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
如果作为一个律师,知道其他律师违反了职业规则,你会告密吗?
发生于1999年的路易斯安那州汤普森案,律师职业伦理和民众朴素道德观发生正面冲突,堪称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大案之一。
美国法律界很早就认识到举报律师失当行为的必要性,这一规则至少可追溯到一百年前。
1906年,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庞德发表著名演讲《公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美国律师协会迅即致力于加强行业自律,于1908年通过了最早的一版律师职业伦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the Can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其中的第29条标题为“维护职业荣誉”,鼓励律师“毫无偏私地举报行业内腐败和不诚实的行为”。
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颁布了《职业责任示范守则》(the 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1983年通过了至今已被49个州采用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以下简称“示范规则”),这两个版本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以相似的条款规定了如下内容:如果一个律师知道其他律师违反了职业规则,应当向适当的律师管理机构报告。它们都明确规定,律师的同行报告义务不仅是一种倡导性的,更是强制性的,违反这种义务的律师将受到行业惩戒。
本文介绍的瑞尔曼律师惩戒案,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路易斯安那州,此案背后是一位无辜身陷囹圄长达十八年的刑事被告人。
迈克·瑞尔曼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曾在路易斯安那州奥尔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担任助理检察官。
1994年4月的一个晚上,他在地区法院附近的酒吧遇到了他的好朋友和法学院同学格里·迪根。与瑞尔曼一样,迪根在1987年之前曾是奥尔良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如今也是一位刑辩律师。
在酒吧的谈话中,迪根告诉瑞尔曼,他刚被诊断出患有晚期结肠癌,医生告诉他只能活几个月了。
迪根还说,几年前,当他还是一名检察官的时候,当他公诉一起谋杀案时,他隐瞒了会使被告人无罪的血液证据。那个案件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死刑,但他的死刑可能要过几年才能执行。
瑞尔曼听后非常震惊,因为他们都明白,根据法律的规定,公诉人必须向刑事被告人披露可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瑞尔曼敦促迪根对此案采取补救措施,但迪根没有这样做,三个月后他去世了。
迪根并没有具体说是哪起案件,也没提到被告人的名字。瑞尔曼没有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
到了1999年,也就是迪根去世大约五年后,他在1985年公诉的一起抢劫案中的被告人约翰·汤普森即将被执行死刑。
汤普森的律师雇了一名调查员去往警方犯罪实验室重新调查证据,试图做最后的努力。
在汤普森临刑之前,调查员挖出了一份犯罪实验室报告的缩微胶片副本,报告中有对受害者一条裤腿和一只网球鞋的检测结果,它们上面沾有行凶者的血迹。
报告得出结论,抢劫犯是B型血。因为汤普森是O型血,因此这份报告可以证明他不是凶手。
然而,无论审判之前还是审判过程中,这份报告和相关的血迹物证都没有向汤普森的辩护律师透露。法院立刻暂停对汤普森执行死刑,并开始评估新发现的这份报告。
当瑞尔曼得知汤普森律师调查的进展时,他立即意识到这就是迪根生前跟他谈到的那起案件,此时汤普森已在监狱死囚区里呆了14年。
瑞尔曼站出来,为汤普森作证: “五年前,已故的格里·迪根对我说,他在约翰·汤普森的抢劫案中故意隐瞒血液证据,那份证据可证明汤普森是无罪的。”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 资料图
