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洋 卓雯君
(贵州大学 经济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民族传统村寨因其社区的“原真性”和文化的“异质性”满足了现代化和城镇化浪潮下人们对“地方性”和“小众性”的诉求,因而得到了众多开发商和游客的青睐[1]。民族传统村寨一直是文化复兴、历史保护和社区完整性的激烈冲突之地。党的十九大以来,地方政府为建设“美丽乡村”和实现“乡村振兴”,纷纷开展以民族村寨的自然资源为载体、以文化资源为内涵的旅游观光及民俗体验产业。民族村寨特有的文化风格和民族性格,多呈现出不同民族迁徙和互动带来的多重文化交叉性与不确定性,因此它所牵涉的人、地、物等因素的相互关系也比一般的旅游场地更为复杂,不能采用一般的旅游模式进行开发。基于巴特勒生命周期理论,民族村寨旅游地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会面临发展停滞乃至没落的境况[2]。一旦民族村寨被过度旅游开发后,将产生一系列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伴随主客易位而发生的民族村寨社会文化生态中各个导向因素的错乱与异化。主客易位现象是部分民族村寨在经历了旅游开发后产生的一种复杂的新现象,不仅要关注少数民族居住空间上发生的人口迁移,更需要关注民族村寨中文化主体的易位。我国少数民族由于自身发展的局限性,一直享受着较高的政策优待和开发保护,造成众多传统民族村寨都存在着历史遗留问题,因此我国进入旅游业发展新阶段后,传统民族村寨承受着更严峻的内生文化阶层置换和外生消费市场退化的双重威胁,以前民族村寨的旅游方式显然是一种不可持续和不健康的发展模式,对这种现象的发现与研究,因其新颖的研究视角和对传统区位、空间架构及社会结构等理论的挑战而受到研究者的青睐。
国外对民族村寨旅游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民族村寨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民族社区居民对旅游业的态度、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策略及路径、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下的文化变迁等方面。国内学者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民族村寨展开调查和分析,已有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民族村寨原真性的保护、民族村寨旅游对社会文化生态的正负面影响、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效应、民族村寨旅游利益相关主体等方面;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族村寨旅游的规划设计、产品设计、开发与保护的模式及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因子分析等方面。目前,国外学界对不同区域间人口迁移的研究较成熟,Ghose等发现迁入人口可以直接影响到迁入地的居住需求和购房取向,导致了落基山脉乡村地区的房价不断增值[3]。Natalia等认为俄罗斯的人口迁移伴随着城市群体对乡村第二居所的需求,这种需求引发了不同经济主体(房地产开发商、乡村合作社、乡村企业等) 对农村土地的争夺[4]。而国内对旅游开发导致的传统村寨内主客关系异变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仅有的成果也只限于对这一现象的批判以及对我国乡村的改造及商业模式更新的启示上,并没有实现对我国传统村寨旅游事实的理论扩展,也没有典型的案例实证分析。综合相关文献,学者们为了解释民族村寨在旅游开发中主体变迁的原因,基本从需求面与供给面两个维度展开讨论。其中需求面的因素包括经济因素(城市阶层资金的流动、城乡地租制度的差异、少数民族的居住成本等) 和社会文化因素(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动、高收入人群居住倾向的改变等)。而供给面的因素则强调了旅游开发中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重要性,包括相关制度规则和所涉及利益主体的行为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等。
基于此,本文从旅游发展中的主客易位视角,以传统村落旅游为实例,着力探讨主客易位中传统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过程和特征,以便深化对旅游地发展现象认识,从而丰富民族村寨旅游领域的研究深度。
国外学者把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地发生的主客双方地位互换,主人被客人边缘化甚至驱逐的现象定义为绅士化。英国学者Glass在20世纪60年代首次提出“绅士化”理论,用来描述伦敦伊斯灵顿的中产阶级群体在迁入工人阶级社区的居住空间后,迁入地发生明显的居住空间变化,随之产生一系列经济业态、社会形态、文化体系和人口结构的变迁[5]。随着对“绅士化”现象研究的深入,相继引出“新建绅士化”“乡村绅士化”“学生绅士化”等概念,来解释通过地域开发引流对某一特定区域进行改造或翻新,从而使该地块及其周边邻里区域实现增产增值的社会现象。西方绅士化有两大特点:一是资本力量对于低产阶级社区的修缮与更新;二是中产阶级群体对于社区原住民的置换[6]。
