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倩邓敏
(1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贵州 黔南550600;2桂林理工大学,广西 桂林541004)
2016年9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主持召开“可持续发展目标:共同努力改造我们的世界——中国主张”座谈会,并宣布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国政府在《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明确提出要致力于实现包容性经济增长,构建包容性社会,推动人人共享发展成果,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包容性增长是一种新的增长理念,以机会平等和成果共享为核心要义,强调公平性、有效性和分享性。旅游业的发展为民族村寨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参与机会不公、旅游能力不足、利益分配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实现民族村寨旅游包容性增长可以有效加强民族村寨旅游所带来的正效应,同时弱化其所带来的负效应,是民族村寨旅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国外关于民族村寨包容性增长的研究较少,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农村包容性增长等方面。目前国外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贫困、城乡包容性发展、公平性等问题的探讨上。关于农村贫困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共服务的加强[1]、产业发展等方面[2-3];关于城乡包容性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化问题[4]、城乡地域问题[5]、城乡结构问题等方面[6];关于公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均衡[7]、教育公平[8]、收入公平等方面[9]。国内关于民族村寨包容性增长的研究相对多于国外,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国、省、市等宏观区域,起初主要集中在西藏、内蒙古等地,后期逐渐扩散到贵州、四川、青海等较贫困民族地区。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城镇化发展、绿色包容性发展、包容性减贫等方面。关于民族地区城镇化发展的研究主要为城镇化路径、模式的探讨[10];关于绿色包容性发展的研究主要为发展路径研究[11],此外还常与城镇化发展、减贫等相联系[12];关于民族地区包容性减贫的研究多为政策、发展路径的定性研究,且多为某一区域的旅游扶贫模式研究,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族经济包容性增长、扶贫机制、旅游扶贫、民族旅游等方面[13-16]。
综上所述,从研究区域来看,国内外相关研究大多聚焦于宏观区域,国外研究主要是从全球角度出发,涵盖多个发展中国家,而国内研究则聚焦于研究本国民族地区的包容性发展,对微观区域的研究均较少,特别是民族村寨的研究。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内相关研究多集中于产业发展、金融服务、城乡结构调整、机会平等、经济果实瓜分公平、旅游包容性增长等层面,对于居民个体的关注较少,没有深度解析利益相关者间的包容性增长模式。基于此,本文以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HY村为例,以田野调查法、深度访谈法为主要研究方法,深度剖析其民族村寨旅游利益相关者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进而建立民族村寨旅游利益主体间包容性增长模式,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概念最早是于1963年由美国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认为没有利益相关者,团体组织就不可能存在。随后,各界专家学者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定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费里曼提出的,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一个组织达到目标或在组织实现目标过程中会受到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17]。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其被沿用到了旅游业发展等研究中。旅游是一项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其发展涉及了社会中的多个领域和组织,影响着多个群体的切身利益。民族村寨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旅游企业、居民、旅游者和外来经营者,各个利益相关主体间所形成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政府在旅游发展中主要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其所追求的利益为多重效益。从经济上来说,通过旅游发展,政府在财政收入上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同时,还可通过旅游发展带动当地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业、农业等行业的发展[18];从环境上来说,旅游的发展可以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当地社会居民综合素养、弘扬当地的民族文化。因此,为了使得民族村寨旅游获得更好的发展,政府在对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提供财政支持的同时,也会大力支持外来资本的投入,从而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居民即指民族村寨的原住民,其在民族村寨旅游利益分配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受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经济能力等自身可利用资源的影响,居民参与旅游业的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其旅游利益分配所占份额及群体特性,大致可分为旅游乡村高收入者、普通居民和低收入者三类。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村民的诉求主要包括经济收入的增加、基础设施的完善、生活环境的改善、受教育机会的增多、文化受到尊重等,这些诉求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居民对旅游发展的态度。
