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涉税信息共建共享优化研究

2021-08-09 23:22王志国孙丹
会计之友 2021年15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信息共享信息不对称

王志国 孙丹

【关键词】 第三方涉税信息; 信息共享; 税收征管; 信息不对称; 纳税信用

【中图分类号】 F812.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5-0114-0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电子商务、线上交易等模式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交易方式,这种线上交易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导致我国的税收征管愈加困难。但现代新兴技术的兴起也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利用“互联网+数据共享”这一理念,税务部门能够增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及税收遵从度。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是税收治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资源,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和有关单位部门之间进行共享,可以有效解决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时将第三方涉税信息转变为税源管理信息,从而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提升我国税收治理的信息化程度[ 1 ]。

对于“第三方信息”“涉税信息”等概念,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没有明确界定,大多数学者在进行分析时主要依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和《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信息”进行拓展。涉税信息具有客观性、针对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基于以上界定,本文所讨论的涉税信息是指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能够反映纳税人和纳税单位日常生产经营的各种信息。如此广泛的涉税信息获取通常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作为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使用能够缓解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为应对税收风险提供了保障。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税款流失

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而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9年我国财政收入190 382亿元,税收收入157 992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83%,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是税款的流失。我国目前在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方面并没有完善的机制,而且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从纳税人和纳税单位提供的信息来看,他们会为了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而隐瞒多样化的收入来源或者增加可扣除项目。此外,我国目前自行申报比例较低,只有少部分人会通过税务代理进行纳税申报,所以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也容易出现问题,并不能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从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来看,税务检查和稽查通常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主体,并不对全体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数据采集。随着我国税收现代化发展,第三方涉税部门掌握了大量涉税信息,而对这部分信息进行披露和共享,能够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减少税款流失,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

(二)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升征管效率

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对我国税收征管有以下几个作用:首先,共享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更加准确地核定应纳税额。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即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综合计征,这四类收入相对来说比较固定,一般是由发放的单位直接进行预扣预缴,再由纳税人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但是对大部分高收入人群来说,他们取得的收入来源通常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隐蔽性,税额的基础较难确定,可能会存在偷税漏税情形,这时就迫切需要各部门加强合作交流,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其次,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是税款征收过程的基础。我国目前还是以流转税为主,而第三方信息具有客观性与针对性,就像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主要利用其完整的抵扣链条,减少上下游环节中的偷税漏税情况。因此,通过共享第三方涉税信息,能够使征税部门掌握更加全面的信息,这为税收征管提供了保障,也增加了征管的效率。

最后,我国在电子纳税申报、税款电子支付等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的建立,依托区块链、“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能够提升我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优化税务服务。

(三)加强部门协同,建设服务型政府

税务部门作为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中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十分密切,而我国税务部门也正在向服务型机关转变。服务型税务机关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更加强调纳税服务的重要性,税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需要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为更好地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服务型税务机关的步伐,加强与第三方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缩短办税时限、简化办税流程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政府科学合理决策,从而为纳税人带来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现状

当前,我国各地第三方涉税信息主要是通过部门之间协商合作的形式开展。例如同级部门之间进行横向数据交换,或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进行信息共享与推送。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强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合作共享是优化我国税收征管方式,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举措。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对征管法修订、搭建涉税信息共建共享平台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2月“金税三期”工程上线运行,税务部门的相关数据实现了整合与利用,为更大范围的涉税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性。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立法现状

我国在涉税信息共享方面尚未出台一部明确的法律,M市在税款征收与涉税信息获取等方面主要依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具体税种的法律条文,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征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应该配合本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工作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的工作;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信息[ 2 ],《税收征管法》作为涉税信息获取的法律依据,从其第六条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启示:第一,我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可以使用现代新兴技术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获取,建立現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第二,涉税信息的共享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税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也可以共享信息。

此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和条例也对涉税信息共享做出了规定。如我国2016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公安银行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相关信息的确认,教育卫生等部门应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在涉税征管过程中如果对纳税人身份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数据难以确定,税务部门可以和公安部门、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比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纳税人的申报要求、申报期限以及代扣税款等信息;《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信息披露主要是源泉扣缴、关联交易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提到了纳税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和费用等信息。