国内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旅游开发中人口迁移现象及其影响的一致定义,相关学者仅是引用西方的“乡村绅士化”理论来阐述国内旅游开发中城乡人口流动的相似现象,这种认识需要进一步探讨。首先,从城市发展阶段来看,西方的“乡村绅士化”被看作是逆城市化背景下的一种“舒适迁移”的产物[7]。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加剧发展时期,大规模逆城市化的时代尚未到来,缺乏绅士化发生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土壤;其次,从发生机制和实现过程来看,西方的“乡村绅士化”表现为迁入群体对原住民居住空间和生活资源的占领与抢夺,伴有明显的人口和文化的更迭现象,但民族村寨不同于普通的乡村,因传统民族村寨特殊的土地产权背景,少数民族居民在住房市场的形成与协调上具有主动权,因此不易发生入迁者置换民族成员的问题。最后,从反应效果和影响程度上看,西方城市人口迁移重新激发了乡村活力,给乡村发展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了村落更新的目的,以正面影响为主。对于民族村寨而言,Butler等人指出“民俗旅游是脆弱的,它本质上带有自我毁灭性”。罗永常认为“从某种意义说,原生态式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是一种自杀式的发展方式”[8]。民族村寨的主体变迁无疑会打破民族文化原本的节奏和状态,无节制的旅游可能会导致民族村寨不断发生转型和重构,从而引发更加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问题。
综上所述,有必要对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所发生的成员及文化主体的变迁进行重新定义,于此本文用“主客易位”来概括这种现象。其要旨为外族人口逐渐侵入少数民族长期居住的生活空间及其邻里区域,使民族村寨内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在得到翻新、整修和美化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居民逐渐被边缘化甚至被迫迁出自己长期居住的生活空间的一种现象,结果是民族村寨的经济社会特性因村寨居民阶层结构变化而发生改变,导致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和传统民俗发生异变甚至消失。
根据旅游地的生命周期理论,结合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居民结构、地租特点及周边区域商业业态的演化,初步将民族村寨主客易位的演变状态划分为4个发展阶段(见图1)。与西方绅士化不同,民族村寨旅游并不会直接造成对原住民的置换,迁入者和原生居民往往相互依存,因为民族聚落内有较多的闲置民居房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空间,只有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化,并伴有代系更迭才能达到完全的人口置换。
图1 民族村寨主客易位的发展阶段图
1. 第一阶段:主客依附阶段
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初始阶段,旅游功能尚未成熟,社区文化的“原真性”和“特异性”突出,其人口结构和经济形态尚未发生明显变化,仍以原生居民和传统农业为主,商业类型也仅局限于居民日常所需的百货、商超等行业[9],随着散客的进入,有少数村民通过开办农家乐和乡村客栈实现了盈利。
2. 第二阶段:主客共享阶段
此阶段村寨旅游开发以正面影响为主,随着游客量的增多,区域内旅游项目的开发开始加速,娱乐和观光功能逐渐发展为村寨的主导功能,周边邻里区域的旅游生态和居住环境日益优化,人流、物流、资金流伴随而来,民族村寨的旅游基础设施开始兴建并逐步实现普惠化,旅游开发带动周边就业明显,经济新业态开始出现[10]。这一时期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旅游开发项目的增多和地块价值的迅速提高。商业业态逐渐转型为综合型和复合型,不同阶层背景的游客开始逐渐迁入,旅游产业链趋于成熟,区域产业结构趋向高级化。
3. 第三阶段:主客倒置阶段
这一时期的村寨旅游开发呈现出明显的负面效应,旅游开发强度趋于平稳,带动周边邻里区域的旅游生态和居住环境达到最优状态,开发区地价高涨,原生居民大规模缩减或被边缘化[11]。商业形态趋于高级化和专业化,针对高消费群体和专业人士的“特殊需求市场”逐渐形成,以民族文化为特色的精品店、专卖店在村寨街区涌现,以异族风格和小众设计吸引着有较高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同时,高收入阶层的聚集也使民族村寨原有的社区文化与民俗行为发生转变,现代化、大众化的文化趋势日益凸显。
