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切中性”问题是近代哲学认识论转向以来所有哲学家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大哲学家胡塞尔在《现象学的观念》一书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他说:“认识体验具有一种意向,这属于认识体验的本质,它们意指某物,它们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与对象发生关系。尽管对象不属于认识体验,但与对象发生的关系却属于认识体验。对象能显现出来,它能在显现中具有某种被给予性,但尽管如此,它既不是实在地存在于认识现象之中,也不是作为思维而存在”。也就是说,在胡塞尔这里,认识总是意指的某物,这里的某物就是我们要讨论的意识活动的对象。这段话基本揭示了对象的三个基本特征:一、对象不是孤立存在的,更不是与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存在,而总是与意识发生这样那样关系,是意识之内的存在;二、对象具有认识主体赋予的被给予性;三、由于认识主体赋予的被给予性,因此对象是能够显现自身的对象。
一、意识活动的对象是意识之内的存在
在胡塞尔“意向性”理论中,意向性要意指一个某物,那这个某物就不是意识意指不到的东西,那么什么东西意识意指不到呢?意识意指不到就是外在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这个事物天然保留其自身自在和自然的状态,与我们主观意识是相分离的,是一个不以我们意识所转移的自在之物,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物自体”。那么也就是说意识活动的对象并不是一个与意识无关的或者说与意识相对立的自在之物。
那么意识活动的对象是什么呢?胡塞尔在引文中已经提到,“它既不是实在地存在于认识现象之中,也不是作为思维而存在。”这里的对象就是被我们意识到了的对象,也即能够被我们思维把握到的存在,是存在于我们意识之中的存在。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以为我们把握到的世界是真实存在的世界,其实我们真实把握到的是我们每个人意识中的世界,每个人因为各自意识的不同,把握到的世界的模样也不尽相同。胡塞尔将这样的对象成为“现象”,所谓现象学,就是对意识对象研究的科学。在现象学中,世界总是体现为与自身不尽相同的状态,这就是我们头脑中的关于世界的意识状态。这意味着世界和意识中的世界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实在。就这样,胡塞尔把我们的目光从客观世界引入意识世界。
也就是说,按照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观点,意识活动的对象不再是客观实存的,与人们意识无关的自在之物,而是被意识到了的对象,是意识之内的存在,是与意识发生这样那样关系的存在,至于那些在意识之外的现象学尚未延伸到的存在,即在意识之外的东西,因为与生活世界并未发生关联,所以它尚未成为我们意识活动的对象。
众所周知,意识活动由意识活动的主体,意识活动的对象,和意识活动的结构或者方式构成,既然我们已经说了,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意识活动的对象是包含在意识在内的,那也就是说在意识活动中,意识活动的主体和意识活动的对象是同时存在于意识世界中的,意识活动的主体,意识活动的客体,以及意识活动本身三者是一体的,而世界就是显现于我们的头脑中的意识世界。胡塞尔这样的认识世界的方式同以前的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对立认识方式显然不同,最重要的是将意识作为的世界存在的基础。
二、意识活动的对象具有认识主体赋予的被给予性
在《现象学的观念》一书中,胡塞尔提到“对象能显现出来,它能在显现中具有某种被给予性”。也就是说在胡塞尔看来,意识活动对象是能够显现自身的对象,而他之所以能夠显现是因为对象具有认识主体赋予的被给予性。
在胡塞尔“意向性”理论中,自我意识能够赋予意识活动对象以意义。任何对象之所以成为该对象,是由于它具有特定的意义,而对象的意义不是对象自身固有的,它是由意识活动的主体,及自我意识所给予的。通过这种意识主体有意识的投射,不仅使得意识活动的对象和意识活动的主体都包含在意识活动中,同时赋予意识活动的对象以意义和价值,自我意识指向某一对象,某一对象就具有了特定的意义,即被给予性,这种被给予性不仅对个别事物是这样,对整个世界来说都是如此。
那么为什么主体会有这样给予对象意义的能力呢?
