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歆慧, 李春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回首人类发展史,从采集狩猎文明时代到农业文明时代再到工业文明时代,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经历了从依赖到互利共生再到人类主宰野生动物的转变(黄雯怡,2020)。近年来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过度伤害现象愈演愈烈,不仅造成了大量野生动物消失乃至灭绝,还导致人类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频发。诸如野生动物滥用滥食引起的新发突发传染病、人兽共患病等的流行时刻威胁人类健康(魏德红,2020)。追溯根源则是经济利益驱动下庞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的崛起。非法交易的行为和物种具有多样性,包括非法贸易、走私、偷猎、捕获受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衍生物或其产品(Wyatt,2009)。尽管各国政府逐渐加强治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的匿名性和跨地域性特点为犯罪提供了“天然屏障”。犯罪分子从线下转移至线上,网络平台逐步成为以发布违法广告、买卖双方沟通、交易付款为一体的犯罪工具。这一问题背后引发的是野生动物非法利用下对生态保护、公共安全乃至社会文化造成的强烈危机。
网络平台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化的具体载体。国外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较为深入,此类研究通过对平台潜在犯罪的挖掘以描绘非法市场现状。从研究内容上看,其证实了社交网站、拍卖网站动态中隐藏的巨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仅在美国Facebook平台上,以45 d为期限,就搜集到与大象、犀牛、玳瑁等相关的10 303条数据,其中有639条来源于268个直接涉嫌销售非法野生动物制品的用户(Xuetal.,2020)。一些大型跨国研究得出的数据则更为惊人。欧洲联盟所属10个成员国仅在2周内,就通过监测发现61个拍卖网站涉嫌发布象牙广告共660条,估计其背后涉及象牙数量高达4 500 kg、总价值达145万欧元(INTERPOL,2013)。但网络平台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问题究其本质是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的融合变性,此类研究对潜在非法市场的评估过度关注,缺乏以真实犯罪案例的视角呈现网络平台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现状。从研究方法上看,国外多注重实证研究,且偏向以定量分析直观展现此类犯罪的形势,缺少从定性的角度深入讨论犯罪本身的特性和规律。
反观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网络平台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是网络犯罪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交叉领域的研究问题,但二者都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从研究内容来看,我国研究弥补了国外在犯罪规律探索上的不足,初步总结归纳了网络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基本特征(费宜玲等,2019),或针对某一类物种犯罪的基础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周用武,张婉婷,2020)。但这些研究过多停留在对网络化本身的探讨,忽视了网络化具体载体即网络平台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的应用性较低。仅有的几项研究虽然证实赶集网、58同城、百姓网、腾讯拍拍、阿里巴巴等平台出售鸟类、陆龟等现象(马波等,2013),但多止步于发现问题的基础层面上,没有进一步挖掘犯罪的内在运行机理。且在研究时效上稍显陈旧,缺乏对新兴平台的探索。此外也缺少对一定时间段内宏观犯罪形势的捕捉。从研究方法上看,多依赖经验主义和文献研究,缺少实证数据的有力支撑。
综上,为丰富领域研究视角,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2019年的已决案件为研究对象,探究我国网络平台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现状、治理难点,并由此分析治理路径。
以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案件程序为“一审案件”、案由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裁判日期为“201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为限定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筛选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3 968起。以“微信”“QQ”“淘宝”“闲鱼”“贴吧”“微博”“抖音”“快手”8个平台为关键词,进一步筛选涉网络平台案件1 429 起。
我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进入网络化时代,依托网络平台是目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主流方式(图1)。从绝对数量上分析,利用网络平台案件数量在5年猛增,2015年89起,2019年655起,增长6.36倍。从相对占比上看,利用网络平台案件已成为犯罪主要趋势。2015年和2019年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分别为443起和1 283起,2015年网络平台案件占比为20.09%,截至2019年占比增至51.05%。综合考虑搜索平台的有限性,实际中的网络化趋势应更明显。
