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永芳 黄家驹
摘 要:近几年,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成为供应链金融政策导向和推进中不容忽视的环节。应收账款票据化已成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供应链企业间价值传导的有效途径,但受行业发展格局及商业惯例等因素影响,应收账款票据化的普及仍需长期努力。本文首先分析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背景、优势,其次查找其推行面临的困难,再次分析应收账款票据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最后对政府、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参与方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
关键词:应收账款;票据化;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6.005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06-0049-09
在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经济双循环的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其中,应收账款票据化在供应链金融体系里扮演着基石一般的重要角色,对缓解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淤积、改善中小企业现金流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工业企业近几年年结余应收账款数额突破15万亿关口、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接近于30%的临界点的情况下,应收票据的数额还不到应收账款的10%。对应收票据使用的顾虑以及现有应收票据运行体系、流通体系的不完善,都形成了对应收账款票据化的阻碍。
鉴于我国应收账款尤其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积存额度巨大、应收账龄过长、运营现金流出现困难等情况,央行行长易纲在2020年两会上提出,“应督促核心企业账款确权,推动应收账款更多使用权责清晰的商业汇票”。2020年6月,央行发布《标准化票據管理办法》,2020年年底,央行联合票交所建立供应链票据平台,正式拉开鼓励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帷幕。
一、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背景
(一)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淤积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2019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涵盖41个工业大类行业)应收账款净额(应收账款总额-坏账准备)分别为13.56、14.61、15.63万亿元,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率分别为25.4%、25.85%、26.44%,应收账款平均回收天数分别为39.1、47.4、53.7天,呈逐步上升趋势。其中,中小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在2017-2019年占全部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比重均高于60%,占流动资产比率亦高于整体水平,接近30%的危险线,远高于发达经济体20%左右的水平(见表1),部分行业早已突破30%的危险线。受中美贸易战和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为16.41万亿,再次刷新历史高位。其中,电气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疗生物、汽车制造业等行业的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率均接近40%。
应收账款淤积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淤积,对企业正常周转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对于债权企业本身,应收账款淤积容易导致生产采购资金短缺、运营周转资金短缺,以及生产规模维持或扩大受限、无法清偿债务以致引发破产清算风险等问题;对于债权企业外部而言,企业在供应链上下游如果存在大量的相互拖欠账款问题,极易堆积形成“多角债”,从而引发供应链的系统性风险。相对而言,由于行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企业性质和地位、企业话语权等原因,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往往是被拖欠账款的一方。
(二)应收账款融资市场不规范、暴雷事件频出
现代供应链金融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萌芽,发轫于核心企业对供应链财务成本管理的价值发现过程。单个企业资金被占用的形式无外乎存货、应收款、预付款三类,而供应链金融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缓解供应商与采购者的资金状况矛盾问题。供应链金融创新产品主要包括应收类融资(应收账款收款权融资)、预付类融资(未来货权融资)、存货类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三大类,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还增加了以数据信息为抵押物的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中,应收账款融资是重点和难点,关乎着供应链上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健发展。
众所周知,纯应收账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其还款期限及还款数额不确定,缺乏格式化权利凭证导致流转困难。因此,融资市场上出现了诸多“应收账款+”的融资模式,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证券化(ABS、ABN)等。由于应收账款融资以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为依托,涉及供应链的多业务环节和多利益相关者,操作流程复杂,信用风险也潜伏在各个链条环节当中。近几年,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融资产品暴雷事件频频发生(见表2)。
