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鹏程
文章通过对国内有关文献的搜集与整理,发现在中国知网上以“三胎”“三孩”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相关文章较少,以“二孩政策”“产假返岗”“女性就业”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只查询到为数不多与“女性产假后返岗遇到歧视”主体相符且有研究价值的文献。例如: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劳动力就业问题研究(李颖、王廷、严雅斯)[1]、全面两孩背景下就业性别歧视的状况与对策分析(李庭)、女性就业权益保障视域下生育假期制度研究(杨娅星)[2]、女性就业歧视研究—基于“全面二孩”视角(闫景林)等[3]。从检索文献汇总结果来看,研究者一般还是比较倾向于从性别歧视的视角研究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或放开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所产生的影响,并从社会政策层面提出制定保障性政策来保护女性产后返岗所面临的就业问题。因此,本文将重点从法律法规、社会企业、家庭与自身等角度出发,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对策,用法律约束、完善政策、转变观念等方面共同维护女性产后返岗的权益。
《2020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应聘过程中,有近60%的女性遭遇过隐性门槛,近6.4%的女性在产假期间或返岗后曾遭遇过“被调岗或降薪”的待遇。综上,职场女性,特别是产假后刚返岗的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不公平现象十分严重。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平均每15名职业女性中就会有一人遇到过不公平对待,而男性劳动者则完全不用担心。虽然人社部早已明确要求严禁在职工选聘环节中出现性别歧视现象,但实际情况却是许多企业或用人单位在聘选工作人员时仍存在着性别歧视的问题。例如:在工作一定期间禁止生育、优先录取已经生育过的女性等,提高了女性的就业“门槛”。
按照201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就业监测报告数据,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已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近44%,女性“半边天”地位更加凸显,女性劳动参与率已在全世界前列。但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会有更多的女性职工因家庭等原因选择生育三胎,享受三胎产假,尽管在此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女性员工,也不能无故单方解除劳动(雇佣)合同,但有相当部分女性职工在休完产假返岗后却发现自己的工作已经被他人替代,原来的重要岗位也被调整,自己的工作职位被边沿化,原有的提拔机会也没有了。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女性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增高。产假返岗后的女性职工因工作已被其他同事代替,公司业务也已逐渐生疏,经常要面对领导的冷峻面孔,更有甚者,有些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如在女性职工怀孕或哺乳期间,安排更多更复杂强度更大的工作等方式,排挤逼迫女职工自动辞职。有一则新闻报道,讲述的是甘肃某设计研究院的工程师张某,休完产假后,原岗位已被别人替代,自己无奈待岗,且期限不定,同时薪资待遇大幅下降,万般无奈下她愤而辞职,职业生涯被迫中断,一切只得从头再来。
根据2019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可知,全国高校在校的女性研究生、专本科生人数为1574.8万人,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已明显提高。然而,在三孩生育政策下,由于生育和照顾孩子等原因,女性比较倾向于选择既能满足照顾家庭、孩子的需求,也能满足社会期待的工作。特别是那些因为生育选择辞职或被迫辞职的女性,往往会选择离家较近、要求不高的岗位,这更加降低了产假后女性工作岗位的可选择范围,变相降低了就业的岗位层次。同时,女性因生育等原因在就业方面的让步并没有取得社会上的同情,相反,某些社会舆论会谴责女性一就业就怀孕以及接连怀孕的现象,企业领导和同事也会对女性职工生育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而产生偏见。
1.现行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关于男女就业平等的规定比较原则化,操作性不强,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而且对用人单位歧视女性产假后返岗就业等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也不十分明确,并不能有效保障女性产后返岗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同时,由于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原因,使许多受到产后返岗歧视的女性对维权望而止步。与西方国家相比,虽然我国已经将《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工作纳入日程,但还未具体实施,缺乏系统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以保障女性产后就业权利[4]。
2.没有配套的保障政策
目前,三孩生育政策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全面落实,涉及三胎背景下保护女性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相关措施仅散见于部分地方,政府将女性职工生育的经济成本转嫁给了企业或用人单位,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更是加重了企业或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企业或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会减少招收产后返岗就业女性,进一步加重了女性产后返岗就业遇到的问题。
农村居民点各项景观指数随公路距离增加而减小的规律明显。距离交通1 000 m以内的农村居民点数量占比为52.4%,且景观形态指数较高,区域内农村居民点数量分布多而离散。农村居民点总面积随距离增加下降明显且平均斑块面积及标准差逐渐下降。形状指数随距离增加变化不明显。表明道路交通对区域农村居民点数量分布影响较大,对于农村居民点规模分布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对于其形态特征无明显影响。
1.传统观念方面的影响
因受我国“男主外、女主内”“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社会的差异化要求,女性不被要求以自身奋斗而得到她想要的,而是依附于自己的家庭或者其丈夫。常见家庭中一般都是男性以事业为中心,女性则更多地在家抚养子女和照顾家庭。特别是在生育二胎、三胎之后,女性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哺育和照顾孩子,这也无形中减少了产后女性返岗或再次寻找就业岗位的机会。在社会层面依然有部分人存在“女不如男”的观念,还依然使用有色眼镜对待女性职工,特别是产假后返岗的女性。
