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孝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增加至39.2 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高达38.6%①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 年),载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官网,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104/t20210423_374626.htm。当然,关于这一测算的准确性还存在较大争议,但其反映了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基本态势,具有一定参考性。。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数字经济逆流而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②2020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名义增速为9.7%,比同期GDP 名义增速高出约6.7 个百分点。数据来源同上注。充分突显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我国将发展数字经济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③近年来,中央层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国家数字经济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等。《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作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然而,数字经济发展中也涌现了很多不利因素,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平台企业实施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引发了广泛的反垄断关切。以欧美调查谷歌、苹果,我国调查阿里巴巴、腾讯、美团等为代表,全球已掀起加强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浪潮。④See Natascha Just,Governing Online Platforms:Competition Policy in times of Platformization,Telecommunication Policy(5)2018.
平台经济⑤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之间并非等价或包含关系,但随着数字平台向各个领域不断渗透,平台经济已成为数字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本文不对两者进行区分,而是混同使用。与传统经济存在显著差异,这使得反垄断规制面临大量新问题和新挑战。由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较为复杂,每次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调查都引发了大量争议。对《竞争法》进行针对性修订,成为学术界和执法机构的基本共识。⑥See Lina M.Khan,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Yale Law Journal(3)2017;Tom Wheeler,Phil Verveer,Gene Kimmelman,New Digital Realities;New Oversight solutions in the U.S.:The Case for a Digital Platform Agency and a New Approach to Regulatory oversight,Discussion Paper(August 2020),https://shorensteincenter.org/new-digital-realities-tom-wheeler-phil-verveer-gene-kimmelman/.在此背景下,2021 年2 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全球第一部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的系统性官方指南,《指南》明确和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则,将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合理开展反垄断规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障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必要、及时补充。
与传统企业相比,平台企业的发展壮大更加依赖于横向并购⑦并购是指兼并和收购,相似的概念还有合并、经营者集中等,但不同概念之间略有差异。方便起见,本文统一使用“并购”这一概念。。同时,频繁的横向并购是平台经济各个细分产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而在实践中,横向并购既是平台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并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在位平台企业直接或间接排除潜在竞争对手的有效策略。除反映主导平台企业的垄断风险外,阿里巴巴“二选一”案⑧2021 年4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其182.28 亿元罚款。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 号),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2021 年4 月,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4/t20210409_327698.html。也凸显了关注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竞争效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横向并购是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的重要关切点,也是决定反垄断成效的关键环节。除明确申报标准、打破平台企业“申报漏洞”外⑨由于原有申报标准不适用,进行横向并购的平台企业基本不会主动申报。根据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在2008 年以来主动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例中,涉及平台企业的仅有“沃尔玛收购一号店”一案。2021年3 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就涉及百度、腾讯、滴滴等平台企业。,《指南》提出了评估横向并购竞争效应和福利效应的几类主要考量因素,为加强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规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平台本身以及平台两边用户的不同,都会使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及其影响极具差异性和复杂性。在面临实际案例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会陷入“两难”困境,⑩参见熊鸿儒:《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规制的主要挑战与国际经验》,载《经济纵横》2019 年第7 期。且这种局面将随着平台模式向研发、生产、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深度渗透更加严峻。在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背景下,要真正破解困境、提升反垄断规制效能,必须在《指南》的基础上深化相关理论研究,进一步加深对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的认识和理解,为反垄断规制实践提供更全面的支撑。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本文重点考察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规制中的争议和难点,并结合实际系统探讨妥善应对的思路与对策。
平台企业在商业模式、定价策略、运营机制等方面区别于传统企业,其横向并购也相应呈现出不同特征,而这正是反垄断规制出现争议的重要源头。为此,本部分首先讨论和归纳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的主要特征。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平台模式从消费向研发、生产制造、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渗透,平台化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特征和发展趋势。⑪参见张顺、费威、佟烁:《数字经济平台的有效治理机制——以跨境电商平台监管为例》,载《商业研究》2020 年第4 期。相应地,双边或多边平台⑫方便起见,本文将双边平台和多边平台统称为双边平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中介,承担着提供实体或虚拟交易场所、协调用户需求、内部化交叉网络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等多重功能⑬See David S.Evans,Some Empirical Aspect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Industrie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3)2003;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3)2006;Jean-Charles Rochet,Jean Tirole,Two-Sided Markets:A Progress Report,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3)2006.。平台企业是双边平台的建设与运营主体,也即《指南》中定义的“平台经营者”,而与平台企业或双边平台对应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