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旅游者是产生旅游经济收益的主体,旅游者通过消费的方式来获取相关旅游服务,但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在旅游地的相关责任。旅游者在维护自身旅游体验权利、消费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遵守地方制度、尊重地方风俗文化、爱护地方环境和设施等责任。
在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中,旅游企业是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开发的主体,旅游企业在进入旅游目的地后,其并不承担当地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环境成本、人文资源成本。在为当地旅游开发注入资本后,其所追求的主要为旅游利益最大化、当地政府政策支持和村民的积极参与等。
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外来经营者是旅游利益分配的主要群体之一,其在进入旅游目的地后以追求旅游最大化为主要目的,外来经营者与旅游公司一样,均不承担当地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环境成本、人文资源成本。
HY村位于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南面,是莲花镇竹山村所辖自然村,距莲花镇约1.2公里,距桂林市约14公里,地理位置为110°51′50″E~110°52′20″E,24°44′00″N~24°44′50″N。HY村目前有103户居民,共计408人,瑶族占85%以上,部分为壮族和汉族。HY村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交通便利,以水果种植业和民族村寨旅游业为主要发展产业。村寨依山傍水,自然环境十分优美,从地理位置上分为HY老村和HY新村,老村中至今保留有传统建筑群,当前有多幢建筑已为空楼,作为一种景观而存在。HY村村前有万亩柿林,每年柿子成熟之际均会举办“月柿节”,时长约三月,届时会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游客进入HY村浏览观光。
HY村的旅游发展状况良好,2018年被评为国家4A级景区,并先后荣获“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文明村”“中国村庄名片”等多个荣誉称号。其民族文化底蕴丰厚,于2014年被国家民委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的发展使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利益相关者间权责分配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公平等,对其民族村寨旅游利益相关者包容性增长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因此本文选取该民族村寨为研究案例地,具有一定代表性。
民族村寨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关系网络主要由政府、旅游企业、居民、旅游者、外来经营者几大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他们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以不同的方式来获取相关的利益,但与之相对应的,每个利益相关主体都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目前,HY村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可分为管理层、经营层和消费层三个层面,他们之间的关系网络如图1所示。
图1 HY村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网络
1.管理层
管理层在民族村寨旅游目的地主要起着维持地方旅游经济正常运作、促进地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旅游企业等,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分配直接影响着整个民族村寨的旅游发展秩序。在HY村旅游经济发展体系中,处在管理层的利益主体主要为政府和旅游公司。恭城县政府部门于2019年将HY景区的管理权委托给了HY旅游公司,政府和旅游公司同时作为HY村的管理层,共同影响着HY村的整体秩序。HY村目前的规划开发权主要掌握在旅游公司手中,而管理权及与旅游相关的一些活动策划权则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HY旅游公司与政府之间处于相互协作的状态,其通过各自发挥自己的职权来共同促进HY村的旅游发展。
2.经营层
经营层在民族村寨中指的是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等服务,进而获取相应旅游利益的群体,主要包括旅游企业、外来经营者、当地居民及其他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经营层各主体间属于竞争关系,共同瓜分当地的旅游经营市场。HY村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经营层主要包括旅游公司、外来经营者和当地居民。从当前HY村的管理体系来看,其管理层的顶层为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对旅游公司、居民和外来经营者进行直接管理,同时也会协助旅游公司间接对居民、外来经营者和游客进行管理。在当前HY村的旅游经营层中,当地居民在餐饮、住宿经营中占据主要位置,外来经营者则在商品零售中占领了较大市场份额,旅游公司在对居民和外来经营者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在参与地方的商品零售、餐饮、住宿、娱乐项目的经营,但目前来说所占市场份额相对较低。