汤普森当初因这起抢劫案被无辜定罪,刑期长达49.5年。他在随后面临的另一起谋杀案审判中选择不出庭为自己辩护,因为如果他出庭作证,之前的抢劫案会被援引用来对他的品格进行弹劾。汤普森在谋杀案中也被定罪,并被判处死刑。
2003年5月,因为新证据的发现,汤普森的两项定罪均被撤销,至此,他已度过了18年的牢狱生活。
瑞尔曼的证言披露了迪根检察官生前对重要证据的隐瞒,有效延缓了汤普森的死刑执行,并最终促成了错误罪名的撤销,这确实令人欣慰。然而,也由于瑞尔曼没有及时披露这些信息,汤普森在监狱里又多呆了将近十年的时间,瑞尔曼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美国律师协会的“示范规则”于1983年颁布之后,迅速成为各州制定本州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蓝本。1987年,路易斯安那州基于“示范规则”颁布了《路易斯安那州职业行为规则》(下文简称“州规则”),两者在第8.3(a)条上有一个细微却重要的差异。“示范规则”第8.3(a)条要求律师仅在另一律师的不当行为构成“对该律师的执业资格的实质性疑问”时,才产生报告义务。“州规则”第8.3(a)条则规定了一个更宽泛的报告要求,无论另一律师的违规行为是重要的、实质性的还是轻微的、技术性的,知情律师均有报告义务。
1999年,路易斯安那州的律师惩戒办公室(Office of Disciplinary Counsel,以下简称“ODC”)对瑞尔曼启动了惩戒调查程序。在被ODC问及为何没有及时报告迪根的不当行为时,瑞尔曼回答说:“我想在一般情况下,我会的。只要有机会,我一定会做正确的事。但这无疑是我一生中最困难的时刻。迪根就像我的兄弟一样,他快要死了。就在几个月前,我和妻子分手,独自带着三个孩子,正在接受精神病医生的治疗,服用抗抑郁药。我最小的儿子当时大约两岁,刚刚做了心脏手术。我当时有很多事要做。当然大部分都是我自己造成的。尽管如此,我还是非常、非常地心烦意乱,没有给予这件事应有的重视。但对我来说,那是一段非常艰难的时期。这是我唯一的解释,因为,否则的话,如果我当时心情好的话,我会立刻报告的。”
美国各州的律师惩戒机构通常由本州的最高法院设立,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同时担任惩戒程序的最终裁决者。美国律师协会于1989年制定《律师惩戒执行示范规则》(下文简称“惩戒示范规则”)供各州参考,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于1990年建立了“路易斯安那州律师惩戒委员会”,成为第一个将“惩戒示范规则”纳入本州律师惩戒制度的州。
路易斯安那州律师惩戒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律师的不当行为,并向州最高法院提出惩戒建议。其中的ODC承担了相当于控诉的职能,另外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听证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分别相当于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一般的惩戒程序包括三个阶段:第一,由ODC对某律师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听证委员会提出正式指控,听证委员会通过类似法庭审判的程序进行听证;第二,由复审委员会对听证委员会的惩戒建议进行复审;第三,由州最高法院对经过前两个程序的惩戒建议进行最终审查并发布惩戒结果。
2001年1月,ODC对瑞尔曼律师提起正式指控,认为他未能及时报告迪根的不当行为,违反了“州规则”第8.3 (a)条(举报法律职业不当行为的义务),以及第8.4(d)条(从事了有损于司法的行为)。
2002年3月,瑞尔曼对ODC的正式指控进行了答辩,承认了其中的部分事实指控,但否认其行为违反了“示范规则”。瑞尔曼认为,第8.3(a)条仅要求律师在掌握其他律师违反“示范规则”的信息时,应向有权调查相关案件的机构进行报告,并无时间上的要求。瑞尔曼认为自己确实向汤普森的律师报告了迪根可能隐匿证据的信息,而且毫无疑问的是,这些信息将被汤普森的律师报告给地区检察官和法院。
在正式听证程序中,瑞尔曼作证说,对于1994年与迪根的谈话,他能记起的最准确的内容是:“他告诉我,他向辩方隐匿了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使被告人脱罪。”进而,当被问及是否意识到迪根违反了职业伦理义务时,瑞尔曼回答说:“是的,当然。”瑞尔曼承认,过后,他没有再去考虑这次谈话,他因被自己的私人问题困扰而分散了对此事的注意力。
