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
关键词:家庭养育 成人反思 家长学校
近年来,时常传出的未成年孩子杀害养育者的消息让众多家长感到震惊。有关家庭育儿、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话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网络上的热搜话题。很多养育者——有父母也有替代抚养人经常为孩子的行为及心理问题感到焦虑,不知所措,他们四处寻找专家,到处询问对策。面对这类养育现象,如何寻找关键点,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选择具有主动权的一方,通过提高养育者的养育认知和应对策略极为重要。
在家庭教育中有一个重要的理念,即在成人与孩子之间,成人是孩子问题的制造者。当孩子出现行为问题时,父母最需要做的是要反思:以大人为主的家庭生活与孩子的问题行为有什么关系?自己以往的行为与孩子的行为有什么关系?如果养育者能够一日三省吾身,许多家庭养育问题便能迎刃而解了。
如果父母或养育者无力自我反思,也无法改变自己的养育方式,导致孩子出现明显或严重的行为偏差时,那么在对孩子进行社会干预如进入工读学校的同时,也必须对家庭的养育者进行社会干预。可以通过周末家长学校,让父母或养育者去学习,进而改变不良的养育观;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让他们学会养育的方法。
很多养育者只看到孩子的问题,从来不知症结其实就在自己以往的养育过程中,他们不会自我反省,不明白孩子的很多表现都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记得在一次讲座结束后,有一对年轻父母向我询问:“老师,我的孩子在幼儿园老打人,老师总是告状,我们回家也管过他,可他就是改不了。我们现在都拿他没办法,怎么办?”我听后就问了他们一句:“你们是不是在家老打他呀?”他们说:“是啊。”我说:“明白了吗?”他们两个人不再吭声。我想他们已经明白了原因:孩子动手打人,意味着什么?平时总有人在他面前动手打人,甚至被打的就是这个孩子。但如果孩子做错事了,父母不是打他,而是蹲下来看着他,或者把他搂在眼前,轻声却严肃地问他:“你觉得这样做好吗?如果是我,我就会怎样……”如果父母这样处理问题,孩子出去有可能就不会打人了,而是会和其他孩子好好沟通的。
父母给孩子什么,孩子就会给他人什么。父母希望孩子今后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就要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待他。我认识一位老师,他曾经当过中学校长,后来任职省教育厅长。他对我说:“周围人都说我儿子特别懂事,可我也没怎么管他、教育他,您说他怎么就这么懂事呢?”我说:“这就叫不教而善”。不教而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亲自养育孩子;二是父母本身就是非常好的人。好的父母,他们为人自律,善待别人,工作认真,顾及家庭;他们爱学习,爱思考,爱在家里讨论问题,在这样的父母身边长大的孩子,他们会耳闻目睹,潜移默化,不用天天“教”他该怎么做,他也会知道应该怎样做事做人,会自然成为父母那样的人——这就是不教而善。相反,有的父母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期几乎不花时间陪伴孩子,也就失去了示范的机会。有的父母在外面是某部门的负责人,可对家庭、婚姻却极不负责;有的父母在外面高唱反腐,在家里却收受贿赂;还有的父母在孩子写作业时兴高采烈地玩麻将,在洗牌声下生活的孩子长大后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可想而知。
