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薇
摘要:北魏乐籍制度中乐人是由官方严格控制的贱人群体,且其主体是具有礼乐意义的战俘及驱掠人口。而与法典化同时发生的是该制度由盛转衰,故而北魏官方开始招募乐人,这一途径成为唐中期以后国家乐工的主要来源。“乐籍”一词的含义与乐籍制度盛衰息息相关,在该制度渐趋完善鼎盛之魏晋南北朝隋唐之际,“乐籍”乃指这一官贱民身份制度;唐中期以后乐籍制度衰落,并非国家重要制度,此时“乐籍”回归字面本意,乃指乐人之籍属。
关键词:北魏;乐籍;制度;概念
中国传统社会的乐户,也称乐人、乐师、歌工等,身份接近于奴婢,乐户因统治者礼乐及声色之需要而设立,实际是一个执业伎乐的专业贱民群体。北魏时期乐户已从奴婢群体中独立出来(即乐户制度的正式出现),延续千年才被废除,总之乐户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阶层,其特殊之初在于其将至尊的统治者与低贱的奴婢连接了起来。与“乐户”息息相关的是“乐籍”,现今学界提及“乐籍”多指为乐人立专籍的身份制度,不仅面对北魏隋唐之乐人会论及乐籍制度,而且在认定宋以来文献中出现的“妓籍”、“娼籍”、“花籍”等名词皆是乐籍制度衍生概念的基础上,将乐籍制度作为宋元明清音乐史、戏曲史中的重要研究支脉。但值得注意的是,乐籍制度虽至清朝雍正帝时才立法废除,但该制度在其千余年的沿革史中并非都是政府重要制度。换言之,宋以来的文献中出现了名词“妓籍”、“伎籍”、“娼籍”、“倡籍”和“花籍”,并非乐籍制度的衍生的概念,也不可作为证明唐以后乐籍制度还是国家重要制度的依据。对此,这是一个长时段的模糊概念,不能一概而论。
弄清“乐籍”概念内涵的前提是对乐籍制度有清晰的认识,而了解乐籍制度的突破口在于北魏:这不仅是因为北魏时期出现了目前可见最早直接提及乐籍的文献,对该文献的考订将有助于把握乐籍制度的早期发展情况;同时也是因为北魏制度有承前启后之功,既对魏晋南北朝制度的总结,又是隋唐制度之来源,了解北魏乐籍制度的特点及变化趋势,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隋唐及其后乐籍制度状况。故而本文将着力考辨北魏乐籍制度的基本情况。并对“乐籍”一词之概念做简单的界定。
一、乐籍制度化的时间
关于乐户另立户籍成为制度的时间,所依靠的最主要材料是《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颖达正义所言:“近世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一铅为轴。”。但根据这一有限资料,学界的说法不一,有学者根据这条直接记载指出乐籍制度化时间在北魏时期,如项阳在《山西乐户研究》中曾说:
虽然乐人群体以及相关的机构在制度上有着相当的延续性,但是作为罪罚之人的亲属入籍,并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的乐户,史籍的记载却是从北魏时期开始。
当今学界大部分人对此表示赞同,另外亦有学者对乐籍的制度化时间提出异议,如黎国韬在《早期乐户若干问题考》中认为所谓“乐户”,就是古代掌握着专业音乐技能且名隶乐籍的杂户民,而所谓“乐籍”,简单讲就是这类杂户民之户籍。而乐户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户民制度,其最初出现应在东魏时期。
然而据有关材料显示,乐人作为贱人群体立专籍成为制度是个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北魏之前就已开始,其发轫当不晚于三国。《三国志》中记载周瑜袭破皖城事,其中记载“得(袁)术百工及鼓吹部曲三万余人”,此处的乐人“鼓吹”相对汉代,已是地位低下、身份不自由的群体。赵敏俐曾指出:“鼓吹在汉代就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主要指汉代宴飨食举之乐,同时既包括前世振旅凯乐,又包括后世骑吹”,换言之“鼓吹”所奏内容当不出东汉四品乐之“黄门鼓吹乐”、“短萧铙歌乐”的范围。