无论是质押、保理还是证券化,“应收账款+金融”的模式存在天然缺陷。一方面,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确权和尽职调查环节繁琐困难、有诸多人为操作空间;另一方面,“应收账款+金融”将风险分散于更广泛的投资市场主体,而作为初始债务人的核心企业却承担极小的风险,或被人为操纵以至于对后续融资操作所要承担的责任根本不知情。此外,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确权和流转的问题,但其本质是核心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二次盘剥”,存在流转圈层小、监管缺失、缺乏强制结算能力、受核心企业操纵等缺点,不利于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更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的处境。
二、应收账款票据化的优势
结合我国行业发展的特点,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中正逐渐展现出其独特的魅力。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既能解决核心企业拖欠应收账款的账期过长、易呆账坏账问题,又能补充中小企业周转资金。与“应收账款+金融”等模式相比,票据拥有诸多优势。
一是票据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都是基于真实的贸易往来,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形式的债权证明、明确的到期日和金额,受《票据法》的保护,使得票据具有更强的索取权,无论对初始债权人还是对后续参与的利益相关者都更有保障。
二是票据相对于纯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质押、保理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 背书转让、贴现等形式都更便捷,对企业资质要求相对较低,不受限于应收形成的业务范围,有实质性的贸易来往皆可使用,更易于流转、自由程度更高。票交所推广的供应链票据平台甚至可以将票据以元为单位拆分,分别进行背书转让,解决了传统电子汇票支付过程中不可拆分的问题,更加便利企业进行货款支付和贸易往来。同时,除贴现外,背书转让、直接结算都没有融资等待期,即使是商票贴现,在前期贴现行已开展承兑主体授信的条件下,一般也可如银行承兑汇票那样当日办结,对资金紧张、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三是基于《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利,票据的风险由使用该票据的供应链上的各参与企业共同承担,相对于质押、保理来说,风险化解能力更强;相对于证券化来说,避免风险向证券市场传导,避免卷入供应链外部投资者。同时,由于票据传递基于实质性业务,其受益范围可传导至供应链上更多的中小企业,且其支付结算、背书转让、贴现功能大大增加企业的实际现金流,有利于供应链物流、资金流传递,有利于供应链参与各方共生共赢。
四是票据具有背书转让、贴现等功能,效率高、成本低,避免供应链上的多家企业因资金问题需各自融资、反复融资,大大降低了个体和供应链整体的融资成本。而纯应收账款本身,并不具备实物形态也非标准形式,利用其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融资的信息验证过程非常繁琐,信息验证成本过高,且对企业的资质要求也相对较高。表3比较了应收账款票据化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证券化的特点,进一步比较阐释应收账款票据化的优势。
三、推行应收账款票据存在的困难
(一)应收账款票据化的顾虑
自应收账款票据化于2020年两会提出后,政府层面实施了不少保障措施,包括发布应收账款票据化的相关推动文件、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建立供应链票据平台等,但就市场反响来看,远达不到预期。应收账款票据化的阻碍,除核心企业话语权过大、主观有意识地延长商业信用等因素外,还有某些应收账款票据化的顾虑。
一是基于票据的抗辩权产生的顾虑。首先,从持票人的角度,票据可能因票据瑕疵(缺乏法定要件、背书不连续等)而无效,从而债务人(应付账款方)具有“绝对抗辩权”(对所有持票人),而这种情况随着2016年底票交所成立、百万以上的票据需签电子票据的规定出台而大大减少。其次,从出票人或承兑人(应付账款方)的角度,票据并不具备像应收账款那样的履约顺序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如因为种种原因订单需撤销、货物瑕疵需退货等,导致票据包含的基础合同原因关系消灭,债务人(应付账款方)并不能基于基础合同关系的抗辩事由而对抗持票人(后续供应链上的票据流转参与方)。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基于过往交易记录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这种抗辩权利仍会产生顾虑,纠纷时有发生。虽然后续有合同法救济,但无形中增加了出票企业的人力成本、时间精力成本负担。
二是票据化仍依赖应付賬款方的信用。票据化的结果导向无外乎商业承兑汇票(商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银票),而开具银票需要应付账款方在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信用以及足够的存款支撑,目前市场上企业更信赖银票。应收账款票据化,实际上是推动商票的使用,在基础资产仍是商票的情况下,最后持票人的兑现程度必然依赖于应付账款方的信用。事实上,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也需要审核原始承兑方(也即应付账款方)的信用情况和支付能力。从这种角度来看,应收账款票据化只是多了一重索取保障,但原始承兑方的信用并没有改变。
