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凤英
摘要:近年来术语词典的编撰,《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的审定和公布,本学科专家、学者发表有关特定外来术语的学术讨论、争鸣文章等都为我国新闻传播学科外来术语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但推广应用滞后,公共文化等领域误用、滥用外来术语的现象仍为数不少,有必要将其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加以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新闻学 传播学 外来术语 汉语定名 法律规制
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是从西方引入的学科,外来术语是学科术语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对象。尽管随着外来术语的引进,术语词典的编撰,名词审定等工作的开展,学科外来术语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由于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总体上一直处于少法可依的状态,审定公布的外来术语的推广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相关法规建设、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一、新闻传播学科外来术语规范化的基础:汉语定名
术语(Terminology)作为学术研究和理论构建最基本的表意符号,是各个学科领域用以指称其专业概念的词语集合,也是任何一门学科赖以成形、成长、寻求对话与自我表述的生命元素。在我国术语研究领域,术语也常被称为“名词”,只是这一意义上的“名词”不同于语法教学中与“动词”“副词”“形容词”等相并列的“名词”。新闻传播学科术语作为新闻传播学领域用以表达专业思想和理论的词语指称,是学科的概念载体和知识结晶,其外来术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原生于国外文本的术语;二是原生于新闻学与传播学以外学科或行业的术语。笔者主要以原生于国外文本的外来术语为研究对象。胡百精教授指出,“当我们试图跨文化引渡和适用一种新概念时,须如实地转译、解释其权威定义一般,重视概念生成语境的还原和呈现”,唯有这样,这一概念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传播。
Cultivation theory最早由美国传播学者乔治·格伯纳及其团队提出,是著名的探讨大众传媒影响力的理论假说,其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在引进的过程中,国内学者采用的汉译名多不统一,有培养理论、涵化理论、教养理论等。在2018年11月预公布的《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中,采用的汉译名也为培养理论。就这一理论的译名问题,笔者也曾于2019年7月问学于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 Leonard H.Goldenson 讲席教授周树华,他并不十分赞同将该理论中的cultivation 译为“培养”。他认为,培养本身包含一个过程,带有很强的目的性,而格伯纳等人在该理论中使用的cultivation,是指电视长期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对外部世界的看法,目的性并没有那么强。此所谓“译名不易,定名更难”。在进行审定的时候,名词审定委员会以规范的名词术语和非规范的名词术语对这种不能用同一词目准确对译的外来术语进行“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例如,将“培养理论”作为Cultivation theory的规范中文译名,“涵化理论”“培养分析理论”“教化作用”等则作为其“又称”。
Constructive journalism兴起于欧洲和美国。根据《国际新闻研究百科全书》(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Journalism Studies)(2019)的解释,Constructive journalism是一种新兴的区别于负面新闻的报道形式,它以积极心理学的思想为基础,以积极情绪为基调,注重寻求和提供解决方案。尽管这一概念最先由西方学者提出,但新闻的“建设性”理念一直是我国媒体所倡导和坚持的,这也是为什么建设性新闻会成为近几年我国新闻传播学界讨论的热点。例如,2019年11月主题为“建设性新闻:理念与实践”的中国社会科学论坛的举行,《新闻与传播研究》杂志2019年增刊专门发表了以“建设性新闻”为主题的17篇文章。《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中也收录有“建设性新闻学”这一术语,其对应的英译名为Positive journalism,侧重于新闻报道中积极情绪的唤醒与表达,相较于Constructive journalism,面要窄一些,具体怎么翻译更合适,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思想交流是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无论是学科内部还是外部,抑或同一学科不同国别、区域间的交流,都需要以规范统一的术语作为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外来术语的引进和定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点从《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收录的3311个新闻学与传播学基本名词中,传播(communication)、受众(audience)、拟态环境(pseudo environment)、刻板印象(stereotype)、媒介即讯息(medium is the message )、冷媒介(cool medium)、热媒介(hot medium)等很多重要的理论概念都是外来术语可见一斑。近年来,媒介技术更迭加速,新闻传播学科在与新技术融合后,涌现出大量的新概念、新术语,这些新概念往往不明确,术语往往不稳定、不统一,这就需要术语审定工作持续不断地开展下去。
二、新闻传播学科外来术语规范化的短板:推广不力
国务院在国函[1987]142号文中明确说明: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新聞学与传播学名词审定委员会于2013年9月25日成立,《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为期一年的预公布也已于2019年11月23日完成。但因为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总体上法制化水平很低”,仅仅依靠这本国家级学科名词手册,依靠学界的相关专家学者,或参与编辑出版工作的工作人员等自觉实现新闻学与传播学外来术语的规范化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新媒体环境下学科外来术语不断涌现且广为流行,外来术语误用、滥用而导致的各种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首先是審定后的外来术语在推广应用方面的滞后性。Communication是传播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尽管在审定该词时,名词委将“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常用原来的译名“人际传播”更改为“人际沟通”,以后者作为“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的规范名,“人际传播”作为其“又称”。在中国知网上以“人际传播”为主题进行查询,2020—2021年刊发出来的不少论文标题仍在使用“人际传播”这个非规范名,而这绝不是个例。其次是在公共文化领域尚未形成规范使用术语的意识和风气,不管是媒体从业者,还是教育科研工作者拟或普通公众,凭感觉和习惯翻译使用外来术语的不规范现象仍为数不少。例如,本学科的另一核心概念“media”,就有 “媒介”“媒体” “中介”“媒质”和“介质”等多种译名,而与此密切相关的媒体融合与媒介融合,媒介审判与媒体审判等也常常被随意混用。
