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北魏监察制度

2021-08-09 13:23阎晓磊
西部学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北魏比较

摘要:监察制度作为一项约束行政权力、维护国家秩序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北魏和早期拜占庭帝国作为处于同一时期中西方两个代表性的国家均制定了监察制度,二者的监察制度有其制约行政权力的相似性,在各自的国家都发挥了整顿吏治、巩固统治、维护国家稳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体系的运转、监察方式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性。北魏形成了监察体系,设置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规定监察官员的监察职责,同时通过对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制度保证监察队伍有效运转。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监察体系较为松散,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和官员,从事具体监察事务的秘密稽查使不具有监察官员的身份,而是借助于地方官员的侍从、驿丞等身份秘密开展监督活动,因此北魏时期的监察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北魏;早期拜占庭;监察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K23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93-03

监察制度是监督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和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项制度。监察制度的历史非常悠久,而且不同民族建立的国家中均规定了监察制度。北魏是我国南北朝时期的一个重要王朝,由鲜卑拓跋氏于公元386年建立。与此同一时期,西方处于东罗马帝国时期,又被称为拜占庭帝国,当时双方之间已经有了贸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作为东西方同时期的两大国家,它们为了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转,均设立了监察制度。本文运用比较法对北魏与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监察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北魏时期的监察制度

北魏是由鲜卑族建立的国家,建国之初其政治制度尚不健全,是在逐渐学习汉民族的过程中确立了监察制度,同时也体现了本民族的特色。

(一)监察机构

一是中央监察机构。拓跋珪建立北魏后仿照汉制建立了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因为鲜卑贵族的强烈反对,御史台被撤销,由带有鲜卑特色的侯官取而代之来行使监督百官的职责。《魏书·官氏志》中记载,道武帝时期,制定官员的官号时不采用周汉时期的名称,而是皆拟远古云鸟之义,其中掌管监督官员职责的侯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的意思。

孝文帝改革之后,废除了侯官恢复了御史台,使其成为北魏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中尉是御史台的主官,其享有很大的监督权,不仅可以监督文官还可以监督武官。御史中尉的属官主要有治书侍御史和殿中侍御史等,协助御史中尉处理具体监察事务。

二是地方监察机构。北魏时期,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畿地区,其余各地由州刺史负责监察。另外,皇帝还会派遣使者或者由皇帝亲自去各地进行巡查,监督地方各级官吏。例如《魏书·太祖道武帝纪》记载“遣使巡行郡国,举奏守宰不法者,亲览察黜陟之”。北魏的这种制度被称为遣使出巡,出巡的人员是不固定的、时间是不定期的、随意的,但北魏的遣使出巡制度不论是出巡的规模还是出巡的次数都是史无前例的,充分发挥了监督的职能。

(二)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

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其主官御史中尉的监察范围涉及皇太子以下的所有官员,权力很大。御史台的职责主要涉及:第一,弹劾违法官员。对贪赃受贿、假公济私、朝会失仪、盘剥百姓、以权谋私等行为进行弹劾。例如,《职令》云:“朝会失时,即加弹纠。”则百官簿账,应送上台,灼然明矣。又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第二,审理案件。御史台对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参与审理。第三,监督军队。为了帮助皇帝加强对军队控制,御史台有权对军队的将领和军事活动进行监督。北魏时期中央向军队派遣监军,监军可以督促军队的军事进程、监督战功的记录等。《魏书·安同传》中记载了其子颉在太宗年间曾出任监军侍御史,受命随军队出征。地方的州刺史,即是本地的行政长官,同时负责监察本州范围内的各级官吏的行为。州刺史对本辖区内的地方官吏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官员升迁或黜陟的依据。

(三)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

为了保证监察官员队伍能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北魏十分注重监察官员的选拔。在选拔监察官员时主要考察的条件有:第一,效忠于皇帝。御史台是皇帝监督百官的工具,因此行使监督权的御史必须忠于皇帝,帮助皇帝来监控官员。第二,敢于直言。弹劾百官是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因此监察官员要具备不畏权贵、敢于直言、秉公执法的品质。例如,孝文帝时期的御史中尉李彪性格刚直,经常弹劾不法官员,人人都畏惧他。孝文帝曾说:“李彪之直,是我国得贤之基”。著名地理学家郦道元,在北魏孝文帝时期曾担任治书侍御史,就以执法公正严厉著称。第三,拥有真才实学。北魏时期的监察官员要有渊博的学识并知晓律令,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北魏时期,御史台的主官御史中尉一般由鲜卑贵族或者名门望族之人来担任。例如,北魏孝庄帝时期元子思担任御史中尉,他就是鲜卑贵族。同时,北魏还规定了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的制度和方式,将考核的结果作为监察官员是否升迁的依据。如果监察官员秉公执法,就会得以升迁或封王。例如,鲜卑宗室贵族元匡个性耿介,在肃宗元诩在位时担任御史中尉,后被肃宗封为东平郡王。如果监察官员有违法渎职等行为则会被重懲、免除官爵甚至处死。对于被皇帝派遣出巡的使者,为了防止他们在监察过程中贪赃受贿、徇私枉法,北魏时期对使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如果使者有贪财受贿的行为就会受到严厉惩处。例如,东公翟黑子有宠于世祖,奉使并州,受布千匹,事寻发觉,终获罪戮。