纵观犯罪的发展历程,目前网络平台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问题的治理效果不佳。从柔性政策向刚性政策的嬗变曾短暂地为犯罪打击带来积极效果。纵观5年间总体案件的变化趋势可以发现,2018年犯罪数量曾出现短暂的降低,同比下降率为20.59%。这一数字从犯罪打击效率上看是十分难得的,主要归益于在野生动物利用态度上由功利主义到规范管理的转变,对人与自然和谐意识的提升也督促着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从无序走向严厉。首先政策的嬗变依靠于对部分物种的交易制定了严格规定。象牙作为野生动物市场中流通最广泛的产品成为主要打击对象,对象牙贸易零容忍政策的实施对这一效果的促成有重要意义。2016年12月 30日—2017年12月31日,我国实现了对商业性象牙及制品活动分期分批有序停止,从2018年开始成为全球打击象牙最严厉的国家。其次政策的嬗变也依靠严格专业的专项行动的推进。在2018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的“春雷行动”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占据了4项打击重点中的3项,可见我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同年打击虎骨和犀角的专项行动也收获了较好成果。2018年11月13日—12月31日,全国森林公安共处理刑事案件396起,打击处理犯罪人员770人,打掉犯罪团伙13个,共查获犀牛角、虎制品等数百件,涉案价值数千万元(人民网,2019)。从理性选择理论来看,刚性政策加大了犯罪成本,犯罪人经过功利主义的衡量便会发现收益与成本间的矛盾,犯罪率降低是经计算后的理性成果。
然而,刚性政策同时也造成犯罪向网络化发展的消极趋势。2018年在总体案件下降的大背景下,网络平台案件为285起,有2.89%的轻微增幅。这一趋势在2019年更明显,利用网络平台犯案较2018年增长370起,为5年内增长最多,总体案件数量也表现出相似的消极变化。这一结果体现政策效力随时间递减的消极缺陷以及犯罪行为紧跟政策变化的积极应对。因此在这种新趋势下,仅从表面认识到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向网络化发展是远不够破题的,要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为切入点,进一步剖析其治理困境才符合犯罪认识的一般规律。
综合分析近年来网络平台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呈现出犯罪行为模式化、犯罪地区聚合化、犯罪平台分工化的特点。
一是犯罪行为模式化。在长期的调整下,此类犯罪已形成2种较为固定的隐蔽模式(图2):一是全网络模式,由互联网和物流网共同组成,买卖双方可以在不见面甚至完全匿名的情况下基于信任实现沟通付款、货物运输的全部环节;二是半网络模式,即网络只参与部分交易环节,买卖双方在交货时以线下的方式进行,这一模式相对于全网络模式隐蔽性稍低,但可以在验货后付款,降低买家风险。在交易链前端,陌生的买卖双方在互联网海量信息中互相抓取身份信息建立联系的方式主要依靠卖家主动引导和买家主动寻求交错互动的方式进行。卖家主动引导式是卖家以出售为目的,在网络平台中发布野生动物相关动态,吸引潜在买家,通过在平台上留下的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主动引导买家与之建立联系;买家主动寻求式是买家在互联网上浏览到网友分享的野生动物相关动态(无出售目的),激发购买欲望,通过互联网搜索购买渠道,主动与卖家建立关系。从实践来看,卖家主动引导式是主流方式。
二是犯罪地区聚合化。部分沿海及边境省份是犯罪的重点地区。对2015—2019年涉网络平台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总体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数量排名前5的省份进行统计,结果从高到低依次为江苏204起、云南149起、广东132起、福建117起、浙江85起(图3)。影响地区数量分布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地理位置。5省均处于沿海及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物流发达,为非法货物的运输提供便利条件;边境地区管理难度大,为犯罪分子提供有利的作案条件(王文霞等,2019)。影响地区数量分布的另一因素在于互联网发达程度与治理能力水平间的差异。以江苏和云南为例,云南在2015—2019年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733起,排名全国最高,而其涉网络平台案件仅为149起,虽然在数量上由于总体基数大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相对占比仅为20.33%。相对占比可以反映该地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化的程度,云南处于边陲地带,互联网建设与发展相对落后,治理能力欠佳,其犯罪形式偏向于以传统手段为依托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因此犯罪网络化指数最低。反观江苏总体犯罪数量为305起,远低于云南,但涉网络平台案件高达204起,相对占比达到66.89%,犯罪网络化程度为全国最高。江苏作为互联网大省,网络普及程度较高,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向网络化趋势变迁提供了有力基础。
三是犯罪平台分工化。根据功能可将涉案平台分为3类:一是即时通讯类平台,包括微信、QQ等;二是在线购物类平台,包括淘宝、闲鱼等;三是公开社交类平台,包括贴吧、微博、抖音、快手等。各类平台由于功能不同而绑定在犯罪的不同环节。公开社交类平台在第一层次上负责引流,在线购物类平台和即时通讯类平台在第二层次上负责敲定交易。随着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逐渐规范,“社交平台+通讯平台”的犯罪模式成为新形式。2015年仅有7起此类案件,全部为涉贴吧案件,2019年已增加至32起。其中2017年数据库中开始出现涉微博案件,2019年开始涉抖音、快手案件。可以看出社交平台在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中的引流作用逐渐显现。但针对这一数字还存在可商榷空间。首先从数据反映来看,这类平台涉案率在实然和应然上存在差异。5年间涉社交类平台案件仅为66起,而涉通讯类平台案件高达1 257起(图4),这一差距虽有通讯平台本身用户占用度高的因素,但过于巨大,还需进一步探索是否还有法外之地的存在。