未成年人是被动的弱者,无论在体力、智力、财力还是生活能力等方面,成年人都是占据优势的一方,未成年人没有与之抗衡的资本。父母的抚养、老师的教育、社会的熏陶等,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都是深远的。所以说,孩子的问题大都是大人造就的。
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最大,不仅具有给予生命的决定权,还有 物质提供的决定权,照顾程度的决定权,甚至是性格发展的决定权。孩子从身体到心灵,都是父母塑造出来的。孩子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都与父母的行为或教育方式有关。父母就是孩子的一面镜子,孩子身上的很多问题都可以从父母身上找到影子。因此,孩子出问题,关键在养育者,有时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在孩子身上,而是在养育者身上。
很多养育者给我打电话,说要带孩子来见我,我就说:“孩子不用来,你来就行了。”记得有一位妈妈给我打电话时一直滔滔不绝,我刚开始还听一句搭一句,后来发现根本不用说话,她就自己一直在不断地说。当我把手机移开了,过一分钟再拿过来听的时候,她根本没有发现我已无回应。后来我打断她,不客气地说:“行了,我明白了。我告诉你,你的孩子没问题,是你有问题。”她很惊讶。我继续说:“你不觉得你很焦虑吗?很多事情其实不是问题,到你这里都成了问题,因为你太焦虑了。” 还有很多养育者没有意识到是自己的问题,总认为是别人的问题。比如,有的养育者抱怨孩子被同学欺负了、被老师歧视了,都是同学和老师的错。其实这些养育者需要反思一下:“如果老师、同学都对我的孩子不好,会不会是我的孩子出现什么问题了?”由此主动与老师沟通、与自己的孩子聊一聊,效果会更好。
很多人成为父母后,觉得自己成熟了。其实,生理成熟是有时间标准的,而心理成熟则取决于人的经历与经验。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父母的养育心理也会有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真正成熟的心理是什么?就是在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时,成人能够明白:自己就是引起自己孩子各种反应的重要来源,要反思自己的养育方式,要通过调整自己的心态和养育方式让孩子有所改变。例如,养育者最常问我的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孩子为什么爱撒谎?”这说明孩子出现错误行为后常常瞒着养育者,这是因为他知道的错只是“结果”,这种知道很容易,所以父母的斥责对他没有任何意义,直接进行“正义”的批判。那么孩子一是不知道自己怎么错了;二是既然错了就要挨骂,那还不如不说。如果养育者能够自我反思,就可以明白一个道理:正在成长的孩子就是在不斷地尝试着各种行为,他所做的行为一部分来自对身边养育者的模仿,一部分来自他接触到的不同的人。对与错,是模仿学习的结果,而不是认识的结果。养育者的职责恰恰是在他的尝试中给孩子补充心理上的认识内容,这是养育人的责任,也就是指导。养育人可以对孩子做出如下反应,首先是了解事情的前后关系:“你今天为什么要这样做?”然后就此事再帮助孩子梳理事情的脉络,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如何选择才是对的,目前的选择错在哪里等。
最重要的是,在所有事情发生时,养育人的原则是要告诉孩子:对我说事实,讲真话,哪怕你做错了,对我说了实话,这说明你有勇气承认自己做错的事,就这一点也值得表扬。这一原则是其他行为准则的基础,也是教养的重要前提。所以,养育者要有一个意识,当孩子出现问题时,不要骂孩子,而是先静下心来反省。其实,教育孩子不用天天查书,不用天天问专家,因为每个家庭都有自身的特点,养育者最需要的是花些时间每日三省自身,想想孩子的表现与自己的关系;想想自己在孩子出现这种表现之前曾对他说过什么、做过什么;自己平时给孩子是一个怎样的行为示范等。