按照连接性质、平台功能、开放程度等不同标准,可以将双边平台分为多种类型。⑭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f Regulation(2)2003.但是,各类双边平台具有共同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一是交叉网络外部性,即平台两边用户的需求或行为之间存在间接网络外部性;二是双边需求互补性,即平台两边用户对平台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具有互补等依存关系,这意味着平台企业必然属于多产品企业;三是价格结构非中性,即除价格总水平外,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量会随着价格结构或平台两边用户相对价格水平的变动而发生变化。⑮See Lapo Filistrucchi,Damien Geradin,Eric van Damme,Identifying Two-Sided Markets,World Competition:Law and Economics Review(1)2013;傅联英、骆品亮:《双边市场的定性判断与定量识别:一个综述》,载《产业经济评论》2013 年第2 期;王小芳、纪汉霖:《双边市场的识别与界定:争论及最新进展》,载《产业经济评论》2013 年第3 期。
双边平台的核心作用,是内部化不同用户群体之间存在或相互施加的外部性,也即解决科斯定理失灵。⑯See Jean-Charles Rochet,Jean Tirole,Platform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4)2003.而在交叉网络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下,要想实现双边平台的可持续运营,平台企业必须解决好若干关键问题:一是培育新兴市场。当市场尚未成熟或平台未被接受时,两边用户都不会大规模地自发加入平台。平台企业需要通过免费使用、补贴、回扣等多重方式,来培养用户的消费或使用习惯,从而引导两边用户都聚集到平台上⑰See Melissa A.Schilling,Technology Success and Failure in Winner-Take-All Markets:The Impact of Learning Orientation,Timing,and Network Externalities,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2002;Thomas R.Eisenmann,Geoffrey Parker,Marshall W.Van Alstyne,Strategies for Two-Sided Markets,Harvard Business Review(10)2006.。二是协调用户行为。两边用户加入平台的意愿强弱不同,其对平台和另一边用户的价值也存在差异。平台企业必须采取“一边免费、另一边收费”等差异化策略,以协调好两边用户的利益,从而解决好“鸡蛋相生问题”⑱See Bernard Caillaud,Bruno Jullien,Chicken&egg:competition among intermediation service providers,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2003.。三是突破临界规模。在边际成本较小甚至近似于零的情况下,平台企业的利润主要是平台上用户数量或两边用户交易量的函数。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平台企业才有可能收回前期固定成本并实现盈利。⑲See David S.Evans,Richard Schmalensee,Failure to launch:Critical mass in platform businesse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4)2010;Thomas D.Jeitschko,Mark J.Tremblay,Platform Competition with Endogenous Homing,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3)2015.也就是说,突破用户或交易量的临界规模是平台企业的基本目标。
用户数量或交易量的规模,是影响平台企业盈利性的关键因素。因此,相比于传统企业,平台企业的横向并购更加普遍。例如,2001 年至2020 年间,谷歌共实施了256 起并购,平均每年约12.8 起。⑳See U.S.Hous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 Majority Staff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7 October 2020),https://judiciary.house.gov/uploadedfiles/competition_in_digital_-markets.pdf.同时,双边平台的基本性质也使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具有两大紧密关联的突出特征:
第一,并购类型多样化。双边平台连接着两组用户,平台以及两边用户的不同都会导致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平台间的竞争关系强弱,可以将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分为同质性、异质性、互补性三种。其中,同质性并购是指平台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平台两边的用户均同质;异质性并购是指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平台两边用户的特征或偏好等存在明显差异;互补性并购是指两个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互补,或者平台连接的用户互补。在平台经济中,同质性并购较为少见,平台企业的横向并购主要属于异质性并购和互补性并购。同时,与同质性并购的作用主要在于快速扩大平台规模不同,异质性并购和互补性并购还具有提升平台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增强用户粘性、提高平台盈利性等多重作用。值得强调的是,通过异质性并购或互补性并购,平台企业可以实现快速跨界经营。例如,经过一系列横向并购,阿里巴巴和腾讯的经营领域均覆盖到了数字经济特别是数字服务业的方方面面。
第二,并购动机多元化。平台企业在商业模式、服务对象、盈利方式等多个方面不同于传统企业,这也导致其并购动机更加多元化。临界规模直接关系双边平台的存续,因而扩大平台规模、增强可得规模效应是平台企业实施横向并购的首要动机。此外,平台企业的并购动机大致包括如下几种:一是拓展平台业务领域、增强稳定盈利能力。例如,阿里巴巴通过对高德地图、饿了么、菜鸟驿站等实施并购,最终建立起覆盖数字服务业大多数领域的平台生态体系,显著提升了自身盈利水平。二是获取关键要素、提升平台竞争力。相比于独自投资和建设的长期性,横向并购能让平台企业在短期内获得人才、用户、数据、技术等关键要素,从而实现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快速飞跃。对于初创企业或落后企业来说,横向并购更是追赶在位平台企业的最佳策略。三是弱化市场竞争。例如,在并购快的、优步中国等竞争对手后,滴滴无需通过大量的补贴、免费等方式来争夺用户,这有助于增加其实际利润。四是消除潜在竞争。与传统经济相比,平台经济中的“破坏性创新”更加突出,即产品、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者很有可能迅速替代在位平台企业。因此,在位平台企业有动力并购即将或已经成功的创新者,以消除潜在竞争者或新生竞争者,也即“猎杀式并购”21Colleen Cunningham 等人以生物制药业为例,最先提出了“猎杀式并购”(killer acquisitions)这一概念,即在位企业通过并购来阻碍潜在的创新项目和未来竞争。See Colleen Cunningham,Florian Ederer,Song Ma,Killer Acquisition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3)2021.。
横向并购既可能是市场激烈竞争的自然结果,也可能是企业旨在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策略行为,且平台企业的并购动机更加复杂多样。因此,必须对具有反竞争效应或负面社会福利效应的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实施反垄断规制。但是,双边平台存在多重特殊性,使得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反垄断规制存在较大争议。
在传统经济中,企业的市场势力通常与其市场份额成正比,且市场势力较强的企业往往有滥用市场势力的内在激励。然而,这一关系在平台经济中并不必然成立。一方面,平台经济天然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强弱,是决定用户加入意愿和平台生存能力的关键因素,这使得平台经济具有“赢者通吃”“市场倾斜”等典型特征。达不到临界规模的平台企业要么破产出局,要么被其他企业并购。因此,一个稳定或成熟的平台经济细分行业一般只能容纳少数几家平台企业共存22See Thomas R.Eisenmann,Geoffrey Parker,Marshall W.Van Alstyne,Strategies for Two-Sided Markets,Harvard Business Review(10)2006;Mingchun Sun,Tse Edison,When does the winner take all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1)2007.。即使不考虑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在位平台企业也通常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这一定程度上是用户“用脚投票”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较高的市场份额并不必然赋予平台企业可以有效利用的市场势力。平台经济中用户多属非常常见,市场份额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能够从中获得竞争优势。同时,与传统企业不同,平台企业受到的竞争约束更加复杂,这使得其无法兑现市场势力。即使是在完全垄断的情形中,平台企业也不能任意实施提高价格等行为,否则用户可以通过直接交易或交互、选择第三方中介等方式逃离平台。只有在排他性地拥有某种竞争性瓶颈时,网络外部性才能确保企业的较高市场份额衍生出可以利用的市场势力。23See Margit A.Vanberg,Network Externalities and Interconnection Incentives,ZEW Discussion Paper No.05-80(6 December 2005),https://ssrn.com/abstract=862124.
