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认同:村规民约中的观念塑造

2021-08-13 06:58杜陈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性观念村规民约话语

杜陈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推进,村规民约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基层视察时强调了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重要性[1]。2018年,由民政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则为村规民约的修订提供了依据[2]。随后,全国各地广泛展开了村规民约的制订和修改。乡村振兴离不开文化振兴,而文化振兴则有赖于村规民约的道德教化和规范约束。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规则系统,“实际地规范着乡民们的日常生活”[3],并且是基层自治的重要载体[4]。本文将从实践、经验、规范三个层面把握村规民约的理论与实际,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分析村规民约的制度框架。

一、村规民约的实践、经验与规范

从制度变迁的视角来看,村规民约无疑存在着路径依赖。自宋朝《吕氏乡约》至今,村规民约已有千余年的实践历史。悠久的历史传统不仅奠定了当下村规民约的基本形态,也为村规民约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然而,特定的实践只有经过学者的总结和提炼才能够使其中的经验得以显现,并成为规范研究的基础。

(一 )传统与现代:村规民约的历史实践

村规民约深深扎根于其所处的社会基础。如果采取传统-现代的历史二分法将社会划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那么,村规民约也可以相对应地划分为传统的和现代的两种模式。

在传统农耕社会,由于生产力的落后,人们自发地聚集和相互依赖,从而形成一个自然的生存共同体。在自然形成聚落的过程中,血缘依赖和土地依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们依据血缘依赖形成了家庭和宗族,同时依据对土地的依赖形成了村庄[3]。由于交通和技术手段的限制,传统国家力量难以触及基层,基层拥有相当的自主管理的空间。传统乡村社会随着漫长历史的演变,逐渐形成了官督绅治的治理格局,乡贤和士绅成了沟通国家与乡村的关键人物[5]。国家难以从乡村社会直接汲取资源,正式的法律和制度难以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施行,从而村规民约一类的习惯法和非正式制度在维护基层秩序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这个层面上说,村规民约是一种乡村自发形成的纽带,将一个地域之内的乡土社会整合成在某种程度上同质的小共同体。近年来有学者研究表明,传统的乡土社会并非如以往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具有极大的自主空间。当与俄国的米尔和西欧的庄园相比时,中国乡土社会自治能力的相对弱势体现得更为明显。如果说中国人具有共同体本位的意识,那也是“大共同体本位”,小共同体是相对缺位的[6]。与这一状况相对应的,是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对内整合分散个体以形成小共同体的纽带,缺乏统一的意志基础。

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乡规民约经历了衰亡、复苏和蓬勃发展三个阶段。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权力深入社会基层,直接规约着基层社会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村规民约缺乏生存的土壤,几近消亡。随着改革开放和基层民主自治的兴起,村规民约重新复苏。然而现代中国社会的村规民约,复苏之始就面临着全球化和城市化的压力。城市化导致大规模的农民外出务工,全球化则向封闭的村庄输入商品的同时,也带来了现代的价值观念。前者导致村规民约缺乏约束的主体[7],后者则导致了村规民约本身价值内涵的转变。为了解决这一阶段村规民约所面临的问题,国家开始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系统规划,并将其纳入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之中。由此,村规民约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与前一阶段村规民约多由乡村自发开展所不同,这一阶段的村规民约是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并推动的。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振兴乡村需要“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国家的顶层设计明确了村规民约的时代使命,并进一步保证了村规民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传统社会的村规民约意在组织生产,维系小共同体的存在,体现了某种儒家的理想价值;当前基层社会的村规民约则意图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凝聚认同,维系秩序[8]。