“孩子的问题是大人造就”这个推论特别重要,养育者应该明白:孩子的需求是你负责提供的;他的认识是你告知的;他的行为反应方式常常就是你在他面前的反应。养育者与孩子接触的频率最高、接触的时间最早、相处的时间也最长,所以养育者能改变,孩子也一定能改变。
如果说孩子的问题在早年,早年的问题在家庭,家庭的问题就在养育者,那么养育者的问题是什么?显然 是婚姻和养育者的品行修为。养育的基本场所是家庭。家庭既需要结构也需要功能,结构是以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来实现家庭稳定;功能则是在结构基础上以夫妻双方的修为来实现生育、养育、相互帮助等家庭功能。在这之中,如同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核心是生产力中的“人”一样,无论家庭结构还是家庭功能,其核心是夫妻二人的人品和行为的修为。
2020年上海报道了一则新闻,一名25 岁的男青年长期“宅”在家中,从不出门扔垃圾,家里堆满了外卖的饭盒,盒里还拉满了粪便,因为他家的下水道早已堵塞,臭气令左邻右舍苦不堪言。居民与居委会都想上门帮忙,但他就是闭门不见。这次,居委会找人破门而入,他仍然是躲进厕所里不肯见人,屋里的垃圾几乎占据了大部分空间[1]。
为何在人生的大好年华却从不出门,不去工作?而是蜷缩在家中,像一个废人般地苟延残喘?当人们知道他的身世后不禁为之叹息。原来13 年前在他刚上初一时,家里着了一场大火,这场大火令他失去了双亲和外婆,而放这把火的竟然是他的亲生父亲,而导致他父亲放火的原因是他的母亲及外婆对其长期的排斥与歧视。
当年男孩子的父母婚后一直不和,两人频繁发生争吵,事发当晚,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父亲持刀将妻子及岳母刺倒并浇上汽油、包括他自己在内的点了火。当时男孩子虽然被父亲关在厕所里,但大火也殃及他使他全身被大火烧伤达50% 以上。从此,这位曾经学习优异的男孩子因为相貌和身体出现严重的疤痕,以致他再也不想出门,不愿见到任何人,把自己长期关在家中。居委会知道他家的情况,见他还未成年,失去父母的抚养,又失去经济来源,就每月给他发放生活补贴,还替他家交水电费。但是他即便过了18 岁已成年,仍旧不出门,这13 年间人们无法想象他一个人是怎么熬过来的。
这是非常典型的家庭悲剧,悲剧起源于家庭的恩怨,这种恩怨常常与组成家庭的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修为有密切的关系。构成家庭结构的夫妻之间,彼此既需要对方的存在,却又无视别人的感受和自尊,从而造就这样极端的悲剧。
许多从事家庭教育咨询的专家也在讨论,孩子的心理问题大多来源于父母的婚姻和关系危机。在工作中,我也遇到这样的家庭,儿子出现强奸行为,少年法庭因其未成年而从轻处罚,但发现少年走出拘留所后没有回过家,而是在朋友家待几天,又到酒店住几天。这位少年说:“我不愿意回家,因为我们家永远是战场,妈妈天天骂爸爸,爸爸索性不回家在外面找女人,妈妈就更加愤怒,所以他们俩的架是吵不完的。”为了帮助这位少年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法庭让我对其父母进行约谈。结果我发现,在这对父母的眼里完全没有孩子的位置,只有他们自己的恩怨。男人说女性不尊重他,言语间经常羞辱他,所以只能长期不回家,现在又在外边跟其他女人相伴并同居;女人说男人能留在大城市,还将他的父母也接来,这都是依靠她和她家庭的帮助,现在他居然与别的女人鬼混,自己绝不能离婚便宜了他,也不能让他过得舒心。看到水火不容的夫妻,同时也是相当以自我中心、不管不顾无辜孩子的父母,目前他们的儿子已经犯罪,谁又能预料他的未来会怎样?