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棋不定”的主要原因。平台企业横向并购通常会显著提高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份额必然引发反垄断关切。同时,从过去的微软通过捆绑来打击网景等竞争对手,到近期阿里巴巴、美团等实施“二选一”条款,大量事实充分反映了平台企业一家独大的危害。但是,反垄断规制的对象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高度集中是平台经济发展成熟的必然趋势,且较高的市场份额并不等于较强的市场势力。这意味着不能仅仅因为市场集中度上升而制止或阻碍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当考虑到更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等因素时更是如此。
横向并购能够扩大并购企业的成本、技术等优势,因而具有提高进入壁垒的作用。同时,主导企业可以通过策略性行为来封锁市场或人为设置进入壁垒,以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24See Joe S.Bain,Barriers to New Compet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6;Richard J.Gilbert,Mobility Barriers and the Value of Incumbency,in Richard Schmalensee,Robert D.Willig,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Vol.1),North-Holland Press,1989,pp.475-535.因此,《反垄断法》将横向并购列为反垄断规制的主要关注点之一。但是在平台经济领域,关于横向并购是否引致进入壁垒提升、主导平台企业能否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等问题,目前还存在不一致的观点。
一方面,双边平台的特殊性能够保障平台经济领域的进入自由。首先,即使在位平台企业占据了所有用户,潜在进入者也可以通过“分而治之、各个击破”策略实现成功进入25同前注⑱。。进入者可以先通过免费使用、补贴等方式锁定一边用户,进而借助交叉网络外部性来吸引另一边的用户加入平台。在培育市场的过程中,进入者可以设定与在位者相反的价格结构,以此吸引已经加入其它平台的用户。京东商城快速成长为能与天猫商城相提并论的网络购物平台,就是这一策略行之有效的典型例证,其关键是京东在自营过程中培育了规模较大的忠实消费者。其次,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具有高度的动态创新特征,这使得主导平台企业无法形成对市场进入的有效阻碍。相比于传统经济,平台经济的竞争维度更加多元化,其结果是创新更加频繁且发生在技术、产品、服务、算法、定价机制、商业模式等各个方面。同时,数字技术以及网络外部性、低边际成本等因素能够快速放大创新者的优势,为其进入市场奠定有利基础。只要进入者的优势足够大,在位者的规模优势或网络外部性优势就不足以构成有效的进入壁垒,网络购物领域拼多多的成功是典型代表。即使在位者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且实行严格的技术封锁,进入者也可以通过平台包络的方式进入市场。26所谓平台包络,是指进入者的产品或服务包含在位者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功能,从而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实现进入。也就是说,进入者捆绑目标市场中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以此实现用户间的共享关系,有效降低用户的转移成本、提升加入积极性。See Thomas R.Eisenmann,Geoffrey Parker,Marshall Van Alstyne,Platform envelopment,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12)2011.最后,用户多属可以有效降低市场进入难度。由于机会成本、学习成本很低,双边平台的一边或两边用户可以选择多属,即同时加入多个平台。这时,即使在并购后所有用户均加入到一个平台,新进入企业也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吸引用户的加入,并通过市场培育来逐步突破临界规模。也就是说,用户多属可以较好地消除平台不兼容的负面影响。27See Estelle Cantillon,Pai-Ling Yin,Competition between Exchanges:Lessons from the Battle of the Bund,Working Paper(12 June 2008),https://users.nber.org/~confer/2009/MDs09/cantillon.pdf.