(二)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现状

从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来看,M市税务局对数据信息的处理仍然处于粗放阶段,大多以人工比对为主。税务部门将获取到的涉税信息通过简单的Excel表格进行数据筛选后下发给税务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将获取到的涉税信息与金税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将疑点反馈至数据分析部门,由其进行分析汇总,可以说现阶段的涉税信息利用仍然处于数据分析阶段,没有应用现代的数理统计模型及软件,信息利用程度低,信息使用质量有待提升。

(三)M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现状

自2003年以来,我国很多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都出台并实施了《XX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以地方性的税收规范来保障税款征收工作有效运行,如2013年11月5日深圳市政府制定的《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重庆市2017年8月1日出台的《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18年5月1日施行的《甘肃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虽然M市目前没有专门涉税信息共享的法律规范,但是2017年《M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施行,为下一步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根据国家深化改革的要求,M市税务部门按照深化改革办法规定,进一步扩大自己涉税信息的“朋友圈”,与质监局、金融机构、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且与部分中介机构签订了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协议,市以下的区、县税务局也在不断扩展涉税信息的交换范围。

2018年,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其第十五条规定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这就需要M市及时转变单独征管的方式,与环保部门建立畅通的协作管理。环保部门通过对环境保护税涉税资料、企业排污许可证等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款的流失,并且税务部门也需要定期将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异常情况报送到环保部门。

(四)M市电子税务平台建设现状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网上申报、集中申报、委托申报、邮寄申报以及办税服务大厅。随着网络技术以及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现在的纳税人更加趋向于网上申报。M市税务局充分依托“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开展新型的办税方法,建立线上办税平台,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涉税事项,减少了线下办税排队等候的时间。2019年推出的个人所得税APP中,其常用业务中包括了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填列以及收入纳税明细等,新《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年度申报的四种情况。此外,对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取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还可以适用简易申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每笔收入来源以及代为缴纳税款的部门,同时还提供了退税的金额,纳税人只需在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APP进行退税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即可完成退税,这给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都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

三、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涉税信息共享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

通过上文对M市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可以知道在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缺少相应细化的法律支撑,而法律体系的短板也成为制约我国税收信息现代化的关键原因,对M市第三方信息披露和共享的法律条文并不是很多,而且具体条文较少。《税收征管法》只是提供了一个原则上的指导意见,但对如何实施开展、责任的追究审查并没有相应的细化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只能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税收征管。但是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往往需要多部门的数据信息,为了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强税收征管的效率,提高涉税信息共享的法律位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可以打破其他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壁垒,提高部门之间的深度融合,从而促进我国税收征管的现代化。

(二)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尚不完善

首先,涉稅信息共享主体范围小。目前我国涉税信息共享仅限于区域内的税务部门和政府部门,而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类掌握纳税人资金动向的第三方机构并没有参与其中,导致涉税共享程度较低。国外的涉税信息共享通常会把金融机构作为披露的主要对象,而我国在税收实践中,一般税款征管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会拒绝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通过特定的审批流程才可以查询纳税人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在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无法发挥其作用。

其次,我国涉税信息共享的来源不稳定。随着线上交易的增加,纳税人的交易具有隐蔽性,而且纳税人第三方涉税信息更加广泛,来自于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像纳税人日常的支付宝、微信付款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具有参考意义,这就造成了税务机关难以全面获取第三方信息而且来源不稳定的现状。

最后,我国涉税信息共享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从当前实际来看,第三方信息的共享仅限于个别职能部门,而且不同部门之间信息统计口径、信息披露时间、数据保存时间都难以统一。此外,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化发展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国库、公安已经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而有些部门数据共享局限于县级、市级,这也是我国涉税信息共享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涉税信息共享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各个部门对第三方信息的需求与利用程度不一致,税务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数据,比如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等,但是其他第三方机构却很少需要使用税务部门的数据,这就导致很多第三方部门以负有保密义务、数据共享不安全等理由而拒绝提供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其次,缺乏纳税人权利保障。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共享主要是为了解决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税务部门在全面掌握的第三方信息中,必然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但是在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税收征管法》主要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税务部门的权利,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也没有规定税务部门不合理使用纳税人信息的责任,在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时,可能会存在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情况。

最后,信息共享方式存在缺陷。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通过Excel、txt、Word文档、u盘等传统工具进行数据传递,在数据采集、处理时需要人工进行输入和输出,一个字符或小数点的错误都可能导致最后比对结果不一致,更不用说受到病毒的攻击和黑客的盗取,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数据的安全隐患。