2.1.1 社交平台是非法交易环节间的链接纽带公开社交类平台通过广告投放和引流实现与其他类平台间的连接。通过在公开社交类平台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网络广告,吸引潜在买家的兴趣,并在平台上留下自己的通讯平台账号(例如微信),在相对更为私密的通讯类平台中实现沟通、商定与付款,买卖双方基于信任在缺乏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少部分案件中,也有卖家在平台中留下淘宝店铺的名称和链接,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
2.1.2 社交平台中野生动物广告数量巨大社交平台已公开成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免费广告平台。在新浪微博平台,以“虎骨”“象牙”为关键词、“2020年1月1日—2020年7月31日”为限制时间,筛选嫌疑动态高达126条。而同时期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以“微博”为关键词仅抓取到1起案件,且只提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微博昵称,并未明确说明有利用微博进行发布广告引流的行为。潜在犯罪与实际犯罪数量差异巨大主要有2点原因:一是网络平台的作用在案件证明中不是重点,尽管其在案例中确实涉及到非法交易链前段的引流,但反映到判决书中并没有呈现相关内容,所以搜索不到。二是犯罪黑数的问题,社交平台中的网络广告处于监管漏洞,且不是执法重点,因此成为灰色地带。
2.1.3 监管乏力是治理效力不佳的表层原因对社交平台中网络广告的问题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互联网企业对此都负有监管责任和义务,然而现状表明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当然这一方面要正视互联网时代海量信息造成监管目标庞大的客观事实,需要从基数庞大的数据中筛选可疑行为,加之犯罪手段样式多等不利条件,从某种角度可以说监管漏洞是合理现象。另一方面也要在执法机构和企业的工作效力上寻找原因。首先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执法层面的组织策略和资源分配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有较大影响,网络广告甚至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问题可能在工作计划中并没有独立特殊的地位,只能包括在其他威胁健康、环境和社会的条目中(Runhovde,2015)。这意味着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本身就不具有优先的执法地位,网络广告的发现与打击更处于执法的弱势领域。在各种绩效考核的压力与执法机关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执法机关自然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力不从心。而对企业来说,其工作核心追求在于经济效益,若单纯为了犯罪打击过度监管网络广告可能会对用户体验产生消极影响,从而影响自身发展,因此在监管上也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
2.1.4 法律缺位是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现有法律的适用性不强限制了对相关行为主体的追责。目前关于野生动物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告法》共同形成。《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其性质进行认定,规定无论是发布网络广告还是为网络广告提供平台和服务都是违法行为,而《广告法》则进一步确定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罚,在情节严重时可以吊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一年内不受理广告主广告审查申请等,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其中存在2点问题:一是野生动物网络广告发布行为似乎不属于此法的适用对象,此类网络广告的发布者往往都是自然人,根本不具备营业资质,不需要进行广告审查,从此方面来看现有法律更偏向于对商业广告的管理;二是罚款起点过高,如果单纯对网络广告进行处罚,不涉及后端的非法交易,这一金额明显不适应实际情况,造成难以实施而放纵犯罪的无奈之举。
2.2.1 网络暗语形式多样行业暗语是网络犯罪中用来掩饰犯罪行为、躲避网络监管的常用手段。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在立法和执法领域的不断加强,也催生了这一新领域的暗语问题。表1列举了常见爬宠类、鸟类、兽类和制品类野生动物的暗语,根据暗语与原名称的相关性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根据原有名称进行简化抽取其中代表性字词,或取其拼音缩写,包括蟒蛇Pythonbivittatus被称为缅甸、缅,象牙被称为XY等;二是根据谐音进行相关字的替换,转化为生活中的常见词语,包括玳瑁被称为戴帽等;三是根据产品的一些外观特点命名,包括虎爪被称为钩子、象牙也被称为果冻等。
表1 常见野生动物网络暗语Table 1 General dark codes of wildlife