这就不得不提到胡塞尔现象学思想的一个内在的根由,即客观对象与主观的被寄予方式之间的“相关性”原则。对此,胡塞尔是这样描述的:“一切存在着的东西,不论具有什么意义,不论属于什么范围,都是主观的相互关联的系统之标志”。[ ]对于这种主观的相互关联的系统,胡塞尔有进一步阐释:“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体验处于另外的给予方式中的世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以为每个人所看到的事物和世界都像它们展示给他的那样,这种单纯的自明性,如我们所认识到的那样,掩盖了一个由值得注意的真理构成的广大的地平线,这些真理从来没有按照自己的特征和自己的系统关联进入到哲学的视野,世界(我们总在谈论的世界)和世界的主观给予方式的相互关联,从来也没有引起哲学上的惊异”。
也就是说,在胡塞尔看来,存在着这样一个世界,这是一个由“给予方式”组成的世界。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和联系只有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来连接,因为意识主体自身多种多样的“预先被给予方式”都来源于这个世界,这个世界被胡塞尔称为“思维的被给予性领域”,他是这样描述的“诸思维表现着一个绝对内在的被给予性领域,无论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说明内在。在对纯粹现象的直观中,并且同时是在一个纯粹被直观之物的绝对自身被给予性意义上被给予”。
胡塞尔认为,当我们去研究一个事物的变化时,“要始终不渝地注意在它本身中包含着的显现与显现者本身的相互关联”。就是说,每一个事物本身都在其自身中包含着一个事物自身的显现与其相关联的显现者的关系。这种相互关联性适用于一切包含在时间空间中的存在者,即“每一种东西都处于与它的属于自己的在可能经验中的给予方式的关联之中”。也就是说,对于主体和对象之间的问题,胡塞尔是通过相关性来解决的:意识活动是有指向性的,这种指向性本身就是认识主体与客体或者认识对象的一种结构,在这个结构中,认识对象的意义和价值是由认识主体给予的,而对象的这种被给予方式本身来源于一个预先就已经存在的,先验的“思维的被给予性领域”的世界。胡塞尔说:“当第一次想到经验对象与给予方式这种普遍关联的先验性时,我被深深地震撼了,以致从那以后,我毕生的事业都受到系统阐明这种相互关联的先验性的任务的支配。”
三、意识活动的对象是可以自我显现的对象
在《现象学的观念》一书中胡塞尔提到的“对象能自身显现出来”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对象显现自身,显现的自然是对象的本质,对象的本质如何才能显现呢?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对象不是与意识无关的自在之物,而是在意识之内的存在,是被意识到了的对象,那么对象的本质自然也不能向意识之外求,只能在意识之内寻求。因为对象的本质是意识主体赋予的,那么也就是说对象本质显现的过程就是我们意识从刚开始把握的个别的、变动不羁的被给予性到达绝对的被给予性的过程,那么意识如何达到绝对的被给予性,即达到事物的本质呢?胡塞尔提出了本质还原的说法。
什么是本质?在《本质直观作为把握先天的真正的方法》中,胡塞尔说:“我们面临一个问题,在对一个原像,或者说,在对一个事物进行自由变更时,什么东西作为常项、作为必然的普遍形式、作为本质形式保留下来,而没有这种本质形式,这个事物,作为它这一类事物的例子,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胡塞尔在此所要探讨那个“不变更”的原像,也即“常项”的描述,就是事物的本质,不管我们世界的事物无论发生怎样的变化,都会有一个基本的“常项”贯穿和延续其间。这个“常项”是先验的,是永恒不变的,是先验的主体赋予的绝对的被给予性,对于这样一个先验的本质,意识怎么才能把握到呢?
科学的方法是有限的,它不能解决认识对象本质的根本问题,只有采用本质还原的方法才可以明察到,即它是如何给予我们,我们就如何接受它:“有一个作为某物或内容在此相合性中必然保持不变的普遍本质始终保留了下来……它在通过这样一种途径而产生的理念直观中本身是如何直接地被给予我们,我们也就如何来理解它”。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直观体验的方式,才能把握对象的本质,胡塞尔认为传统哲学逻辑归纳或者逻辑演绎的方式,剩下的只有一些空洞的形式,而相对于这种方式,只有直观和体验才能赋予认识以内容,而之所以体验和直观能达到事物的本质,是因为我的认识对象本身就不是赤裸裸的意识,必然是经过主管改造过的,是意识的改变物,本身就有体验的成分,也就是说对象的本质本就是主体赋予的,是绝对的被给予性,因此通过这种直观的方式可以实现胡塞尔本质还原的目的,从而把握到事物的本质。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意识活动的结构是双向的,一方面,作为意识活动的主体是一个有着先验的“思维被给予领域”的“先验自我”,有着先天的主观给予方式,在意识活动中,不斷的建构着自己意识的对象,赋予意识对象以意义和价值,像胡塞尔说的那样“如果我们把纯粹意识比作一座灯塔,可以说先验自我是光源,意向性则是耀眼的光束,而光芒四射的范围就是意识对象的领域。”也就是说,意识活动主体不断的主动的意识活动的对象综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意义和本质的对象;另一方面,胡塞尔提到意识活动的对象是一个自我显现的对象,对象是可以自我显现其本质的,因为对象的本质是“先验自我”赋予的,因此不应该从对象本身去挖掘本质,而是应该从主观的给予方式着手,不断的向内求。而主体刚开始只是个别意识直观或体验到的变化不羁的个别的被给予性,但是现象学的任务就是从变动的内容中把握本质以及本质之间的关系,把握不依赖于个体意识,而是对个体意识普通有效的规律,这样主体最终直观和体验到的就是绝对的被给予性。这是对象主动向意识活动主体靠近的综合过程。因此,在胡塞尔那里,意识活动是一个主动综合和被动综合的双向过程,这两个方向同时构成了胡塞尔认识何以可能的最重要的环节。
胡塞尔意识活动结构的双向过程,是胡塞尔自己对思想的切中性问题的解决方式,无疑是哲学史一个伟大的创举,本文认为他的这种解决方法扭转了近代认识论转向以来,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状况,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追求到自身意识的明晰性,将哲学纳入到本质直观的框架中,使得哲学可以在一个全新的维度和全新的起点再次出发。
参考文献
[1]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2]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9.
[3]张祥龙.现象学导论七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倪梁康 《智性直观概念的基本含义及其在东西方思想中的不同命运》[J].哲学研究,2001(03):167-173.
作者简介
王丽圆(1989.11—),女,回族,河南省新密市,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现象学、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