共同体成为当前社会群体利益整合与共享的重要方式,构成了我们思考群体利益分配与整合、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的主体基础。共同富裕的推进是要消除贫富差距而非否认利益差别,相反,必须充分肯定利益差别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利益共同体诉求优化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与利益结构、推进社会财富与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流动、破除封闭的利益集团与阶层的固化、实现社会群体共同利益的最大化等,事实上这些都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充分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实任务重在寻求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建构利益共同体,既要保障整体利益又要保障个体利益,实现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增强利益分配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现社会共富与共享。对整个社会来说,要以利益共同体为规范内在要求尊重和保障个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为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自我富裕與个性满足创造空间。对于个体而言,既要实现个人利益与财富的增长,也要为利益共同体承担社会责任,增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 ∶ 35.

[2]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G].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

[3]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N].人民日报,2021-01-30(01).

[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 22.

[5]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1-02-26(01).

[6]习近平.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 9.

[7]习近平.共倡开放包容 共促和平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 6.

[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 214.

[9]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 9.

[10]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为“十四五”开好局[N].人民日报,2020-12-19(01).

【责任编辑:雨 蕙】

猜你喜欢
实践逻辑美好生活共同富裕
Palabras claves de China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金湖:美丽生金,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
文化传承视域下大理“三月街”千年发展的实践逻辑
精神养老研究取向及其实践逻辑分析
卖套房子半生无忧?谁摧毁了北京精明夫妻的“美好生活”
精明夫妻卖北京房子欲半生无忧,不料“美好生活”以血腥收场
基于宅基地置换的新型集中社区建设类型及其实践逻辑
政府雇员制历史与理论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