(二 )规范与经验:村规民约的理论探索

韦伯认为通过对既有事实和经验的总结、分类,人们不仅能够获得知识的增长,也体现了人对世界进行理论化的努力[9]。依据方法、领域的不同,可以将既有村规民约研究划分为不同类型。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以往关于村规民约的研究可以大致分为历史研究、经验研究和规范研究三类。历史研究往往将某一历史时期的村规民约作为线索,试图从中发现更为宏大的传统中国社会的运行机理。如梁治平将村规民约视作习惯法,进而剖析清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10]。相对历史研究而言,经验研究更侧重于对当代的村规民约实践进行考察,重点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村规民约的实际运作情况。汪俊英认为我国村规民约在程序、内容、执行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11]。谢晖则探讨了随着乡土社会的变迁,村规民约不可避免所遭遇的困境[3]。沿着谢晖从现代化、城市化的高度分析村规民约的思路,更为晚近的一些探讨了在人口流动、价值多元的复杂情况下,村规民约所面临的主体缺失,合法性下降等问题[7,12]。与侧重于探究“村规民约实际是什么”不同,规范研究大多聚焦于分析“村规民约应当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村规民约所应处的地位和应当发挥的作用。如周铁涛认为村规民约应当成为“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4],谢秋红认为村规民约是“基层民主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13]。就其功能而言,包括周铁涛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在农村人口多元化的当下,村规民约应当起到社会整合的作用[4,14-15]。此外,有学者认为,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软法[16],应当与国家法律体系保持一种良性的互动[17]。

从研究领域和学科规范来看,对村规民约的研究集中于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以及三者的交叉领域。政治学的研究侧重于从社会整合、基层治理以及基层民主自治的角度,探究村规民约在维系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法学则大多将村规民约视作“软法”、习惯法或非正式制度,探究其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社会学往往倾向于通过实证研究,探讨实际社会生活对村规民约的制约,以及村规民约对社会生活的规约和塑造。

然而,关于村规民约的传统研究大多倾向于静态描述。近年来,关于村规民约的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均有所创新。在方法上,主要有个案研究、实证研究和文本分析。苏运勋将村规民约置于具体的村庄场域,通过对鲁中某村进行详细的个案挖掘,在经验层面上揭示了村规民约“得以发挥效力的村庄基础和相应的作用机理”[18]。陈寒非、高其才则通过对东中西部45个行政村的实证研究,揭示出村规民约在资产保护、基层民主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促使村规民约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心理条件[19]。此外,由于村规民约本身以条文文本的形式呈现,因而十分适用文本分析。李学兰、柴小华通过对滕头村村规民约在数十年间的变化进行文本分析,探讨了法治实践在基层治理领域中的变迁[20]。就理论创新而言,有学者通过斯科特提出的制度三要素理论对村规民约进行了应然层面的分析,探讨了一个理想的村规民约应该具备的制度要素[21]。也有学者通过社会网络分析,探讨了村规民约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所发挥的不同效度[22]。

二、理论路径和分析框架

(一 )理论路径:话语制度主义

自新制度主义兴起以来,对制度的关切重新回到政治学的视野之中。源于心理学的行为主义和受益于经济学的理性选择主义,常常将制度视作结果变量,探讨理性的叠加、非理性因素及历史效率对制度的影响,从而忽视了制度的内生力量。新制度主义则告诉我们,制度本身是重要的。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制度的作用在于“为混乱无序的世界建立起秩序”[23]。盖伊·彼得斯将新制度主义者对制度的共识总结为四点[24]:(1)制度超越个人,具有一种结构性特征;(2)制度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稳定性;(3)制度能够影响个人的行为;(4)制度成员中有某种共享的价值和意义。

在探讨制度与个人关系时,传统新制度主义者常常陷入结构与能动相互对立的误区。在结构-能动二分对立的理论视野下,制度作为一种结构制约着个体的选择和能动性。历史制度主义将制度视为遵循路径依赖的累积结构,过去的制度和发生的事件将对之后的制度和事件产生决定性影响,个体的行为被过往和传统所限制,难以越出传统的框架。历史制度主义的此种特点决定了其在解释制度突变时的困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制度视为促发集体行动的激励结构,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限制行为者的偏好,从而让集体行动得以可能。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里,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体现得最为明显,甚至一个制度之所以能够被称为制度,其标准也在于是否能够起到约束的作用。然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政治制度的变迁上也最为无力。

话语制度主义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上述视角的制度认知。其首先认为制度是一种特定的观念,这种观念存在于众多个体的脑海之中,从而结构与能动不存在根本的对立,二者统一于人的观念。观念的稳定意味着制度的持续,观念的变迁则带来制度的变迁。此外,由于观念存在于众人之中,随着世代的更替,观念将发生变化,从而制度也将随之变迁。制度作为一种观念性存在根源于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施密特认为人具有两种与制度相关的能力,分别为背景性观念能力和前景性话语能力[25]。背景性观念能力使得人能够继承已有的观念或制度,前景性话语能力则使得人能够对既有的观念或制度进行反思,从而做出批判并推动制度的创新。话语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个体对制度的认同,也即制度代表了个体所拥有的某种观念。进一步地,制度存在的意义并非是约束个体的思想或行为,而是代表制度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故而,如果说传统新制度主义判断制度的标准是某项惯例、规则、习俗是否具有约束性,那么话语制度主义判断制度的标准则是众人对某项惯例、规则是否具有认同性。