3.消费层
旅游者作为民族村寨旅游目的地的消费者,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通过消费的方式获取了由经营层所提供的餐饮、住宿、旅游体验、购物等服务,为地方创造了旅游收益。HY村的游客与当地经营层之间相处十分和谐,大多数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均较为尊重当地居民的主体地位,对其文化、风俗等持友好的态度。
在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中,游客的到来为当地带来了大量的旅游收入,在发展初期,参与地方旅游收入分配的只有政府和当地居民,随着旅游的快速发展,新的主体也会逐渐介入到地方的旅游发展中。当前,参与HY村旅游利益分配的主体主要有政府、居民、旅游公司和外来经营者。
1.政府
为了使得民族村寨旅游获得更好的发展,政府在为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提供财政支持的同时,也会大力支持外来资本的投入,从而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19]。在HY村,地方旅游经济呈现出较大的增长趋势,其旅游收入从2003年的15万元增长到了2018年的过亿元,地方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当地的环境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村中居民在旅游发展下变得更加健谈,文化素养得到了一定提升,其视野也更加开阔了。从中可看出,政府在旅游利益分配中的基本诉求得到了较好地满足。
2.旅游公司
HY村旅游发展之初,其旅游利益均掌握在居民和政府手中,2006年在县政府的支持下,CJ旅游公司开始投资开发HY村,建设了月柿主会场和观景台,通过租赁居民住房的方式开始经营餐饮住宿业,并开始在月柿节收取40/人的门票,届时游客量锐减,引发了当地群众的不满,一年左右该公司便退出了HY村。2012年,HY村居民合伙成了X旅游公司,公司约有股东50名,其注册资本为42万元,入股居民的持股数在0.48%到11.91%之间。该旅游公司成立后,由于缺乏相关旅游专业人才,最终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随着2019年HY旅游公司的进入,村寨的旅游利益瓜分体系逐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HY村属于开放式景区,其主要盈利产业即为餐饮、住宿、特色产品零售,当地居民聚居于景区核心地带,旅游企业进驻后所建民宿群处于景区的边缘地带,目前对寨中居民生意的影响尚不明显,因此,当前村寨的大部分旅游利益主要还是掌握在居民手中。
3.居民
居民即指民族村寨的原住民,其在民族村寨旅游利益分配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HY村的旅游利益分配中,居民是所占份额最多的一个群体。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HY村还是个贫穷的小山村,民生问题较为严峻,政府采用发放扶贫资金的方式对当地进行救助,90年代以后,HY村在政府的引导下开始发展“五位一体”的生态农业,其生态农业景观和民族特色景观的独特性使得其旅游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村寨逐渐步入小康水平。当前村寨中居民的收入主要分为两大块,即旅游收入和农产品销售收入。从农产品销售收入来看,当地居民的农产品收入较高,但居民间相对差距较大,少的不足万元,多的可达数十万元;从旅游收入来看,受装修水平、定价、宣传方式、地段等因素的影响,居民的旅游收入差异较大,多数居民的旅游收入在3万~20万之间。从整体上来说,当地居民获取了较为可观的旅游利益。
4.外来经营者
在HY村旅游发展初期,外来经营者主要通过摆摊的方式参与当地的旅游经营,个别外来经营者通过租赁、购买房屋的方式在村寨中参与当地零售、餐饮、住宿经营。随着旅游不断发展,居民意识到房屋用于租赁所带来的收益远低于用于开展餐饮、住宿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于是,居民逐渐将租赁的住房收回,开始自主经营。近年来,由于HY村旅游发展越来越好,且季节性较强,当地入驻了新的一批外来经营者。该部分外来经营者每到黄金周、月柿节期等旅游旺季前夕便会陆续进驻HY村开始摆摊,直至旅游旺季结束方离去,获取了较多的旅游零售利润。
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由于对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不明,HY村旅游利益主体间的关系间出现了较多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管理层主体间的矛盾
旅游公司作为政府授权下的景区管理者,其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分配极大地影响着景区的管理效率。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府部门将HY景区的管理权委托于HY旅游公司,但并未做出明确的管理范围划分。从地理位置划分来看,HY景区的4A景区申报面积为85.2公顷,属于HY村范围内,其内部日常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居民、外来经营者和游客,因此在管理上所涉及的管理事务较为复杂,这要求政府和旅游企业能够进行明确的职权划分。但在HY村的管理层中,政府和旅游企业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并不明确,随着村寨的旅游发展越来越好,村寨所涉及的事务也将越发复杂,权责的分配不明极易导致当地利益主体间产生纠纷。
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所涉及的管理事务复杂,对于部分处于旅游发展初期的民族村寨来说,其管理层只有政府,但对于旅游发展较好的村寨而言,其管理层包括当地政府及旅游企业。对于管理层有两个主体的村寨来说,其权责分配成了一大难题,一旦权责分配不明,极易造成“都想管”或“都不管”的局面,不利于当地的旅游包容性增长。
2.管理层与经营层间的矛盾