而鼓吹手(尤其是皇帝身边的鼓吹乐手)并非一般倡户子弟,《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九月载:“壬午,诏太仆、少府减黄门鼓吹,以补羽林士。”羽林士乃指禁军兵卒,从这里可以看出,黄门鼓吹并非普通的音倡,可充当禁军兵卒,担负着持兵护卫之职,其参与者都是经过选拔的政治正确、出身良好的时代骄子。而到三国时期,乐人“鼓吹”似已是地位低下的专门群体,从与“百工”、“部曲”同列这一点可看出其身份不完全自由性。鼓吹身份不自由性亦可从与士兵相似中得到验证,《三国志·魏书》对此有所记载:“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竞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金有妻母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鼓吹宋金逃亡后以军法处置,说明了曹魏时鼓吹身份和士卒相同,而三国时期士兵身份低贱,人身不自由,终身为统治者服务,所以鼓吹身份的不自由性当非揣测。值得一提的是,高敏关于此“鼓吹”实为后世之乐户及唐代音声人(半自由人)之合称的论断并不准确@,虽然三国时期鼓吹地位已不如从前,但与“乐户”与“唐代音声人”等在中古社会良贱身份制度下产生的乐人群体不能混为一谈。三国时期乐人地位的下降正是乐籍制度产生的关键转折点,至西晋时太常乐人已经不依附郡县:“时总章太乐伶人,避乱多至荆州,或劝可作乐者。弘日:‘……虽有家伎,犹不宜听,况御乐哉。乃下郡县,使安慰之,须朝庭旋返,送还本署。”官署对乐人全权掌控,乐人不依附于郡县,其户籍与普通百姓亦不相同,而这便是乐人立专籍的重要前提,乐籍的制度化很有可能在西晋已经展开。
而乐籍成为定制的确是在北魏时期。正如唐长孺曾指出身份制度的标准等级:“在两晋南朝至多是习惯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以朝廷的威权采取法律形式来制定门阀序列,北魏孝文帝定士族是第一次。”与此相关的,以法律形式制定贱民的的门阀序列也在北魏后期,而非东魏时期。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还是孔颖达正义《左传》襄公二十三年的那则材料(后简称“魏律”)。张维训认为这条魏律的出现时间当在拓跋焘神麝年间(428-431),其立论的根据是《魏书·刑罚志》上的一则文献,该文献记录了崔浩在神麝年间制定了一项以罪犯充工匠的律令:“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但张维训也已经注意到此则文献与“魏律”相比,范围窄、对象小,但张氏依然认为魏律出现在拓跋焘时期则显得证据不足。之后又有翟桂金的《论北魏国家贱民制度之演变》在张维训结论的基础上认为始光三年的罢属郡县诏与《魏律》的出台具有某种关联性,这一结论亦存有疏漏@。其实“魏律”确实晚于《魏书·刑罚志》的这则资料,但却不在拓跋焘时期,“魏律”的出现大约是北魏建义元年(528)以后。该材料中“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是说乐人乃与百工一起作为杂户而另立赤籍,以区别于一般编户齐民的之黄籍,可见此时乐籍成为法律所承认之制度。而“杂户”一词得与工乐伎人同列以表示贱人的涵义就是在此时间段内。“杂户”在十六国时期原本是指从种族圈内游离出来的杂居人口,除了“有百杂之户的含义外,还有杂种人口”之含义,这时的“杂户”只是体现出种族成分上的混杂复杂性,不具备贱民的特征。“杂户”一词在北魏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指这种种族成分的混杂,史书记载太平真君七年(446)金城边同、天水粱会谋反,提及“杂户”:
金城边同、天水梁会谋反,扇动秦益二州杂人万余户,据上邦东城,攻逼西城。敕文先已设备,杀贼百余人,被伤者众,贼乃引退。同、会复率众四千攻城。氐羌一万屯于南岭,休官、屠各及诸杂户二万余人屯于北岭,为同等形援。
