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协调统一

2021-08-24 18:25刘丽
今日财富 2021年23期
关键词:严格执法办税税务机关

刘丽

当前形势下,如何妥善处理好税务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关系,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能回避并且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辩证关系、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对如何促进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协调发展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提出要推动税务执法方式的变革。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做到既严格履行税收职责又能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工作中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

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国家对税收相对人进行的管理活动。纳税服务是指在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相关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为其提供便捷。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以法治税,保证税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纳税服务也是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离开服务单纯去执法,将失去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离开执法单纯去服务,税收工作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处理征纳双方关系时,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一)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税收执法主要体现是税收管理过程,大多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方式具体体现,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纳税服务主要体现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上。可以说,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看,执法和服务都是现代税收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形态,表象上是不同的。

(二)要深刻理解二者之间协调统一的内在本质

二者具有共同的最终目标。一方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管理行为实现国家税收,同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最终实现税收职能的履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措施进行纳税服务,其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纳税人能够履行纳税义务,只是在办税过程中提供便利和服务,达到征纳双方共赢,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由此可见,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三)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税收执法的过程,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优质服务的过程,也是促进税法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的过程。税务机关具有较高的执法水平,可以使纳税人增加对税法的遵从度;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可以使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减少对抗心理,使征纳关系更加和谐、密切。

二、当前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要正确处理好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就要清楚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二者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一)仍存在重执法、轻服务的单纯权力观

近年来,虽然税务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束缚,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仍未完全树立起来。一是部分税务干部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仍未消除,习惯于高高在上,损害了税务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二是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不够规范。税务机关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税收征管规程和机制,使税务干部在工作中有所遵循。但在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定还不够规范。缺少能够做到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又能降低执法难度、减轻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

(二)存在片面强调服务而轻执法质量的现象

一是強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管理。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制观念思考问题,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例如,有的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举报的问题,处理结果的判定标准是举报人是否满意。这种单纯为了满足个别群体诉求,而不考虑是否合法,往往造成随意执法,形成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也损伤了税法的严肃性。也有的税务部门为了赢得各种评比的位次,放任执法职能,出现税收管理偏松、偏软的现象,形成执法风险。二是单纯为了服务,影响了执法的效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是服务的一个重要目的,但不能为了单纯实现这个目的,不对纳税人进行必要的管理。目前,虚开发票、虚列工资等相关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是在开具发票时纳税人不用提供任何证明资料,仅凭身份证就可以任意开具。税务机关在查处时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扰乱了经济秩序,使国家税收流失。

(三)税务干部素质有待加强,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

税务干部的执法和服务情况如何同政治业务素质密切相关。目前有的税务干部,在政治上,工作中缺乏敬业精神,责任心不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在业务上,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吃的不透,工作上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工作方法简单,习惯根据上级部署和文件开展工作,不敢为人先。税务机关在监督上缺乏有效机制,对于执法和服务中的先进典型,税务机关往往会予以表彰、奖励和宣传,但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纳税人无法对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客观真实的监督和评价,一些先进典型往往由本单位单方面内部确定,这实际上剥夺了纳税人应有的权力,造成执法与服务的评价结果主观性过强,公信力较低。

三、促进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协调发展的建议

要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同时要做到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并重,服务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进而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高效。

(一)积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1.要树立宗旨观

纳税人向社会提供物质财富,税务部门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更应该以人民为中心,要不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初心。

2.要明确责任观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已经不再只是关乎税务机关的行风和形象问题,它已经成为法定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如果税务机关“不作为”,就是构成行政违法,就要受到行政问责制度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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