我因工作关系还遇到过一个女孩子,她与闺蜜相约自杀,当她帮助别人死亡后,自己已经没有力量和勇气自杀了。我在与她谈话时,她一直面带微笑,但脸上的泪水却从未停止过。她告诉我,她的父母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但在她4 岁那年就离婚了,不久父母都各自重新组建了家庭,她去哪个家都是一个多余的人,从此她自己就成为寄宿幼儿园和寄宿学校的常客,直到上大学。她说记忆中最幸福的时候是刚上小学得了阑尾炎住院的时候,因为那时父母每天都来看她,陪在她床边,这就是她一生中最快乐的记忆。当她病愈后,又被送回寄宿学校,因為晚到学校两周,宿舍里的同学对她有些排挤。她说自己最初喝的水总有些不对的味道,后来发现不知是谁往她的杯子里倒肥皂水。为了讨好同学,不管是谁的忙她都帮,每天帮同学叠裤子、洗碗……讨好就成为一种习惯。直到上大学遇到一个闺蜜,两人相见恨晚,因为两人有一个最大的共同之处——都是家里多余的人,父母都有各自的家,爹不疼、妈不爱,于是两人相约“不能同日生,但愿同日死”,结果一人死亡,一人因杀人罪将在监狱中度过大半生。
这样的悲剧其实并非个案。如果说婚姻始于爱情,那爱情的结果常常是出现爱的结晶——孩子。如果婚姻中不涉及结晶,仅有两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维持婚姻仅出于双方你情我愿,在这种情形下,当两人没有爱情时,婚姻的离合其自由性无可非议;但如果两个人的爱已经涉及第三个人,最重要的是这两个人对这第三个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养育责任,这时婚姻的离合就不是两个人自己的事情,还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是否会受到侵害,涉及法律规定的抚养责任是否遵守的问题。
责任伴随着人的成长开始出现,并随着人的成熟成为其不可推脱、不可抛弃的个人权利的义务。懂得责任并有责任感,可以视为人的社会情感与社会性成熟的标志。但是假如有些人由于养育与教育的缺陷,其个人修为没有达到这种社会情感和社会性的成熟,他们在三人世界中只考虑自己的权利,而不管其他人的权利,由此带来的麻烦和困境肯定不仅限于二人世界,甚至会影响自己孩子的一生,会因他们的不负责导致孩子成为危害社会的人。这时的婚姻行为就侵入社会领域,对社会具有责任关系。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那么婚姻如果仅需要爱情,完全可以自由结合与分离,为何还要经过法律认可的登记程序?为何还需要婚姻仪式让众人见证?事实上,两性行为不仅涉及两个人之间有无爱情,更重要的是,当因两性关系出现了孕育、生育、养育的现实需要时,即使没有爱情的双方也有对孩子的法律责任。婚姻法不仅保护每个人的情感,可以在没有爱情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其更有存在价值的地方在于还要保护两个人因性关系带来的孩子的权利,而这一权利的分量不亚于爱情的分量。
当两个人的性行为导致孩子出生,那么责任随之而来:怀胎十月,昼夜哺乳要一年多时间;孩子去幼儿园前3 年家里不能没有人看管,去幼儿园这3 年里每天必须有人接送,上小学6 年要有人监护学习,上中学要帮助支持他努力学习,之后还要帮助他寻找未来的职业方向和专业,再完成专科或本科的高等教育。总之,养育人类的后代不是几天、几个月、几年就能完成的事情,依法规定是18 年。想必人类社会早就意识到人的养育如此艰难,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婚姻法》,有的国家还有《养育法》《家庭法》,我国还有《妇女与儿童权利保护法》等。
一般而言,能够成为父母至少在生理上已经成熟,但生理成熟并成为父母,这是自然界中所有动物都可以做到的事情;唯独人类,仅仅生理成熟还不够,还需要等到心理相对成熟。于是通过教育延迟人的结婚年龄,还要通过立法制定结婚的法定年龄。当然,这类法律没有强制力,这就需要强调成为父母的人要有自我的修为。所谓心理成熟的人至少能够根据现实需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和冲动;能够表现出被修养过的行为举止;能够明白自己行为与事后责任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对于影响自己一生的重大事件(如婚姻),对影响另一个人的一生(如生育等)更需要遵守社会良俗和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的出现一定涉及普遍的价值观,也一定涉及个别任性而导致危及秩序与规则的个体。如社会中就有那么一些人,对待婚姻、孕育视为儿戏,有的人选择代孕,有的人选择代养,闪婚闪离,婚后不久就开始婚外情,有的父母在孩子成长的18 年里基本缺席,以致孩子将其视为陌路人。最让人不解的是有父母竟然说“我自己就不是个东西,所以我孩子是不是个东西我还在乎吗?”这样的父母虽然可以什么都不在乎,可是因你而来世的孩子,又因你而不管不顾让他陷入混乱的人生,一旦他出现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其父母是否为始作俑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笔者一直呼吁,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出现违法犯罪,其刑事责任可以由父母以其他方式承担。