(二 )分析框架

话语制度主义通过将制度视作内在于人的一种特殊观念,打破了结构与能动的二元对立。观念/制度通过观念的互动与竞争代替了结构与能动的此消彼长。在诸多相互竞争的观念中,最终获得众人稳定认同的观念即为制度。换言之,制度是具有代表性的观念,其有效性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成员的观念。对观念/制度的进一步分析,需要建立观念/制度的分析框架。观念/制度的分析框架包括观念/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观念/制度的塑造机理。

就观念/制度的构成要素而言,施密特将制度/观念划分为认知性观念和规范性观念[25]。认知性观念基于利益逻辑和因果逻辑进行认知和判断,其中遵循的是必然性逻辑;规范性观念则是基于信念和价值进行正当性判断,其中遵循的是适当性逻辑。在社会生活中,制度不仅规约人们的行为,也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指南,其中典型的如交通规则。交通规则中的大量标志和图示,为人们提供了关于道路状况的信息。制度中旨在为人们的行动提供帮助的信息性成分即为认知性观念。此外,规范性观念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正向规范观念和负向规范观念。负向规范性观念通过义务的形式呈现,是一整套关于义务的观念。正如康德意义上的理性个体为自己立法,依据负向规范性观念行动,既是人的义务,也是人的自由。正向规范观念是对观念/制度内的特殊个体的期待和要求,例如对老弱病残的帮助和公益慈善方面的要求。最后,除了认知性观念和规范性观念,观念/制度中还应包括建构性观念。建构性观念通过塑造成员身份和意义图示,为特定观念/制度的成员提供目标和意义,也即提供对“善”的理解(图1)。

图1 制度/观念要素

就观念/制度的塑造而言,其中重要的是观念/制度的变迁和再生产。在观念/制度的变迁或再生产中,话语模式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话语不单单指文字和语言的使用,更是指人们通过使用语言和其他非语言的方式,例如图像、表演、评价等,来表示自己的特定身份和进行特定的社会活动。詹姆斯·保罗·吉认为,“我们所有人的生活都只是思想、言语、物体、事件、动作和交际在话语中的拼凑”[26]。话语模式如同理论图式,编织着不同的关系网络,确定着不同类型的关系和身份,其中不仅涉及人与人的关系,还涉及特定身份与资源分配的关系。人们通过特定类型的话语模式表示自己是特定观念/制度的成员。特定时空下的社会生活总是包括诸多类型的观念/制度,这些观念/制度通过教育、宣传、体验等社会化方式,持续向观念/制度中的成员传递着相应类型的话语模式,以保证观念/制度的稳定运转。此外,特定的话语模式总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发挥作用。一方面具体的情境要求特定的话语模式,另一方面特定的话语模式又塑造甚至改变情境的意义。由于人们总是在具体的场合下交流各自的想法和观念,故而具体场合下的情境意义是协商的结果,一方所发出的创造特定情境的“请求”可能被“接受、拒绝或反驳”[26]66。当社会生活中多数情境下的意义都发生了改变时,便意味着社会生活发生了整体性的变迁(图2)。

图2 观念/制度的塑造

三、村规民约中的制度要素与观念塑造

2020年H省展开了一次村规民约评选,依据程序合法性、内容完整性、地方特色性和可操作性等九个标准,评选出了100篇优秀村规民约,包括80篇村民公约和20篇居民公约。其中有两项标准格外重要,分别为“程序合法性”和“村居治理良好状况”。“程序合法性”标准包括六个方面,分别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备案公布和适时修订。“村居治理良好状况”则要求近5年内,村(居)无重大违法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集体上访、无涉黑涉恶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前者表明这些村规民约作为观念/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认同基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当地村/居民对于当地公共事务处理的观念和态度。后者则进一步在事实上佐证了入选的村规民约所具有的广泛认同性。

