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
摘 要: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利益、责任、价值有机结合的“三重”统一体。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由“四元”主体即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治理的新范式,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良性互动、同步实现的过程,是新时代加快形塑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关键步骤。准确把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科学内涵、理论基础、基本特征、实践路径,有助于加快构建行之有效的以多元主体合作为关键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多元化;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1.03.009
文章编号:1009-6922(2021)03-49-05
一、语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紧扣国家制度和治理问题的时代主题,阐释了“中国之治”的13项制度“密码”,持续推动国家治理新范式的革新之态,彰显出“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的同频共振。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社会治理短板逐渐凸显,致使各种风险、难题、挑战的滋生与演变,越发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由于高速发展所引起的“巨变”。面对此种“窘境”,必须以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创新式革新,进而以不断提升的治理水平为“中国之治”提供关键性保障。
“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党中央基于新时代应对社会重大风险、克服严峻挑战的迫切需要而提出的新要求;是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目标的丰富发展和具体表征,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夯实理论根基,规定革新方向,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持续深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1]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释义
“共同体”一词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出于某种目的,施于某种规定保障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一概念由来已久,并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证了“公意”共同体的存在合理性,“这种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用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2]由此可见,“共同体”更倾向于是一种工具,产生的根源是用来解决由于个体利益纠纷而造成的问题和矛盾;形成方式则是交流,由组成集合体的相关成员通过制定某种协议进行利益再分配。所以共同体成员之间合作与交流、利益共享。基于此,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预示着和谐的理想社会,即社会成员之间互相依存、彼此信任,共处于一个集合体,共同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繁荣与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释义体现,一是安全感。构建有效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机制利于社会发展,能更好地为社会成员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而这种服务所传达的就是安全感的持续提升,表现在人身财产、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二是责任感。由于寻求保障自身安全而结合形成的集合体,必然诉诸于某种强有力的措施,伴随着相对妥协即责任承担,从而使自由得到相对约束的同时,促使社会共同体的建立与完善。
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兼顾安全感与责任感,促使二者获得某种相对平衡,形塑起稳定、公平、有效的治理格局。这一“革新之态”是立足于新时代社会变革进行的治理模式新探索,在社会建设方面即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进行系统化升级和精细化改善。
二、特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重性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赋予了社会治理崭新的结构特征,主要体现在整体性、主体性、文化性,彰显出治理共同体的利益之基、责任之势、价值之态。
(一)整体性:利益之基
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82基于马克思主义视野,构建利益共同体是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调节当前社会多元化条件下利益纠纷的重要手段。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化,使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空前提升,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但也导致社会多元化趋势日益凸显,对社会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立足于社会关系,寻求利益再分配的平衡,保障各方面利益的均衡式发展。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决定了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水平。必须建立公正合理的利益协调保障机制,以此调节由于市场经济和社会思想多元化而导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利益共同体,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一方面,必须以个人利益的实现推动社会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个人在寻求社会利益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促使二者在良性互动中得到满足并持续发展,在共同体利益得到满足的同时,不断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发展。
(二)主体性:责任之势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多元主体为基础的责任共同体。作为个体成员而言,在享有共同体所提供的安全保障及社会服务的同时,必然要付出与之成正比的义务,由此共同体才能够得以延续和发展。主要体现在:
1. 个人责任。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个体成员而言,无论是民众、企业或是社会组织,必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于法律和经济的义务,更应体现于追求“社会稳定发展目标”的义务。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个体成员自觉履行角色义务,积极采取行动,促成社会的良性发展。
2. 社会责任。“人人有责”是共同体构建路径的必然选择。民众、企业、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与所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紧密相关。社会个体成員应携手共进,以包容、积极的态度、行为参与其中,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因此,培育和强化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构建“治理共同体”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
(三)文化性:价值之态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先进治理理念为指导的价值共同体,具体表现为先进价值理念的引领,包含行为范式、制度规训以及物态表征相结合的一体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以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有效处理社会治理事务。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一工程可有效整合当前社会多元化的意识观念,积极引导社会全体成员正确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使社会成员在社会行动中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从而使全社会在共同的价值理念、道德遵循、行为准则的积极引导下实现同频共振,以坚定的责任意识创新社会治理新模式。实践表明,只有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在思想上、行动上有自觉认可的价值准则,才能更大程度地践行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积极性参与社会治理。
三、溯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逻辑
21世纪以来,人口基数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问题的逐渐凸显,致使我国社会治理任务的日益繁重,风险挑战明显增强,传统意义的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模式已难以满足当今社会变革的需要。基于这一现实状况,从国家治理的整体性出发,党的十九大提出了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充分发挥各类多元化主体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协调作用,真正实现政府与各类主体在治理中的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从而以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来打造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治理新格局。必须明确,社会治理共同体并不是“舶来品”,而是在中国现实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具有浓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内蕴着深刻的理论渊源、历史底蕴、实践基础。