这时的“杂户”乃与同列之“休官”、“屠各”意义相近,指代各种少数名族部落;到孝昌年间“杂户”仍是指代混杂的各民族,孝昌二年(526)十一月诏日:“顷旧京沦覆,中原丧乱,宗室子女,属籍在七庙之内,为杂户滥门所拘辱者,悉听离绝。”@此诏乃针对北魏孝昌元年(525),北魏柔玄镇人杜洛周聚众反对北魏统治的起义而颁布,“杂门滥户”明显不带有贱民属性,所指仍是种族部落的混杂。但这一情况到建义元年(528)发生了改变,该年三月己卯的诏书中提到杂户:“右卫将军贺拔胜并尚书一人募伎作及杂户从征者,正入出身,皆授实官,私马者优一大阶。”此处“杂户”与伎作同列,已明显是伎作之意,所以文献中出现用赤纸立籍的“工乐杂户”当不早于建义元年(528)。
而孝文帝后,伴随拓跋鲜卑汉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在实现汉化、重建门阀士族制的过程中,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开始建立,且一直在完善过程中。《魏书》载太和元年八月丙子诏日:“工商皂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若阶藉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制。”孝文帝此诏批评了“有司纵滥”、使工商皂隶“或染清流”的情况,规定了今后工役之户任职将限于本部丞以下,从该诏敕可以看出,北魏此前法律上的等级身份界限尚不十分严格,此诏则使之出现强化的趋势:太和五年(481),孝文帝又“班乞养杂户及户籍之制五条”;太和十七年(493)九月诏书命令:“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而在孝文帝以后,北魏朝廷整顿贵贱尊卑等级秩序的努力仍在进行,肃宗神龟元年(518)正月曾“诏以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倮。无人在保者,夺官还役”,这是肃宗加大督察杂役户冒入清流的现象的力度,所以对乐人这一贱民阶级的法典化,不可能早于神龟元年(518),这也间接增加了上文所证乐籍制度法典化的时间,即北魏建义元年(528)以后的可信性。
从上文论述可知,乐人立专籍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化过程:其大约滥觞于东汉末年,经过魏晋时期的发展,在北魏逐渐成熟,最终于北魏后期建义元年(528)后法典化。
二、北魏在籍乐人的特点
乐籍制度法典化的时间是北魏后期建义元年(528)后,可想而知,北魏时期的乐籍制度已十分成熟,因此北魏在籍乐人的特点具有典型化意义。
北魏在籍乐人是由官方严格控制的贱人群体,这是其最重要的特点。北魏乐人户籍用赤纸记录,是延用古代奴隶制下的丹书遗法。这就说明工乐杂户的地位接近奴隶,而且北魏政府对贱民身份的管理十分严格,这首先体现在对乐人贱民身份从各方面进行强调,《魏书》对此有所记载:“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性为婚,犯者加罪。”“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乐人在内的百工伎巧不得与士民及贵族通婚,违规通婚者将被治罪;乐人在内的百工伎巧还要世代沿袭父兄所业,不能私立学校,这是政府对包括乐人在内的百工伎巧权力的限制。同时对包括乐人在内的伎作逃亡之事,也治理严格,任城王元澄曾给灵太后上十条利国济民的奏疏,其中第六条“逃亡代输,去来年之久者,若非伎作,任听即住”,如此种种都是保证乐人群体贱民身份机制有效性。
北魏不仅对乐人贱民身份多加强调。亦不允许政府以外社会其他阶层占有乐人,《魏书》对此不乏记载:
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民,不得作乐,此一异也。
真度有女妓数十人,每集宾客,辄命奏之,丝竹歌舞,不辍于前,尽声色之适。庶长子怀吉居丧过周,以父妓十余人并乐器献之,世宗纳焉。
