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洲
摘 要: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平臺经济应运而生并快速实现规模增长和跨领域扩张,在金融领域的扩张尤为明显,平台企业泛金融化态势加剧。本文研究了平台企业在成长期、存续期和成熟期利用自身和环境优势发展金融业务的实现逻辑和潜在危害,提出修订已有的市场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完善竞争法实施细则,创新发展监管工具、建立综合监管体制,完善和开放平台企业信用数据库、构建社会信用黑名单制度等措施,促建平台经济企业金融活动良性发展。
关键词:平台经济;金融业务;垄断;金融监管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6.008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06-0072-05
一、引言
平台经济是基于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因数字经济的兴起而发展形成的经济形态,其特殊的组织方式和交易方式使其成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在智能化、经济化、效率性方面表现出巨大优势。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监测,2015—2019年中国平台经济市场价值持续增长,2019年达2.35万亿美元,比2015年增加1.55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1.1%。此外,平台已成为中国跨产业融合的重要载体,在发展过程中融入不同领域,呈现出跨领域扩张加剧的趋势,其中金融业成为成长最为迅速、竞争较为激烈的领域,平台企业在金融领域呈现出数量和市值占比双增加的趋势,平台经济泛金融化态势日益加剧。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提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将结合这一系列背景,探讨平台经济发展金融业务的动力和进程,分析当下中国平台经济跨领域发展金融业务过程中的潜在危害,并提相应政策建议。
二、平台企业走进金融领域的逻辑分析
(一)流量的获取和维系——资本投入和投资并购
平台经济运营模式是在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建立联系,从而帮助双边用户实现高质量或高价值交换。平台企业追求的目标就是流量,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主要通过资本投入和投资并购来实现流量的获取和维系。
资本投入方面。平台企业运营模式具有去除生产性的特征,极有可能实现快速增值,而资本又具有逐利性,于是在平台企业发展初期,资本忽略甚至无视平台企业的利润实现能力,更多是对流量进行投入。平台企业运用初期资本实现系统的搭建和运营,并依靠较完善的系统获取一定的流量,形成稳定的规模。在平台企业发展存续期,为了维系流量,平台企业需要投入巨额的营业成本和营销费用,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不断追求新轮次的融资成为平台经济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平台投资并购方面。平台企业间的投资并购往往呈现出“嵌套型层级结构”,即新平台在发展初期,其投资方往往会是其他大型平台企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新平台可以依赖已获得主导地位的大型平台的技术、制度、规模等优势,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二是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平台规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三是投资并购是扩大平台规模、吸引用户流量的快捷手段。因此,平台企业在发展成熟期对初创平台进行投资并购,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快速吸引用户,扩大流量规模。
由于资本的不断投入和投资并购,平台经济规模不断集中形成头部企业,发展至成熟期的平台企业展现出一定的垄断性,实现了大规模流量的获取和维系,并形成流量优势。
(二)数据的积累和转化——价值挖掘和业务开展
头部平台企业依靠其庞大且完善的生态系统,影响力以指数级爆发增长,超大规模的用户流量在生产、销售和交易的活动过程中形成海量数据。在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原本定位为副产品的数据价值得到进一步挖掘,流量优势转化为数据优势。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平台企业“数据优势变现”的欲望被放大,平台企业泛金融化驱动明显。金融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也为平台开展金融业务提供有力契机,终端设备凭借人性化设计和智能化应用迅速在人群中普及,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实体网点,大幅提升了远程服务可行性,成为平台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首要条件。
于是,为充分利用数据优势反哺自身发展,平台企业构建钱货交易闭环,即平台企业既掌握商流和物流数据,又掌握资金流数据,以交易中的各环节为基础形成信息数据闭环。在这一信息数据闭环中,支付环节是最前端的入口,平台企业自建、自营资金结算的支付网络,绕开传统支付基础设施,依靠流量优势和数据优势为双边市场用户提供支付服务。平台企业以支付网络为基础,进一步拓展至存款、贷款和汇款等基础性金融业务,甚至在平台上开展基金和保险销售、理财服务、债券买卖等更加广泛的金融业务,从而打造成复杂的“金融超市”生态,实现实体与金融经营活动完整闭环的终极目标。