(一 )村规民约中的观念/制度要素

从构成要素上分析,作为观念/制度的村规民约包含认知性、规范性和建构性三种基础观念要素。

首先,就规范性观念而言,负向规范观念和正向规范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对应于制度要素理论的规制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负向规范观念常常以“禁止”“不准”等话语形式呈现,例如村规民约中出现的“禁偷盗”“反邪教”“扫黑恶”等话语,在大多数时候表现的是人内在的法律义务观念。正向规范观念则常常以“提倡”“鼓励”等话语形式呈现,例如村规民约中出现的“爱国家”“敬老人”“爱儿童”“重教育”等话语,大部分时候表现为某种道德话语。为了深入探究当前村规民约中的规范观念,本文在H省评选的100篇村规民约中遴选出了30篇形式相近,篇幅适中的村规民约用于进一步的文本情感分析。文本情感分析是自然语言处理的一种,能够通过算法识别出文本的感情倾向或情绪态度。

由于负向规范观念在文本中大多表现为“禁止”“不准”“反对”等话语形式,而这些话语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呈现为一种负面的情感态度,故而在程序运行得出的结果中,可以将负面的情感态度得分视为负向规范观念的体现。同样,正向规范观念在村规民约文本中大多体现为具有积极倾向的词句,如“爱国家,爱集体”“睦邻里,重情意”等,这些词句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体现为正面的情感态度,故而在程序运行得出的结果中,可以将正面的情感态度得分视为正向规范观念的体现。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对文本进行情感分析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有监督的机器学习和无监督的机器学习。前者基于语料库的深度学习理论,后者则基于情感词典,依据情感词典判断语句的正面或负面的情感倾向。本文采取无监督的机器学习方法对选择的30篇村规民约进行情感分析,所使用的情感词典为台湾大学所发布的NTUSD(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Sentiment Dictionary),程序运行结果如图2,其中每篇村规民约的正向得分表示该篇村规民约中正向规范观念的权重,负向得分则表示该篇村规民约中负向规范观念的权重。根据结果可知,这30篇村规民约总体上正向规范观念多于负向规范观念,呈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倾向。由“禁止”“不准”等惩戒性话语形式表现的负向规范观念的权重明显低于由呼吁、倡议等话语形式表现的正向规范观念。这也与笔者走访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相一致。根据笔者对相关人士的访谈,此次H省村规民约评选的目的之一,是清理以往村规民约中存在的乱罚款乱收费等与法律相悖的条款。故由村规民约文本情感分析可知,此次评选的目的得到了较好的达成。

图3 基于R语言的文本情感分析结果

其次,认知性观念在村规民约中也有所体现。认知性观念大部分时候呈现为一种因果描述,这种形式特点是由其内在的因果逻辑所决定的。基于因果逻辑的认知性观念的出发点一般是人自身的需求,或者是人的目的,其表现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我应当做什么”。在政治哲学中认知性观念的一个典型体现是契约论,“为了获得和平,那么就应当建立契约”。也正是在同一层面,康德认为国家的契约性质,并不能从历史中寻找经验依据,而应视之理性推导[27]。

认知性观念在村规民约中的表现形式可以依据因果逻辑的完整性划分为基于隐性因果逻辑的认知观念和基于显性因果逻辑的认知观念。显性因果逻辑表明了目的和手段,能够为人们提供直接的指引。如M村村民公约中的“合作医疗是保障,依法缴纳赢健康。外出发展离家乡,政策信息帮你忙”,就清晰表明了如果村民个体希望保证身体健康,那么就应当参加医保;如果离乡的村民希望获得家乡信息,那么就应该关注何种信息平台。基于隐性因果逻辑的认知观念,在村规民约中的一个体现是对家乡情况的陈述,如Y村开头所述“中洋村,灵秀地,民风淳,四面闻”,其潜在的逻辑是,为了这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建设或者是为了发扬此地的民风传统,你们应当按照该村规民约的要求行事。基于隐性因果逻辑的认知观念没有展开完整的目的和手段,而是基于社会的流行的话语和传统给出暗示。此外,此类叙述家乡情况的陈述,同样体现了某种建构性观念,即对成员个体的家乡身份认同的塑造。在“为了村庄的建设,你们应当如此行事”的逻辑背后,是对成员个体拥有此地村籍或户籍的确认,是对村民个体身为村庄共同体成员的塑造。