三是商业承兑票据的签发尚缺乏强制约束,存在诸多隐患。与银行承兑汇票在开票端制度相对规范、岗位相互制约、操作相对谨慎不同,商业承兑票据在签发端仅受签票企业自身管控,缺乏公开信息披露与监管监督,容易出现过度签票、循环签票、虚假贸易融资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准入存在欺诈冒用的风险,市场上不时出现伪造企业基础资料,假冒央企子公司开票流转的案件。对此,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19号公告的《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明确了商业承兑汇票包括财务公司承兑票据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要求承兑人针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各个要素进行及时公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用状况、承兑金额、笔数、票号等信息参考用于交叉验证。这一举措能否打开商票信息不对称的黑箱,有效化解商票潜在风险,还有待市场参与各方的进一步关注。
(二)国外融资性票据在国内难以推行
国际上的票据法律制度规范主要有英美法系和日内瓦法系,两者共同的核心要点是票据无因性,即票据基础合同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自二战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票据在国际市场经历了从支付结算工具到融资工具的演变,银行承兑汇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可用于直接融资的融资性票据慢慢成为市场主流。
融资性票据蓬勃发展时期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联储实行信贷紧缩政策,银行贷款已不能满足美国企业的发展需求,于是美国工商界尝试使用比贷款利率更低、手续简便且不受银行干预的商业票据进行融资。这类融资性票据的签发并不需要真实的贸易背景,而更类似于短期债券的发行。故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票据市场的发展实践上看,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被弱化,融资功能成为主流,甚至跃居成为美国市场上最主要的融资工具。
由于基础国情差异,目前我国商业票据仅指交易性票据,仍主要体现支付结算功能,直接融资票据是违法的,暂时难以受到法律条件和经济环境条件支持。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签发、交易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基础,其功能体现在延期支付和贸易结算支付,票据的有因性、真实性,杜绝了企业仅凭自身信用签发直接融资票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安全。另个,我国社会信用评级体系仍不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缺乏有效途径对企业信用进行判断,这也是制约票据融资功能发展的原因。因此,我国无法完全借鉴欧美市场由企业自行签发完全依托企业信用的、直接在资本市场流通的以票据为载体的融资工具。尽管法律禁止,但仍有部分企业虚构贸易背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变相融资,民间地下票据融资、贴现等行为也一度盛行。但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商业承兑票据依然是充分发挥核心企业信用优势、盘活中小企业高效流动资产、化解应收账款淤积难题的有力工具。
四、应收账款票据化的风险
鼓励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应收账款票据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存在挑战,另一方面对供应链健康发展亦存在一定风险。
(一)加剧现金流与营业收入偏离
财务报表体系中营业收入基于权责发生制记录,而现金流量表则以“收付实现制”为编制原则,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计量。企业无论是作为销售方接受票据,还是作为采购方以票据支付结算,都不会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里。若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从报表记录本身来看,若某个会计记录期间大量使用票据结算,则增加企业实质现金流、实质周转能力的同时,也会加剧现金流與营业收入的偏离。其产生的后果是干扰企业业绩结果的评价,对股东和其他投资者释放不恰当的信息,进而对企业融资产生不利影响。
(二)滋生利润操纵空间
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实施之前,对于普通企业的应收账款,一般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实务操作中通常简化为按初始确认的金额计量并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期末按照“已发生损失法”预估坏账,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信用减值损失,将直接影响当期的利润情况。
新的会计准则已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应收票据,但由于计提坏账准备有赖于人为的估计,存在利润操纵空间。票据相对于纯应收账款而言,信用程度更高、索取权更强,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其将要发生坏账,否则企业财务人员便可以不计提或少计提,从而提高当期利润。另外,企业还可利用新票抵旧票的方法,或通过结算、背书转让的方法,规避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从而将报表净利润做“漂亮”。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对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这类债权工具类金融资产,如果企业以持有至到对方付款为目的,且未来收取的现金流量仅为合同本金和利息,则仍可“以摊余成本计量”,实务操作中亦可简化为初始确认的金额并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但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未来收取现金流不定,则应将此类应收债权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分别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以后,对应收债权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计提减值准备方法从“已发生损失法”变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的减值损失从理论上一般会更早、更多。而应收票据的周期一般较短,大量使用应收票据的情况下,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计提的减值损失会比应收账款少。二是实际操作中应收票据通常会通过保理、贴现等方式进行流转,根据新金融工具的准则要求,则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当期损益)”,如此将产生一定的人为操作空间,导致资产列报虚高,或通过操纵应收票据的变动价值,影响当期损益。
