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桂芳芳
近日,电影《我的姐姐》上映后引发热议,女主角安然从小生活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中,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安然和弟弟失去了父母。姐姐与弟弟年龄差距很大,几乎没有感情,是选择继续自己的生活,还是放弃自己的计划去照顾弟弟,姐姐承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与声音。
问题一:
亲生父母去世,姐姐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否有照顾的义务呢?民法典第27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做出了如下规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要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民法典第1075条也有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父母去世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力承担监护职责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应当解释为有劳动能力且有稳定的收入,通常还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进行认定。
问题二:
如果姐姐实在没有能力照顾弟弟,将弟弟送养,应通过何种途径?收养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104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姐姐无力承担扶养责任时,可寻求民政部门的帮助,送养弟弟时可以与收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另外,民法典第1105条还对收养程序进行了说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也就是说,收养协议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收养关系的成立还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人的条件比较明确,民法典第1098条做出了详细的概括,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问题三:
父母重男轻女,无情压榨女儿。对这样并不善待自己、未尽抚养职责的父母,女儿是否可以不赡养他们呢?一般不可以,除非父母被剥夺了监护人资格。如果没有剥夺监护人资格,哪怕父母压榨子女,子女也应该支付赡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问题四:
民法典所认同的家庭关系应该是怎么样的?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通过法条来看,父母和子女是家庭的重要成员,无数个家庭也是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民法典很重视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鼓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抚育子女长大成人,反过来,子女成年后对年迈的父母更应该尽到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仅有利于家庭关系的构建,还传承了孝亲敬长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