因此,能否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应负的刑事刑期对应折算为民事赔偿期,之后按照赔偿期将侵害人的父母每笔收入的百分比直接打入被害人家的账户。尤其人身伤害,如果刑期在15 年之上,那么侵害人的父母给被害家庭的赔偿就应该持续15 年以上,其百分比对应量刑的上限与下限,达到上限可扣到50%,下限可为10%。由此让那些不懂责任的父母真正体会到法律责任的分量。
有些人认为,婚姻无所谓,只要两个人相爱就行;有人认为,家庭无所谓,只要能在一起过日子就行,其实不然。人的一生有两类成功:一种是事业成功;另一种则是养育后代的成功。一个人可以只追求一种,也可两种兼有,但无论是做事还是养育,其底线只有一个,那就是“不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他人造成伤害”。《三字经》里提道:“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古人还从国家的高度提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2]
当今还有 一句话:“贵族是三代养出来的”。养育一个人既是对他人的恩德之行,更是自己人生的一种修行。自己的人生可以不完美,但可以通过自 己的努力好好养育下一代 ,让下一代比你更好,如果一代代如此进取,才会让自己的血脉越传越好,这也是一种大我的责任。
在南方某地曾经发生过一起中学生一人伤多人的案件,这起案件让很多养育者感到震惊。当时有位记者前去采访,在撰写案件报道时,他和我通了电话,介绍案件是基于同学之间相互欺负,最后导致报复犯罪,随后他急切地问我:这些未成年的学生是不是缺乏法律意识?在学校是不是要加强法制教育?我当时的回答是,我不否认法律教育的意义。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此事的“责任”完全归结于学生。欺负人的是学生,报复人的也是学生,他们都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可是,只用法律教育等同于“说给”与“知道”——就能对这种行为产生控制与减少吗?显然不够。作为学校的成年人,老师和学校管理者的责任是什么?他们有无保护好学生在校安全的责任?他们有无智慧解决这类青春期经常发生的麻烦?显然,好的学校及管理者应该通过管理呈现出好的学校风气,通过学校的规章制度、可操作的方式禁止和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例如:发现欺凌行为的报告制度;一个人若被3 次报告有欺凌行为可勒令其完成一个疗程的心理辅导,严重者可通知法制校长进行警告式的談话;如果行为人有暴力倾向、霸道倾向,可以由学校或公安出面对养育者提出参加养育者学校的学习等。事实上,只有学校管理者即成年人,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而不是只让学生通过学习法律来解决这类问题。
从这例典型个案可以看出,社会中的许多成年人并没有这样一种意识,即孩子行为改变的前提是大人如何改变,大人改变教育方式,改变管理方式等更有意义。与其教育孩子,不如先考虑如何教育他们身边的成年人,让大人先出现改变。
在《今日说法》栏目中我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个十一二岁的男孩,把街坊邻居全都偷遍了,他什么都偷,自行车、电饭锅、剃须刀等,只要能拿走的都拿去卖了,然后用钱去买吃的、买烟、去网吧玩。邻居天天来告状,他的父亲没有办法,最后用一根铁链把他拴在床上,但他一点也不在乎,吹着口哨坐在床上玩。邻居见他好几天没惹祸了,来到他们家的窗外,发现他被铁链拴在家里。邻居们都很善良,他们一致认为不能总把孩子拴在家里,要送他去上学,要改变他,于是有人就向街道居委会报告,居委会又报告给派出所的警察。警察来了之后对他的父亲说:“你这样做侵犯了孩子的权利。”父亲回答:“没办法,我管不了他。我还得出去挣钱,不能老看着他。我要是不看着他,他就出去偷,人家就来告状,我还得给人家赔。我没钱,也赔不了那么多。”警察一听,觉得这件事比较难办,因为孩子才10多岁,这么小的孩子偷窃,既不能按《治安处罚法》处理,更不能按《刑法》处理。养育者没有时间教育,他又不去学校,学校也无法教育,最后他们找到当地的共青团组织、居委会、派出所,几家部门一起商量,孩子的偷窃行为需要矫正,就送他去当地的心理医院治疗。