2.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需求考虑
在现行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但女性因为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不能为企业创造利润,企业在此期间还要支付女性职工相应的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产假补贴等,这些都会增加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成本。随着怀孕、产假和哺乳期职工的增多,还会严重影响企业或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生产计划,企业或用人单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金钱来招募和培训新职工来代替怀孕、产假、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新职工也需要时间去学习与适应,这些都会使企业或用人单位承担额外的成本,企业或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方面考虑,自然会想方设法设置一些隐形条款,如提高女性就业者的学历门槛等方式减少女性职工特别是产后返岗女性职工数量,致使产后返岗歧视现象更为隐蔽。
1.满足父母的生育愿望
一方面,由于受之前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上一代父母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这与我国传统的“多子多福”思想相矛盾,随着全面放开二胎、三胎政策的实施,使得“多生多育”的愿望得以实现,但由于年龄的限制,上一代父母的身体状况已不允许再生育孩子,只能寄希望于子女能多生育孩子。另一方面,由于上一代父母大都退休在家,而其子女大部分都在工作上班,在家的孤独感也使其需要有人在家陪伴,因此也会鼓励子女多生育孩子,有些父母为了达到子女生育二胎、三胎的目的,不惜出钱出力。所以,一些女性虽然不愿意生育二胎、三胎,可是迫于家庭压力,也为满足父母的愿望,只得屈服。这些都增加了女性生育次数以及就业和产假后返岗遇到问题的概率。
2.从女性自身方面考虑
生育的权利虽然攥在女性自己手里,但因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家庭的期待,往往还是会选择多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出台有关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界定企业或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明确处罚措施,同时加强督查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就业歧视现象的企业或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归入诚信管理记录,提高威慑力,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从严。二是要建立起一套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分担生育成本的机制,避免出现企业或用人单位因用人投入增加而歧视产后返岗女性职工的现象。三是建议设置弹性工作制,让女性职业通过灵活的工作方式和灵活的工作时间参与到就业中,减少产后返岗女性遇到的问题。四是配置育儿托管服务。加快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等育儿托管机构的配套建设,为婴幼儿提供贴身照看和教育服务,缓解育儿与工作之间的矛盾,从而降低女性特别是产假后返岗女性所面临的困难[5]。
国家可以对愿意招收女性职工特别是产假后返岗女性职工的企业或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和政策补贴。针对因女性员工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需要重新聘用新员工和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而产生的成本给予相应补助,以此降低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成本,并对其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进行合理下调,从而激发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应积极推动国家、企业和家庭的三级联动,协力实现女性就业的平等,解决女性特别是产后返岗女性就业遇到的问题。
要弘扬男女平等、家务共同分担的正确思想,合理地调整家庭分工,树立“男性回归家庭”的新时尚,在女性产假的同时,还可以适当延长男性的陪产假,进而减轻女性在怀孕、哺乳期间繁重的家务。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可适当借鉴西方国家,将产假变成生育假,由夫妻同时享有,这样既能帮助男性职工重新回归家庭,又可以帮助企业或用人单位均衡男性与女性职工间的劳动力成本,消除就业市场针对女性特别是产假后返岗就业女性的歧视。
为促进人口增长,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积极的生育政策,从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2021年国家实施了三孩生育政策,但这都没有引起社会的生育“热潮”,不得不承认,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国家为鼓励生育,考虑了许多层面的问题,但却忽略了女性产假返岗后的工作保障和女性生育返岗后面临歧视的问题,让女性放心进行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健全完善,并没有从本质上为女性提供生育返岗的各项保障、解决女性生育后返岗的后顾之忧。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女性一方面响应着国家的生育政策,另一方面还需要面临着严重的产假返岗歧视问题。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总结如下:第一,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将女性产假返岗的各种保障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强制执行;第二,对“一岗一人”的企业或用人单位来说,由于工作交接、重新招聘、岗前培训、人岗适应等隐性成本都很高,从自身利益去考量,只有尽量减少招收女性就业者,特别是产假返岗后的女性就业者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在鼓励女性生育时,要给予休产假的女职工所在企业或用人单位适当的经济和政策补贴;第三,要转变传统观念,合理地调整家庭分工,弘扬男女平等观念,女性要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和事业观,正确处理生育与工作之间的矛盾,缓解或消除女性产假后返岗所面临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