(四)涉税数据挖掘利用率低

我国虽然设立了电子税务局,但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纳税人时间,减少线下办税,这种类型的电子税务局对不同部门之间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效率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税共享机制智能化不足。在我国应用“互联网+税收数据”这一模式只局限于部分发达的省市,在数据获取方面,税务工作人员主要依靠直接的、浅显易懂的数据进行分析,缺少全面性、综合性分析,而且现在的税务系统查询功能也只具有关键字搜索、排序和保存的功能,对于“大数据”筛选、管理、分析对比尚在探索阶段。其次,各部门之间数据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现在规定很多第三方部门负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披露信息的格式、数据的口径等内容,这就导致第三方涉税信息数据收集的标准不一,在数据汇集到税务部门之后,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的比对十分困难,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最后,在税务部门与第三方部门之间缺少了一个共同的数据采集、上传、利用和分析的共享平台,数字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

(五)缺少专业的综合性人才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离不开专业的人才,同时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税务、法律、会计方面的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備数学、统计等大数据分析处理的能力,这可谓是文科与理科的一个交叉融合。虽然现在有很多理工科学生也会参加税务专业的考试,但是税务工作需要扎实的基础与功底,仅仅通过资格考试并不代表其能够胜任专业工作。反观税务专业人才,他们没有大数据分析的功底,而且税务职业资格考试也比较多,主观上大家都更偏向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工作,这就导致目前我国税务部门缺少复合型人才。此外,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具有一个动态性的特点,要求工作人员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税收情况和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并且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这也对人员从业年限、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优化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正在从“以票管税”向“信息管税”迈进,积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以及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打造“互联网+税收数据”的信息获取模式是日后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现在电子税务局与办税APP也在不断开发,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第三方信息共享的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基于以上分析,从立法程序、完善涉税共享机制、第三方数据保密性和利用率、人才培养以及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奖惩机制几个方面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

从当前经验来看,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制度建设的前提,也是第三方信息共享的有效保障。只有在法律上明确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应该披露哪些涉税信息、负有何种报告义务、对提供虚假信息以及隐瞒涉税信息者给予何种惩罚,才能在法律层面对第三方涉税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范。国外的涉税共享机制通常都有专门的立法支持,比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德国的《税收通则》以及法国的《税收诉讼法典》都明确规定了涉税信息提供的义务主体、范围以及纳税人不披露信息应承担的责任。美国不仅对纳税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而且在《纳税人权利法案》中也对税务机关不当使用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涉税信息或有意泄露纳税人商用秘密,侵害纳税人的权益,税务机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涉税信息披露和共享提供了指导原则,使涉税信息广泛共享成为可能,为税款征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首先还是要扩大我国涉税信息共享的“朋友圈”。不仅包含公安、司法、银行,一些行业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等部门也掌握了许多第三方信息。此外,税务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不侵害纳税人隐私的条件下也应纳入考虑范围。基于以上几点,本文构建的我国涉税信息披露部门以及主要内容和用途如表1所示。

其次要明确涉税信息来源的主体。我国《税收征管法》虽设立了“信息披露”这一部分,但是其内容并不细致,不能有效指导涉税信息披露工作。在《税收征管法》中只明确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涉税信息共享义务,对其他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无法做到全面信息共享。因此,我国需要明确信息来源的主体,对不履行涉税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并且视情况进行处罚。

最后是形成一种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第三方部门的信息交流。现在我国部门间的信息交流还是浮于表面,只有全面、深入的信息共享才能提高税款征收的准确性,增加税收征管的效率。

(三)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

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发达国家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所得税,其所掌握的第三方信息也主要运用于所得税的征管方面。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纳税人应该披露其工资薪金所得,股息、利息收入所得,其余的信息披露范围存在很大差别。但是发达国家第三方信息的共享具有其自身的特色,也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是“大数据”使用的大主户,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在不断探索计算机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现在已经建立了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监管体系,而且在涉税信息收集方面也有着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库,税务部门可以直接通过计算机比对快速完成税款征收工作[ 3 ]。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为了监控无法实施源泉扣缴的项目,建立了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近年来,信息共享范围也从工资薪金扩大到特许权使用费、赡养费、租金等,而且美国的信息披露不仅局限于支付者,有时也包括收受者,主要是一些扣除项目需要收受方的证明,这也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多填列扣除额。此外,信息报告程序(Information Reporting Program)也是美国一项十分重要的筛选手段。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后,IRS根据纳税人识别号把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与纳税人申报表上的信息进行比对,查明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如果实缴与预计缴纳之间差额较大,则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审计。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我国在完善第三方涉税共享机制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解决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的立法问题,法律是实践的产物,我国在涉税信息共享实践过程中应该明确各方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法律强制要求,那么纳税人和第三方部门也就没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其次是完善我国第三方涉税共享机制建设需要借助信用体系的监控,通过纳税信用信息即第三方涉税信息中的社会信用信息,可以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征信体系,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最后是审计环节,美国的信息报告程序为审计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通过严格的审计工作以及涉税信息的交换和甄别,美国对申报错误的报税单能够识别70%以上,我国也应推行税源的社会化监控,利用各个部门的相关信息,统一管理,及时剔除不良数据,使税源变化情况处于良性运转之中。