听证委员会认为,迪根告诉瑞尔曼他隐瞒的证据“有可能”使被告人“脱罪”,而非“确定”能证明被告人的“无辜”。听证委员会认定,没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迪根向瑞尔曼披露了约翰·汤普森的名字,瑞尔曼是直到五年后才将迪根当年的陈述与汤普森的案件联系起来。迪根在1994年的谈话是一种模棱两可的陈述,并没有上升到“供认”的程度。听证委员会指出,如果证据不是倾向于否定被告人的罪行,那么根据布兰迪规则,迪根没有义务向辩方披露证据。因此,听证委员会认为瑞尔曼没有违反第8.3(a)条,因为他并非明确地“知道”违法行为的存在,因此没有义务向任何机构进行举报。
虽然听证委员会认为瑞尔曼没有违反第8.3(a)条“举报不当法律职业行为”的义务,但认为他的行为有损于司法,因而违反了第8.4(d)条,该条规定了律师确保法律得到公正实施的更广泛义务。听证委员会认为,鉴于瑞尔曼与迪根谈话的内容非常重要,而瑞尔曼既不督促迪根进行披露或纠正,也没有对所涉问题进行调查,以至于在五年内没有任何积极的作为,他的行为构成了对司法的妨碍。
瑞尔曼从1983年开始执业,1994年他获知迪根隐藏证据的信息时已执业十余年,直到1999年的最后关头才采取行动进行报告,险些使一个无辜的人被执行死刑。瑞尔曼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经验和可能给汤普森造成的严重后果,成为听证委员会对他进行惩戒的加重考虑因素。作为减轻惩戒的因素,听证委员会承认,瑞尔曼没有被惩戒的前科,没有不诚实或自私的动机,他当时因个人情感和生活问题而处境艰难——最好的朋友迪根患晚期结肠癌、婚姻问题、他和他儿子严重的健康问题,等等,及他为纠正迪根不当行为的后果作出了真诚的努力,最终向惩戒委员会进行了充分和完全的信息披露,在有关程序进行过程中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并对自己没有及时行动而表示懊悔。鉴于以上因素,听证委员会认为对瑞尔曼停止执业资格没有任何益处,因此建议对其施以公开谴责的惩戒措施。
瑞尔曼和ODC均对听证委员会的惩戒建议提出异议,程序进入复审阶段。
复审委员会接受听证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但拒绝其对“示范规则”第8.3(a)条的适用。复审委员会认为,8.3(a)条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指控的律师:(1)掌握其他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不当行为的信息,且该信息不属于证言特免权的内容;(2)没有将前述信息报告给法庭或其他有权进行调查或采取行动的机构。
首先,关于如何判断被指控的律师对其他律师违规行为的掌握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复审委员会的解释体现的是一种“盖然性”的要求,即违规的可能性大于没有违规的可能性即可,应该不仅仅是单纯的“怀疑”,但也不需要达到“确信”的程度。复审委员会认为瑞尔曼对迪根的不当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怀疑,而是比较确信,否则,为何他得知这一信息时感到“震惊”呢?为何他立即告诉迪根这是“不对的”,为何在当时督促迪根去纠正这一错误呢?显然,如果瑞尔曼认为迪根没有做错任何事,他不会有这样的反应。从迪根的角度来看,为何他要与密友谈起这起十年前的案件,而且,为何在知道自己患有绝症的时候谈起这起案件呢?一个具备通常理性的人会嗅到其中不正常的气味,会倾向于认为迪根确实如他自己所说掩盖了重要证据。而听证委员会认为瑞尔曼不了解迪根究竟有没有违规行为,是一个错误的判断。
其次,瑞尔曼在得知迪根不当行为之后长达五年多的时间内都没有报告,尽管他最终迫于情势在汤普森临刑之前还是披露了他掌握的信息,是否应认定为“未报告”?复审委员会承认,第8.3(a)条并没有对举报不当行为设定任何具体期限,然而,除非将其解读为“在合理时间内”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这一规定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律师必须迅速报告他对违规行为的了解。因此,瑞尔曼于1999年披露其在1994年发现的不当行为并非及时,也不符合“州规则 ”第8.3(a)条关于“报告”的规定。
复审委员会赞同听证委员会的观点,认为瑞尔曼的行为有损于司法制度,违反了“州规则”第8.4(d)条。