另一方面,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提高进入壁垒。首先,横向并购或较高市场份额使得在位者具有显著竞争优势,这将显著加大潜在进入者的进入难度与成本。庞大的用户基础能够增强交叉网络外部性,从而扩大在位者的盈利空间。28See Jacques Cremer,Yves-Alexandre de Montjoye,Heike Schweitzer,Competition Policy for the Digital Era:Final report,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18 December 2019),https://www.competitionpolicyin-ternational.com/competition-policy-for-the-digital-era/#.同时,用户基础、数据积累等使得在位者在创新产品或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发展新用户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这将进一步加剧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劣势。其次,横向并购将增加用户的转移成本,从而削弱用户对新进入平台的选择意愿。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会使得用户产生路径依赖29See Nicholas Economides,Public Policy in Network Industries,in Paolo Buccirossi,Handbook of Antitrust Economics,The MIT Press,2008,pp.469-518.,并引致一定的转移成本30See Huseyin Tanriverdi,Chi-Hyon Lee,Within-Industry Diversifica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 in the Presence of Network Externalities:Evidence from the Software Industry,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2008;Alex Gold,Christiaan Hogendorn,Tipping in Two-Sided Markets with Asymmetric Platforms,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 50(2016).,而横向并购会产生正向推动作用。受此影响,即使潜在进入者在产品性能、服务效能等方面具备优势,但用户在权衡利弊后也很可能选择不加入。31See Tiago Sousa Prado,Assessing the Market Power of Digital Platforms,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22 March 2021),https://ssrn.com/abstract=3747793.再次,主导平台企业可以通过经营策略来封锁市场,进而阻碍市场进入。由于成本或效率优势以及相应的用户路径依赖,主导平台企业可以采取策略行为来封锁市场,或者削弱潜在进入者的进入激励。32See David S.Evans,Richard Schmalensee,Failure to launch:Critical mass in platform businesse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4)2010;Imke Reimers,Joel Waldfogel,Throwing the Books at Them:Amazon’s Puzzling Long Run Pricing Strategy,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4)83.例如,在位者可以通过独家交易等方式使得大买家、关键供应商从多属转为单属,从而使得进入者难以获得可观利润。同时,在位者拒绝互联互通也会提高市场进入难度。最后,专利制度、文化差异性等经济社会因素可能形成平台经济领域的进入壁垒。例如,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作为关键专利所有者的在位者可以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并阻止市场进入。33See Joshua S.Gans,Scott Stern,Is there A Market for Ideas?,Industrial and Corporate Change(3)2010;Andrei Hagiu,David Yoffie,Intermediaries for the IP market,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 12-023(12 October 2011),https://hbswk.hbs.edu/item/intermediaries-for-the-ip-market.
从现实情况来看,两种观点都有相对应的事实支撑:一方面,平台经济领域的新企业进入非常频繁,且具有创新成果的进入者往往会给在位者施加极大冲击。特别是,在已经形成寡头垄断格局的细分行业中,市场进入同样较为充分。例如,2016 年滴滴并购优步中国后,其市场占有率一度高达95%。但截至2020 年底,全国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再次增加到了214 家。34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发布2020 年12 月份网约车行业数据》,载《中国交通新闻网》2021 年1 月11 日,https://www.mot.gov.cn/jiaotongyaowen/202101/t20210111_3513772.html。同样,正如阿里巴巴“二选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示,从平台服务收入和平台商品交易额两个口径计算,2015 至2019 年期间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均呈下降趋势,降幅分别为14.9%、14.38%3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 号)第9 页。,这说明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市场的新竞争者实现了有效进入。另一方面,大量的新进入者最终都难以存活,且搜索引擎、操作系统等部分领域很少有新进入者。平台经济领域的进入壁垒受更多因素的影响,这提高了分析横向并购潜在影响的难度。
横向兼并既可能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社会福利,也可能通过规模经济等产生效率收益,并进而增进社会福利。对横向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必须充分考虑并购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当效率收益大于社会福利的受损程度时,同意企业的并购申请无疑是社会最优的。但是,双边平台以及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的特殊性,使得效率收益与社会福利之间的比较非常复杂,且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
平台经济具有典型的网络外部性,且双边平台的主要作用在于将用户之间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内部化,并转化为用户可以实际获得的收益。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使得市场份额更加集中,由此能够产生更大的网络外部性和社会净福利。同时,横向并购能够减少平台企业之间的过度或低效竞争36See Bruno Jullien,Competition in Multi-Sided Markets:Divide and Conquer,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Microeconomics(4)2011;Robin S.Lee,Competing Platforms,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3)2014.,并且有助于降低和节省经营成本37See Przemyslaw Jeziorski,Estimation of cost efficiencies from mergers:application to US radio,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4)2014.、提高服务效率38See Ettore Damiano,Hao Li,Competing Matchmaking,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4)2008.、提高平台企业规制效率39See Hanna Halaburda,Yaron Yehezkel,Platform Competition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Microeconomics(3)2013.。也就是说,在平台经济中,垄断可能比竞争更为可取。值得强调的是,横向并购可能会损害一边用户的福利,但却会增进另一边用户的福利,最终带来社会总福利的提升。