再次,相比认知性观念和规范性观念,建构性观念更加强调图示、身份和意义的构建。例如在J社区的居民公约中,“好男儿,要服役”不仅仅是鼓励适龄青年参军的口号,更是塑造了一种意义图示。此种意义图示一方面有意的将成员个体与参军责任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无意中与更大的意义图示勾连了一起,这种更大的意义图示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和当下,强调男人保家卫国的男子气概和抵御外敌的英雄形象。如果说,前者是现代国家对于一个公民的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责任的塑造,那么后者,则是中国在农耕社会所形成的文化图示在当代话语和观念中的遗传。

与此相似的例子还有“好男儿,去参军,保家国,最光荣”,以及“好青年,服兵役;戎边疆,保社稷”等等。又如“爱国家,爱集体,跟党走,志不移,爱深渡,守宝地”的表述,其中体现了多种身份和意义的构建,以及意义与意义之间的勾连。一方面,该语句从呼吁对祖国的热爱开始,结束于对家乡的热爱,表明了一种观念上的建构努力,即试图在国家与家乡之间创造一种纽带,并将成员个体对家乡的责任置于一种更为宏大的爱国语境之中。另一方面,该句表述在诸多方面表现了社会观念和话语对该地的村规民约以及身处该观念/制度下的个体成员的无意识影响。在H省评选的村规民约中,此类表述的例子还有“爱祖国,感党恩,护公产,意志坚”,以及“跟党走,志不移,务正业,同富裕”等等。

最后,在特定的观念/制度中,三种观念要素并非相互区隔,而是在意义流动的过程中相互促进。常常一句表述可能含有诸多种观念,但同时不同表述的组合也可能会创造一种新的观念。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一种观念/制度既是特定时空地域下的观念/制度,同时也与更为广阔的社会场域存在意义和话语的互动,并在相当程度上无意识地继承了时空累积下的传统观念。

(二 )村规民约中的观念/制度塑造

依据话语制度主义,制度的形成和维持,实际上就是观念的塑造过程。如果说探究作为观念/制度的村规民约所包含的观念构成要素是一种静态分析,那么探讨特定时空下村规民约中的观念塑造则是一种动态分析。

村规民约作为一套在特定情境下发挥作用的制度,并非孤立于复杂广泛的社会生活之外,而是受到社会生活中各种话语模式的影响。诸多不同的话语模式连接了村规民约和社会生活中其他制度、观念,将其共同编织进一套有意义的理论图式之中。如在民主话语模式中,村规民约被置于基层自治的语境中,通过中国特色的民主话语体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我国其他民主制度共享民主的价值意义。通过民主的话语模式,一个偏远山区的村规民约便能够和国家层面的民主政治建立起联系。一方面成员通过不同的话语模式确定特定制度的价值和内涵,另一方面特定制度也通过相应的话语模式明确成员身份。通过对H省评选出的百篇优秀村规民约和相应的政策文件、新闻报道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三种话语模式:民主话语模式、法治话语模式、传统话语模式。这些话语模式共同塑造了村规民约的观念/制度内涵。

首先,民主话语模式赋予了村规民约合法性观念。民主价值要求人们能够参与与自己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保证公共事务的决策、行使能够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在实践中,民主价值以自治的形式表现出来。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之相对应,《村民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018年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应当引导村(居)民广泛参与,达成共识。由此,民主话语模式通过法律、宣传、理论等形式,将合法性观念赋予了具体情境下的村规民约。只有具有民主合法性,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的村规民约才是正当的。在H省的此次评选中,也将程序合法性列为首要标准。

第二,法治话语模式赋予了村规民约有效性观念。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法治话语模式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故而,村规民约需要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保障村民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某地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悖,存在着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那么该地的村规民约便是无效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当“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在H省以往多地制定的村规民约中,也存在有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例如罚款和开除村籍等。故而此次村规民约评选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清除该省以往村规民约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精神的村规民约条款。在H省评选出的村规民约中已经看不到罚款的相关条款,惩罚方式以批评教育为主。此外,法治话语模式还包括对权力的约束。在村规民约的情境中,村规民约不仅是规范村民言行和乡村秩序的观念/制度,同时也包括对自治权力主体,即对村民委员会的约束。故而,村规民约的有效性包括对法律的遵循和对村庄政治的有效监督。