外来术语的规范化主要是指外来术语的审定公布、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环环相扣,不可或缺,都关系到学科外来术语资源标准化建设的成效。特别是随着传播科技的进步,媒介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如VR(虚拟现实)技术,AR(增强现实)技术等,新闻学与传播学外来术语的规范化“已经不仅是学术共同体之事,也是社会生产和语言生活需要关注的”。在这种情况下,若学科外来术语的审定是审定,出版是出版,使用是使用,专家学者花几年时间完成的名词审定结果不能好好推广落实,不仅会影响学科知识的传播交流,也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与麻烦。
三、新闻传播学科外来术语规范化的保障:法律规制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科技名词工作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进行管理,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1987年有关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遵照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的批示,1990年,当时的国家科委、中科院、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单位遵照使用全国科技名词委公布的科技术语,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批示精神。也正是这两份文件为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虽有个别条款对科技名词的使用做出一些规定,但是这些条款的调整范围狭窄而零散,远不能为科技名词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
新闻传播学科外来术语的规范化是国家科技名词规范化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由于新闻传播学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其名词审定工作较其他学科起步更晚,在那之前,学科的外来术语主要借助经典教材、专著、权威工具书、权威专家加以查证和规范。现阶段《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虽已审定公布,和其他学科一样,单纯依靠政策性文件开展工作,监督力量薄弱,法律依据不足,其审定成果的推广应用效果并不理想。加上新闻传播领域的变革尚处于过程之中,国家计划制定或修订的一些有关传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尚在向公众征求意见。我国新闻传播法在体系上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现有的新闻传播法中涉及外来术语规范化工作的并不多。新闻传播学科外来术语规范化工作因此对法规建设的诉求越来越大。
术语立法并非纸上空谈。2012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设立重大研究项目“国外术语立法现状研究”,对法国、加拿大、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瑞士、比利时、葡萄牙、新西兰等20个国家的术语立法、术语规范等状况进行了梳理研究,勾勒了术语立法的世界图景,我国首部关于术语立法的著作《国外术语工作及术语立法状况》也因此在2017年面世。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科技名词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曾明确指出,要积极推动科技名词立法,积极配合相关部委和机构完成《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暂定名)的调研、立项、研制和发布工作。虽然相关工作的开展仍面临诸多困难,但把科学技术名词的审定公布、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全面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已是大势所趋。现阶段可先从部门规章着手,经由实践再上升为行政法规,如新闻传播学科优秀论文的评审、优秀图书的评审,如果查出多处外来术语使用不规范,超过规定限额,就限令修改,否则取消参评资格等。未来相关法规建设,笔者认为主要可从四个方面努力:明确外来术语引进的具体内容;确立外来术语引进的基本原则;规定规范外来术语的应用范围及其监管措施;确立外来术语引进的相关责任主体,明确相关责任。
四、结语
随着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外新闻传播学科的交流日趋频繁,尽快实现新闻学与传播学外来术语的规范化,是我国新闻传播学科建设中的一项紧迫任务。虽然现在新闻传播学界的不少专家学者已经认识到规范外来术语对中国新闻传播学科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在学科外来术语资源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学科外来术语的推广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新媒体以前所未有的态势融入各大领域,外来术语的规范使用,不仅关系新闻传播学界和业界,也和全社会科技创新、文化交流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唯有概念明确、指称规范的外来术语,才能快速有效地传播学科的科学知识,避免因对外来术语理解不同而发生误解,造成知识传播障碍。外来术语的规划化,最终目的在于应用,建议在加快推进其汉语定名的同时,积极探索相关法律规制,进而推动我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外来术语的规范化工作走向有法可依乃至法治化治理的轨道。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新闻学与传播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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