2.2.2 网络暗语有向暗号发展的趋势除了由原名称发展变形来的暗语,暗语还有向暗号发展的趋势。这意味犯罪线索的挖掘将更困难。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以一个特殊词来替代易于被发现的产品名称和常用暗语,而这类词就是简单基于两者的约定,不具有普遍性。在此前山东青岛的一项案例中,买家在需要穿山甲时,会向卖家发送短信,内容就是一个“球”字,双方约定用此代表穿山甲(樊蓉,2014)。“球”在常见的暗语中代表的是球蟒Pythonregius,但在这一案件中却代表穿山甲。由此可见暗号的发展使得暗语的形势更加复杂混乱。
2.2.3 网络暗语使监管陷入被动和滞后地位从暗语介入打击,意味着执法行为将会滞后于犯罪发生。尽管有学者指出隐语黑话具有反越轨亚文化的功能,它既可以是犯罪群体的犯罪工具,也可以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郝志伦,2011)。但根据现实情况来看,暗语的变化较快,规律较为复杂,如果一味以暗语作为打击犯罪的切入点,将会使执法行为处于被动和落后的地位。当然暗语也有其特殊的作用,一方面可以用来在缺少案件事实时寻找线索,另一方面是保持监管的敏感性。获取暗语的途径主要有2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审讯过程中可以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注意搜集整理保存资料;另一方面可以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咨询。
2.3.1 暗网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新型平台暗网指的是未被搜索引擎索引或无法通过搜索引擎访问的部分网络,是一种只能通过动态请求获取信息的“不可见”网络(Harrisonetal.,2016;李超等,2018)。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目前虽还没有将暗网视作主要阵地,但就实践中的增长趋势表明这一问题需尽早关注。现有证据表明,自2016年年底暗网中开始出现少量非法野生动物在出售。在2016年早期只证实了暗网中有濒危野生植物在出售,在对野生动物相关词进行检索时虽有得到检索结果,但都是药品、色情视频等商品。例如在搜索象牙时得到的结果均为与一种名为2-DMPM的强效兴奋剂有关,在搜索虎和狮子时显示结果多为色情视频(Harrisonetal.,2016)。而在2016年6月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开始在暗网萌芽,在目前规模较大、欢迎度较高的暗网“阿尔法贝”中发现了2起相关度高、可信度强的案例:在第一例中,卖家在2016年8月上架1对描述为20世纪60年代的象牙和4支犀牛角,其在2016年6月之前一直在出售处方药品;在第二例中,卖家在2017年1月下旬开始上架大量野生动物产品,类型也包含象牙、犀牛角等。国际刑警组织在2016年12月—2017年4月也发现21条相关广告,类型包括犀牛角、象牙和虎身体各部分制品等(INTERPOL,2017;Worth,2017)。由此可见暗网中野生动物交易目前数量较小,但仍呈现增长趋势,且多为经济利益较高、方便运输的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活体。尽管暗网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尚在发展初期,未形成庞大的规模,非洲野生动物基金会物种保护副主席Philip Muruthi仍认为犯罪网络正在适应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新方式,执法部门必须保持领先地位,并扩大合作规模(INTERPOL,2017)。暗网背后的运行逻辑实则是执法部门在技术上的弱势地位导致的犯罪漏洞,体现出技术主导在现代犯罪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2.3.2 暗网接入技术门槛高难以有效管控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暗网并不属于网络平台,但考虑到其实质也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化的一种形式,且通俗来说相当于隐蔽性更高的网络平台,前沿性较强,所以纳入讨论。无论是从研究和执法的积极层面,还是从犯罪的消极层面,进入暗网的技术门槛都较高。暗网由于创设了买卖双方完全匿名、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实现的安全环境,成为传统犯罪的聚集地。尤其是在法律不断完善与严厉的背景下,诸如军火交易及毒品交易等犯罪已经大批量转移至暗网(Christin,2012)。以暗网“丝路”为例,“丝路”是一个为商品提供隐蔽服务的匿名网络,其中隐藏着大量的毒品交易。其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知名度较高,尤其在美国65%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这一暗网,且18%的被采访者表示自己曾通过“丝路”购买过毒品(Barrattetal.,2014)。2013年10月1日,美国联邦机构和国税局对其进行关闭处理(Worth,2017)。由此看来,暗网在民间有一定的受众群体,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虽然还处于发展过渡的初期,仍需尽早防范。
技术落后是当前网络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治理面临的首要问题。无论是从海量的网络广告中筛选锁定嫌疑动态和用户、探索暗语的发展规律、甚至深入到暗网探寻犯罪,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但执法机关在技术能力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多元主体参与能够形成优势互补的良好合作局面,突破技术壁垒。在网络技术的占有上,互联网企业无疑具有前端的优势。另外在基础技术研发上,科研机构也承担重要的角色。其余的多维主体还包括打击野生动物犯罪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其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国际形势和专业知识有较为全面的把握;而作为犯罪打击的领导主体,执法机关对实际中犯罪模式和规律的掌握则具有先天的优势。集合多元主体力量就是从理论、技术到实践一体化的优化工作体系。