4. 第四阶段:主客换代阶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族村寨的旅游吸引力和居住价值也随着民族村寨的开发政策、消费者的价值偏好等因素的影响而逐渐减弱[12]。这一时期的旅游主客易位形态存在两种可能:一方面,逐渐退化,随着区域整体吸引力的减弱,高收入群体逐渐迁出,旅游开发强度和商业发展水平都趋于平缓;另一方面,也可能转入旅游地“新周期”,呈现出民族村寨发展“新常态”,开发力度再次加大,社区文化生态重新焕发活力,地区吸引力发生根本转变,伴随旅游移民的更新换代,民族村寨进入了新的旅游主客共享发展周期。
社会分层理论是指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因资源占有量的差异而产生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和层次的过程与现象,尤其指经过法律法规确定了的制度化差异体系[13]。德国社会学家Weber率先提出了社会分层理论,并用资金(经济层面)、权力(政治层面) 和地位(社会层面) 三重标准来划分出不同的社会等级,而这三重标准均与乡村旅游有着密切联系。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旅游活动扩大了旅游目的地社会结构层化的程度,表现为旅游目的地的贫富差距扩大、阶层利益分化,财富逐渐成为社会分层的主要标准。此外,我国有学者探讨了社会分层与旅游开发和产品消费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文化宰制论”和“制度激励论”从宏观上分析了旅游消费的社会分层原因和外部激励机制。一般而言,城市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中的旅游者的消费价值观、结构、水平、动机、需求、目的、形式等,均不同于民族村寨的传统村民,通过旅游活动,游客与原生村民的社会地位、身份认同感、承担的社会角色等均发生了变化。随着外族人口逐渐侵入少数民族居住的邻里区域,民族传统村寨的社会特性也因居民阶层结构的变化而改变,随之引发出一系列的人口、社会、文化与物质景观的剧烈变化。
阶级分化(社会分层异化) 是指一部分社会成员或群体对另一部分人员的生产力进行了“非法”抢占和掠夺,是“一个组织侵占了另一个组织的劳动成果”[14]。社会阶级是社会分层异化的结果,并非社会分层发展的合理现象,必然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和动荡。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迁入阶层与本民族原生居民在收入水平、职业结构与生活方式等方面呈现明显的二元分异特征,高收入迁入者的投资特征更为明显,也表现出此类人群更为现代的文化思维与生活方式,一定程度的主客易位虽不会直接导致对村寨原住民的置换,但必然会对原生居民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冲击。民族村寨提供给城市中产甚至超中产阶级一种原生态的生活空间与休闲场地,而中产阶级也将其自身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身份镶嵌在民族村寨之中,而这种自由、宽容的城市阶级文化会对民族村寨小众性和脆弱性的民风民俗造成巨大打击。
乡村绅士化,是指城市中产阶层搬出城区迁入乡村地区的过程,不仅造成了乡村地区人口结构的变化,而且引发出一系列更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变革。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外学者不断挖掘和延伸对绅士化的理解,“绅士”不再单一指具有较高收入和社会地位的城市中产阶级[15],乡村旅游绅士的标准也不再局限于对社会阶级和经济水平判定,出于不同需求的多元社会群体都有可能成为乡村绅士化的主体,旅游移民的社会资本和收入水平只要高于原生居民都有可能产生乡村绅士化的现象。基于此,我国学者认为乡村绅士化是指多元化的社会群体出于对田园生活的体验或乡村第二居所的需求,利用自己的优越条件由城市迁往乡村,使得乡村空间内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文化碰撞和社会变革的过程[16],而这种主体基础和发生机制与我国民族村寨主客易位的发生存在着共通性。
在非均衡发展理论和资本循环危机理论的基础上,经济学家Smith N率先提出了“租差”理论,并且以此来描述土地的潜在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17]。Phillips在“租差”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解释了经济发展方式、资本积累方式与乡村经济转型之间的直接关联性[18]。他认为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业政策扶持力度的减弱,乡村地区的景观环境、居住环境与商业环境对外界资本的吸引力也会随之下降。农村资本的流失刺激乡村引资模式和经济结构的转变升级,而新建满足城市人群需求的休闲与居住空间正是弥补农村潜在的地租价值的有效手段。旅游开发成为了乡村经济转型、社会结构重塑和空间环境改造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农村土地脱离传统农业形态后实现投资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方式。由此,对民族村寨土地资源投资再利用的核心并不在于对原有生产物资的改良与复兴,而在于对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和特有民族文化的充分利用,以及通过开发以旅游服务业为主导的消费经济来提高民族村寨土地的生产附加值,从而实现民族村寨土地空间收益的最大化。
