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021-07-10 01:50:50唐霁松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4期
关键词:惩戒社会保险信用

■文/唐霁松

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

视觉中国

“十四五”开局之年,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其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应有之义。当前,特别是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发展年金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新背景下,无论对生产企业来讲还是对参保个人而言,无论对各相关部门、各统筹地区还是对年金及个人养老金管理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和遵循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都显得至关重要。

社会保险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首先,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诚信社会的战略决策。2020 年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社会保险涉及国计民生,涉及巨额资金,社会保险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良好的社会保险的信用环境,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最重要最普遍最直接的组成部分,起着基础性、支撑性的作用。

其次,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进入互联网时代,尤其在疫情和后疫情时代,公共服务的管理、企业的经营、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与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固有的社会治理方式难以适应现实需求,管理与服务模式的革新势在必行。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此,应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助手,以社保信用为重点,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再者,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呼声、提升“便民、高效”服务能力的具体体现。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应该把简政惠民作为自我变革的“关键棋”和“胜负手”。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各部门都在大幅减少各类证明材料,而这些都需要信用体系的支撑,需要信用承诺制度的广泛推广。社保部门对参保缴费、资格申报、待遇发放各个环节,必须尽快形成“前台高效服务、后台严密监管、违规联合惩戒”新模式。

另外,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能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社保费应缴尽缴和待遇发放的准确。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有序的社会环境,有赖于完善的诚信体系发挥关键作用。2019年以来,由于社保征缴职能划转、暂缓集中清欠及疫情影响等原因,企业正常缴费受到影响,全国养老保险欠费企业保守估计在百万户,累计欠费超过千亿元。另外,在待遇发放更加人性化、便民化(如取消了领取资格审核集中认证等)的同时,基金缴费的完整性、待遇发放的真实性方面又存在不少隐患,需要在社保领域尽快形成新的信用体系,实现应收尽收、应发尽发。

社保领域存在诸多信用问题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社保领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法律、制度及政策层面仍有不少漏洞和缺失。由于利益驱动,处罚力度不够,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不少企业在缴费基数、缴费人员范围方面存在“不实”,千方百计少缴不缴,企业瞒报缴费基数、人数的情况不在少数;在办理特殊工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方面与职工个人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疫情期间,有些有能力缴费的企业也冒充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免缴。家庭成员冒领养老金问题比较严重,每年发现的冒领案件多达几千个、涉及金额超过亿元。在全国统筹前夕,有些地方弱化相应责任,在参保人数、领取待遇人数、资金分担机制等方面存在“上下博弈”情况;有的地方突破国家政策,把不符合参保和发放政策的人纳入社保。

个别金融机构不兑现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资格申请和述标时向监管机构、委托人、代理人所作出的有关承诺;企业年金重选受托人后,原管理机构推三阻四不配合办理转移;受托人、投管人、账管人、托管人之间签署的为避免恶性竞争的行业自律公约没有得到认真遵循等等。

凡此种种,违法违规的成本偏低,导致基金和公众利益受损。事实上,从无视信用、践踏契约、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到欺诈骗保、违法违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因此,政府部门亟需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加强管理、强化惩戒,加快促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健全。

社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路径

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之事,“十四五”期间应着力从五个方面加强构建社会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法律法规为支撑。只有在法律健全的前提下,才谈得上诚信。国家在修订《社会保险法》与《刑法》时,实现无缝衔接,进一步明确对单位恶意少缴、瞒报和欺诈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进行刑事处罚。在法律层面上对违法行为进行震慑,有效提高了养老、医疗公共服务支出的使用效率。

加强惩戒力度。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以规范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为核心。要综合治理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构建协同机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运行机制,将社会保险领域经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以及稽核处理,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信行为当事人,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对守法遵规、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机构进行正面的宣传和鼓励,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加强技术支撑。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以强化信息公示为手段。社会信用体系要发挥作用,信息公示制度很关键,它贯穿信用体系建设全过程。信息公示可以让失信者深切感受到震慑,公示内容包括当事人作出的信用承诺、违背承诺记录、严重失信人名单列入和移出决定等等。依法依规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公开,以公示带动采集、以公示带动共享、以公示带动惩戒,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的一体化、长效化。

加强信息共享。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数据共享建设为核心,这是实施联合奖惩的基础。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各地区社会保险公共信用平台,实现以大数据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的不断深化。要加强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共享,并将信用信息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参与联合惩戒的实施单位充分共享,为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严格监管。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监督检查作为保障。要严明制度、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从收、支、管全方位防控社保基金“跑冒滴漏”风险。规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避免恶性竞争。要对金融机构进行“飞行检查”,保障年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受益人权益。

提升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任重而道远,需各相关方共建、共治、共管、共尊、共享,共同努力为“十四五”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开好头、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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