(高)允年涉危境,而家贫养薄。可令乐部丝竹十人,五日一诣允,以娱其志。根据上述三则例子,我们大致可以了解政府对乐人的独占性:平常百姓举乐是被严格禁止之事;而诸王亦不可独立拥有乐人,只有在举办婚礼时由政府乐部分配伎乐,若王公大臣私养乐人,一经发现将被朝廷收编,如世宗便收纳大臣真度的女乐;反过来,朝廷则将拥有乐人作为一种特权重新奖赏给大臣,如高祖喜爱高允,常置左右,给予高允很多特权,其中就有赏赐乐人之事,但在赏赐给高允丝竹乐部时,只允许乐部五日一诣,而非永久赐予,这点似乎比其他百工工匠更为严苛。
北魏对于乐人往往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这是保证对乐人有效管理的最佳方案。在北魏都城洛阳,乐人集中居住:“市南有调音、乐肆(当为律)二里。里内之人,丝竹讴歌,天下妙伎出焉。有田僧超者,善吹笳,能为壮士歌、项羽吟,征西将军崔延伯甚爱之。”可见京畿中乐人集中而居,而京畿中的一部分乐人很有可能籍贯仍在寄籍之军镇,这与工乐杂户的迁移轨迹有关,北魏工乐伎巧大多经掠夺入京,挑选部分精英留京服务,大部分发配至地方,而地方的技人因才能可再升至京,但其籍仍在地方,《魏书》中记载蒋少游“遂留寄平城,以佣写书为业,而名犹在镇@便是这一情况。而对于大部分散落诸州郡之工乐杂户而言,其皆是军人身份,接受军队编制,由杂营户帅管理,自魏初即然,《魏书》记载:
魏初禁纲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谷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余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齐奏议罢之,一属郡县。@杂户营帅遍及天下,由此可知细茧罗谷等杂户十分普遍,且这些与部伍同列的百工伎巧作战能力不容小觑,《魏书》记载清河王绍之乱,太宗在外,使夜告安同“令收合百工伎巧,众皆响应奉迎”曾。吕思勉指出由于诸部“皆内怀疑贰,太宗不获用代北诸部,乃藉新徙之汉人,以顷清河也”@在争权夺位战争中能起到重要作用,以军队编制的百工杂户战斗力并不算弱。具体到北魏乐人在州郡的分布情况,虽不能详细阐释,但可以肯定的是,距离京城不远的重要州郡聚集了大批乐户,且应都以军队编制进行管理,如《魏书》卷八十六记载:“河东郡人杨凤等七百五十人,列称乐户。皇甫奴兄弟,虽沉屈兵伍而操尚弥高,奉养继亲甚著恭孝之称。”杨凤等七百五十人都为乐户,且沉屈兵伍,其军队编制之事实毋庸置疑;而这些乐户所在的河东郡在秦时立郡,历两汉不改,魏晋南北朝亦然,其“去西京三百六十里,去东京五百四十里”,唐人韩覃指出“夫河东者,国之股肱郡也。劲锐强兵,尽出于是”,可见河东郡是离洛阳不远的军事重郡,就此安置大批乐户,极有可能出于方便管理、调配的原因。
除了对作为官贱民的乐户严格管控外,北魏乐籍制度的第二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由具有礼乐性质的战俘及驱掠人口构成。工乐杂户,特别是乐户,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都是争夺的对象,往往是以战俘形式转移,如上文提及袁术控制的“百工及鼓吹、部曲”在战败后转移与孙氏之手,南燕时期的乐人亦是前世伶人,《晋书》同样记载了“太乐诸伎皆是前世伶人”,乐人伴随纷乱战争不断被转移,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得乐人者可立礼乐制度。而这是帝位是否被承认的重要因素之一。北魏拓跋氏之乐人也来源于战俘:太祖灭前燕后,徙其“百工伎巧十余万口,以充京师”,世祖时破赫连昌获古雅乐,及平凉州,得其伶人、器服,并择而存之,都是北魏早期大规模地以战俘及驱掠人口为乐人的例证。又《魏书》记载高宗、显祖诸帝意在经营,不以声律为务,古乐音制不再传习时,提到当时“旧工更尽,声曲多亡”,可知显祖时所用乐人仍是太祖、世祖时掳掠之旧乐工。之后,北魏与南朝政权在江淮战场长达数十年对峙,直到北魏景明元年(500)才占领寿春,这场战争的重要目的是拔地攻城与掳掠人口,掳掠有礼乐性质的乐工以解决乐工断层的危机更是重中之重。史书记载永平二年(509),有扬州民张阳子、义阳民儿凤鸣、陈孝孙、戴当千、吴殿、陈文显、陈成等七人颇解雅乐正声,召为礼乐事宜圆,像扬州民等有礼乐功效的技艺人是掠夺的重点,可知北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依靠掠夺战俘及驱掠人口来充作乐人。