经济学家Schumpeter指出经济的创新过程是对经济结构进行“创造性破坏”的变革过程,即不断地破坏旧结构和创造新结构,不断通过内部经济结构革命化来实现经济创新[19]。在此基础上,Mitchell 设计出了“创造性破坏模型”来解释旅游地商业化跳跃式发展的现象,但他忽视了旅游景区与其他相似区域之间的同行竞争效应,及其所引发的行业内创造性破坏现象。旅游行业内以民族村寨为依托的一种创造性破坏力量应运而生,它推动了旅游行业供给侧改革方式,动摇了民族村寨内部传统的保护型发展观、自治型管理模式和从上到下的经营方式,创造出新的民族文化产品和旅游价值观,并引发出学界对民族村寨保护与开发关系的再思考。然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模式并非单纯的商业产品可供复制和规范化打造,每个民族村寨都是独立完整的社会生态圈,其在旅游开发中的每一轮破坏与革新,对当地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影响都是不可逆的,而旅游主客易位正是民族村寨在发生急剧摧毁与变革时的表现,民族村寨的经济业态、社会结构、文化形态、生活节奏和空间配置等也随之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变动状态(见图2)。
图2 民族村寨旅游主客易位现象的理论关系图
1. 先决条件:民族特色文化吸引
民族文化是民族村寨情感表达、活力复苏并实现永续发展的核心[20]。民族村寨是一个整体性的旅游产品,旅游开发的关键不在于突出某个亮点,而是游客设身处地体验到的浓厚的民俗环境和文化生态[21],包括民族村寨中的物质文化资源(山水风光、村庄环境及布局、民居房、衣着服饰、人文遗址、语言文字等) 和非物质文化资源(民风民俗、节日庆典、口传语言、宗教习俗、非成文规范等)。我国大部分的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区,首要条件是该地区有一定的文化底蕴与历史价值,当地政府出于地区发展的需要,一般通过打造特色文化名片引进资本和旅游开发商,对民族村寨进行投资、改造和品牌塑造,同时对该地区执行保护型政策和控制性规划,拆迁和安置原住民,而进行旅游开发。尽管大部分民族村寨的开发都以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为出发点,但是在改造过程中往往急功近利,逐渐脱离民族的本土文化,丧失了少数民族群体及其生活状态的“特殊性”,旅游行业的竞争效应产生了大量空间相似化、文化符号化和民俗标签化的拼贴现象[22],以消费主义为核心的商业型文化逐渐占据上风,民族村寨的文化主体由此发生明显易位。
2. 主体支撑:消费者价值观改变
民族村寨旅游是游客出于对异族特色文化的好奇,通过民族社区的人文事项和原生环境进行切身实地感知与体验,以此来达到自身“求新、求异、求实、求智”消费价值观的满足,越来越多的高收入人群厌倦了单调、乏味、标准化的城市生活,逐渐被民族村寨中小型有机的民族社区、平和淳朴的邻里关系、安全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充满自豪感和仪式感的民族风情所吸引。在这种新的环境下,民族村寨中越来越多的生活和生产空间被改造为景观和游客消费的场地,而不再是物质生产的场所,如贵州西江的“千户苗寨”和云南普者黑的“哈尼村寨”,通过旅游开发吸引了一批城市中的高新人才、企业家和退休干部,但大多数人都忽视了旅游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逐渐发展为一种病态力量,伴随民族村寨的不断商业化和消费导向化,呈现出优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资源掠夺和空间排挤,民族村寨的主客易位在不断地腐蚀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遗产。
3. 驱动引擎:城市群体和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流动
学术界对于民族村寨旅游消费市场的需求端有两个重要解释,一是国家在经济社会转型阶段的发展策略,与高收入群体的投资或居住需求相结合的方式[23];二是后现代主义的生活方式与消费习惯的“文化转型”,是高文化背景的社会群体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表现[24]。特色化民宿,通过吸引城市高收入人群进行旅游消费来弥补地租差额,依托商业化反哺文化,再创造出新的文化载体并输出文化,从而带动乡村经济和实现盈利。毋庸置疑的是,民族村寨成为了社会资本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对象,而资本不均衡流动下的经济新形态具有天然的压迫性与不平等性,最明显的便是有限的居住空间市场面向大量的外来人口,造成周边地租和物价齐升,这对于少数民族相对较弱的承租能力和消费水平来说,消费境况的改变,必然导致大规模的主客易位。
1. 利益驱动:旅游产业链拓宽引发的族群边缘化