(三)债务风险蔓延和转移
目前实际上企业使用的票据约九成都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大多有保证金存款或抵押物保障,但在重大不利事件如大型企业信用风险爆发后,无疑有很大概率将债务风险传导到银行类金融机构,带来坏账激增的隐患。若支持票据化的结果导向是商业承兑汇票,那么实质上会导致债务在供应链参与企业之间传递,最后结果恐演变成 “三角票”,导致债务风险在整个供应链上蔓延,酿成系统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票据化运行体系建设
尽管有诸多问题和风险,但应收账款票据化仍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央行在发出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信号后,也从实际行动上做了不少努力。本文认为,未来应从制度激励层面、平台机制建设层面、法律法规支持层面等做出更多改进。
(一)创新鼓励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核心企业作为票据付款方时出于利益考量,对于票据这类带有付款强制约束的支付方式带有天然抵触情绪,不被享有行业话语权的大企业青睐。因此,政府应加强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对话,督促其履行核心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及时支付、少挂账、以易于流转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等形式进行支付,实现产业链上企业共赢。
此外,应创新鼓励机制,如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减税免税等手段促使企业开票。2021年2月,山东省财政厅会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出台了《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直接利用财政补贴创新鼓励机制。首先,建立核心企业“白名单制度”,围绕重点产业链群优选“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在授信额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其次,直接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应收账款票据化,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增速靠前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再次,鼓励企业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平台企业,最高一次性给予财政奖励500万元。最后,鼓励签发标准化的供应链票据,对供应链票据签发量排名靠前的企业按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在财政补贴之外,政府还可通过税收优惠、资源倾斜、制定规章、荣誉激励、行政升迁等角度鼓励应收账款票据化,尤其要鼓励国有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各方参与。
(二)加快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与供应链票据风险担保机制
信用环境脆弱、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是造成企业应收账款淤积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票据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之一。因此,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需要建设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除政府引导发展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外,票交所还可借助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引导企业规范使用票据工具,杜绝盲目融资与虚假开票,合法合规开展票据流转,从而净化票据市场。供应链票据流通过程中的信用记录可作为信息来源,反哺信用评估体制的建立,不但可以加强企业对于自身信用的认知,且监管部门可使用供应链票据的签发流转信息,以此循序渐进地推动机制建立、改善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此外,财政等部门还应通过政策规章制定要求企业强化信息披露,尤其是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披露,减少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
依托供应链票据这一媒介,向供应链上下游出于相对劣势低位的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滴灌是我国监管一直以来的政策取向。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如何达到风险共担、风险分散还有待企业、银行、保险、政府四个主体共同协作。如可以借鉴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中的“政府+银行+保险”模式,成立供应链票据保证保险中心,链上企业依据业务量购买保险公司开发的履约险,政府提供部分风险补偿准备金,依靠保证保险机制,实现风险共担。
(三)不断完善标准化票据发展路径