这个孩子被送入医院的第一天,几乎所有病房都被偷了,放在桌上的香蕉、苹果等都不见了。护士一说他,他就对护士又踢又骂。有人说“应该把他捆起来”,可医生说:“如果我们这样做,就重复了他父亲在家对他做的行为,这样是无效的!”医生仔细观察这个孩子,发现他特别爱吃,凡是好吃的,他几乎是见什么就偷什么。按照心理分析的原理,人的行为不会无缘无故发生,不良行为的出现一定有前因后果。凡是年龄很小就出现偷东西行为的孩子,往往最初的偷窃与相应的物质匮乏有关。当一个孩子早年被疏于照看、经常处于挨饿的状态中,他就会出现偷拿的行为,一旦开始偷了,偷窃就成为他一种有效并首选的行为,这正是许多孩子出现不良行为的最初表现。
医生发现这个孩子的特点后,设计了一个治疗方案。孩子每次表现不好,比如骂人、打人、偷东西等,医生就在黑板上記上一笔,划一竖道。第一天,整个白色的板面从左到右被画满了竖道,医生把他领到黑板前说:“咱们数一数你今天做了多少错事。”孩子刚开始低着脑袋不听,医生就告诉他:只要你减少这些行为,让这些竖道减少,少五道会有什么奖励,少十道会有什么奖励,也就是说减少的越多,奖励的吃的越稀罕。从那以后医生每天傍晚领着他数数,看今天比昨天少几条道,哪怕只减少三道,医生也会奖励他一小块糖……这个方法奏效了,孩子从此很有动力去控制不良行为的发生。一个月后,黑板上的竖线就不足二十道了。接着,医生提出其他要求:如果想要一个东西,他要征得人家的同意;如果他想跟人家玩,要先跟人家商量,不能马上抢玩具……三个月过后,孩子的行为越来越有规矩。有一天,他对护士长说:“我想回家,我想爸爸妈妈了。”护士长听了特别欣慰,因为他在这里有吃有喝,还能想家,说明他本性中的情感功能恢复了。医生观察并发现他有行为控制力,能够配合管理教育,可以让他去上学了,于是就通知送他来的同志接送他回家。当居委会、团组织的同志开车接他到家后却发现,他们家已经搬家了,也没有通知医院、居委会和团组织,在派出所的帮助下才找到他的新家。几位同志领着孩子走到他家门口时,他的母亲正好从家里出来,手上抱着一个孩子,身边还跟着一个孩子。他母亲只看了这个孩子一眼,连句话都没说,扭头便走出家门。他的父亲在屋里,大家进屋后,医生对他的父亲说:“你的孩子想家了。我们觉得他现在懂事多了,不再骂人了,也不打人了,愿意学习了,就送他回来了。”他父亲只说了一句:“回来就好。”团组织的同志问:“孩子回来,你有什么打算?”他父亲说:“没什么打算,好好的就行。”
节目播到这里的时候,主持人问我:“李老师,你怎么看待这个结果?”我说:“我看到的是真正根源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孩子送医院后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可是他的父母呢?他的父母没有任何改变,这个孩子回到原来的家庭环境,很难预料他之后的行为发展。”
还有一次,我和一位中学老师在《今日说法》栏目中讨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何教育的问题,那位老师当时说:“其实我们做老师的,教育孩子不太发愁,我们发愁的是如何教育家长。有一些孩子,我们给他们讲了很多道理,结果一回家就全变回原样了。”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些孩子的父母没有改变的动力,没有人教导他们、要求他 们。问题在于如果父母的养育态度和方式不改变,他们孩子的问题也调整不了。因此,要改变孩子须先改变大人。我们在关心孩子的行为问题、孩子的权利保护等问题时,必须同时关注他们身边的大人,对出现行为问题的少年必须开展家庭整体的干预调整,把对孩子的教育扩展延伸到家长身上。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对家长的强制学习需要相关的社会政策。
2019年10月20日下午,大连一名13岁的男孩子把一名10岁女孩子骗到家中,试图与之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对女孩连砍七刀,然后男孩把奄奄一息的女孩子拖到小区绿化带的灌木丛中,还在她身上压了两个垃圾袋,里面装着砖头和碎瓦块。当女孩子的父母发现女儿失踪了,焦急地四处寻人时,男孩子还若无其事地上前询问:“你女儿找着没有?”当晚7点多,女孩子被父亲找到了,但已因失血过多死亡。女孩子衣冠不整,左眼有淤青,脖子有掐痕,身上刀痕累累,让她的父母悲痛欲绝。警察很快抵达了现场。