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声策 / 文
(作者系上海市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本文已获爱科创平台授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新时期我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的重要路径之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强调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各类创新主体均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各省市“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中均进一步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如北京市提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打通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绿色通道”;上海市提出“加快构建顺畅高效的技术创新和转移转化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广东省提出“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建设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江苏省提出“完善科技成果高效转移转化机制,建立省级中试孵化母基金,完善中试保障和运行机制”;浙江省提出“大幅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建设全球技术转移枢纽”;等等。
虽然各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热度居高不下,且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提升,但其中存在两个顶层问题值得警惕。
一是重“术”远超于重“道”。当前在体制机制改革中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讨论很多,围绕权益、评价、分配、交易渠道等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局性问题讨论偏少,过于集中对 “专利”化成果这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局部问题的讨论,导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认识仍有很大不足。
二是重“显示度”远超于重“实效度”,重“表”轻“里”,存在过热与急功近利倾向。虽然重视度持续高涨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但是持续“过热”也容易产生用力过猛、投入过度、重复低效、虚假繁荣等问题;急功近利则会导致片面追求显示度高的成效,而忽视低显示度、有长远效益的工作。例如,过度关注专利转让数量和收入、而对未产生直接收益的知识溢出成效重视不足等。
第一个成功案例是Cohen-Boyer专利转化案例。Feldman等(2007)介绍了Cohen-Boyer专利“Process for producing biologically functional molecular chimeras”(US4237224,斯坦福大学1974年申请,1980年授权)技术转移的成功案例。该专利技术(rDNA)许可给468个企业,成功转移,快速推进了相应技术发展和运用。该专利技术转移起始于发明人给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斯坦福大学在Cohen-Boyer技术许可中的四个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1)技术转移要与大学的公共服务理念一致;2)促进基因工程技术为满足公共利益而及时充分的商业化,并提供适当激励;3)为最小化潜在的生物危害而管理技术;4)为教育和研究提供收入。
第二个成功案例是一个MEMS技术相关专利转化案例。Azagra-Caro等(2017)探究了该专利技术转移典型案例。该微电机系统专利(MEMS)技术由美国一大学于1989年申请,被引用430次。该专利技术来源于发明人A的博士论文,发明人B是其导师,于1986~1990年在高研院开展其研究,受NSF资助。该专利技术一改之前各代MEMS技术只能圆形运动的情况,使之可以线性运动,因而有很多应用。技术诞生时,MEMS相关产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1)正式转移渠道:一是该技术只被正式许可给一家非本地公司MEMS Solution,该公司后续专利多次引用该专利,但未与该校开展其他合作,对技术扩散的影响较为有限。二是该技术通过发明人的咨询服务方式为另一家非本地公司Sensor Technologies广泛所用,该公司是高研院合作伙伴,未收专利许可费,但该公司后续与该校合作密切,帮助学校建立Microlab实验室、将MEMS制备能力转移到该大学,对该技术的扩散影响很大。三是本地创业者通过给Microlab实验室交会员费获得知识转移。1997年该大学建立Microlab项目,交会员费的创业企业可以在此开展MEMS相关制备实验和试验研究。很多创业企业是该大学毕业生创建的,最终本地MEMS产业因此得以发展。
(2)非正式转移渠道。一是该研究所毕业生毕业后的知识转移,如发明人A和发明人D毕业后到非本地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并进一步转移给合作者。二是该大学的实验室成为相关知识交流平台,为高研院和本地相关企业的研发人员提供交流渠道,促进知识转移。
该专利技术的主要转移渠道和扩散路径非常具有典型性。
以上两个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成功案例给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带来两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首先,在理念和思路上,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开拓理念和视野、秉持长期导向、不忘初心。一是要形成知识转移的综合观念。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技术成果转化理念需要拓宽、拔高,应该从知识转移的理念高度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应局限于专利技术转让和“四技”服务。以“环同济”知识经济圈为例,其发展更多的是同济大学知识转移的综合结果,而不仅仅是专利技术转让和“四技”服务的贡献。二是要注重长期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应更注重长期导向,树立“久久为功”思想,关注知识转移的长期综合效果,不过度被一朝一夕的所谓“有显示度”指标所牵绊。三是不忘初心。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需要以高校、科研院所的核心使命为根本,人才培养、知识创造、社会服务等均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公益”事业,因而不应过度追求“创收”。如上述两个成功案例所示,在斯坦福Cohen-Boyer关于rDNA专利技术转让中,如果短期内过度追求收益,很可能限制该技术扩散范围和速度,影响技术的社会价值发挥和(或)产生技术危害。在MEMS专利技术转让中,如果过度强调收益,可能导致与Sensor Technologies公司的合作受冲击,从而影响该公司对高校的知识反向溢出,可能导致该大学本地MEMS相关创新创业及产业集群兴起出现生存危机。
其次,在路径上,科技成果转化要坚持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并重,促进综合效果趋向最佳。一是从正式转移渠道看,专利许可只是科技成果转化中最显性的部分,容易被过度重视,但其总体贡献并非想象的那么大,而技术开发、咨询等服务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扮演的角色更需要高度重视。在上述两个成功案例中技术咨询活动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从非正式渠道看,知识溢出才是科技成果转化核心驱动力。校企合作实验室是重要的知识溢出平台,其知识溢出是双向的,不仅高校向企业以正式或非正式途径产生知识溢出,企业也可以向实验室溢出知识,促进实验室能力提升。在校企合作实验室的知识溢出中,产品化能力和开放性是校企合作实验室促进知识溢出的两个关键。拥有产品化能力的实验室,拥有产品试制平台,能实现创新链和产业链的无缝衔接,有助于基于创新技术的创意得到快速验证;开放性则拓宽了实验室知识溢出的范围。
因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知识转移工作,需要以知识转移理念为指导,其成效不仅体现在专利成果许可转让,也体现在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之中,更体现在广泛存在的知识溢出之中。当前,需要重塑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宜以偏概全仅用专利成果转让数量和(或)金额来评判;研究机构也应树立“久久为功”的长期导向,既要抓专利转让和技术咨询,也要抓知识转移和溢出。
当前,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既要重“道”又要重“术”,关键是构建高质量知识供给和高质量知识需求的有效匹配体系。本文所述两个典型成功案例,均是基础性和突破性技术创新,虽然其成功经验产生于特定技术领域、技术生命周期和制度背景等,但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