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允利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南京 210001)
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全面颠覆。但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新金融,而是金融销售和获取渠道上的创新。业内则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商业银行存款、贷款以及代理结算业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郭品等(2019)认为互联网金融恶化了商业银行的存款结构,抬高了存款的付息成本,相对于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更大;牛华勇等(2015)认为三方支付显著降低了银行代理结算收入;陈孝明等(2019)认为互联网金融在小额信贷领域优势明显,其侵蚀了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份额,导致商业银行客户流失乃至利润降低;牛蕊(2019)认为互联网金融倒逼商业银行不断进行产品和技术革新,促进商业银行效率提升。目前大量研究方法是先基于作者的假设,然后利用计量经济模型,用数学化方式验证假设。但经济学数学化现象比较严重,尚没有从实际业务开展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试图通过对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年报的分析,来解读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包括的产品范畴比较广泛,在实际生活中主要体现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类产品,以微粒贷、借呗为代表的小额贷款类产品,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快捷支付类产品。此外,P2P、众筹均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范畴。鉴于目前P2P已经完成清理退出,众筹尚未形成规模而且也在逐步衰减,所以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理财产品、小额信贷以及第三方支付。
1.互联网理财。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低门槛、高收益和高流动性特点:一元起购,按天计算收益,T+0当天赎回,且收益率高出银行利率数倍,贴合大众理财需求。从购买渠道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多依托于用户规模大、使用频率高、发展成熟的电商平台或互联网平台,这为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大量活跃客户。从互联网特性来看,互联网的长尾效应聚合个人零散资金,通过聚沙为塔实现了规模效益。自余额宝推出以来便受到了民众的追捧,虽然受到每日快速提现额度限制及利率下行的影响,但截止2020年6月末,余额宝规模仍高达1.224万亿元,远高于2020年交通银行个人活期存款余额的均值8115亿元。
2.互联网小额信贷。互联网小额贷款的借款方可以通过大数据计算,核定对借款人的信用额度,借款人不但可以足不出户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而且一般不需要任何资产抵押。互联网小额信贷典型的代表包括微众银行的微粒贷、蚂蚁金服的借呗、京东数科的金条等。由于受到资本金的限制,一般互联网金融贷款的借款方都会通过ABS运作,以提高杠杆率。虽然互联网小额贷款的年化利率一般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但由于借贷便利、不用抵押且相比银行授信准入宽松,所以市场发展迅速。以蚂蚁集团为例,截至2020年6月末,蚂蚁集团促成的消费贷款及小微信贷余额高达2.15万亿元。
3.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联或网联对接而实现交易双方资金划转的网络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主要背景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随着快捷支付的广泛运用,其逐步渗透到各种类型的小额支付中。典型的代表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由于兼备消费和资金划转功能,且第三方支付工具内部之间相互转账免收手续费,其客户规模和资金规模迅速扩大。根据业内估计,2020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预计为249万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代理结算。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的监管。从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来看,存贷的利差和结算手续费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所以本文认为存款、贷款、代理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三个支柱业务。由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资产规模占比高,且相对于股份制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国有大行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更小,所以本文以工、农、中、建四大行为例,试图从存款、贷款、代理结算等三个方面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主营业务的影响。
笔者整理了2012-2020年四大行的年报,其披露的基准利率、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利差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2012-2020年工、农、中、建四大行利率情况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来,四大行净息差呈不断缩小的趋势,虽然存款付息率受基准利率影响呈同步下跌趋势,但无论是绝对值还是比例,其贷款利率跌幅均远大于基准存款利率,也大于存款付息率。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显著提升了居民储蓄(尤其是活期存款)的利率敏感性,从而导致存款成本上升。
随着互联网小额贷款产品的推出,如阿里小贷、微粒贷等,其一方面填补了市场的空白,使小微企业主和普通消费者享受到了普惠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倒逼商业银行推出类似的纯信用线上贷款产品,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融e借等。除了个人信用类贷款以外,四大行也均推出了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例如中国银行的税易贷等。从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贷款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中,以农业银行为例,截至2020年底,个人线上消费贷款余额已突破1000亿元。
互联网金融业务对银行代理结算业务的冲击,一方面体现在小额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体系内划转并留存,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结算手续费费率造成了较大冲击。由于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资金互转不收费,且小额支付应用场景日益普遍,由此倒逼个人账户的银行转账费率下降甚至免费。此外,互联网公司还在试图蚕食银行的对公结算服务,例如支付宝上线“发呗”功能,主打代发工资业务,其在逐步抢占银行对公结算的市场份额。
1.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宝宝类”产品无疑提升了整个社会民众的理财意识,对银行的存款结构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从2012 年6月起,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 倍,随后逐步放开限制。2015 年10 月24 日,央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标志着中国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直观体现为商业银行存款付息率的上升。
2.拓展了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低门槛和便捷性的特征,因此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以蚂蚁集团为例,2019年蚂蚁集团花呗、借呗两项产品服务客户数达到5亿户。
首先是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难度的提升。相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度小、监管手段少,因此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首选渠道。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化、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区域性等特征,从而成为了当前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难点。主要原因是客户身份信息采集和识别难度加大,多主体多平台造成的信息碎片成为反洗钱工作“瓶颈”。虽然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接入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但形势依旧严峻。
其次是居民杠杆率的异常提升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利影响。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12月指出,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各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用户过度消费。过度消费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产品大多不纳入银行征信,导致银行无法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负债规模和违约概率,这将给商业银行造成潜在的信用损失;二是过度消费往往会导致居民杠杆率上升,从而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
第一,商业银行要做好互联网发展背景下的产品创新。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需求开展业务创新。一是要不断完善电子银行渠道,尤其是要将移动互联作为银行渠道拓展的重点方向,对于无须面签的业务,要加速向线上转移;二是要顺应客户需求,在产品设计方面,要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推出能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三是要积极拥抱互联网企业,通过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共同推进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互联网生态建设;四是要做好风险管理手段的创新,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做好互联网产品创新的同时要做好风险防控,以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监管机构要做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工作。一是各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要协同联动,共同做好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参照金融行业的规范标准,结合互联网特点,完善互联网金融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测;二是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监管;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作用,加快民间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有效对接,为互联网授信业务提供信息支撑。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推出加快了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提升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成本。小额信用贷款、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产品的丰富和完善,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碎片化、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且由于发展前期缺乏有效监管,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反洗钱难度的提升、过度授信等。为平衡金融发展与金融稳定,商业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监管机构要协同联动,共同做好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