标准化票据这一创新性的融资工具直接衔接了债券市场与票据市场,使得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能够投资于票据基礎资产,将票据的直转贴市场进一步拓宽,改善了票据的融资流转途径,为我国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投资品种。2020年6月,央行发布的《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基础资产、参与机构、创设流程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
下一步,各市场参与方还需要梳理自身嵌入优势,为标准化票据业务的开展,贡献比较优势,共同促进市场繁荣发展。如在资产归集端,券商与银行应展开密切合作,利用银行客户受众广的渠道优势,获得足额足量的票据资产包,为产品顺利发行奠定良好基础。在产品投资端,券商资管、基金公司、银行理财资金在投资流程设计和授信政策制定方面,应考虑到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信用特点,进行实质化穿透,结合其期限较短的特点,简化审批流程,高效对接产品发行认购。
(四)加快票据统一流通平台的建设
2020年6月19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显示,上海宝韩实业公司等 4 家中小企业通过上海欧冶金服通宝平台对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实现基于宝武集团生态圈钢铁行业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的供应链票据融资。除了欧冶通宝,中企云链、TCL 简单汇也接入了央行设立的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可以预见的是,核心企业的各类供应链金融平台,未来纳入央行的监管是不可逆的发展趋势,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需要在央行的规范化框架下寻求业务机会,将与央行供应链票据平台共享共联。
在平台的机制建设上,市场管理者应考虑到如何方便快捷地延展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端,利用平台电子化、标准化、集约化的优势,设计便于集中管控供应链票据签发、流转、再融资的系统流程,打造具有先进性与前瞻性的平台运营模式,打通金融机构合作渠道,进一步盘活供应链票据资产。
(五)推进《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改革及会计核算制度完善
《票据法》作为一部带有浓重时代烙印的法律,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已逐渐显得脱节。参考欧美等国家的票据市场,我国票据市场仍需要进一步“改革开放”。要想打造更开放繁荣的票据市场,一味强调纸票时代的依法合规标准,如无限制地允许向背书前手进行追索、拉长信用风险扩散的链条只能适得其反。因此,我国势必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展票据法律条文的修订工作,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这一便利支付融资工具的蓬勃生机,缩短违约传导链,同时为票据衍生工具开辟新的天地。
此外,在企业报表记录上,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报表编制原则仍存在争议之处。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的应收债权是否确认为金融工具、计提的减值损失、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损益等诸多环节都存在人为操纵空间。由于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原则的差异,应收票据带来的业务收入与现金流差异加剧的问题也值得关注。未来,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善财务报告准则体系,减少争议,为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清扫障碍。
(责任编辑:王艳)
参考文献:
[1]宋华.困境与突破: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挑战和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21,35(5):3-9.
[2]薛小飞.商业银行视角下供应链金融风险来源与综合性管理架构思考[J].海南金融,2020(8):64-70+76.
[3]龙俊桃,严若婷.探索发展票据直贴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机遇与制约[J].西南金融,2019(7):44-50.
[4]詹捷.新形势下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探究[J].海南金融,2019(4):67-72.
[5]孔燕.协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J].中国金融,2020(6):48-50.
[6]杨舒宁.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标准化票据研究[J].时代金融,2021(9):33-37+41.
[7]陈武朝,张海燕,侯林秀.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J].中国金融,2021(4):64-65.
[8]肖小和,王文静.探路票据市场创新方向[J].中国外汇,2020(12):30-31.
[9]赵慈拉.应用电票信用工具创新应收账款票据化[J].金融电子化,2016(3):39-41.
[10]赵翠颖.对应收账款票据化的思考[J].技术与市场,2009,16(11):33-34.
[11]刘昌伟.论票据融资功能[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20.
[12]朱瑾瑶.我国融资性票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6.
[13]王一轲.从金融法视角论“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的存废与变革[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14]林诚川.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J].商讯,2019(15):31-32.
[15]周星羽.上市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影响[N].中国会计报,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