40See Volker Nocke,Martin Peitz,Konrad Stahl,Platform Ownership,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6)2007.然而,现实情况是在位平台企业依托自身优势地位,实施了很多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对社会福利产生了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例如,在收购优步中国后,滴滴不断调整定价体系,使得乘客和司机获得的收益越来越少,这是其他网约车平台得以进入的内在基础。在外卖、第三方支付、在线旅游、社区团购等领域,平台企业的一些行为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平台企业从横向并购中获得更强且能够使用的市场势力,则横向并购的中长期负面影响可能远远大于短期内的效率收益。因此,社会各界对于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的担忧从未停止。由于效率收益和社会福利之间的权衡难有定论,在面对滴滴并购优步中国等引发强烈反垄断关切的重大案例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难以决断。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当前国际竞争的主要角逐点。创新活动高度活跃,正是平台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础,也是新进入者或落后在位者赶超主导企业的凭仗。创新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而且会通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多样性等维度作用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因此,平台企业横向并购是否会阻碍创新是反垄断规制的重点,但这一问题同样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双边平台的特殊性有效保障了创新的空间和可行性。在平台经济中,技术、产品、服务、定价结构、商业模式等都可以成为潜在创新点,且数字技术能够快速放大创新收益,从而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创新激励。特别地,由于“赢者通吃”、产品或服务快速迭代、用户多属等特征,平台企业之间会围绕市场主导地位展开熊彼特式竞争,这意味着横向并购本身并不足以阻碍创新41See Nicholas Economides,Public Policy in Network Industries,in Paolo Buccirossi,Handbook of Antitrust Economics,The MIT Press,2008,pp.469-518;David S.Evans,Richard Schmalensee,The Antitrust Analysi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Businesses,NBER Working Paper No.18783(February 2013),https://www.nber.org/papers/-w18783.。另一方面,横向并购及其引致的市场高度集中又可能从多个方面损害市场主体的创新激励。首先,市场集中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市场进入的资金和技术门槛,这会削弱进入者的创新能力和动力。42See E.Glen Weyl,Alexander White,Let the Right“One”Win:Policy Lessons from the New Economics of Platforms,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2)2014.其次,交叉网络外部性、规模收益等的增强可能降低主导平台企业自身以及平台一边用户的创新激励。例如,平台企业与市场一边用户之间的独家交易能够保证后者的收益,这会直接削弱后者的创新激励。43See Paul Belleflamme,Martin Peitz,Platform Competition and Seller Investment Incentives,European Economic Review(8)2010;Geoffrey Parker,Marshall W.Van Alstyne,Innovation,Openness&Platform Control,Working Paper(8 May 2019),https://ssrn.com/abstract=1079712.最后,主导平台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已成为市场创新的突出障碍。谷歌、Facebook、腾讯、阿里巴巴等主导平台企业大量并购初创企业,这增加了创新和市场进入的风险,进而削弱了进入者的创新激励。44See Stigler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y and the State,Stigler Committee on Digital Platforms:Final Report 2019,https://www.publicknowledge.org/wp-content/uploads/2019/09/Stigler-Committee-on-Digital-Platfo-rms-Final-Report.pdf.同时,由于可以通过并购初创企业来快速获得创新成果,主导平台企业的自主创新激励也可能大幅弱化。45See Cristina Caffarra,Gregory Crawford,Tommaso Valletti,“How tech rolls”:Potential competition and‘reverse’killer acquisitions,VoxEU CEPR(11 May 2020),https://voxeu.org/content/how-tech-rolls-potential-competition-and-reverse-killer-acquisitions.正因为此,《指南》中特别强调考虑“对初创企业、新兴平台的收购是否会影响创新”。
双边平台和平台企业的特殊性所引致的上述争议,使得针对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的反垄断规制通常难以进行。《指南》虽然提出了方向性指引,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仍然会面临很多困难,突出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
企业并购、市场集中等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过度集中或者垄断会阻碍市场竞争。同时,过度竞争会降低经济效率、损害社会福利。因此,政府既要适当地鼓励企业并购,也要加强反垄断执法46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同时提及:“鼓励技术创新和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也就是说,反垄断规制本身是多重目标相互权衡的结果。如前所述,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对于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并不明确,这必然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立场选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反垄断规制的强度。《指南》强调,《反垄断法》旨在制止平台企业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并购。由于赢者通吃、市场倾斜、临界规模等特征,大多数的平台企业横向并购都可能有嫌疑,这意味着反垄断规制强度至关重要。一方面,严格的反垄断规制涉及面过广,容易引致更大的市场扭曲和福利损失。在平台经济领域,平台企业之间为扩大平台规模相互竞争,竞争加剧后必然引发横向并购和市场份额高度集中。同时,是否实行或接受横向并购,是平台企业权衡利弊后的自发选择。实施严格的反垄断规制可能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扰乱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与生产生活组织秩序,并引起社会福利的不合理再分配。例如,被主导平台企业并购是新兴平台或弱小平台实现价值的重要渠道。如果这一渠道因为严格的反垄断规制而丧失,它们很可能因为达不到临界规模而无奈破产,其初始投资就会成为无用资产。另外,平台企业横向并购较为复杂,这必然加大反垄断规制的实施成本,使得规制的成本大于潜在收益。另一方面,如果反垄断规制过于宽松,则中长期我们将面临大量的垄断隐患。事实上,平台经济领域很少存在完全垄断,更加普遍的情形是多家差异化明显的平台企业之间相互竞争。47See David S.Evans,Richard Schmalensee,The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of Markets with Two-Sided Platforms,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1)2007.此时,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很可能不会触发宽松的反垄断规制。但是,这些短期内看似无害的横向并购在中长期却可能是有害的。除联合经营、由关联企业实施并购等较为隐蔽的情形外,平台企业跨界经营是影响深远的潜在危害。依托用户基础、市场地位等,平台企业可以快速渗透到其他相关和不相关的领域,最终形成市场控制力非常强的巨无霸。例如,阿里巴巴、京东等平台企业横跨线上和线下,其话语权提升对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形成了巨大冲击。