(一)理论渊源:“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在市民社会规定之下的具体表现,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人的物质生活,而其成员是政治国家公民的潜在主体。“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3]249基于这一规定性,要求独立于个体与共同体的政治权力逐渐向社会“复归”。“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中国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并进一步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据此,改变单一的政府管理的传统模式,构建国家、社会、民众综合治理的多元化治理新模式,把国家公共管理职能与民众的自我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以此构建协调联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升级。
(二)历史底蕴:中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夯实了社会治理共同体路径的历史人文根基。“各得其所”“人人为公”的大同理想;“明德慎刑”“礼刑并用”的德治理念;“民贵君轻”“爱民仁民”的民本观点;“为政在人”“修道以仁”的仁治主张;“敢为人先”“变法维新”的改革精神;“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和平思维等。几千年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绵不衰,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思想对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三)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践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深植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借鉴苏联模式确立起总体性支配体制,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构建起一元政府主体管控社会的模式,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管理与服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革新目标后,经济发展越发迅速,同时也导致社会风险急剧增多。传统一元化社会管理体制缺乏弹性,难以消解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副作用”。市场经济主导推动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为革新社会管理体制提供了机遇和条件。因此,党的十九大将社会管理上升到社会治理的高度,表现出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一主多元”的协同“联体”作用,调动各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以此建立更加完备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展望: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遵循及具体措施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时代顺应社会转型需要、协调社会综合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尝试。社会治理是一个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民众等多元主体协调联动的治理过程,多元社会主体在参与的过程中共担责任。共同体成员只有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协调各方利益,才能提升多元主体对治理公共事务的认同感。因此,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需要有共同的价值遵循。
(一)价值遵循:“三个坚持”
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保障。实证表明,有效进行社会治理的关键在党,在党的领导。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不仅体现在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是一项关乎全局的系统性社会工程。面对如此复杂的共同体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此保障社会治理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迈进,保证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要求,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持久、稳定、高质量发展。
2.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准则。“共建”即共同参与社会制度建设。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社会成员协同、公众积极参与,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规定,为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机会,激发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制度建设的能力和活力。“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参与权是人民群众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当前,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扩大,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共同参与治理以公众的积极参与推动社会治理的完善,以完善社会治理来为公众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共享”即共同享有治理成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更好地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就是公众共享治理成果的过程。治理成果是否能够真正地惠及共同体成员,是判断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与否的根本尺度。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治理的首要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与需求是实现治理成果全民共享的题中之义。“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5]在社会治理中,明确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核心内涵,在治理中积极听取民众声音,使得社会治理的目标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高度一致。联系群众是党最为关键的“制胜法宝”,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的创造精神为社会治理新模式持续注入动力,持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实践路径:革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举施
1. 创新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供社会治理保障。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深入对新时代治理规律的认识。立足于多元化社会主体的联动融合,创新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政府主导、利益平衡、监督评估等机制。要求多元化治理主体共同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制度,使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达到内在一致性,促使各社会主体不断协调、理解、共治,逐漸从社会管理格局转向社会治理格局。建立程序规范、行之有效、适用得当的各项体制机制,以完善的制度建设推动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顺利推进,是社会治理日益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进一步挖掘治理制度的基础性功能,以功能的协调运行实现制度整体性最优化。创新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2. 拓宽民主协商渠道,激发社会治理活力。民主协商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关键性作用,真正做到“听民意、集民智、聚民心”,利于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彰显人民意志;利于促进党委和政府各项决策的科学、有效、民主;利于防范社会风险,应对社会挑战,消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民众参与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提供了便利条件,开拓民众视野的同时拓展了民主协商的渠道。要借助数字化、网络化平台,积极引导民众参与社会治理,形成高效的自治意识。实现以党的领导为导向,政府、组织及民众在良性互动中紧密协作、同舟共济,最终达到治理格局最优化的目标。
3. 深化“三治融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6]这一目标的提出,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着力于农村和社区两个基础平台,深化“三治融合”,建设行之有效的社会自治共同体。“三治融合”体现的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整体。创新“三治融合”建设的有效载体,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整合社会公共事务,让各项社会规定、措施得到最优化实现,让公众在自我管理中提升参与度、获得感。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39.
[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249.
[4]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8:61.
[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交出版社,2018:367.
[6]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