二、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监察制度

拜占庭帝国(公元395年—1453年)存在的时间较长,被学者划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阶段。本文主要探讨与北魏处于同一时期的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监察制度。

(一)执事官及其机构

执事官是早期拜占庭帝国最重要的高级官吏,他的职权之一就是监察政府官员,其监察权具体由秘密稽查使行使。秘密稽查使由中央执事官选定后派遣到各地方政府,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并向皇帝和执事官汇报各地官员的具体情况。“不论各省区发生任何情况,只要他们认为重要,需要汇报,就立刻上报给皇帝和执事官。”

另外执事官机构管理全国的驿站,信使由秘密稽查使担任,他们通过驿站、驿道连接成四通八达的侦察网络,使监察的范围遍布全国各地。秘密稽查使的队伍非常庞大,没有具体的人数限制。

(二)监察的范圍

早期拜占庭时期执事官享有的监察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地方的各级官吏进行监督。早期拜占庭帝国设立了四大政区:东方、意大利、伊利里亚和加利亚,执事官派遣秘密稽查使,不仅对四大政区的总督进行监督,同时监督地方其他官吏的政务行为。第二,对司法官员的监督。秘密稽查使发现司法官员有违法、失职等行为的就会对其进行处理。第三,对军队的监督。秘密稽查使还对军队及其统帅、将领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皇帝能有效地控制军队。例如,早期拜占庭帝国东方边境上将军们的副手均是秘密稽查使。对于被认为是有渎职违法行为的将领,皇帝根据秘密稽查使的汇报将对其进行审查惩处。第四,对帝国各行政区物资供应的运输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察官员的选拔

早期拜占庭帝国的执事官由皇帝亲自选拔确定,一般是由效忠皇帝、有良好的教育、聪明能干、政务经验丰富的人来担任。皇帝在选拔执事官时主要考察个人的能力,不注重身份地位,许多执事官是从低级官吏逐渐升迁的,自身并不是贵族身份。秘密稽查使的选拔由执事官选定后报皇帝批准。执事官在选拔秘密稽查使时主要考虑的是工作能力、教养等方面。秘密稽查使分为五级,依据其业绩和才干来获得提拔,这样的选拔方式使得下层官吏有了上升的空间和机会,打破了旧有的贵族体系。

三、北魏与早期拜占庭帝国监察制度的比较

北魏与早期拜占庭帝国都设置了监察制度,二者的监察制度既有相似的地方,又因为所处的地域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一)相似性

维护皇权统治。北魏立国后参照汉制设置了监察机构对百官的政务行为进行监督。监察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员违法犯罪的现象,约束了官员的政务行为,整饬了朝纲,使国家呈现了政局稳定的局面。由于监察机构的监督权由皇帝赋予,监察官员只对皇帝负责,为维护皇权、增强皇权对官僚体系的控制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样,早期拜占庭帝国时期的执事官及秘密稽查使利用全国构筑的四通八达的侦查网监督、惩罚违法的官员,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势力对中央的威胁,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管理,维护了国家的稳定,从而保障了皇权统治。

(二)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

北魏时期,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和地方设置州刺史对各级官吏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有弹劾百官的权力,同时监督武官。地方州刺史的监督对象为各级地方官吏。为了保证有效实施监察权,北魏的御史中尉拥有极大的权威,百官路遇御史中尉要避让路旁,皇亲国戚也不例外。

早期拜占庭帝国时期,执事官派遣大量秘密稽查使对全国各大区总督、行政区长官及其他地方官吏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严密监督,要求秘密稽查使随时上报地方官吏的工作情况,对于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官员要起诉至执事官法庭进行处理。因此,北魏和早期拜占庭帝国时期的监察制度都体现了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