一些供给侧结构性因素为城市人群的迁入创造了条件,成为理解民族村寨主客易位现象的重要因素。由于地方政府将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一大批基础设施被纳入居民生活区和旅游开发区内,交通通达程度、网络覆盖面积、商业成熟度等现代化功能得到明显提高,给一批中上等阶层群体迁入民族村寨空间提供了可达性。与此同时,少数民族人口的不断减少释放出了更多的闲置房产,可供开发商和旅游移民进行购买和再利用,民族村寨旅游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大大增加,也为自由职业的服务类劳动者提供了转移到少数民族社区的机会。在这个新的村寨景观中,传统村民的日常生活与购物、餐饮、观光等以消费为导向的娱乐活动融合在一起,居住空间与商业活动场所的模糊,使传统民族文化逐渐演化为以消费主导的普适性的商业化文化态势,这种文化市场与消费市场关系的错位正是本土文化主客易位的体现。
2. 战略导向: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的短视行为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背景决定了地方政府是民族村寨建设中的关键角色,特别是在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这一双重目标上,地方政府和旅游开发商找到了契合点,但二者的最终目的都落在谋求经济效益上。一方面,由于政府领导存在任期限制,授权转让的领导干部为了在任期内达到可观的业绩,可能会通过低价引资和加大投资力度来保障回报的时效性。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商在投资回报率不稳定的预断下,逐利的本能促使了旅游企业期望利用最短的时间获得最高的收益,这极易出现投资企业为了尽快实现引流和回本,对民族村寨进行变现快的粗放型开发,例如进行集中搬迁、大规模建设短租型民宿、大批引入热门商家等。在这种运作体系中,地方政府和旅游开发企业的短视行为导致民族村寨开发和保护发生错位,模式化、功利化、舞台化的景点打造成为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一种常态,而这种无门槛、无限制的引流最终造成整个民族社区主客关系的异化。
3. 法理纽带: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产权缺失
产权的排他性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产权变迁方向和产权双方盈亏的决定性因素[25]。首先,民族村寨的居民不仅是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旅游资源的所有者,民族社区的活态文化资源(民风民俗、节日庆典等) 和静态物质资源(民居建筑、空间布局等) 都是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成分,市场价值较高,应确定为旅游资源的产权组成部分,而且这一部分产权应为少数民族居民所有,并参与利益分配。但在实际的旅游资源产权运作规则中,以资本投入为原则的产权制度剥夺了民族村寨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利。由于现阶段我国的产权市场尚不能公平有效地对旅游开发中人文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因而民族村寨中活态文化的市场价值不能被量化为产权指标,少数民族的产权收益只局限在资本对社区居民的房产、土地等物质资源使用权的购买和租赁上。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民族村寨具有公共性,目前我国公共资源的所属权和所有权均归国有,法律并未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旅游开发区居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26],这对民族村寨的文化主人即少数民族群体是极为不利的。在这样的产权背景下,作为社区文化载体的少数民族群体不但不能因此受益,甚至还丧失了真正产权主体的话语权和力量,因而极易被边缘化。
民族村寨旅游发展受到政府、资本和社区三者博弈的影响,在旅游开发中经历着多重转型,正面临着地方性重构的问题。其中主客易位就是伴随经济转型而生的旅游开发负效应,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就容易造成民族文化因缺乏传承的内在动力而逐渐退化甚至消失,因此人文价值的自动贬值降低了民族村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质量,从而威胁着民族村寨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受制于民族文化的功能、城市群体偏好乃至民族村寨布局特征等因素,主客易位现象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村寨的主导因素、表现形式和特征都存在差异[27]。于此以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为例,它是一个典型的“资本+住户+政府”的三方合作旅游开发模式,自2007年开始进行景区打造,随着知名度的不断提升,游客量已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同时,新兴共享民宿产业的发展为西江苗寨带来了新的经济业态,游客通过民宿短租的方式进行观光体验,并随着旅游发展程度的加深,以短期休闲度假为主的西江苗寨逐渐发展为长期旅居常态化。