在HY村的社会关系网络中,HY旅游公司既是经营者,又是政府授权下的景区管理者,在整个社会关系网络中占据着较为特殊的地位,因此,旅游公司在对其他经营层主体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困难。HY旅游公司对于HY村的管理往往还需要借助“政府的手”来开展,旅游公司作为管理层与经营层双重角色的复合体,在对景区进行管理过程中较易引起其他经营层的不满。从当前HY村的职权分配来看,由于旅游公司与村寨其他经营层之间存在较大的竞争关系,再加上政府方面并未完全表态哪些职权属于旅游公司,导致旅游公司的管理权无法得到较好的发挥,往往需要靠政府协助。
旅游公司在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中既是政府授权下的管理者也是经营者,与经营层其余主体间存在较大的竞争关系,导致其在管理过程中受到了较大的阻力。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与经营中,为了吸引旅游企业的投资以促进当地发展,政府往往采取政策优惠的方式支持旅游企业的经营开发。在这一过程中,旅游企业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获得了较多的获益机会,而居民与之相比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旅游企业产生一定的不满,对于旅游企业的管理也往往配合度不高,再加上认为政府偏帮旅游企业,导致当地管理层与经营层之间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矛盾。
3.经营层主体间的矛盾
在过去,HY村的经营层主要为当地居民,他们在旅游发展中为游客提供“吃、住、游、购”服务,进而获取旅游利益。随着外来经营者和旅游公司的介入,当地的经营层关系逐渐复杂化,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矛盾。当前HY村在经营权的分配上存在着一些矛盾,如商品零售权及当地竹筏项目的经营权。
商品零售权。HY村的商品零售主要包括月柿、柿饼、桃胶及一些其他土特产,其商品零售市场份额主要掌握在当地居民和外来经营者手中,其中外来经营者占据了较大份额,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在HY村,外来经营者由于缺乏土地资源,且居民大多不愿出租、售卖房产资源,导致其几乎无法进入村寨的核心经营区域,仅有少量几家通过租赁的方式在村寨中开展经营活动,大多数商户则采取了摆摊的方式。通过调查发现,外来经营者将摊位统一摆在了游客必经的HY村月柿观光路段两旁,一般只在旅游旺季进驻,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且较难进行管理,这些商户的入驻给居民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竹筏经营权。HY村作为一个民族旅游村寨,其目前主要为观光浏览式的旅游景区,竹筏则是其目前为数不多的娱乐式项目之一。HY村中有一条河,名为平江河,居民靠着撑竹筏的传统技艺在平江河开展自主经营。2020年在政府的协助下,HY旅游公司将HY村的竹筏经营权收回,并交给了旅游公司名下的一个子公司经营,为防止产生纠纷,公司以月薪加提成的方式聘请了当地竹筏工人来开游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身与当地居民间的资源使用权矛盾,但从与居民的访谈中发现,旅游公司的到来瓜分了当地的资源使用权,居民对此也抱有一定的不满。
在民族村寨旅游的经营层中,其所涉及的主体主要为旅游企业、居民和外来经营者,他们之间存在较大的竞争关系。对于经营层的主体来说,其所追求的均为旅游利益最大化,在客流量有限的情况下,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导致他们之间的关系往往存在较多矛盾。此时,对于各主体间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不明导致相关主体间的竞争关系越演越烈,甚至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十分不利于民族村寨的旅游包容性增长。
4.经营层与消费层间的矛盾
旅游者所付出的成本与所获得的旅游服务间的匹配度是其旅游满意度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是消费层和经营层间是否产生矛盾的主导因素。从当前HY村的旅游发展情况来看,其经营层和消费层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和谐。HY村属于传统民族村寨,其居民固有的热情、朴实等特征使得其在旅游发展中给游客留下了较好的印象,但也有少量游客表达了一定的不满,这些不满主要集中在HY村的旅游服务方面。此外,游客在进行旅游消费的同时,也应承担起保护地方环境、文化不受侵害的责任,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是导致其与当地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前往当地旅游的游客综合素质相对较高,但仍有少量不文明行为,如乱扔垃圾、踩踏公共休息座椅等,相关部门虽建立了游客行为规章制度,但并未呈现在游客视野中,无法充分发挥效力。
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游客作为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前往旅游目的地进行消费,而旅游目的地的经营层则通过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等服务获取旅游收入。在该过程中,经营层与消费层之间联系密切,游客在旅行过程中渴望收获物超所值的旅游体验,而经营层主体在渴望获取旅游利益的同时,还有受到尊重、村寨环境不被破坏等需求。在旅游发生的过程中,无论是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经营主体的不满,还是经营主体对游客的不满都将引发经营层和消费层之间的矛盾。因此,对各主体权责的分配不明极易导致矛盾的产生,致使经营层与消费层之间的关系不和谐。
在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中,游客的到来为当地带来了大量的旅游收入,同时也带来了旅游利益分配不均、相对贫困差距变大等问题。当前,HY村的旅游利益分配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旅游企业、居民和外来经营者。
1.政府
政府在民族村寨旅游中的追求与其他主体有所不同,其余主体追求的是个体利益,而政府追求的则是整个区域的发展效益。从HY村的发展现状来说,政府的利益追求得到了较好的满足。政府作为利益相关者中掌握权力最大的主体,其在满足自身利益的时候,更重要的职能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地方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均等,缩小地方相对贫困差距。