复审委员会也采纳了听证委员会提出的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因素,建议对瑞尔曼施以暂停执业六个月的惩罚。
瑞尔曼和ODC均对复审委员会的惩戒建议提出异议,程序进入第三阶段,即由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视觉中国供图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重点阐述了律师报告同行不当行为的职责范围,认为“州规则”第8.3(a)条则规定了比“示范规则”更宽泛的报告要求,无论律师的违规程度如何,知情律师均有报告义务。因此,“州规则”第8.3(a)条下的律师报告义务有三个要件:(1)律师必须掌握另一律师违规行为的信息,该信息不属于证言特免权的范围;(2)律师必须就其掌握的信息进行报告;(3)报告必须对法庭或其他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机构作出。
州最高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的证据可知,瑞尔曼应该知道迪根与他谈论的是一件需要报告的事情。换言之,迪根的谈话给了他足够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通常理性的律师会形成一个坚定的意见,即迪根所述的行为很有可能确实发生了。复审委员会对这一点的分析是符合逻辑的。
州最高法院还认定,报告义务立即产生于知情之时,而瑞尔曼却并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迪根的不当行为。正如他自己承认的那样,他应该早一些报告迪根的陈述,而没有理由等了五年才向ODC报告他的朋友做错了什么。瑞尔曼声称他确实遵守了规则的要求,因为他迅速通过汤普森的律师向地区检察官和地区刑事法院报告了迪根的不当行为,这是对8.3条的曲解。发现律师的不当行为时,向哪个机构进行报告方为适当?州最高法院认为对此必须根据8.3条的全旨进行判断,应该是有权对律师不当行为采取调查和惩戒行动的机构,在路易斯安那州就是本州的最高法院。因此,瑞尔曼辩称他通过汤普森的律师向地区检察官和刑事地区法院报告了迪根的不当行为,是错误的理解。遑论瑞尔曼直到1999年才向ODC进行报告,已为时太晚,不符合“及时报告”的要求。
在认定瑞尔曼的职业不端行为之后,州最高法院继续发表对惩戒措施的看法。最高法院认为:惩戒程序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惩罚律师,而是要保持适当的职业行为标准,保护法律职业的完整性,并阻止其他律师从事违反职业标准的行为。对违规律师施加何种惩戒方为适当,取决于个案的事实和所涉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根据所有加重和减轻惩罚的情节加以综合考虑。本案中的瑞尔曼先生确实违反了律师应尽的维护法律职业公正的一般义务,而且律师不遵守报告义务是严重的违规,但在本案中,考虑到瑞尔曼行为仅仅是疏忽,决定对瑞尔曼施以公开谴责的惩罚。有一位法官明确表示不赞同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应对瑞尔曼施加更严厉的惩罚。
瑞尔曼律师因为倾听了朋友的一个秘密,被偶然卷入死刑犯汤普森的命运。因为掩盖这个秘密长达十四年,在事隔近二十年后,瑞尔曼律师受到了严厉的行业批评和惩戒。有观点认为,律师的同行报告义务过于不近人情,瑞尔曼律师并不是一个“坏人”,甚至是一个善解人意、本身也值得同情的人,毕竟也是因为他的披露才促成了汤普森的沉冤昭雪,最终实现了正义。相反的观点认为,律师对于同行的不当执业行为最为敏感,也最容易发现,同行报告义务是实现律师行业高度自治的必要措施。
或许反观汤普森的命运,会让我们对律师的同行报告义务有更多的理解。如前所述,在瑞尔曼的披露之后,汤普森的两项定罪被撤销。因为那条被神秘掩盖的证据,他在狱中度过十八个春秋,其中十四年身处死囚牢房,七次接到了死刑执行令,最后一次更是命悬一线,若非辩护律师全力以赴的努力,那次他将真的被处决,可谓九死一生,历经磨难。获释后,汤普森起诉了奥尔良地区的检察官办公室,主张因地方检察官未能履行将无罪证据披露给辩护律师的宪法义务,导致他被无辜定罪。初审法院判给汤普森1400万美元的赔偿,相当于对他在死囚牢房里的每一年作价一百万美元。检方不断上诉,直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结果裁定,汤普森无权获得赔偿。在那个案件中,瑞尔曼不再是主角,联邦大法官们思考的重点在于检察官起诉豁免权的界限——那是另外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