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21-09-02 13:50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8期
关键词:社会化农户主体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当前,全国小农户数量约占各类农业经营户总数的98%,经营耕地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近七成。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基本现实,农业在相当长时期仍将是我国几亿农民生存和就业的基础产业。

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学欧美的模式,短期内不应该、也不可能把农民的土地集中到少数主体手上搞大规模集中经营。同时也不可能走日韩高投入高成本、家家户户设施装备小而全的路子。现阶段,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划算的生产环节集中起来,统一委托给服务主体去完成,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组织形式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效导入农业,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

实际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过程,就是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改善资源要素投入结构的过程,也是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的过程。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农户家庭经营加上完备的社会化服务,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农情,更适合我国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已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机制,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引导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探索创新中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规模不大、领域不宽、质量不高等不足,工作中还面临认识不够到位、思想不够统一的问题。为此,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意见》,旨在明确发展的思路方向和目标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推动各地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指导。

问:当前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备哪些有利条件?

答: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广大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农业社会化服务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第一,市场需求日益旺盛。当前,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兼业化现象日益凸显。要确保14亿多人口的农产品有效供给,解决好“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生产服务需求,这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第二,发展条件已经具备。经过多年的引导扶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服务主体等方面都已具备了有利条件。目前,全国已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600多万家,具备一定规模的烘干、仓储、冷链等设施装备,社会上拥有大量的涉农专业人才。

第三,支持政策不断完善。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同时,各级政府农业支持政策逐步从补主体、补装备、补技术,向补服务转变。这些措施有效扶持引导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模式探索富有成效。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纷纷进入农业服务领域,在实践中探索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为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有益经验。

问: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总体情况如何?

答: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超过90万个,服务面积超过16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超过9亿亩次,服务带动小农户超过7000万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长足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突出亮点。

一是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要求,持续加大培育力度,引导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各类服务主体发挥各自功能,实现优势互补、竞相发展。在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和今年春耕备耕、“三夏”生产期间,积极动员组织服务主体担当作为,及时为农户提供“保姆式”生产托管服务,减少了农民集中下地的风险,有力保障了春耕和“三夏”生产顺利开展。

二是服务机制创新完善。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机制,探索出一大批行之有效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如黑龙江在全省推广“生产托管+金融保险+粮食银行”的“兰西模式”,广东探索发展“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托管员+村托管员”的三级服务协办体系。

三是行业发展逐步规范。推动各地强化行业指导,完善服务标准,开展试点示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如山西在全国率先发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河北评选100个省级示范托管服务组织和20个托管服务品牌,树立行业标杆;山东遴选23个县开展社会化服务规范化创新试点,示范推动区域服务市场规范运行。

问:为什么要加快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怎样进行培育?

答:目前,农业服务主体主要有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类型,从实践看,这些主体各具优势、各有所长。要针对不同服务主体的特点,明确功能定位,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各尽其能、共同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数量超过服务主体总数的1/3,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规模较大,服务小农户数量最多。要将这两类主体作为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推进其专业化、规模化,不断拓展服务半径。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占服务主体总数的近一成,大多以提供“居间”服务为主,要将其作为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专业户最贴近小农户,数量约占服务主体总数的一半,要将其作为重要补充力量,弥补其他服务主体的不足。供销、农垦、邮政等系统具有组织优势,要着力完善服务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同时,要鼓励各类服务主体之间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主体与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问:《意见》提出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哪些重点领域?下一步向哪些领域拓展?

答: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点领域主要在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这些大宗农作物种植相对集中,生产设施装备相对成熟,但由于比较效益较低,导致生产主体积极性不高,因此对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各地聚焦粮食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通过完善支持政策、强化项目推动、典型示范引领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加大对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据典型调查,通过服务主体集中采购生产资料、统一进行机械化作业、集成应用先进品种和技术、订单溢价收购农产品等服务,单季粮食作物生产亩均节本增效150元左右,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效稳定了粮食等大宗农作物生产。随着农产品区域布局不断优化,一些经济作物、特色产品生产集中度逐步提高,为拓展服务领域创造了有利条件。

下一步,要把握趋势、因势利导,推动社会化服务范围从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向果菜茶等经济作物拓展,从种植业向养殖业等领域推进,从产中向产前、产后等环节及金融保险等配套服务延伸,不断提升社会化服务对农业全产业链及农林牧渔各产业的覆盖率和支撑作用。

问:《意见》指出要创新服务机制,在实践中农业社会化服务都有哪些有效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

答:近年来,各地立足不同产业、不同主体、不同环节的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有效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

一是创新多种服务模式。各地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服务模式,让农民集中精力从事自己做得了、做得好的生产环节,把自己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划算的事交给服务主体去做,逐步转变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着力解决耕地撂荒和“谁来种地”的难题。

二是完善与其他主体的组织形式。各地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以服务为纽带,促进各主体形成紧密联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如安徽在产粮大县依托村集体大力推进整村托管模式,山东推广“服务主体+小店长+小农户”模式等。

三是引导各类涉农组织向农业服务业延伸。各地鼓励农资企业、农业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各类涉农组织依托原有的技术、装备、渠道、市场、信息化等优势,采取“农资+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式,积极向农业服务业拓展,开展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线上线下对接等综合农事服务,促进技物结合、技服结合。如供销社系统、中化农业等农资农化企业围绕农业全产业链,着力打造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解决方案,有效破解农业生产主体的共性难题。

问:《意见》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方面明确了哪些政策?

答:根据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意见》主要对现有政策举措进行了梳理,对各地的经验做法作了归纳提炼,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需要强调的是,《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自2017年开始,中央安排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专项,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面向小农户和产粮大县,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开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有效解决了小农户和农业生产的难题,发挥了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下一步,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实施好这项财政政策,切实强化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用。同时,还要用好用足其他支持政策,落实好税收、金融、保险、设施用地等方面政策,有效解决服务主体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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