2.旅游公司
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旅游公司往往是获利最多的主体,其所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希望通过资本的投入获取更多的利益。但经过调查发现,HY旅游公司在入驻HY村后,主要负责的即为村寨的管理,对HY村的开发投资资金主要由政府投入,旅游公司在当地的投资相对较少。由于刚介入HY村旅游发展不久,HY旅游公司在HY村旅游利益瓜分中的主要收入来源即为娱乐活动,如竹筏的经营。在居民自主经营竹筏时,竹筏的单价随着旅游淡旺季的变化而浮动,收入归居民所有,但经营权划归给公司后,所有竹筏收入归公司所有,居民作为开船的工人,以工资加提成方式获利。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旅游公司的到来瓜分了部分过去属于居民的旅游收益,在居民中也引起了一定的不满。
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旅游公司通过投资地方旅游发展进而获取利益是其能够获得地方其他主体认可的一种较好的方式。旅游公司的通过资本投入实现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的增加,提高地方旅游吸引力,从而提升旅游目的地的客流量,在这一过程中,旅游目的地其他主体也能从中获益,进而才会认可旅游公司在旅游目的地的位置。但从当前来看,旅游公司入驻后用于开发旅游资源的资金多为政府财政投入,其自身对旅游目的地的资金投入较少,却抢占了原本属于居民的部分旅游市场,导致居民与旅游公司在利益分配方面产生了矛盾。
3.居民
在HY村的旅游利益分配中,居民是所占份额最多的一个群体,但居民间的收入差距相对较大,从旅游收入上看,乡村高收入者的年收入可达几十万元,而部分低收入者则不足万元;从农业收入来看,部分农业大户的水果种植年收入可达20万元左右,而种植量少的则低至1万元左右。传统农业的收入差异和当前旅游利益的分配不均使得当地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低收入者始终保持着较低增长率的稳定发展,而乡村高收入者则不断扩大自己的渠道,其收入增长率持较高速度不断发展,导致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的极差越来越大。
(1)旅游乡村高收入者
在HY村中,旅游乡村高收入者的旅游年收入可高达数10万元。HY村的旅游乡村高收入者在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积极学习后,形成了自己的经营模式,其在HY村旅游发展中呈现出所占市场份额越来越大的势头,长此以往,极有可能导致村寨的大部分旅游利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拉大村寨的相对贫富差距。
(2)普通居民
在HY村中,普通居民的旅游年收入水平约在2万元到20万元之间。其受自身经济水平、经营技能、经营渠道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旅游收益无法得到提高。在过去,HY村的游客主要是由当地的旅游管理协会统一接待,依次轮流安排到村寨各农家乐中。但随着旅游的不断发展,村中的利益分配开始失衡,一些成员接待游客量明显偏多,引发了居民的不满,村寨不再施行统一分配的轮换制度,村民们开始自主经营。由于缺乏完善的旅游分配制度,导致当前村寨的旅游利益出现了大幅度的倾斜,在旅游利益瓜分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居民开始逐渐产生不同程度的不满。
(3)低收入者
低收入者主要指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无法公平地分享村寨旅游发展成果的人群。在HY村中,该类村民由于经济水平较低、地理位置较偏、劳动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其在旅游参与过程中的旅游年收入低于2万元。随着HY村游客数量的增多,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均受到了影响,当低收入者所获取的旅游利益低于所负担的成本时,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出现抵制当地旅游业发展的行为。
居民是旅游利益分配主体中受村寨旅游发展影响最大的一类群体,其生产生活均与当地的旅游发展息息相关。居民在旅游发展中承担着旅游所带来的环境破坏等负面影响,若无法获取同等的尊重及旅游利益,极有可能产生不满情绪和抵触行为。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居民的诉求主要包括经济收入的增加、基础设施的完善、生活环境的改善、受教育机会的增多、文化受到尊重等,这些诉求是否得到满足直接影响着居民对旅游发展的态度。但在当前的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受居民自身能力、经济水平、旅游利益分配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旅游利益分配不公现象严重,地方乡村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间的收入差距逐渐加大,导致当地的相对贫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严重阻碍了当地旅游包容性增长分享性的实现。
4.外来经营者
HY村的外来经营者每到旅游旺季来临前夕就开始陆续进驻HY村发展“地摊经济”,直至旅游旺季结束方离去。外来经营者全都聚集在HY村外月柿观光大道两旁,其售卖的产品类目与村中居民重合,但其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抢占了村内村民的大部分旅游商品零售利益,当地村民对于外来经营者大多呈敌对态度。
在旅游发展中,以摆摊的方式参与旅游经营的外来经营者并不考虑旅游目的地的长期发展,往往只在意当下的短期利益,他们在摆摊的过程中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且难以受当地规章制度、道德规范的约束,为了抢占市场不惜引发恶性竞争,如随意摆放摊位造成拥堵、采取价格竞争战略破坏市场秩序等,该类方式导致居民在零售市场上逐渐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当地的旅游利益分配失衡。
明确每个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可以有效防止管理层、经营层和消费层中各主体间出现矛盾和冲突,对于民族村寨旅游的包容性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研究梳理并明确了HY村各利益主体间的责任与义务,详见图2。