二是反垄断规制的目标。正如《指南》第1 条所说,反垄断规制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规制中,这些目标往往难以兼容。双边平台连接着两边或多边用户,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可能会在损害部分用户利益的同时,给其他用户带来更多的福利,并且实现更大的社会总福利。例如,滴滴并购优步中国后,乘客支付的价格水平提高,但司机可以相对更低的成本获得更有效率的服务;饿了么并购百度外卖后,消费者、外卖员获得的补贴明显减少,但平台、餐馆可以获得十分可观的广告等成本节省和效率提升。也就是说,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可能引发社会总福利在不同用户之间的再分配,这意味着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目标难以兼顾。在创新日益重要的新形势下,反垄断规制同样要在加快创新和制止垄断行为之间进行权衡。虽然并购初创企业存在多重竞争隐忧48See Chris Pike,Start-ups,Killer Acquisitions and Merger Control,OECD Competition Papers(5 June 2020),https://ssrn.com/abstract=3 597964;方翔:《数字市场初创企业并购的竞争隐忧与应对方略》,载《法治研究》2021 年第2 期。,但这是落后平台企业快速实现技术赶超的最佳策略。例如,在应用软件(如EDA、CAD、MATLAB)、操作系统等领域,我国企业远远落后于全球主导企业。在产品和服务快速迭代的平台经济中,如果仅仅依靠自主投资、自力更生,则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只会越来越大。相反,通过并购具有差异性或互补性关联的竞争对手,平台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完成技术追赶甚至超越的过程。实际上,Synopsys、Cadence、Mentor 等三家EDA 主导企业也是在一系列并购中发展壮大的。
界定相关市场,是对横向并购实行反垄断规制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前提。但是,平台经济的业务类型较为复杂、市场竞争动态多变,这使得相关市场界定极其困难。《指南》提出,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替代性分析等一般原则,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同时,《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应用替代性分析法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主要考虑和方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市场界定仍然存在较大困难。
一方面,基于替代性分析的定性判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指南》提出,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根据相关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但是,双边平台的特殊性和平台企业的发展趋势使得这种分析难以达成一致共识。首先,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49See Andrei Hagiu,Merchant or Two-Sided Platform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2)2007;Marc Rysman,The Economics of Two-Sided Markets,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3)2007.,且市场的双边性质会因为网络外部性等因素而有所差异。相应地,对于是否需要考虑平台两边市场、是否将平台经济与相应的传统经济视为一体等问题,从不同视角出发可以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例如,在针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中,人们就谷歌是否属于双边平台无法达成共识50See Giacomo Luchetta,Is the Google Platform a Two-Sided Market?,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Economics(1)2013.,这使得相关市场的范围难以确定。其次,平台企业的经营策略高度多元化,且价格结构、服务模式等都将改变市场中的供给或需求替代关系。例如,滴滴将收费模式从原来的固定服务费用转变为现在的按比例抽成,这使得其经营更加偏向于经销商模式,即转售司机方的接送服务。这种调整增加了相应的供给替代者,并进而扩大相关市场的范围。最后,平台企业混合经营、跨界经营的情况日益普遍,使得平台企业之间的供给替代关系和用户之间的需求替代关系非常复杂。其结果是,增加或减少一个比较维度,很可能显著改变相关市场的大小。例如,初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常是平台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与在位平台企业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较强的竞争关系。是否将其视为在位平台企业的竞争对手,将直接改变相关市场的范围。
另一方面,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定量分析方法尚不成熟。定量分析方法的使用,能够有效减少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已经成熟的定量分析方法在平台经济领域难以适用。例如,定量分析方法通常要用到基准价格,但是平台企业的定价并不必然遵循成本加成法,因而难以确定合理的基准价格。同时,平台用户的需求取决于价格水平、价格结构、交叉网络外部性、转移成本等多重因素,且存在明显的循环累积效应,这使得估算需求价格弹性难以实现。另外,平台企业通常会提供补贴、免费产品等,这使得以价格为基础的定量分析方法无从下手。因此,只有在交叉网络外部性足够弱时,原有定量分析方法才能继续适用,否则将使得界定的相关市场过宽或过窄。51同注。为提高对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性,不少学者对SNNIP 测试法52参见张昕竹、黄坤:《免费产品的经济学逻辑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载《中国物价》2013 年第12 期;Lapo Filistrucchi,Damien Geradin,Eric van Damme,Pauline Affeldt,Market Defin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Theory and Practice,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Economics(2)2014.、临界损失分析法53See Alexei Alexandrov,George Deltas,Daniel F.Spulber,Antitrust and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and Economics(4)2011;陆伟刚、张昕竹:《双边市场中垄断认定问题与改进方法:以南北电信宽带垄断案为例》,载《中国工业经济》2014 年第2 期。等定量分析方法进行了针对性改进。但是,这些方法要么未能得到普遍认可,要么因为过于复杂而难以使用,也即仍然存在改进或创新的必要性。54虽然上海食派士“二选一”案中使用了临界损失分析法,但该案涉及的双边市场较为简单,因而不具有普遍代表性。参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0〕06201901001号),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2021年4月,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4/t20210412-_327737.html。
评估横向并购的竞争影响,是实施反垄断规制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平台经济领域而言尤其如此。除反垄断规制的立场选择、相关市场界定外,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的竞争影响还取决于非常多的因素,涉及多个方面。《指南》提出,根据平台经济的特点,在评估经营者集中时可以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进入壁垒的影响、对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积累因素。同时,《指南》特别强调:对于涉及平台企业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双边或多边业务和其他业务,并对直接和间接网络外部性进行评估。这些意味着,对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竞争影响的评估极其复杂,且容易因为考虑因素的不同而出现分歧,因而其实践难度非常大。