(三)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

北魏时期御史台的监察官员主要有御史中尉及其属官。御史中尉作为御史台的主官由皇帝亲自选拔,能够担任御史中尉的往往是鲜卑贵族或者中原名门之人。对于御史台的属官是由御史中尉选拔的,通过荐举、考试等途径选拔优秀人才担任监察官员。这种做法可以保证监察官员队伍的素质,保障监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早期拜占庭帝国的执事官是帝国最重要的高级官吏,他掌握着监察官员的大权。对于执事官的选拔皇帝非常重视,往往是由皇帝亲自选拔确定的。从具体执行监察任务的秘密稽查使的选拔来看,虽然由执事官选定,但必须报皇帝批准。由此可见,北魏和早期拜占庭帝国为了保障监察官员能够很好的发挥监督的作用,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

(四)差异性

一是社会背景不同。早期拜占庭帝国确立监察制度处于奴隶制社会时期。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社会基础仍然是罗马帝国的延续,奴隶制占据重要位置,大量的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买卖奴隶非常兴盛。全国各地均有奴隶市场,君士坦丁堡是奴隶贸易的中心,大量的战俘成为奴隶。许多奴隶在国营作坊中,特别是在生产丝绸和其他纺织品的作坊中参加劳动。

北魏正式确立监察制度已处于封建社会时期。公元439年北魏统一中国北方后开始加强北魏的封建化进程,孝文帝亲政后开始实行汉化政策,包括政治上整顿吏治、改革官制、迁都洛阳;经济上实行均田制,改革租调制度;文化上说汉话、改汉姓,通过一系列改革巩固了北魏的封建统治。在孝文帝改革过程中,监察制度正式以法令的形式加以确定。

二是监察机构和监察体系不同。早期拜占庭帝国执事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他统领庞大的行政机构,在国家官僚体系中类似于宰相的地位,掌管全国政务。监察权仅仅是执事官享有的众多权力中的一项权力而已。执事官通过派往全国各地的秘密稽查使来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的职能。执事官及人数众多的秘密稽查使组成的监察体系类似于特务机构。执事官是特务机构的总头目,将其爪牙秘密稽查使派往全国各地监督地方官员,然后秘密稽查使将调查到的相关情报上报执事官和皇帝。因此,早期拜占庭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专职监察机构,没有设置专职的监察官员,由执事官统领监察事宜,监察职能的履行主要依赖秘密稽查使的刺探活动,而且秘密稽查使人员数量不固定,导致整个监察体系相对松散。

北魏时期设置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它是北魏官僚机构中的独立部门,由皇帝直接控制管理,享有直接向皇帝汇报的特权,形成了直属于皇帝的垂直监察系统。御史台的主官御史中尉总管监察事务,下设多名属官处理具体政务,例如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等。另外,北魏时期还通过实行州刺史监察本州官吏和不定期地巡查制度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因此,北魏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层级分明、机构健全的监察体系。

三是监察的方式不同。早期拜占庭时期,执事官将训练好的秘密稽查使派往各地从事监察工作。秘密稽查使一般到各地擔任地方重要官吏的侍从,或者在军队中担任将帅的副手,或者担任驿站的驿丞、信使等。他们通过这些身份来完成监督任务,因此他们的监察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并随时将刺探的情况上报执事官。

北魏时期设置了专职监察官员,例如,中央有御史中尉、治书侍御史和殿中侍御史等,地方有州刺史。监察官员如果发现某个官员有违法等相关行为时,会向朝廷公开弹劾违法官员。作为专门从事监察事务的监察官员,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在公开状态下进行的。朝廷还会不定期地公开派遣使者到地方从事监察工作,发现不法官员会直接加以处置。《魏书·太祖纪》记载:天兴四年,“分命使者巡行州郡,听察辞讼,纠劾不法。”

四、结语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北魏与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监察制度在各自的国家都发挥了整顿吏治、巩固统治、维护国家稳定的积极作用。但二者监察制度在监察体系的设置、监察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北魏已经形成了监察体系,设置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规定了监察官员的监察职责,同时通过对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制度保证监察队伍有效运转。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监察体系较为松散,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和官员,从事具体监察事务的秘密稽查使不具有监察官员的身份,而是借助于地方官员的侍从、驿丞等身份秘密开展监督活动,因此北魏时期的监察制度更为完善。北魏时期的监察制度是在吸收借鉴了汉族政权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监察法治文化的传承,是中华民族法治文化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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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阎晓磊(1977—),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民法学。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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