图2 HY村利益主体间的责任和义务分配
1.政府的权力与责任
在HY村的旅游包容性发展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明确自身权力与责任。政府对旅游企业的责任主要为根据制定的相关制度对旅游企业进行管理、授权,适当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并在旅游企业与当地其余利益主体之间起到协调引导作用,避免产生矛盾;对外来经营者的责任主要为依照法律和规制度进行管理,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对居民的责任主要为依法保障居民的利益,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组织相关培训以提高居民能力等;对游客的责任主要为加强游客出行的交通、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游客安全保障,如协调游客与他人矛盾、防止游客受骗等。在旅游市场中,政府必须从顶层设计出发,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力,联合相关专家、旅游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管理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约束每个主体的行为。
2.居民的权利与责任
居民作为HY村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和民族文化的载体,必须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居民对政府的责任主要为遵守政府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实施,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旅游企业的责任主要为遵守旅游企业制定的相关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相互配合,实现互利共赢;对外来经营者的责任主要为和谐相处,建立经营协议,在合作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对游客的责任主要为诚信经营、热情相待,达到与游客的和谐共处、互利共赢。在民族村寨的旅游包容性增长过程中,居民除了应当承担其对其他利益主体的责任,还应自觉承担起保护当地民族文化和环境的责任,在保护中实现民族村寨旅游的包容性增长。
3.旅游者的权利与责任
在HY村旅游发展中,旅游者是产生旅游经济收益的主体,旅游者通过消费的方式来获取相关旅游服务,但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其在旅游地的相关责任。旅游者对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外来经营者的责任主要为遵守相关主体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约定支付相关产品和服务等。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同时,还需要履行尊重当地的文化、保护当地的环境等义务。在旅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居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其民族文化、风土人情及劳动成果,在与居民的和谐相处中度过旅行时光。
4.旅游企业的权利与责任
旅游企业在HY村的发展中拥有一定的管理开发权和获利权,但同时也承担着对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旅游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为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在政府授权下合理管理经营,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对外来经营者的责任主要为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统筹指挥、协调外来经营者与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等;对居民的责任主要为在政府授权下对居民进行管理、在旅游发展中为居民创造就业岗位、合理保障居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等;对游客的责任主要为按照约定提供高质量服务、诚信经营,保障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合法利益等。在旅游市场中,旅游企业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合理开发民族村寨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而获取相关收益,充分考虑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5.外来经营者的权力与责任
HY村的外来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多为摆摊,来去自如的参与形式使得其目标主要放在旅游短期利益上,并不考虑村寨的长远发展,故而产生了位置混乱、价格战等不良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恰当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外来经营者的行为。外来经营者对政府的责任主要为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开展相关旅游经营活动;对旅游企业的责任主要为服从旅游企业的依权管理,达成入驻协议,按照相关规定公平竞争、合作共赢;对居民的责任主要为尊重当地居民的主体地位,与居民和谐相处,杜绝恶性竞争;对于游客的责任主要为诚信经营,禁止出现宰客等行为。在民族村寨旅游包容性增长中,外来经营者只有严格遵循的当地的旅游经营制度,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才能使得当地旅游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是一种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在民族村寨发展中,应当将居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解决HY村的利益分配问题,应当将其旅游利益分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以游客消费为核心的旅游利益初分配,第二阶段为以政府税收为核心的额旅游利益再分配,如图3所示。