突增的信息交流和商业机会使得原生村民被动地改变或“被发展”,村寨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景结合”的管理模式很难满足村民与游客的双重需求,村民盲目并表面化地奉迎高收入群体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思潮而忽视自身传统的本原内涵,“苗年”“鼓藏节”等充满仪式感和生活气息的苗族庆典变成例行公事,表演价值大于传承价值,苗寨街区内可以销售来自各地的土特产,苗族也可以演绎其他少数民族的风情风俗,苗家的原态化生活消失殆尽,由此引发了村寨文化主体的易位,现已成为千户苗寨原生态文化村落的最大发展瓶颈。西江苗寨的巨大盈利也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旅游投资者和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借鉴“西江模式”来谋求地方经济发展,但往往正是因为缺少了民族村落文化特性的内核而以失败告终。
乡村旅游人数的大大增加显示出城市人群对乡村居所和乡土情怀的向往,这种需求直接引发了房地产开发商、民族社区和乡村企业之间对民族村寨土地空间的竞争[28]。Dirksmeier发现巴伐利亚农村地区的房地产价格上涨,是该地区原住民与新移民发生冲突的关键因素[29]。古往今来,少数民族聚居区始终维持着一个敏感和复杂的移民体系,住房市场直接影响着迁入者与原生居民的社会地位和资源占有量,主客易位直接抬高了民族村寨的土地价值,给当地房价带来上行压力。废弃或闲置的房屋、农场建筑(如马厩、磨坊、谷仓等) 和其他文化遗址(教堂、寺庙、祭场等)均被旅游移民或旅游开发商租赁或购买并转为住宅或其他商业用途,民族村寨中一些开放的公共场地也被翻新或改造成昂贵的商业型建筑,最终导致房地产泡沫。
张松等(2010年) 提出伴随阶级移民的人口流动,会加剧迁入地的阶层隔离和社群边界,不利于人文资源的传播和文化遗产的传承[30]。王雨村(2017年) 认为苏州古城之所以会发生人口置换,是基于其传统文化底蕴的复兴而引发的局部地区消费高档化、生活品质化、居住空间碎片化、人口结构层级化、资源分配差异化、社会保障二元化等现象[31]。由此可见,基于民族文化的房地产开发虽然使得土地的潜在价值得到复苏,但对旅游业的过度依赖加速了原住民和游客之间的关系错位,加剧了底层人口的非正常流失,民族村寨旅游进入到主客倒置阶段后,原住民因其较低的承租能力而被迫迁往土地价值更低廉的地区,外来人口的聚集打破了民族村寨的阶层完整性,难以保留民族村寨传承和发展的独立性。
民族村寨旅游现象中泛民俗以及伪民俗的产生,皆与民族文化的主客易位现象相关。如为了满足旅游者的需要,西双版纳傣族园推出的“天天泼水节”,石林推出的“天天火把节”,普者黑景区开办一年三次、一次长达三个月的“花脸节”等。甚至一些旅游地将民族文化中的婚嫁风俗异化成婚俗旅游形式,以满足旅游者旅途艳遇的心理,这些活动的原型虽然是传统的民俗节庆,但庆典所举行的时间和频率已与节令规定严重脱节,意义和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原本在特定节日才举行的特殊仪式、歌舞表演等变成常态化的项目,使仪式中神圣的文化因子变得世俗化,逐渐与居民日常生活相背离。此外,出于资本逐利的本质,一些地方政府还创造出一些节日,如文山的“三七节”,罗平的“菜花节”等。无论是异化了的节日,还是人造的节日,其宗旨都是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呈现出“文化搭台,经贸唱戏”的特点。
主客易位状态下,大众旅游消费的趋同性和一致性导致了民族村寨的空间结构相似性。出于对游客消费偏好的追逐,一些旅游开发商摒弃了民族村寨中天然的居住环境和商业环境,导致地域空间内民族文化属性严重缺失,表现出过多的资本属性。部分政府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希望通过旅游移民和旅游开发商的土地竞争来弥补地租差额,忽视了民族村寨的空间特色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可延续性[32]。在民族村寨的主客易位发生后,旅游者的求异心理和猎奇心理随之发展为消费导向,但小众性物质产品难以在满足大众旅游的同时维持其原本个性和原真状态,村寨空间的商业价值逐渐占据上风,物质形态的空间变迁又直接引发社会形态的变迁,在旅游活动对传统建筑进行功能性篡改的同时,相应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形式也随之发生异变,民族文化由此沦为商业消费的噱头。
图3 民族村寨主客易位现象的思维关系图
要发展“旅游+文化”的旅游新业态,必须培育起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少数民族文化实践活动为支撑的民族村寨体验性旅游的核心力量,即少数民族群体。而科学地评估旅游资源的市场价值并实现合理的利益分配,是盘活新型旅游经济的首要条件。在旅游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民族村寨居民可以通过拍卖或转让其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而盈利,也可以通过参与村镇股份制公司进行分红。但介于少数民族居民所属资源的特殊性,一般性的资源性资产价值评估法对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尤其是非物态资源的非经济价值)不具有普适性。相关学者对旅游地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一般采用消费者需求偏好价值评估法和陈述偏好法(假想评价法),典型的有旅行费用评估法、意愿调查评估法等。还可以通过旅游资源的价值量化来提高少数民族村民对文化转型和保护的自控能力,可以自觉且理智地决定其适应新环境、新时代的家园开发路径,将传统民族村寨的经济形态和治理智慧同现代化的经济体制进行合理衔接,以此来巩固自身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地位。
