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司法执行实践的思考

2021-08-31 14:26赵宇
产权导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买受人过户税费

赵宇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增长,银保监会披露的2020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84万亿,较上季末增加98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6%,较上季末增加0.02个百分点。司法执行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化解资产风险,压降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在商业银行经营实践中,司法执行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司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商业银行全面加强内控管理,不断优化信贷流程,持续健全信贷法律文书,为贷款出现风险后的依法清收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商业银行通过法律诉讼,能够取得胜诉判决。但在后续执行阶段却遭遇诸多困难。

1.1  司法拍卖阶段的交易税费问题

银行在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抵押资产时,部分人民法院在网络拍卖公告中明确:“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这就意味着,买方除了依法缴纳自身承担的税费外,还需缴纳原财产所有人(抵押人)应承担的一切税费。以兰州市某商业银行处置一套商业用房为例,卖方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5%,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9%,个人所得税约1%,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等,共七项税费。买方除承担自身税费外,还承担了以上税费,这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到执行财产的交易。

1.2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率有待提高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银行抵押资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第168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可以在阿里拍卖网、京东拍卖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网、北京产权交易所七大网拍平台上发布。处置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土地、股权、设备、林权、矿权等,种类多、数量多。这种处置资产模式具有信息聚集、拍卖简捷、宣传广泛、交易成本低廉、处置透明等诸多优势,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公开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抵押资产的主要形式。在实践中,单纯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由于资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处理很多问题,如资产详情、交易税费、资产现状等,而一些法院因人员不足、案件繁多,无法详尽调查披露,简单表述为“以现状转让”“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等模糊信息。同时不良贷款的资产处置,财产所有人(抵押人)内心抗拒,不配合,甚至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手段增加处置资产的瑕疵,为买受人成交后占用、使用资产设置障碍。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也无力为买受人提供针对标的详细、专业的咨询服务,极大地影响了买受人的投资积极性,制约了处置资产的拍卖成交,降低了不良贷款的资产处置成效。

1.3  商业银行接收抵债资产意愿不强

抵押资产通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法成交的,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需接收以物抵债,但由于以下原因,商业银行意愿不强。一是商业银行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存在两次纳税情况。第一次纳税是司法拍卖流拍的财产,商业银行接收抵债资产时,需缴纳交易税费;第二次纳税是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需再次缴纳一次税费。二是接收抵债资产时的交易税费,一些省份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商业银行在接收抵债资产时,仅缴纳作为买方的税费即可;也有一些省份需要商业银行承担自身和原财产所有人(抵押人)双方的税费。对商业银行而言,以资抵债的资产大多已经无法全额覆盖贷款本息,而接收抵债资产的税费再次导致该笔贷款损失增大。以兰州市某商业银行接收并处置一处价格为407万元的抵债商业用房为例,第一次由原财产所有人(抵押人)过户到商业银行名下时,原财产所有人(抵押人)卖方各项税费合计64.42万元,商业银行各项税费合计12.42万元,以上税费全部由商业银行缴纳,共计76.84万元。第二次由商业银行过户到买方名下时,商业银行缴纳各项税费19万元,商业银行在接收和处置该抵债资产过程中,共缴纳税费95.84万元,占商业用房价格的19.8%。在实践中,商业银行考虑到以上税费增加了接收抵债资产的成本,间接导致商业银行更大损失,一些商业银行不得不选择拒绝以物抵债。即使商业银行已经接收抵债资产,为了不加重费用成本,仅仅持有执行裁定而不愿过户。

2  主要对策

2.1  完善司法拍卖环节的税费政策

建议对交易双方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财产所有人和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财产所有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财产所有人无法承担自身的交易税费的,建议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规定时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人民法院申报退款。人民法院对财产所有人的应缴税费按照欠缴处理。

2.2  给予抵债资产税收优惠政策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环节所面临的两次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已经制约到商业银行化解贷款风险。为疏通商业银行以物抵债渠道,建议对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环节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给予适当减免。

2.3  加快網络拍卖辅助机构建设

随着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推广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增加,司法拍卖的标的数量激增,据报道, 2017年阿里平台拍卖的房产数量为9000套,2018年末为20000套,2019年末为50万套,2020年6月末为116万套。网络拍卖的弊端也日趋显露,急需线下服务机构给予意向投资人现场调查、网络报名注册、资产过户、税费缴纳、资产交割等全程拍卖辅助服务。上海法院司法拍卖已成功准入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建议推广上海法院经验,由人民法院严格准入网络拍卖辅助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成员包括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等管理规范、资质齐全的专业机构。

2.4  合理优化处置流程

建议对商业银行接收司法拍卖的抵债资产时,可暂不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凭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即可享有处置权,待通过公开处置确定买方后直接将抵债资产过户给买方,提高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

猜你喜欢
买受人过户税费
女子为过户京牌结离婚28次
大哥想把父母的房子过户在他名下,其他子女能要到自己的那份房产吗
中小商业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应关注的问题
赠予房产未过户,可否反悔撤销
房屋过户给子女,怎样更省钱
试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权利
300亿美元
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形态下的风险负担规则研究
论买受人违约的风险负担
速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