图3 HY村旅游包容性增长下的利益分配机制
1.旅游利益初分配
在HY村,就交通、娱乐设施而言,其要求经营者有厚实的经济基础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应当将该两个部分交由企业经营管理。就产品零售而言,主要包括产品本身及其包装,产品包装对设计、生产线要求较高,应当交由旅游企业生产后统一批发给居民;当地产品多为农家土特产,其生产制作均为当地居民所完成,其盈利应当归居民所有,但目前村寨中大多零售利益掌握在外来经营者手中,旅游飞地化现象较严重,因此,相关部门需限制外来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对市场旅游零售品的销售价格区间及销售规模进行限制,以防止出现恶性竞争,损害当地居民的利益。就餐饮住宿而言,大致可划分为高端食宿和普通食宿两个等级,高端食宿所面对的是少量的高端目标客户群体,其对设施、服务等质量具有较高的要求,故应交由资本基础雄厚、且拥有旅游人才的旅游企业建设、经营;普通食宿能够满足普通游客的需求,是游客体验民族特色、农家风情的重要方式,应当交由村民经营,为激励村民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促进空置资源的合理利用,可鼓励外来经营者入驻,但为防止恶性竞争,应划定食宿价格区间。此外,为缩小低收入者、普通村民与乡村高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当地政府应当通过“政府—企业—高校”三方合作、搭建网络学习平台等方式来开展相关培训,针对性的提升居民的旅游参与能力,以促进旅游利益分配公平。
在旅游利益初分配中,企业通过交通、娱乐项目、产品包装、高端食宿的经营获取旅游收入,其中部分作为税收流向政府,部分作为分红、劳动薪酬流向居民和低收入者;居民通过产品零售、普通食宿经营、企业分红、租金的方式获取旅游收入,其中部分作为税收流向政府;低收入者通过互助民宿经营、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方式获取旅游收入,其中部分作为税收流向政府;外来经营者通过产品零售、普通食宿经营的方式获取旅游收入,其中部分作为税收流向政府,部分作为租金流向当地居民。
2.旅游利益再分配
在HY村旅游发展中,旅游企业通过和政府合作的方式获得了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居民在该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承担着旅游开发的环境污染、噪音、设施损坏等成本,却只能获取较小的旅游利益,因此对于旅游利益的再分配显得至关重要。政府作为旅游利益再分配的核心主体,其主要通过向居民、外来经营者、企业征收税费的方式来间接获取旅游收益,对该部分旅游利益合理分配可以有效促进民族村寨的旅游包容性增长。在旅游利益再分配过程中,政府应当将重心放在消除相对贫困上,重点关注低收入者的旅游利益。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了脱贫,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减贫工作的结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基于此,政府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对旅游利益进行再分配:首先,政府应当通过税收减免、社会救助、补贴、帮扶、安置等方式将部分税收所得流向村寨中的低收入者,使其能够公平地享受旅游所带来的成果;其次,政府应当利用税收所得通过环境治理、设施维护等方式对村寨中居民的损害进行补偿,保障居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后,政府应当利用剩余部分税收来促进地方旅游发展和完善地方基础建设。
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涉及了多个利益相关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旅游企业、居民、外来经营者和旅游者。随着地方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利益分配不公、旅游飞地化、相对贫困等问题层出不穷,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保护居民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方利益,共同促进地方旅游业的包容性增长,详见图4。
图4 民族村寨旅游利益主体包容性增长模式
明确旅游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政府作为民族村寨旅游市场经济中那只“看得见的手”,在旅游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政府在民族旅游目的地拥有最高管理权力,在制定管理制度、决定发展方向等方面拥有最大决策权,因此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对各大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
完善旅游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制度。在民族村寨旅游过程中,游客通过吃、住、行、游、购产生旅游消费,而旅游企业、居民、外来经营者则通过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交通、娱乐、产品直接获取旅游收益。为促进地方旅游利益分配均等,政府应当根据每个主体的特征,制定完善的利益分配制度,将利益分配分为初分配和再分配两个阶段,保障各主体利益的同时,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的利益。
包容性增长以机会公平和成果共享为核心要义,实现民族村寨利益相关者旅游包容性增长在促进机会公平、实现成果共享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只有明确其主要利益相关主体,保障其参与旅游业的机会公平,并且能够公平地分配旅游经济果实,才能有效维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包容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