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办公场所搬迁首先应当提供合适的员工安置方案,比如解决劳动者的交通问题,通过提供班车或给予交通补贴等方式解决员工的需要,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便利。
员工安置方案不能得到双方的认可,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用人单位办公场所搬迁需要与不愿意搬迁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首先满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同时要与员工对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因员工拒绝更换工作地点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决定搬迁时,应当提前告知员工并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帮助员工搬迁,并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如若员工不愿意跟随搬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如用人单位想要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当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解除权的合法性,随意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损害员工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员工应当理解用人单位的搬迁决定,通过合理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如员工使用过激行为,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依规依法單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贵公司办公场所的搬迁,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而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不受该法条的约束,不需要走裁员流程。
当用人单位搬迁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员工未能对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或员工明确表示不愿意随迁时,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搬迁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依然可以被履行,如员工不愿意随迁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赔偿。
本期专家 劳达laboroot律师助理 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