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计平
摘要: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实践主体。新时代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促成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两大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最终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然而实践过程中由于新型经营主体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小农户发展长期形成的弊端难以即可解决,致使二者的协同发展存在不同环节的制约因素。针对制约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的因素,采取相应的实践举措,利用发展中具有的优势,克服发展中存在的阻碍,对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 小农户 协同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开发农业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我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小农户经营仍然是当前和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因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乡村振兴战略(2018-2022年)》,提出在不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党中央的政策充分说明,基于我国发展的国情与农情,实现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必须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发展关系问题,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的必然性
“十三五”规划已经圆满完成,我国步入“十四五”规划发展的新阶段,这一时期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同发展。我国的国情农情决定了新形势下,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协同发展有利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动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的新时代战略目标。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有利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集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等特征于一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出不穷,并日益呈现出现代农业发展的专业化特征。然而小农户发展中存在的经营规模小、组织程度差、市场意识淡薄等因素不断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我国不断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的模式,对构键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产生了显著效果。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合作发展模式,在现实发展过程中,小农户运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丰富市场资源信息与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克服自身生产过程中盲目发展、从众经营的发展问题,实现农业管理方式的进步,同时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发展优势,使农业生产的量与质不断提高。由此,小农户发展分散化、小规模经营的发展弊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动下不断得到改善,农业发展呈现出“统一农资购销、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市场品牌销售”的现代化发展模式。随着这一模式的不断实践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将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积极参与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话题。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发展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特征,彰显着现代化的发展优势,然而我国农业受自然地理环境及社会发展因素的影响,发展相对滞后。新时代,必须在扶持小农户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生产要素不断改造小农户,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速度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向集约化、标准化、绿色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将对这一发展目标产生重要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发展规模较大、内部发展结构完善、市场资源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等优势,在农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小农进行分类管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农业生产进行精细处理、利用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进行一体化销售,提升小农户发展专业化水平与组织化能力,能够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新环境,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跟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这一战略目标,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战略要求,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一階段中“小农户是乡村发展和治理的基础,亿万农民群众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但是小农户固有的保守性与落后性,使得完成这一目标具有巨大的制约因素。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乡村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出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进入人们的视野。不仅如此,农作农业企业也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提高了农业技术水平,使粮食不仅实现了增产,更向增质方向转变;复活了农村劳动力资源,使老人妇女都成为劳动力中的一员,稳定了农村的就业环境;更新农业种植方式,改变传统农业仅仅依靠化肥和农药的投入,采取精细化的管理与适度化学物质的投入,有效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同时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还有助于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协同发展,更大规模开发农业的经济、社会与生态功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是新时代乡村发展的两大关键力量,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对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二者协同发展将构建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而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最终对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发挥巨大推动作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的制约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生力量,对我国农业的高质优产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如利益纠纷问题、小农户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等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
(一)利益纠葛引发信任危机
利益是每一个经营主体追求的最基本经营权益,任何的经营形式首先考虑的都是生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市场价值,这是生产、发展的最基础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农户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鸿沟越来越大,如何有效对接大市场,成为转变小农户生产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农业经济组织上,合作社、农业企业被认为是分散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重要载体”。双方通过建立一定的合约关系,实现利益联结发展,能够有效避免中间商对小农户的恶意盘剥,实现小农户的增收。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小农户数量多、分散经营,导致新型经营主体对接小农户过程中,需要承担巨大的社会成本。小农户发展中也极易产生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任意退出合作关系的现象。双方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呈现出强烈的机会主义倾向,极易引发信任危机,从而在整体上陷入利益纠葛而使合作关系愈易恶化。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时为了获取政府的财政支持建立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因其获取政策支持的出发点存在功利倾向,导致整个发展只以获利为主,忽略了小农户的现实境况与情感意愿,不利于双方利益联结的可持续发展。
(二)小农户的自身发展能力不足
自身发展能力的高低决定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对整个发展过程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小农户自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发展差距较大,处于发展的劣势地位,经常出现高经营成本,低经济效益的情况。首先小农户在生产发展中面临高经营成本、高经营风险和高环境约束。小农户实行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对农资的购买、对市场信息的获取、对市场交易的掌控力以及对产品输送费用等都处于相对劣势低位;小农户经营受自然环境影响极大,缺乏高技术的支持,仍处于原始的小农经营状态;小农户经营中采用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剂,不仅对土地资源的绿色发展生产了极大破坏,而且日益不能满足消费群体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其次,小农户面临低信息对称、低经营合作和低经营素质的巨大困境。小农户资源条件有限,对市场信息缺乏有效的获取途径,往往是跟风作业;受保守思想的影响,缺乏参与合作经营的积极性,只能靠自身单干获取经济收益;小农户思想僵化,缺乏对农产品加工增值与品牌效应的敏感度,同时自身文化水平低,对市场适应能力差。这些情况的产生主要還是小农户自身发展水平低,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的实践建议
(一)加强政府政策与制度支持
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各自存在的发展差异,决定了需要中间力量的连接与监督,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就是政府这一宏观调控的有力一把手。
1.成立党支部小组。针对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产生信任危机,进而影响双方协同发展的方面来说,政府可以充当中间调节者这一角色。在实践过程中,借鉴支部建在连上的做法,在乡镇建立党支部,使党支部成为新兴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的组织者和中介结构,这样的做法,可以利用政府的独有公信力实现双方的互相信任,建立起一种组织化的信赖关系。
2.建立严厉的制约机制,避免投机行为的出现。随着国家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视,政策的投放支持度也在不断增加,因而出现了很多利用新型经营主体这一身份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来套取国家财政支持的恶劣情况,不仅使国家财政遭到浪费,同时没有带动小农户实现自身的发展,使小农户对国家政策产生怀疑,对党的信任度有所动摇。因此,必须建立严厉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监督与管理,使其在符合实际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利用国家财政政策的扶持,带动小农户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拓展小农户的增收空间,向现代农业发展。