除涉及因素多之外,竞争影响评估的困难还在于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因素大多同时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且难以得到较为精准的净效应。如前所述,关于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关系、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的关系、市场集中与社会福利特别是创新的关系,目前都存在很大争议,其根源在于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将从不同维度对市场势力、进入壁垒、社会福利、创新和技术进步等施加方向不同的影响。55参见吴汉洪、周孝:《双边平台横向并购的福利效应:基于文献的评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 年第2 期。另外,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者选定的参照标准。例如,滴滴并购优步中国后,乘客支付的价格明显高于并购前(除补贴减少外,平台的收费水平也有提升),但仍然低于乘坐出租车、私家车等的相应费用。类似的,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购物平台做大做强后,也相应提高了向商家收取的会员费和服务费,这使得商家从加入平台中得到的好处有所减少。但是,与线下经销相比,商家仍然可以获得较大规模的成本节省和效率提升。选择不同的参照标准,我们将得到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在用户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社会舆论对滴滴并购优步中国后的涨价颇有怨言,但却忽视了平台补贴的策略性和阶段性。
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一方面,平台企业横向并购能够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例如,横向并购后平台企业可以渗透到相邻或相关的业务领域,从而起到加快推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作用。同时,更大的网络外部性能够提高经济效率、提升创新激励,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也可能起到压缩实体经济正常利润、加剧实体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实体经济企业经营成本等负面作用56例如,网络外部性的存在放大了假冒伪劣、专利侵权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收益比,这将增加规范经营者的相对成本。,对于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形成一定阻碍。
《指南》提出,对于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附加结构性和/或行为性的限制性条件,以此抑制或消除经营者集中的潜在反竞争效应。然而,对于涉及横向并购的平台企业,实施相应的救济措施并不容易。一方面,双边平台和平台企业经营的特征使得以剥离等结构性条件难以执行。对于双边平台而言,无形资产是其发挥作用、创造价值的基础所在,且部分技术必须依赖于特定的数据和基础设施。一旦剥离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平台企业可能完全丧失市场竞争优势,这无疑是不可行的。同时,随着发展水平的提升,平台经济逐步进入融合发展阶段。除线上与线下相互融合外,57例如,阿里巴巴以支付宝为依托,先后进入了娱乐、理财、教育、医疗等关键领域,正朝着构建社区网络的目标持续推进。平台企业之间的融合也日益普遍。各个企业交叉持股,并且双边平台的多关联性使得平台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更加紧密和复杂。相应地,要准确剥离相关权益并不容易。即使剥离后,相应平台企业也仍然可能通过关联企业实施反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平台经济的技术密集度和复杂度不断提高,这大幅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行为性条件的难度。例如,即使平台企业按照要求开放网络、数据或平台等基础设施,它们仍然可以通过其他策略来限制开放的实际效果。同时,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手段日益复杂,处于信息劣势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进行识别,因而也无法对行为性条件的实施效果进行有效监管。另外,即使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实现兼容等条件能够得以执行,其实际效果又可能背离设定限制性条件的初衷。例如,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不兼容策略来增加单属用户,因而是进入者培育市场、实现进入的重要策略。58See Michael H.Riordan,Competitive Effects of Vertical Integration,in Paolo Buccirossi,Handbook of Antitrust Economics,MIT Press,2008,pp.145-182.如果强制主导平台企业承诺和实现兼容,这可能导致新进入者无法实现“各个击破”和有效进入。
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并不必然损害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但涉及主导平台企业的横向并购会引发广泛的反垄断关切。阿里巴巴因“二选一”行为被处罚、美团“二选一”被立案调查等,充分展现了我国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决心,但也增加了平台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当前,必须科学把握反垄断规制的度,既要有效制止具有较大竞争损害的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也要防止反垄断规制扩大化,进而阻碍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此,应当不断深化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为化解现有争议和破解相关难点、完善垄断认定法律法规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导和经验支持。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效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可行性、有效性,确保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在安全、合理的范围内有序进行。
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的竞争影响不确定性较大,这使得反垄断规制面临极大挑战。除上述所述的诸多困难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会面临严峻的现实压力:争议和困难的存在将大幅增加反垄断审查的时滞,而过长时间的审查可能阻碍市场和社会所需的平台企业横向并购,最终扭曲资源配置、损害社会福利。因此,对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应当持积极、谨慎态度:对于明显具有排除或损害竞争作用的横向并购,应当果断实行反垄断规制;而对于短期内无法净效应的横向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宽容对待,更多实行事后规制。需要强调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为了满足部分群体的诉求而轻易实行干预,这将导致反垄断规制泛滥并引发市场乱象。近期针对平台企业“二选一”“拒绝互联互通”等问题的起诉显著增加,就是典型反映。
在对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实施反垄断规制时,应当坚持分类对待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市场发展阶段的不同,相应调整反垄断规制强度。从各个细分产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平台经济大致会经历培育、成长、成熟等三个发展阶段。不同阶段中,平台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相互间竞争关系有明显差异,具体如下表所示。同样,不同阶段平台企业的横向并购动机也存在明显差异:在成长阶段,并购企业主要追求规模扩大和实现盈利;而在成熟阶段,并购企业可能将横向并购作为排除市场竞争、巩固主导地位的手段。因此,对成长阶段的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可以实行宽松的反垄断规制;而对成熟阶段主导企业发起的横向并购,则应当提高反垄断规制强度。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策略、竞争状况和企业状况来识别和区分平台经济细分产业的具体发展阶段。
