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健康标准体系现状分析及建议

2021-07-28 01:36:50李文捷朱秋鸿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21年12期
关键词:卫生标准职业病限值

李文捷 朱秋鸿

职业健康标准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实施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不仅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也是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抓手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建设健康中国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宏观战略背景下,随着全球化、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职业健康作为全面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用工制度多样性、作业方式复杂性,新的职业健康问题不断出现[1],暴露出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标准体系存在的不足及面对的挑战。本文对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职业健康标准进行分析,剖析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标准体系,为我国职业健康标准体系的调整和完善提供基础,为制定职业健康标准“十四五”规划及中长期远景规划提供参考。

1 中国职业健康标准历史沿革

1.1 职业卫生标准

20世纪80年代以前,《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我国唯一与职业卫生有关的标准,包括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和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要求。早在1950年,当时的东北人民政府卫生部翻译出版了《工厂设计卫生条例》(苏联国家标准ГОСТ 1324-47),包含53项“作业场之作业带的空气中有毒的气体、蒸汽及灰尘的最大容许浓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于1956年3月20日批准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是我国自行研制的第一部职业卫生标准。其附录中列出了53项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该标准于1962年和197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TJ 36-79)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扩充至120项。TJ36-79作为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先行标准,影响广泛,在职业卫生现场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要求,在我国形成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基本理念,使职业病防治的第一级预防原则得到了落实,职业病发病得到了明显的遏制[2]。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陆续制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等一批国家标准(GB)、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及生物材料检测方法等一系列卫生行业标准(WS)。职业健康标准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和职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02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职业健康标准开始以GBZ为编号进行发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职业健康标准的需求逐渐凸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学术活动也越来越关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职业卫生名词术语》等基础标准,以及职业卫生评价、管理、防护效果等标准的研制取得重大进展,1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陆续颁布实施。TJ 36-79中职业接触限值以外的内容修订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并于2010年最终修订为GBZ 1-2010[3]。其中的职业接触限值部分纳入《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并于2007年修订又分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4],GBZ 2.1随后再次修订并于2019年正式发布[5]。

与此同时,随着机构改革的调整,2003年起,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至安监部门。为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现场监管工作,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6年成立,原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更名为防尘防毒分标委会[6],陆续制定并发布了71项与职业卫生工作相关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主要内容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防护等。

1.2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覆盖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中国成立前,职业病诊断标准几乎是空白。20世纪50年代中期,尘肺病发病人数急剧上升,为及早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病人,从60年代初开始陆续制定和发布了一批职业病诊断标准。1963年我国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布了第一个职业病诊断标准《矽肺、石棉肺的X线诊断》,开启了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先河;其后,通过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1965年卫生部又颁布了铅中毒、汞中毒、苯中毒、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和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草案);1967年粮食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急性中毒和溴甲烷中毒诊断治疗草案;1974年卫生部对1965年颁布的铅中毒、汞中毒、苯中毒和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进行了修订,改成铅中毒、汞中毒、苯中毒和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并首次颁布了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和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7]。

20世纪80年代以来,职业病诊断标准逐步与职业病分类目录相适应。在总结急性职业中毒的特点和一般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10条各器官系统急性中毒损伤诊断的一般原则,为新化学品急性职业中毒诊断提供了依据[8]。到1997年底,颁布了74项职业病诊断标准。

2002年、2013年《职业病分类目录》分别进行了修订,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目前,《职业病分类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全部有对应的诊断标准。

2 职业健康标准体系

2.1 总体现状

伴随着社会发展、标委会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历程[9-12],在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曾分别以国家标准(GB)、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卫生行业标准(WS)和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等多种形式发布实施,并由不同部门管理和发布。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整合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结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调整,经过机构调整与整合,2019年6月,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成立,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机构改革的职能调整,负责的标准范围目前包括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职业防护、健康危害控制相关标准,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等标准。目前职业健康标委会包括三个专业组:工程防护组、监测与评估组和职业病诊断组[13]。202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文,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71项职业健康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划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归口管理,并对其标准编号进行了调整[14]。目前涉及职业健康内容的标准归口已得到统一,职业健康标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近年来,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不断推进标准复审和清理工作。于2016年和2020年开展标准复审并淘汰26项老化落后标准[15-16];经过标准制修订计划清理,往年逾期的标准制修订项目陆续颁布实施。