少数民族居民既是旅游资源和人文活动的客体,又是旅游资源产权和开发的主体[33]。但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产权处于一种“所有者缺位”状态,其保护与开发方式没有完全得到原生居民的配合与支持,仅依靠外在的强制性力量无法抵御文化的入侵,从而陷入主客易位的“陷阱”。明确的产权机制是对资源最有效的使用和保护,民族村寨的旅游产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一是在少数民族具备成熟的相关知识技能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经营管理,以旅游产权主人的身份获得收益;二是在民族成员自身不具备充足的市场经济知识的情况下,依然享有文化主人的身份权,可以以资源主体的身份把民族文化的经营权让渡给旅游开发企业,进行旅游定位、规划、运营、管理、实践等全方位的参与,使民族村寨居民的收入从单一的制度性收益和劳务性收益扩展到多元的资产性收益和经营性收益等。围绕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形成的经济关系,可以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或新的村规民约,继而形成维护民族村寨景区建设、传统民族文化保护、脱贫致富责任担当的责任主体和社会条件,实现民族村寨产权主体对旅游资源质量的自我强化和主客协同。
少数民族居民是村寨民居、民族服饰、民族风情、节日庆典、宗教习俗等文化形态的直接文化主体,在进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时,应经过少数民族群体的许可,并把运营开发中的各项准则通过契约和条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少数民族自身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是民族村寨物质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文化资源活力延续的根本[34]。多元文化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实现深度文化体验的关键,这需要民族文化的持有者以主体性的身份输出文化,而非仅仅参与雇佣性的商业表演。但一部分民族村寨的旅游现实却是,少数民族居民不能以文化主人的身份参与利益分配,只是通过在商业表演时付出劳动力来获得廉价的工资报酬,并未实现释放出完全的文化资源价值。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无法用历史景观和传统建筑来表达的,大多留存在原生居民的记忆和生活状态中,例如贵州黎平肇兴侗寨的五座鼓楼所蕴含的儒家文化精髓,必须通过当地居民心口相传的“鼓楼精神”和“杉木精神”来表达,才让后人了解到侗族同胞充满大智慧的生态伦理观[35]。由此,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巩固民族村寨文化主人地位,让游客在民族社区内可以持续感受到有内涵、有历史、有价值的民族价值观,是维持民族文化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旅游开发中多元主体的经济利益对民族村寨的传统建筑风貌、民居房屋的类型和景点打造的方式有直接影响[35],开发必须突出“多元共生”的主客理念,建立共生共建共荣的旅游命运共同体格局。村寨建筑修复或新建需要与原始建筑保持一致,应充分尊重原住民的居住习惯。招商引资程序需要经过严格把关,以体现少数民族的异质性,能够将民族村寨的传统艺术巧妙地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在旅游开发的初期阶段,保护型开发与直接符号化的开发相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需要精细化的修缮与设计,需要对当地历史和文化的充分尊重。在旅游开发的后期,通过民族文化氛围的营造逐步吸引人流和激活民族村寨。同时,村寨游客有限性原则是民族生态旅游村的开发原则之一[36]。鉴于民族村寨旅游经济的脆弱性与保守性,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村寨的游客承载力,对旅游者人数进行限制,贯彻“低流量、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旅游发展新理念以保证民族村寨的旅游质量。开发适度的、小规模的景区,尽可能地规避对旅游经济的高度依赖,保护民族村寨的文化和生态资源,以实现资源的持续利用。“旅游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就是通过“细水长流”的开发方式来避免发生民族村寨空间上人口置换,只有处理好主客的关系才能实现长期有效的发展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