机器学习结合公安情报分析技术可以实现较为全面的网络监管。机器学习及其包含的深度学习、神经网络和自然语言分析等亚学科和组成部分可以用来识别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相关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信息,实现从海量信息中快速缩小执法范围的目的。公安大数据分析平台可以对通过机器学习筛选后的数据,形成嫌疑用户数据库,集合相关物流、行程、宾馆、通讯信息进行碰撞,锁定目标对象以及关联用户,确定犯罪网络。另外还可以引入积分预警战法,对诸如同一IP地址在不同网站上发布的野生动物产品广告、信息发布者在网络中留下的联系方式等经比对后是前科人员、群众举报的疑似贩卖者且近期邮寄快递频繁等异常信息进行评分汇总,达到预先设定的合理阈值后系统自动报警为高危人员(管海欣,刘大伟,2020)。部分技术的串联应用可以实现对嫌疑人员的锁定与分级管理,合理利用执法与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层面的完善也应注意到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化的趋势。野生动物网络广告是后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预备行为,从犯罪自身性质出发,由于非法交易链条的复杂性以及交易后端环节的隐蔽性,从源头介入、将打击前置,惩治违法广告可能会有事半功倍之效。就危害性而言,网络广告作为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同时侵犯法益数量多、实质危害发生可能性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也显著增大(刘霜,陈佳玉,2020)。但正如前文所述,现有法律对野生动物网络广告的适用性不强,既然广告法中涉及了这一领域的内容,应该根据此类广告系自然人行为的特点,适当降低以适应实际情况。另外可以通过其浏览量、点击率来确定情节的严重程度,设立合理的阈值,实现分级管理。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考虑纳入刑法的打击对象。
从刑法角度看,确有将网络犯罪打击前置的趋势。但是目前还未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纳入其中。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出台的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就是从犯罪预备行为的角度将打击前置,体现了对待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态度(皮勇,2018)。发布野生动物产品的网络广告可以属于其条文中第二款规定的发布违禁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甚至如果犯罪分子设立了野生动物产品的相关网站和通讯组,更是违反其第一款中设立用于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但是目前已判决案件涉及危害行为的分类包括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或通讯组群和违法犯罪信息,其中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主要涉及发布销售淫秽视频信息、枪支及其配件等管制物品、迷幻水等违禁物品信息等,并无野生动物相关案例(皮勇,2018)。由此可见,网络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目前并没有纳入普遍意义上的网络犯罪。
培育健康消费观,利用意识防范从源头阻遏网络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意识防范是实现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问题从被动打击到主动预防的重要举措。从意识防范入手首先要了解消费群体的基本情况以及消费行为的驱动因素。随着近年来与野生动物相关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产生,迫使研究从供给端走向消费端,第一步就是明确消费者的数量。现有数据表明,野生动物消费并不是社会的主流文化,一些与之相关的大型公共安全事件的产生更是继续缩小消费人群的数量,只有小部分群体对此保持持续、稳定的需求,这也为意识防范缩小了目标范围。例如,在新冠疫情爆发后,史湘莹等(2020)曾通过网络对于全国及部分海外华人进行调查,在74 040份有效问卷中,发现疫情前只有12.3%的人有过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33.9%的人曾接触过野生动物食用的人群,而在疫情后有11.7%的人将放弃消费野生动物,有84.7%的人表示从不消费野生动物,只有0.6%的人表示还会在疫情后继续消费。
消费驱动是刺激非法市场持续发展的直接动力,深入了解消费行为的社会心理因素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行为进行预防。总体上看,消费行为的驱动因素主要可以分为3类:一是以治病、保健为目的的功能性需求;二是为彰显财富、地位或权力等社会属性的社会性需求;三是为满足个人爱好,感官愉悦等目的进行饲养异宠、穿着动物皮毛等的体验性需求(梁智健等,2020)。进一步分析其内在原因主要可归纳为认知错误与价值观错误,可以说意识防范是一场与法律和科学认知、传统与新文化共同交织的博弈。公众受传统文化影响,由于缺少法律常识形成错误认知,一方面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可以达到保健治病的功效,另一方可能不知道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针对这一部分群体应该多进行科学和法律普及,介绍食用带来的可能风险和合法的替代性治疗方案。针对另一类为彰显社会地位、求异等价值观错误的行为,应该多通过文化植入和渗透的方式对其进行正面引导。无论是知识普及还是公民文化与道德素质的养成都可以通过线上线下讲座、官方政府与媒体社交帐号投放动态等形式实现,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向网络化发展的同时也走进网络化治理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