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海霞
摘 要:在现阶段的初中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有了更多的重视,为此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参与状况就成为教师的关注重点。在初中数学的教学当中,借助于合作学习法,学生能更多地参与到课堂当中,可以促进生生交流与师生交流,提升综合教学效率。基于此,本文对初中数学教学中,小组合作学习法的应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初中数学教学;小组合作学习法;研究分析
引言:初中阶段数学学习的难度提升,在理解数学知识以及解答数学题目的过程中,需要应用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结合自我所特有的思维认识方式以及知识基础,达成理解、分析的目的。然而,对当前的初中学生进行观察,就会发现其存在的独立思考能力有着明显的不足。教师需要调整教学策略,应用小组合作学习法,促进学生综合思考能力与独立学习意识的提升。
一、应用合理的方式划分數学合作学习小组
小组学习是初中阶段一种常见的学习方式,在许多情况下教师对小组的划分方式都未能有足够的重视,划分学生小组的方式较为简单。如,根据学生的座位状况划分小组,根据学生的意愿划分合作小组,这些方式对合作学习的效果会产生不利影响[1]。
教师需要根据合作学习的需求,选择多元化的合作学习小组划分方式。例如,在日常的学习中,需要保证每个学习小组中学生的水平较为接近。为此,可以将学生进行学习层次的划分,每个小组中设置一名数学学习水平较高的小组长,负责引导小组的合作学习,同时也要将学习水平较差的学生平均的分配在不同的小组中,采取“以优带弱”的形式,满足不同水平学生的合作学习需求。其次,初中数学教师也要认识到学生存在学习水平分层是一种正常、长期的现象。因此,在总复习阶段,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层次划分合作学习小组,达成在原有基础上巩固知识,逐渐提升学习水平的目的。另外,教师需要考虑到学生的性格因素,合作学习的过程中需要学生进行持续的交流,性格相近的学生在合作中难以实现互补,容易产生矛盾,在发现这种问题时,可以对学生小组进行及时的人员调整,确保合作学习过程的和谐。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参与学生小组
教师需要认识到,初中数学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仅仅依靠学生独立学习的力量,难以解决所有的学习问题。为此,教师需要在学生有需要的情况下,适时地参与到学生小组中,解答学生的问题,或者给予学生思考的引导[2]。
首先,学生可以邀请教师参与小组。如,在合作学习出现问题的过程中,通过课下请教、举手示意的方式,邀请教师解答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学生需要更多地发挥学习主动性,及时总结合作学习中的问题,并且乐于与教师进行主动的交流。其次,在课堂的小组合作交流过程中,教师需要对每个小组的探讨状况进行观察与聆听,确保学生探讨的内容与学习相关,同时也可以主动地参与到学生的探讨中,给予其思考引导。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重视对参与时机的把控,如在学生完整陈述自己的理解之后,对其进行评价指导,同时也要避免直接否定学生的观点或者陈述相关的结果,需要保证学生有着完整的独立思维过程。最后,学生的一部分合作学习是在课下进行的,为了能够了解学生的课下学习状况,教师需要要求每个小组呈交一份学习总结,学习总结中需要说明合作学习的具体时间、探讨的结果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等。教师可以整理学生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问题在班级中进行讲解。
三、在预习与复习中应用小组合作学习
初中数学的学习难度高,知识内容较多,教师需要引导学生完成学习的全过程,重视学习中的预习与复习。
首先,需要应用小组合作学习进行深度的课前预习。小组合作学习中,学生不能对需要预习的内容毫无所知,因此学生要在独立预习的完成之后参与小组合作预习。在独立预习的过程中,学生可以整理出自己的问题,在小组中进行探讨。例如,独立预习中初步学习的数学的公式、概念,然而由于理解不足,无法理解课本中的例题。在这种情况下,小组组长可以对课本中的例题进行简单地讲解。如果存在学习小组探讨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记录,呈交教师。
其次,需要通过小组合作学习进行学习总结与复习。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学生进行独立的课下合作复习或者课堂总结复习。在复习的过程中,需要应用思维导图的形式,对新学习的概念、公式等进行分析,小组组长需综合组员的意见,标注出学习中难度最高的部分,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反复的强化学习[3]。
结束语
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小组合作学习法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教师需要根据不同的学习需求,选择划分学习小组的方式。其次,需要适度地参与到学生小组中去,了解合作学习状况,进行针对性指导。另外,数学预习以及复习中,也可以选择小组合作学习模式,提升预习与复习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霍达.探究初中数学教学的小组合作学习法[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20(06):40.
[2]金萍.小组合作学习法在初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J].亚太教育,2019(12):75.
[3]陈瑞红.初中数学小组合作教学策略探究[J].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19(08):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