第三,传统话语模式赋予了村规民约教化观念。传统话语模式是指在中国千百年历史进程中积淀形成的道德话语体系,其中包括邻里和睦、尊老爱幼等,核心是以儒家伦理教化百姓,从而使社会生活井井有条。在历史上,村规民约多由地方乡贤商议而成,承载了教化的职能。随着时代变迁,社会主流观念和价值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儒家礼教中重男轻女、漠视个人权利等价值逐渐让位于新时代人人平等、尊重个人权利的现代价值观念。但是,村规民约所承载的教化职能得到了继承,人们依然期待着村规民约作为观念/制度能对制度内成员起着道德指导和价值引领的作用。在当下中国一些农村地区,高彩礼、红白事攀比浪费、家庭暴力、重男轻女等现象屡有发生,H省也不例外。故而,无论是《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还是相关的媒体报道中,都强调了村规民约在遏制不正当攀比、制止家庭暴力、移风易俗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最后,源自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的话语模式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村规民约的观念内涵,也即塑造了村规民约制度性,使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特定情境下的观念/制度能够稳定持续存在。这些不同的话语模式为村规民约赋予了实质的价值,包括民主、法治、德治等多重含义。此外,这些话语模式将特定情境的村规民约与广阔的社会生活相勾连,并通过持续不断的与社会语境的互动,不断地调整着村规民约的制度定位和观念内涵。值得注意的是,在村规民约的情境下,这些话语模式不仅共同交融形成独属于村规民约的情境意义,它们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冲突和调整。过分强调村规民约的教化职能,可能存在侵犯个人权利的风险。

(三 )小结

从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视角出发,村规民约可以视为一个有着相对明确边界和范围的观念/制度系统。作为一个观念系统,村规民约有其相应的结构、功能与过程。首先,村规民约的观念结构由认知性观念、规范性观念和建构性观念有机组成。认知性观念提供行动信息,规范性观念提供行动依据,建构性观念提供行动价值。其次,相应的结构履行着相应的功能,村规民约的观念结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规范与认同两大功能。村规民约不仅实际地规范着村庄的实际生活、道德教化,还发挥着传承文化、凝聚共识的认同作用。最后,系统的功能需要在过程中得到实现,村规民约的运作过程即是观念的塑造过程。观念总是以相应的话语形式呈现,并通过话语模式、具体情境、社会生活背景的动态互动得以塑造、维持和改变。

四、规范与认同:村规民约的未来走向

通过借鉴话语制度主义解释进路,立足中国乡村实际和乡村振兴要求,本文试图构建村规民约的观念/制度分析框架,为理解村规民约的结构功能和运作机理提供必要的分析工具。新中国成立以来,村规民约经历了消亡、复苏和蓬勃发展三个阶段。尽管村规民约在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中得到了复苏和一定发展,然而却面临着约束主体不明、法律地位模糊等问题,难以成为有效的治理资源和载体。为了避免村规民约再次沦为表面形式,需要深入剖析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村规民约的观念/制度分析框架通过将制度视为一种特殊的观念,并以探究其观念结构为逻辑起点,分析动态观念互动中导致的话语变迁和制度变迁,最终将村规民约的两大功能——规范与认同,统一于观念的塑造之中。基于这样一种观念性考察,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村规民约的制定定位和作用场域,以此摆脱村规民约与法律相对立、认同与规范相分离的缺陷。传统研究或是片面强调村规民约的规范约束性,或是认为村规民约具有凝聚共识的认同作用,却没有剖析认同作用产生的内在结构和过程。本文认为,制度首先是一种观念,故而观念认同是规范约束的前提条件,同时规范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能够深化认同基础。当前,乡村振兴的有效推进,离不开乡村主体活力的释放。村规民约的价值不单单在于规范人们的言行,更是在于通过乡村主体的观念认同,重塑乡风文明,优化乡村治理,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组织和文化环境。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制度成员的认知,只有乡村成员积极地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和维护的过程之中,村规民约才能切实发挥其规范约束的作用,并激发出乡村主体活力。最后,本文所构建的分析框架只是一个理论开端,仍然有待于未来实证研究的进一步检验。

注释:

①由于话语制度主义将制度视作内在于人的一种特殊观念,故而为了区别于结构性的制度理解,本文使用“观念/制度”来表示作为观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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