3.地方政府要坚守岗位,但不能越位。地方政府是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的基层管控力量,必须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及时提供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做好产前、产中、产后信息与营销信息服务,使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能够及时有效掌握市场发展动向,协同构建农业发展的规模计划。同时政府不能对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采取强制管制措施,对农业生产过程采取过多干预。这会直接影响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发展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发展。
(二)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
1.建立诚信的经营环境。诚信的经营环境是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环节。在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中,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共同增强诚信意识,不断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保护小农户的发展权益,从而增强小农户对其的信任感,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不断发展的趋力。
2.加大对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本土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资本等能够利用自身的发展优势有效带动小农户发展,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小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对传统经营模式固守以及乡村社会关系网等原因,直接实现龙头企业、工商资本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需要承担较高的社会成本,不利于激发二者的积极性。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本土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可以有效降低利益联结机制的交易成本。同时,有本土经营主体的把关,有利于减轻龙头企业基于小农户发展中存在的弊端对其进行挤压,从而增强小农户的对抗性,规避小农户被“边缘化”的发展趋势。
3.创新完善复合型的经营组织形式。“构建领军新型经营主体与普通经营主体、普通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梯次联动的利益联结机制”,[5]层层联动,层层带动,有利于延长农业发展的产业链、打造发展的供给链、增强产品营销的价值链。同时不断促进本土经营主体与外来经营主体的互动发展,取长补短,在降低社会组织成本与紧跟市场趋势发展的过程中,激发小农户发展动力,带动小农户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向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提高小农户的农业专业化水平
事物的发展变化受内因和外因的双重影响,其中内因是关键,对事物的发展变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小农户作为农业现代化发展路上的薄弱一环,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才能有效对接新型经营主体,实现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协同发展,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
1.尊重小农户的意愿。小农户是乡村农业发展的主力军,要积极鼓励小农户参加专业化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经营能力,向职业农民发展。同时必须采取自愿的原则,不得以强制性的命令要求小农户参加培训。
2.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与乡村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小农户进行培训。我国是农业发展大国,但是各地自然禀赋不同,导致农作物的规模种植与品种种植等都存在很大的区别,依据市场信息与各地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专业培训,有利于形成地方特色产业。
3.培训专业生产环节的职业农户。农业生产有不同的生产环节,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发展离不开各个专业化环节的参与。积极培训生产经营环节、专业技能环节、专业服务环节等方面的职业农民对于实现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
(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农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其中最根本的是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这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根据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具体策略,是对传统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创新与发展。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对小农户进行专业的扶持与带动,增强小农户发展的空间。同时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发展的中间环节,减轻了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的发展成本,对二者实现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首先要培育综合服务与专项服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综合性服务组织,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优势,能够对农业发展从宏观上总体把握。同时坚持整体与部分的方法论原则,针对小农户发展过程中急需的农资供应、绿色生产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化、农机作业、农产品加工等培育专项的服务机构,一对一进行精准服务,使小农户发展更具专业性。综合性服务组织与专项服务组织互为补充,要在实践过程中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其次,建设区域生产性服务综合平台。区域农业生产性服务综合平台是区域农业发展中专业化发展的有力助推平台,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区域提供相应的农业发展方式。积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区域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综合平台建设,使小农户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与区域农业服务平台的帮助下,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能力,与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发展,构建新型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均衡发展。最后,为小农户提供生产公益性服务。小农户生产具有现实发展的不可逆性,同时也是国家稳固根本的基础组成部分,积极探寻生产公益性服务,能有效降低小农户参与市场发展的门槛,同时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拉动小农户发展的动力。
生产性服务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必不可少的发展支柱,建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构建“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小农户”的生产经营体系,为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提供了服务型保障。
(五)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优势
农业发展具有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优势不同,发挥的效用也不同。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涉农组织不断增多,对农业发展的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充分发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不同优势,对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重视小农户的家庭经营。小农户家庭经营是一种传统的经营方式,也是乡村农业农村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种方式。小农户家庭经营能够稳定农业農村发展的环境,有利于乡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
2.发挥乡村合作社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乡村形成的中间合作组织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由于村庄规模较小,人口少的特点,农业的发展极易受到熟人关系的影响。而这一关系对于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具有助推器作用。利用乡村的熟人关系网络,减少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小农户的社会成本,同时规避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盘剥,逐渐建立起二者的信任感。同时中介组织在农业发展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服务,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小农户发展中出现的弊端。
3.激发龙头企业等农作农业企业的优势。龙头企业等农作农业企业专业化程度高,具有先进的农业发展技术、丰富的农业市场资源、雄厚的资金等优势,在农业发展中利用这些优势能够带动小农户向农业产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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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姜长云.新时代创新完善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9(07):44-53.
O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New Business subjects and small Farmers
Li Jipin
Abstract: the main body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is the practical subje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the new era, new business entities continue to emerge, promoting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two major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new business entities and small farmer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he final realization of the strategic goal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value.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because the new business subject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 the drawbacks formed by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small farmers can not be solved, resulting in different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two. In view of the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new business entities and small farmers, we should take corresponding practical measures to make use of the advantages in development and overcome the obstacles in development, which will greatly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two.
Keywords: new business entity; small farmers;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宗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