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天台上种大麻“自产自销”

2021-07-28 03:34肖芸
检察风云 2021年10期
关键词:住处徐汇区大麻

肖芸

选题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贩卖、制造毒品罪

2020年5月,警方根据线索,将在上海市某处吸食大麻的王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麻植物26.43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王某到案后交代了他的“上家”:他在一社交软件上看到有人售卖大麻的广告,于是就点进去看了,之后就添加了对方的微信。2020年3月、4月和5月,王某分别向对方购买了三次大麻,并在通过微信聊天购买大麻的时候,用“茶叶”或“菜心”代称大麻,通过分享二维码等方式进行转账。

根据王某的交代,警方顺藤摸瓜,一名广东东莞籍男子陈某浮出了水面。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其东莞的住处被抓获归案,警方当场查获陈某自己精加工处理的大麻植物1026.2克(均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大麻种子590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和植株187株(均检出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陈某对上述毒品等予以了指认。

原来,陈某出于牟利的心态,在网上购买了大麻种子,在广东东莞自家住处的天台上,培育和种植大麻种子,待大麻植株开花成熟后,将植物叶茎和花蕊晒干加工,之后通过網络贩卖给他人吸食。自2020年初,陈某将大麻卖给王某,每次价格2000—3000元,王某付款后,陈某将毒品通过快递方式寄送至王某在上海的住处。

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主讲检察官徐家鹏点评

当前,制造、贩卖大麻案件时有发生,将大麻藏匿于快递中进行贩卖,并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完成交易,使此类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和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检察官在此提示,大麻属于毒品,任何制造、贩卖毒品大麻的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碰法律底线,最终只能自食毒果。

(徐家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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