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国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社保中心
2020 年“疫情”期间,信用承诺制在“不见面办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我国北部某城市为例,为加大对失业人员的生活帮扶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落实党中央“六保、六稳”政策,在疫情最为严重的4 个月时间里,该市为21 万人发放失业补助金14 亿元,共收到信用承诺书21 万份。后经系统比对发现,有6213 名异地就业者抱着侥幸心理,虚假填写承诺书,骗取了失业补助金待遇(占领取人数的3%),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损失。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利用虚假承诺欺诈骗保的案例层出不穷,伪造、变造退休档案,“诊断是假的,病人是演的”等闹剧不断上演。信用承诺制到底需要哪些措施来作为“试金石”,发人深思。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承诺制,让社会保险成色更足,不仅仅是“我发誓”这么简单。
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大工程,诚信建设应如何融入其中,是社保管理服务精准发力的方向。为此,需集中精力做好“守诚信、抓预防”,在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风险,最终实现社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进诚信体系融入到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体系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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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社保领域的诚信体系,2016年以来,人社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将欺诈违法信息纳入用人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保险诚信建设,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精准发力,健全信用承诺的诚信“警戒线”。近年来,各统筹地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均已建立起社保领域的各项承诺。例如,天津市印发了《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面推行承诺审批制度;河北省印发《关于建立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用以规范求职招聘、申领财政性资金补助、社会保险业务办理、事业单位招聘报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评比表彰奖励、高技能高层次人才评定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管等各领域,与管理服务对象或监管市场主体签订有关信用承诺书的标准;2020 年8 月,江苏在全省人社系统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辽宁省大连市人社局在就业服务工作中推出“十项承诺”。怎样健全完善社保经办信用承诺制度,涵盖信用承诺签署、监督、奖惩、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制度闭环,助推“放管服”改革,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承诺寓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的各个环节,实现信用有价、信用惠民,给社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全国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推动信用承诺制度写入社保基金经办及审批流程,明确信用承诺行为的标准及失信的责任和后果,实现部门操作有规、标准一致、流程顺畅、协同配合,力戒出现不法分子钻漏洞、有规不遵、失责不管的现象。
加强预防,运用好大数据的监督“过滤网”。在养老、失业、工伤业务经办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实时进行大数据比对。上海、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运用大数据来监管基金的使用,用大数据分析和筛查疑点,及时预警。盯紧重点问题领域,把大数据技术深度植入社保领域的风险监督之中,利用大数据构建完善的社保诚信与风险监督体系。一方面利用大数据平台中的数据对社保领域的用工备案情况、异地就业情况、工伤发生情况、是否服刑情况及社保缴费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审核比对,同时对用人单位实现实时交流,进一步明确养老金、工伤基金、失业金发放、管理、领取各个环节的多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另一方面,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原始监督检查方式的基础上,推动智能监控技术的应用和发展,通过大数据评审机制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查,及时发现疑点和风险点。打造社保领域的“最强大脑”,提升社保风险实时防御能力,实现对社保基金全覆盖、全环节、全流程、全场景监控。总之,用大数据推动靶向监管、精准监督,让欺诈骗保行为无处遁形。
扩大宣传,树立失信难行的“风向标”。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聚焦提前退休审核、工伤鉴定、失业待遇领取、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技能鉴定培训申请等重点领域,深入细致向用人单位、培训单位和个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让用人单位、培训单位和个人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业务及监管模式,加强对经办及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进行监管,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对用人单位开展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前的诚信教育,依法对信用良好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路亮绿灯,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等。
按照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启动提示约谈和警示约谈,督促失信主体在3 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多管齐下,打出风险防控的“组合拳”。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税务、海关、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合作,建立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对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协调解决社保基金监管中的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定期会商、重大案件会办、案件分类处理等渠道,构建反欺诈综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反欺诈责任追究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查处欺诈骗保行为的效率。对于已列入社保“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其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并与协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加大曝光,增强失信必究的“震慑力”。健全完善社保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公共信用评价制度及信用修复机制。首先要严格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使“守信者”尝到“甜头”,“失信者”感到“痛苦”。做到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剖析、一案一警示,通过解决“点”上的问题,带动形成“面”上的震慑。利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兴媒体(如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传播手段,集中曝光一批欺诈骗保案件,将重大基金要情定期向社会披露。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及时追回冒领款项的本息。可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困难补助费、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当中予以扣减;不能通过扣减追回的,要通过其他有效手段一追到底。对于性质恶劣,冒领金额较大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量刑定罪”。最后要加强对社会监督的重视程度,对群众举报的欺诈骗保线索,要加大核查力度,举一反三。探索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监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