平台企业凭借数据优势和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背景,一步步增强“数据变现”的效能,推动平台企业全面介入金融业务,平台经济最终走向金融领域。以中国四大头部平台企业为例,截至2019年底,阿里巴巴、腾讯、京东和百度分别持有12、11、9、8张金融牌照(见表1),其中阿里巴巴和腾讯凭借高覆盖率和高含金量的金融牌照成长为大型金融控股公司。
(三)垄断的加剧和巩固——优势利用和背景支撑
在开展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平台企业继续利用金融服务特征、凭借流量和数据优势、依靠经济政策环境,打破已经趋于稳定和饱和的金融体系,加剧和巩固垄断局面。
一是金融服务具有同质化特征,传统金融服务体系由于缺乏用户场景的构建,与用户的粘性较弱,用户服务转换成本低。在用户消费价格敏感原则的前提下,平台企业仅需采取一定优惠措施,如提供补贴等,便可从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中吸引大量客户。二是传统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多维度、立体化的数据网络,在信用体系构建和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受到限制。而平台企业可以利用差异化数据和网络化架构对客户群体进行分析,并为更多“长尾客户”提供服务,提升业务精细化程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如平台企业可以利用支付业务所产生消费记录和支付方式等数据,拓展信用评分等金融服务,全面评估借款人的抗风险程度和还款能力,分析用户日常消费信贷需求,精准提供信贷服务。三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政策支持,为平台企业发展金融业务提供了一定条件。一方面,数字经济成为新一轮周期中推动经济转型和发展的重要抓手,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并采取包容支持、审慎监管的态度。另一方面,平台经济作为新经济形态,对其认识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和各级监管对平台企业开展的金融科技业务缺乏明确规定,监管上滞后,导致平台企业无序扩张,进一步推高和巩固了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形成超级平台逐渐固化的市场结构。
三、平台企业金融跨界经营的潜在危害
(一)跨領域经营加剧金融风险交叉传染
金融科技具有跨境功能,易突破监管防线。大型平台企业积累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量数据,成为强大的数据中枢,为跨领域金融业务开设信息通道,某一地区的金融风险,会通过全球化网络体系迅速向各个地区的金融机构扩散。另外,数据跨境传输、金融科技监管等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平台企业可能利用监管套利,在监管宽松的国家开展业务,并通过全球化网络体系将风险传导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
交叉经营形成黑箱效应,传统的分业监管难以穿透。平台企业在消费端和商户端双向拓展市场,业务同时囊括线上线下实体商品贸易行业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业务间相互嵌套和交互。而平台企业通过自营系统直接传输信息,隔离其他外部机构参与,使得大量交易在监管无法渗透的封闭环境下进行,其风险的积聚和外溢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二)业务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垄断性平台企业具有排他性,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环境。一方面,大型平台企业利用传统金融机构用户粘性低等弱点,采取限制竞争、产品捆绑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从传统金融机构吸引用户流量。另一方面,大型平台企业依靠金融科技和数据优势,将自营产品售价精准降至低于其他信贷或保险机构的售价水平,排除其他传统金融体系内的机构,加剧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挤出效应。平台企业一步步建立起封闭生态,在形成“电子守门人”的地位后,便可提高进入和退出壁垒,封锁金融市场供需渠道,从买卖双方市场攫取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而全国性银行、区域性中小银行等在内的传统金融服务体系,因为缺乏用户场景的构建和数据体系的支撑,加之客户已经对平台经济产生用户粘性,无法在开展传统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与用户建立直接联系。传统银行于是从业务开展前期的客户拓展、账户开立、身份识别等服务,再到业务开展中后期的资格审查、风险评估等核心环节,传统金融服务体系都必须高度依赖于平台经济所积累的信息资源和开发的网络化体系,其自主性和话语权不断被削弱。
(三)弱监管下企业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权益。垄断性平台以庞大的市场规模和精细化服务加剧客户对平台的依赖,客户作为弱势群体只能被动接受价格或规则的变化。如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用户愿意为贷款支付的最高利率或为保险支付的最高保费等金融业务支付水平,从而采取“杀熟”营销策略,以获取高额利润。由于平台定价机制的不透明,即使这种非对称议价和差别化定价方式具有一定的价格歧视,消费者也无法进行举证和维权。