总体看来,北魏在籍乐人是具有礼乐性质的战俘及驱掠人口组成,且由官方严格控制的贱人群体,即“官贱民”、“官奴婢”,这体现在:其一,京畿及散列于诸州郡的乐人都不寄籍郡县,而是以军队编制集中管理;其二,不允许政府以外社会其他阶层占有乐人;其三,乐人身份世袭,不得随意脱籍,不能与良人通婚,这些特征亦是完善的乐籍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乐籍制度在北魏后期的衰落
虽然乐籍制度的法典化是在北魏后期,但这时的乐籍制度已与从前有很大不同,这些不同正预示着乐籍制度开始崩溃与瓦解。换言之,与北魏乐籍制度法典化同时进行的是该制度不断的衰落。
首先,政府对乐人的管理不再严格。延兴二年(472)四月,诏日“工商杂伎尽听赴农”,太和十一年(487)十月又诏云:“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普泰元年(531)三月,再诏“百杂之户,贷赐民名,官任仍旧。”政府一再下令放松对乐人等百工的管理,因为政府法令松动,各色杂户不断违反规定,延昌中孙绍曾上表说百工争弃其业,这打破国家对工乐杂户的有效控制,而百工杂户甚至还有僭越的行为,《洛阳伽蓝记》卷四《城西·法云寺》记载在都城洛阳,一部分贱民凭借自身的技艺和才能,迅速成为暴发户,生活极度奢华,所谓:
市东有通商、达货二里。里内之人尽皆工巧屠贩为生,资财巨万。……是以海内之货,成萃其庭,产匹铜山,家藏金穴。宅字逾制,楼观出云,车马服饰拟于王。
别有阜财、金肆二里,富人在焉。凡此十里,多诸工商货殖之民。千金比屋,层楼对出,重门启扇,阁道交通,迭相临望。金银锦绣,奴婢缇衣;五味八珍,仆隶毕口。
由于工巧货殖等贱民生活过于奢华,神龟年中,政府不得不下令限制工商上僭的行为,但是施行效果却不甚理想。
其次,北魏后期在籍乐人的主体已经变为罪犯。北魏后期,社会问题严重,京师治安混乱,宣武帝时,河南尹甄琛就上疏建议加强京邑洛阳的治安,孝昌以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时宽时猛,京畿群盗颇起。可见到北魏后期自宣武帝以来,社会问题不断加重,以致延昌、孝昌后天下混乱,乐人等工伎杂户脱离管理的越来越多,打破国家对工乐杂户的有效控制,这就不能保证国家乐事的正常举行,而这时众多盗贼犯科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足乐人数量上缺口,以罪犯充乐户的法令出现,《魏书·刑罚志》规定:“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脏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同时北魏后期魏律对乐人立专籍进行控制,已经规定“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一铅为轴”。至此可以肯定,北魏在籍乐人中罪犯所占比例不低,逐渐成为主体。
再者,北魏后期在籍乐人的礼乐功用越来越弱。北魏前期依靠俘虏来的乐人承担国家乐事,后虽偶有增修,如天兴六年冬,诏太乐、总章、鼓吹增修杂伎,但总的来说北魏前期诸帝无所改作,不以声律为务,勉强维持乐制,到高宗、显祖时古乐音制,更是不见传习,旧工更尽,声曲多亡,故而孝文帝于太和初立志改革礼乐制度:“太和初,高祖垂心雅古,务正音声。时司乐上书,典章有阙,求集中秘群官议定其事,并访吏民,有能体解古乐者,与之修广器数,甄立名品,以谐八音。诏‘可。”但太和初年之礼乐改革并不成功,因为无洞晓声律者,乐部不能立,乐事弥缺,只能以方乐之制及四夷歌舞,稍增列于太乐。至太和十六年(492)春,孝文帝再次下诏改革乐制:
礼乐之道,自古所先,故圣王作乐以和中,制礼以防外。然音声之用,其致远矣,所以通感人神,移风易俗。……自魏室之兴,太祖之世尊崇古式,旧典无坠。但干戈仍用,文教未淳,故令司乐失治定之雅音,习不典之繁曲。比太乐奏其职司,求与中书参议。览其所请,愧感兼怀。然心丧在躬,未忍阙此。但礼乐事大,乃为化之本,自非通博之才,莫能措意。中书监高闾器识详富,志量明允,每间陈奏乐典,颇体音律,可令与太乐详采古今,以备兹典。其内外有堪此用者,任其参议也。