(四)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技术体系

近年来,现代化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像“互联网+”“区块链技术”以及“5G”技术等。区块链技术不仅在金融、计算机、物联网等领域应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结合起来构建的税收征管人工智能系统更是提升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收集的有效举措。这套智能系统在数据采集与处理过程中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能够直接录入数据,根據设定好的报税模板进行审核报告,这种方法和美国的计算机报税有相似之处。在未来,对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应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构建实施云发票、云账本等。我国的发票主要有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纸质发票又可分为手打和机打,而以后电子发票的信息能够直接存储在云账本中,并且企业的线上、线下账本应该保持一致,这样可以降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风险,给税务机关监管和稽查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二是推出智能审核场景,在程序当中设定纳税申报模板,纳税人将报税单按照要求在线上填列,利用大数据进行收集再和固定模板进行比对,对出现申报错误的报税单返给纳税人重新填列,能够减少税务工作人员的重复性工作,进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三是建立税收风险动态模型。通过对纳税人的收入额、应纳税额以及纳税记录进行分析,建立一个动态的纳税人心理评估机制,尽早发现纳税过程中的漏洞,进一步降低税收风险。

(五)加强综合性人才队伍建设

税务部门应该组建一支包含税收领域、计算机领域、法学领域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整合与利用。首先,推出人才领军计划,税务机关日常可以举办业务能力测试,表现优异者可以给予奖励;各级税务部门定期开展业务交流,与税务总局的进修学院进行合作,充分学习涉税信息处理方面的先进技术,增加新兴技术的使用。其次,建立涉税信息人才库,其中的专业人才可以对基层的税务部门人员进行指导与培训,做到全地区、全人员覆盖,形成高质量的涉税信息处理队伍,为我国税收征管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持。最后,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团队建设,基层的信息收集决定了信息管税的成败,对获取信息进行管理与利用则是税收征管过程中更加重要的一环,所以可以在基层税务局成立涉税信息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信息收集、整合、分析并将结果进行反馈,对纳税人申报异常的信息做到及时发现与处理,减少税收风险的发生,不断推动涉税信息共享成果转化,通过科学培养与考核机制,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的水平[ 4 ]。

(六)明确相关部门奖惩机制

纳税人信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涉税信息共享的效率,通过对纳税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设定相应的涉税信息获取标准,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 5 ]。进一步建立健全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建设与纳税信用联合的奖惩机制,促进二者互相融合、联合使用。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相关部门不提供、错误提供以及违法使用涉税信息的惩罚措施,增加处罚条款。通过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互动互通,实现社会共治。此外,对纳税人失信行为要实施惩戒措施,以提升纳税遵从度,增强纳税信用的实施效果,构建良好的社会税收环境。在执行过程中,应由税务机关发起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机制。负有披露义务的机构和部门在推送涉税信息时,对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税务机构应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起联合激励,实施奖励。反之,税务机关查处纳税失信的纳税人时,除了责令其补缴税款、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起纳税失信惩罚。通过对相关部门划分责任与义务,明确其在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建立一个融合税务机关、政府职能部门等第三方部门在内的数据网络,打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 林溪发. 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思考[J].税务研究,2020(11):135-139.

[2] 税收征管法[EB/OL]. http://www.chinatax.gov.cn/ n810341/ n810755/ c3357578/content.html?from=group message,2021-03-11.

[3] 邵峰,蒋震宇,张海波.美国税务机关信息管税的经验与启示[J].税务研究,2013(6):90-93.

[4] 楚文海,江爱芳.区块链技术在税收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探析[J].会计之友,2020(23):156-160.

[5] 吕伟,陈雨晴,陈羚.基于风险导向的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5(5):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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