表1 我国网约车市场的发展阶段
其二,根据双边平台属性的不同,调整横向并购反垄断规制策略。双边平台的类型很多,即使是同一领域的平台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完全按照个案分析原则实施规制,则较长的时滞可能引致大量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是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事先根据双边平台的性质和特征,提前建立反垄断规制实施方案,有效提高反垄断审查效率。例如,操作系统、工业软件等领域存在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而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等服务领域则以可变成本为主。相应地,前者的进入壁垒非常高,而后者几乎不存在无法跨越的进入壁垒。可以从固定资产投资、专利技术、数据资产规模等维度出发,构建相应的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应对清单。对于潜在危害较大的横向并购,应当进行严格、规范的反垄断审查。而对于潜在危害较小的横向并购(如市场进入壁垒很低),则可以把并购企业的效率抗辩作为主要的决策依据。对于涉及并购和创新间关系的初创企业并购,可以参照以色列竞争管理局的做法,根据并购企业的交易动机、接口产品或关联产品的类型等建立分类审查模型。59参见:https://one.oecd.org/document/DAF/COMP/WD(2020)17/en/pdf。
在遵循分类处理原则的同时,创新实施机制也是提高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规制效率、减少人为扭曲的重要途径。除协同开展事前审查和事后评估60《指南》第19 条明确规定,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作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这进一步扩大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前审查权限。、有效提高垄断企业机会成本之外,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创新反垄断规制实施机制:
其一,更多使用直接证据,适当弱化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势力测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势力测度非常复杂,且相关市场的范围不同将导致市场势力认定结果截然相反。如果严格将界定相关市场作为反垄断规制的前置程序,则过宽或过窄的相关市场界定都可能引致市场扭曲和社会福利受损。事实上,平台经济领域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遭受质疑61See David S.Evans,Lightening Up on Market Definition,in Einer Elhauge,Research Handbook on the Economics of Antitrust Law,Edward Elgar,2010,pp.53-89;David S.Evans,Two-Sided Market Definition,in ABA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Market Definition in Antitrust:Theory and Case Studies,2012.。考虑到《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反垄断规制机构可以转而寻找更加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决策。例如,可以鼓励竞争对手或消费者提供横向并购不利于市场竞争与社会福利增进的证据,以此规避繁琐审查程序引致的时滞和效率损失。当直接证据相对不足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精度要求,将其与直接证据配合使用。
其二,逐步建立行业大数据库,利用数字技术开展横向并购竞争影响评估。由于双边平台的特殊性,任何平台企业横向并购都可能同时产生正向和负向影响。如果正向影响(如效率收益、用户福利增进)显著大于负向影响(如损害竞争、减少部分用户福利),则相应的横向并购理应无害。因此,评估净效应的方向或者横向并购的效率收益是否大于其引致的成本,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决策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不断改进定量评估方法的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日益成熟的数字技术开展相应仿真模拟和评估。例如,Peter Cohen 等人利用大数据考察了美国优步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充分展示了数字技术在反垄断规制中的应用前景。62See Peter Cohen,Robert Hahn,Jonathan Hall,et al.,Using Big Data to Estimate Consumer Surplus:The Case of Uber,NBER Working Paper No.22627(September 2016),https://www.nber.org/papers/w22627.当然,利用数字技术的前提是打造相应的行业大数据库。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在要求平台企业共享数据的同时,积极开展面向消费者、商家、平台企业的抽样调查,逐步建立覆盖面广、数据维度齐全的行业大数据库。
反垄断规制是以法律手段来鼓励和促进竞争,具有程序性强、时滞较长、影响面广等特征。同时,反垄断规制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度。在争议较大、困难较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反垄断规制应当与政府规制协同推进,共同保障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一方面,加快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优化反垄断规制的强度设定、目标选择和实施程序,为妥善应对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奠定坚实基础。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垄断认定法律规范;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学术界应当全面深化相关研究,为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法律法规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和支撑。
另一方面,针对平台企业适当实行政府规制,有效保障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活力。政府规制是行政手段,它具有灵活性强、调整时滞短、影响面可控等特点,可以作为陷入困境的反垄断规制的必要补充。同时,多重竞争约束的存在、用户需求的依赖性或互补性、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的高度动态性、产品或服务的异质性、用户多属的普遍性等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将对主导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及其垄断行为施加多重制约。63See David S.Evans,Richard Schmalensee,The Antitrust Analysi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Businesses,NBER Working Paper No.18783(February 2013),https://www.nber.org/papers/w18783.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规制来强化这些因素的制约作用,借此来减少或抑制平台企业横向并购的负面影响,从而避免反垄断规制不当或不及时所引致的市场扭曲和无效率。例如,为避免平台企业横向并购所引致的数据壁垒,政府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负面影响较大的领域严格执行平台互联互通或数据开放共享规定。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建立力度,为新进入者提供可得的数据基础。当然,正如《纲要》所提出的,配套利用政府规制应当以“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制”“健全管理规范”等为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