而这次的改革因遇迁洛不及精尽未得施行,接着高祖崩、高闾卒,故而高祖孝文帝制礼作乐的一番雄心,草草收场。在孝文帝后,北魏再无力关注礼乐制度,礼失乐坏成为必然,《魏书》曾记载一例:
二年正月二日元会,高阳王雍以灵太后临朝,太上秦公丧制未毕,欲罢百戏丝竹之乐。清河王怿以为万国庆集,天子临享,宜应备设。太后访之于侍中崔光,光从雍所执。
神龟二年(519),秦公丧制未毕,而继续百戏丝竹之乐,十分荒唐,可见北魏末年已然礼乐不修,风尚不存。
北魏后期是乐籍制度法典化的重要时期,此时北魏社会极盛而衰,社会动乱,尚未完成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已经开始崩溃,伴随而来的是北魏政府对乐人的有效管控被打破,在籍乐人的主体已经变为罪犯,其礼乐功用也越来越弱。为了国家工乐之事的正常进行,北魏政府开始用募役的方式召集伎作杂户,正如史书所云“右卫将军贺拔胜并尚书一人募伎作及杂户从征者,正入出身,皆授实官,私马者优一大阶”,而当轮番服役制特别是纳资代役制日益发达并施及杂户,直接削弱乃至代替对杂户的劳役剥削时,杂户作为特定的阶层和等级也就渐趋消亡。所以隋唐时期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劳役剥削的削弱,这是杂户“贱民”等级消亡的基本原因。
余论:“乐籍”概念的具体内涵
“乐籍”一词,其字面意思是乐人之籍属,指从事音乐工作之乐人或乐妓的具体在籍身份。如《北史》:聪有妓十余人,有子无子皆注籍为妾,以悦其情,这是指北朝私家乐人常注籍为妾,其官方身份是某人之妾而非乐妓。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一段时期内“乐籍”是一专指名称,主要是对乐籍制度——没籍为官贱人之男女乐人的身份制度的指代。乐籍制度大约滥觞于东汉末年,经过魏晋时期的发展,在北魏逐渐成熟,最终于北魏后期建义元年(528)后完成法典化过程。北魏乐籍制度中乐人是由官方严格控制的贱人群体,这一群体世代为乐人,不得与良人通婚,更不得随意脱籍。且其主体是有礼乐意义的战俘及驱掠人口。值得注意的是,与制度法典化同时进行的是该制度由盛而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官方失去对在籍乐人的有效管控;其二,乐籍主体由战俘转为罪犯;其三,在籍乐人的礼乐效用降低。故而官方开始招募乐人,这些乐人皆“正入”出身,属于编户齐民而非官贱人。
乐籍制度的衰落自北魏末期开始,至唐中期以后越发严重。虽然唐时仍然存在以罪犯充乐人的例子,但唐中期以后官贱人在整体乐人中所占比例很小。大量的太常乐人已寄籍地方州郡;而教坊、梨园之乐人乃是皇帝家乐性质,许多女乐甚至成为皇帝爱妃、后宫女官;同时还产生了许多商业性的音乐娱乐场所,如北里诸店,其乐人明显亦不属于官贱人。乐籍制度在唐代衰落至此,与唐中叶以后整个官贱民阶级的衰落息息相关——纳资代役制度与和雇制的发展使得官奴婢劳动的重要性日益下降。据《唐六典》记载:
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
至迟在开元天宝之际,唐官府手工业的主要成分已不是官奴婢,而是实行番役的工匠。
官贱民在宋、元、明、清诸朝依然存在,但绝不是服务政府部门的主体。换言之,唐以后诸朝虽有地位低贱之乐户,建立在轮番服役制特别是纳资代役制上乃是身为普通乐人服务政府的方式,正如元人方回所说:“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宋以来的文献中出现的名词“妓籍”、“伎籍”、“娼籍”、“倡籍”和“花籍”,并非乐籍制度的衍生的概念,也不可作为证明唐以后乐籍制度还是国家重要制度的依据。这些文献中出现的“籍”往往是指乐籍的字面意思。。总而言之,分时分代弄清对象的内涵是展开研究工作的前提,这一点对于研究跨时较长、内涵丰富的“乐籍”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 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