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柔嘉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0)
2019年12月,新《证券法》发布,提出要全面推行注册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等,对证券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地,加大了证券犯罪的刑罚力度,震慑了违规规避退市行为。政策层面上,国务院、中央深改委、中国证监会等各方高度重视,凝聚共识,形成合力。2020年,《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中国证监会提出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核心任务。
第一阶段,退市制度的探索期(1993—2001年)。1993年,《公司法》第157条和158条奠定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基石,退市标准主要有3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消除、有重大违法行为、股本总额与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财报造假等。由于《公司法》制定的标准缺乏量化指标和可操作性,如连续3年亏损的限期未予以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执行,一直到2001年以前,未出现一家上市公司退市。
第二阶段,退市制度的基本建立期(2001—2012年)。2001年,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办法,自此,我国退市制度基本建立。上市公司连续3年净利润为负,交易所对其股票进行停牌处理,若下一年度继续亏损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该办法实施后,2001年4月,水仙电器(600625.SH)因连续4年亏损,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退市第一股,打破了我国上市公司“有进无退”的局面。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退市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005年,《证券法》修订,明确了强制退市的5种情形,赋予了沪深交易所退市决定权,同时自主退市制度首次确立。
2001年至2011年末,被实施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有40多家,基本上是因触及了连续亏损这一指标,未有因重大违法退市的,说明退市指标中的财务类指标仍然较为单一,缺乏组合性,欺诈发行、财务造假、重大违法等未纳入退市指标,退市效率仍然较低。由于3年连续亏损被实施*ST(即退市风险警示),在此阶段,出现了很多上市公司两年亏损,第三年盈利的情况,其中有些公司可能存在前两年大幅计提减值,第三年冲回部分减值导致微盈,从而达到“保壳”的目的。由于壳资源的稀缺,地方政府也会干预上市公司退市的进度,通过政府补助等形式为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输血,导致整个市场退市效率低下。
第三阶段,退市制度的逐渐完善期(2012—2018年)。2012年,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方面增设了5类指标,包括连续净资产为负、连续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年报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市场指标如股票累计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等。最受市场关注的就是确定了以扣非(即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作为恢复上市的指标,这就打击了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助、出售房产等非经常性损益实现“保壳”的现象。
2014年,沪深交易所再次修订《股票上市规则》,退市规定更为具体,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强制退市标准,同时也健全了主动退市制度。2016年博元投资(600656.SH)因财务造假、2017年欣泰电器(300372.SZ)因欺诈发行分别被强制退市,体现了监管层对于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严厉打击,对资本市场具有很强的震慑力。但此阶段退市效率依然不高,沪深交易所退市的上市公司有14家。
第四阶段,退市制度改革发展期(2018年至今)。2018年7月,长生生物(002680.SZ)问题疫苗事件曝光。2018年,证监会颁布决定,将危害国家安全等五类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范围。其中,长生生物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健康安全。同年11月,深交所启动对长生生物的退市程序。2019年11月,长生生物在暂停上市6个月后被强制退市。
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确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显著加大了对关键少数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力度,实现了退市“退得下”。新增的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等制度,使投资者维权成本大幅下降,实现了退市“退得稳”。2020年,为配合注册制改革,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全面修订了退市标准,分为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四类,在退市流程上进行了优化,提高了退市效率,为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表所示:
从修订或新增的指标看,市值3亿元退市指标备受资本市场关注,也反映了监管层大力遏制投资者投机炒作微小市值上市公司的决心,从而引导了投资者理性投资。此次修订,从退市效率来看,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程序被取消,退市整理期缩短为15个交易日,交易类退市情形不设退市整理期。2018年至2021年6月末,根据Wind(金融数据和分析工具服务商)统计,沪深交易所共有40余家企业被强制退市,其中,连续亏损导致退市的有8家,股价低于面值或低于1元退市的有8家,退市效率大大提高,退市类型也趋于多样化。
退市制度配套注册制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打造“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的资本市场的重要抓手。“应退尽退”是退市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从实施效果看,退市监管力度的加大和对违法违规则的“零容忍”是退市制度执行的具体体现。
截至2021年6月末,根据Wind统计,我国上市公司有42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ST),26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即ST)。退市新规中新增的“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是公司“披星戴帽”的主要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退市新规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常态化退市初显成效。2021年5月,康得新(002450.SZ)被深交所强制退市,成为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以来,因重大违法违规启动退市程序的第一例,从2019年1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到强制退市,用了2年多的时间,体现了监管对于重大财务造假的“零容忍”态度。
强制退市类型具体修订内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 (1)新增“1年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指标(2)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终止上市(1)第二年交叉适用财务类指标(2)第二年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披露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指标交易类 终止上市 (1)修改面值退市指标,改为1元退市(2)新增3亿元的市值退市指标规范类 退市风险警示(1)新增“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指标(2)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披露半年报或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指标重大违法类 终止上市 (1)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2)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窗口期
我国退市制度从一开始的不成熟、难以执行到现在的趋于成熟、“应退尽退”,经历了20多年,新一轮退市制度配套注册制揭开了资本市场改革的大幕。随着退市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完善,退市流程逐渐缩短,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可以预见我国整个资本市场的退市率将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