2.2 职业健康标准体系框架

目前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标准体系包括三组标准,即工程防护类、监测与评估类和职业病诊断类标准,现行标准共504项,职业健康标准体系框架构建思路如图1,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标准数量统计情况见表1。

表1 职业健康标准分类统计表

图1 职业健康标准体系框架构建思路

2.3 职业健康标准性质

目前的职业健康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其中均包含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GBZ/T)共计383项、占76%,卫生行业标准(WS、WS/T)共121项、占24%。按照强制性与推荐性区分,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共139项、占28%,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共365项、占72%。三类标准不同性质的标准数量详见表2。

表2 各类职业健康标准的标准性质统计

2.4 职业健康标准标龄跨度较大

现行的职业健康标准共504项。职业健康标委会历年来积极推进重要标准的标准制修订,定期开展标准复审对老旧标准进行淘汰,由于标准体量庞大,标准更新不及时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图2可以看出,在标委会积极推动标准的制修订、清理和复审的情况下,虽然随着标龄的增长标准数量存在下降的趋势,但标龄5年以上的标准仍占60%以上,标龄10年以上的标准仍占标准总数量的约40%。

图2 现行有效职业健康标准标龄情况统计

3 职业健康标准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 我国职业健康标准体系结构仍然存在不完善、不合理的情况

从各类标准的数量上看,监测与评估类标准占59.9%,职业病诊断标准占26.0%,工程防护标准占14.1%。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调整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和任务繁重,同时,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相关的标准需求极为迫切,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标准的研制工作,以满足职业卫生现场监督监管的工作需要。

虽然我国现行有效的职业健康标准总数达504项之多,但事实上综合性、前瞻性标准数量缺口较大,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建议建立并完善按因素的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范、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标准;加快各类基础标准、职业接触限值、生物限值和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加快研制职业性慢性中毒诊断标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标准体系。

3.2 标准老旧亟待解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职业健康和相关学科的发展,老旧标准与健康中国战略要求、技术创新、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基层工作的需求存在脱节现象,也给标准使用单位造成了困惑。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中的诊断分级指标、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及生物材料检测方法的仪器设备和质控要求等已存在与现行实际工作不符的情况;2013年底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除了新增的18种职业病,还对部分法定职业病名称进行了修改,直接涉及到相应职业病诊断标准适用范围的变化,现行部分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法定职业病目录不一致,导致某工种或某行业所致职业病无法按照现行标准诊断,从而产生医疗纠纷[17]。

按照目前管理部门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要求和进程,职业健康标准大体量的更新和修订难以为继,建议建立长效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专项支持统一解决,保证标准的及时更新,满足职业健康事业发展需求。

3.3 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有待加强

职业健康标准是职业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通过本次研究还发现,由于标准归口调整,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标准中存在较多内容交叉、重复、不协调的问题;有部分标准虽制定了职业接触限值但无配套方法,或有方法标准但无接触限值标准,在某些行业有实际需求但目前无相应的方法和限值,给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部门的工作造成不便,也令企业管理者产生困惑;同时现行职业健康标准存在GBZ和WS两种编号的标准,其中GBZ编号性质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WS编号性质为卫生行业标准,两种编号性质不同,存在不同的法律效力。

建议标准管理部门与职业卫生标委会尽快研究相应方案,尽快完成职业健康标准编号性质的统一;并尽快开展标准之间相互配套、相互协调等方面的研究,确定急需制定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对标准内容进行梳理及整合,以免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标准使用的困惑和混淆。

3.4 职业健康标准研制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

分析我国目前职业健康标准工作,其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有:(1)标准基础研究滞后,研究成果与制标相分离。(2)部分标准定位不够清晰。(3)国家层面的标准工作激励机制有待加强,标准工作保障机制有待完善。(4)标准研制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应组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支专业、精干、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化工作队伍;加强职业健康标准研究和支持力度,为国家层面的标准工作激励机制提供决策依据;强化标准前期研究及成果转化;关注新兴行业、新型职业对职业健康标准的需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选择标准工作参与度高、实施贯彻到位的用人单位,推进标准工作示范基地建设。

4 结语

我国职业健康标准体系经过60余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但仍在新业态、新形势下,仍面临巨大挑战,应根据经济技术发展和机构职能调整要求,在已有的国家职业健康标准体系基础上,对国家职业健康标准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和优化,指导职业健康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和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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