那里离男孩家仅20米远,男孩子在同学群里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并直播警察从开始怀疑他到最终锁定他为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这个男孩子小小年纪,作案手段却极其残忍。他虽未成年,却长得很壮,身高一米七几,体重一百四十多斤,乍一看像个大人。据媒体报道,小区里多名女住户称,此前曾遭到他尾随和骚扰。有个被掀裙子的姑娘找过他的养育者,可他的父亲没有理会,反而把她骂了一顿。这个男孩强奸未遂后杀人,犯罪动机清晰,恶意明显,理应受到严惩。然而,因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 周岁,他还差两个多月才满14 周岁,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责令他的监护人加以管教,另一个是由政府收容教养。办案人员在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后,认定他的父母没有管教能力,因此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对男孩收容教养3 年。尽管公安机关称这已是在法律框架内所能做出的最严厉处罚,但这个案件还是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很多人觉得太便宜这个男孩子了。
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因为有些父母,甚至是孩子会钻法律的空子,把立法的善意变为作恶的机会。比如曾有4 名十四五岁的学生聚在一起商议:“我们可以干大案,因为我们不满14 岁,法律没有死刑,我们就是杀人也不用负刑事责任。”甚至有养育者嚣张地对执法的警察吼道:“你信不信让我儿子弄死你,他不到14 岁,弄死你也不犯法!”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很多法官内心也很纠结,按照法律应当从轻发落,可被害人的家属会很痛苦。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我认为,如果未成年人做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却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刑罚时,应该由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有责者。
事实上,有些父母真是生而不养,养而不教,当然,更多的父母是教而不当。对于这些不称职的父母,他们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的不良行为具有直接的责任,对于他们的孩子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对他人的伤害也应负有间接的责任。
如前所述,孩子的问题在大人身上,不能简单地以刑法处罚孩子了事,也不能让父母毫无责任担当。我们可否以少年法庭的方式或警察开具法令的方式,一方面让这种父母以民事责任的方式向被害人赔偿;另一方面,鉴于养育者教子无方,致其孩子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教子无方的养育者也应去专门接受如何教育子女的教育。
开办养育者学校,责令那些出现养育失败的父母去养育者学校学习,应该成为社会依法治理那些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的一种社会干预政策。这可否成为一种法令,在孩子发生危害社区、危害社会,甚至严重的犯罪行为后,父母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可否强制要求其接受为期至少3 个月的养育者学校的教育。具体方式是:每个周末必须有半天去参加学习,还要参与讨论,总结出自己过去错在哪里,然后写出学习后的心得及孩子的教育计划,最后能够通过教育孩子基本知识的考核,还要通过情景模拟,掌握一些具体的管教方式。学习结束后,还要接受至少3 个月的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师的督查。
人人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所以,第一任老师如果表现出严重的不称职,社会就应该有明文的干预对策。因为父母的不称职不仅仅会毁掉自己孩子的一生,还会危害社会。总之,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从养育者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