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之患

2021-07-28 03:34刘强
检察风云 2021年10期
关键词:董某遗失物钱款

刘强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发生虽拾金不昧,却因自身疏忽被恶意第三人冒领的尴尬事,孰是孰非很难一言道尽。

电影《腊月正月》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拾金不昧遇到的尴尬事。故事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爷爷在拾柴路上捡到一个红色的布包,里面有一包钱。爷爷没有起侵吞之心,而在原地等待失主认领,后有一人骑着一辆二八自行车沿路寻物,爷爷询问那人所丢何物,那人迟疑地回答所丢为一包钱,爷爷便断定那人为失主,将布包给了对方。在回家路上,另有一老人倒地痛哭,后才得知真正失主是该老人。作为一名有几十年工作经验的村干部,爷爷内心十分愧疚,向失主家人承诺会找到骗子和所丢钱款。于是开始日复一日走街串巷打听有二八自行车的人。在这过程中,爷爷也经历了家人的不理解、失主的病故、失主家人的纠缠等,但爷爷矢志不渝,没有改变寻找真相的执着精神,体现了一个农民朴素的正义观,也从另一方面反讽了人性的贪欲。经过千辛万苦,爷爷最终找回了钱款,也通过冒领者的忏悔折射出诚信价值所闪现的普世光华。

拾金不昧本是一种美德,但当好人也要有一定的判断力。如果拾得人没有对冒领人作合理审慎的判断,而将拾得物轻易给了冒领人,导致财物无法追回,由此可能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大河报》报道过类似案例。2011年7月28日晚8时许,董某和家人外出散步时,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两捆人民币,约有两万元,还有一张赵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取款证明。董某在捡到钱的地方四处寻找失主。一个中年妇女匆匆忙忙找到董某,说那钱是她刚取出来给丈夫看病的,丈夫心脏病突发正在医院抢救,希望董某能把救命钱还给自己,同时愿意拿出1000元感谢董某。董某见中年妇女十分着急,而且一直在苦苦哀求,于是在没有仔细核实妇女身份的情况下,就把钱给了她,并拒绝了感谢费。后来,真正的失主赵某找到董某,出示了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取款证明复印件,要求董某返还自己丢失的两万元钱。董某此时才发觉被人冒领了。赵某要求董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而董某拒绝赔偿。失主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赔偿自己损失的两万元。

当时我国还适用《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与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内容完全一致。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拾得人对遗失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者被人冒领,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从法理上分析,拾得人和失主之间,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关系,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是基于一种道义上的帮助,所以拾得人所尽的是正常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应该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如果我们参照保管合同中关于保管人的义务,将拾得人的义务比照无偿保管的规则,只有当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时,拾得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失主丢失的塑料袋中有证明身份的身份证,很容易辨明失主身份,但因董某没有认真核实,就草率地把拾得物交与他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如果要求董某因此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不利于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同时也会给社会认知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赵某自己不小心把财物丢失,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董某同意补偿赵某损失2000元。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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