平台企业的数据算法缺失伦理道德。数据算法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人“异化”为简单的数据,存在违背社会公平、道德人性的可能。如在算法自动化决策下,信贷服务具有逆向选择特征,即不具备还款能力的用户有更明显的信贷需求,造成对长尾用户的过度授信,加剧个人过度负债和多头共债的问题。
黑箱效应导致新型金融排斥的风险。平台企业在“黑箱”中实现对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形成数据闭环,不向数据主体和公共部门开放。一旦金融服务更多依赖于私营机构的信息体系,不参与平台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可能就因缺乏信用评分而无法获得金融服务,导致新型的“金融排斥”,破坏普惠金融。
四、平台企业金融活动良性发展的建议
当前,平台企业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目标,集聚金融风险、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严重。在金融业新型格局下,需要加强在法律法制、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等方面的安排,构建更加完善的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一)健全法律法规
重新审视并加快修订已有的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目前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界定掠夺性定价、排他行为、垄断性合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主要针对的是传统单边市场,而对具有双边性质的平台适用性有限。因此,需要根据平台经济的模式特征和发展情况,完善相关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丰富市场垄断规制。
推出相应的竞争法实施细则,为合规经营提供指引。平台经济跨界融合扩张的趋势模糊了不同相关市场之间的边界,这决定了执法部门在依法处理平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时存在难点。因此,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落实已经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实现相关法律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金融领域的竞争秩序。
构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法律基础,打破平台数据垄断。推动信息数据保护相关基础性法律的出台,明确各主体对于相关数据的支配权,构建以政府信用为背书的社会数据体系,实现企业间、政府部门间、企业和政府部门间数据资源的交互流动。将传统金融机构接入数据体系,开放查询和经许可写入的接口,降低传统金融机构对平台经济的依赖。
(二)优化监管体制
结合平台经济模式特征,创新发展监管工具。当前的监管手段和工具已不适用于新型经济模式,无法实现监管的针对性和高效性。因此,应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积极搭建更为先进的监管网络,实现对电商平台经营行为的实时监管,充分保障平台经济参与者的基本权益和数据安全。
加强跨部门协调合作,建立综合监管体制。设立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和规制手段,协同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监管功能,如创建平台评价系统,以协同理念对平台经济进行全方位监管。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防范风险跨境传染。我国应该结合相关经验发挥引领作用,加大跨境监管、司法和执法合作,推动各国形成统一的治理思路,防范监管套利导致的风险跨境传导,提升我国在金融科技、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三)完善信用体系
信用作为一种新的资本组成元素,在平台经济中应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需要注重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保障,推进平台经济企业建立信用平台。
完善平台企业信用数据库,开放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政府应积极收集和录入平台经济企业的信用信息,严格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资信信息与平台经济企业主体的精准对应和实时更新。同时,搭建企业、政府和征信机构的合作平台,通过开放机制公示信用信息,打破信息不对称。
构建社会信用黑名单制度,严格制定失信惩戒机制。在信用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信用黑名单制度,保障合法经营者和守法消费者的权益。积极构建失信惩戒机制,以强制性的机制规范实现对平台经济失信的重拳出击,以此推动平台经济向优质增量供给、供需动态平衡发展。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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