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探索与构建
——以S省D、Q两市行政审判实践为样本

2021-07-05 11:24郝帅宋冬梅
关键词:行政案件审判当事人

郝帅 宋冬梅

引 言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首次明确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行政案件,为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夯实了制度基础。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至此,优化行政审判机制、建立行政速裁规则、实现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正式成为行政诉讼重点研究内容。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以长远眼光来思考和研究行政速裁机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实践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S省D市、Q市行政审判现状透析

以S省D市辖区内两级法院近五年行政案件审理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行政收案数、法官人数、平均审限、适用简易程序数、法官平均年龄等指标,发现D市法院行政审判面临重重困境。同时,通过实地调研,学习了S省Q市法院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和简易程序的先进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探索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D市法院行政审判现实困境

1.案件高阶式增长和审限过长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行政案件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还是从涨幅程度来看均呈现激增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统计,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达到220259件,同比上升59.23%。相较于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S省D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则稍显中规中矩。近五年来,D市行政案件收案数总体保持平缓上升态势,其中各基层法院收案数每年略有增长,增幅较缓,但D市中院不仅收案总数高,增幅也较大。2020年,D市中院行政庭结案658件,相较于辖区内12个基层法院740件的结案数仅有几十件差距,然纵向对比S省高院,D市中院全年行政案件结案数仅相当于省高院行政庭某一审判团队结案数的58%,三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量呈现出较大反差(见表1)。

表1 2020年S省三级法院不同团队收结案数据

一方面,行政案件的高阶式增长,高层级法院的结案压力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缓慢增长的行政案件数量对基层法院的冲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仍有大量案件经历了较长审限,个别基层法院的年平均审限甚至超过5个月,处于最长审限的边缘。

2.审判人员匹配不足

行政案件具有不同于民、刑事案件的独特性,需要具有行政审判经验及行政法学理论的专业法官,但数据显示,D市两级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数量逐年递减,当然这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导致的法官人数缩减有较大关联。然而,D市行政审判法官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且平均学历不算高(见图1)。有些基层法院如W县、Q县法院甚至出现“一人庭”现象,承办法官只能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基层审判队伍中年轻力量的缺失,让行政审判的发展显得后劲不足;“形合实独”的合议模式,则意味着“一人庭”可能独断专行或一错到底。同时,基层法院稀少的行政案件数量也难以回应员额改革后所注重的法官绩效考核,部分基层行政审判法官只得跨庭室审理大量其他案件,以弥补行政案件数的不足。据统计,D市12个基层法院中,有8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法官同时被编入其他团队审理民事或执行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只占审判工作的一小部分。长此以往,基层行政审判日渐形成“案件少—法官少—水平差”的恶性循环,不仅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扩张的司法需求,亦会让上级法院面临更多的二审和再审案件。

图1 D市法院行政审判法官年龄、学历分布情况

3.简易程序适用失灵

《行政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行政案件涉及数额二千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然,各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制度的设立预示着行政案件终将繁简分流的总体走向,是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良好开端。但数据表明,简易程序实行后五年内,D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并不多,部分基层法院甚至出现逐年下降趋势(见图2)。笔者曾与部分基层行政审判法官进行座谈,部分法官表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对该审理制度不适应、不熟悉,另一方面是当事人明确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法官对该制度的理解、适用及当事人的接受程度直接影响到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图2 D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况

(二)Q市中院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主要做法

Q市法院作为S省法院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试点法院,对行政案件如何繁简分流已探索出相应经验,笔者通过实地调研,梳理了Q市法院的相关做法。

第一,简案快审,提高审判效率。Q市法院指导基层的H法院制定《关于行政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探索适用速裁程序。同时,于全省法院率先制作使用表格式判决书,简化简案审判流程和文书制作。

第二,繁案精审,提高裁判质量。Q市法院在全省率先试行“3+N”大合议庭审理模式,通过吸纳更多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合议庭由3人扩展到多人,发挥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和专业领域优势。试行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辅助咨询功能。

第三,类案专审,努力提质增效。针对多个当事人分别提起的系列性或者群体性行政案件,探索类案专审模式,由专门团队或者合议庭承办,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其他同类案件参照处理结果直接作出裁判,以此实现以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的效果。

第四,探索“依案不依团队”行政案件速裁新模式。Q市中院于2020年初组建行政审判速裁团队,明确了办理案件类型及优先择案的运行模式。基于速裁团队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探索建立起“依案不依团队”的行政案件速裁新模式,即“6名员额法官办理一审行政案件,2名员额法官专办二审行政案件,全部8名员额法官均参与速裁工作”的新模式。

(三)总结启示:构建行政案件速裁机制势在必行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已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从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但客观讲,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亦没有发挥最大功能。通过分析D市法院行政审判样本可以看出,行政审判力量的缺失及固有审判模式的坚守使其在不断变化的审判实践中负重前行,四级法院各自面对困难举步维艰,困境之下必须另寻出路,如何在现有审判人员的情况下,既能抵御住迅猛增长的行政案件,又能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就成为破解困境的关键。Q市法院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措施及简易行政案件速裁审理的做法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新思路。诚然,一项制度或机制诞生之初,可能会与固有机制多有摩擦和碰撞,①参见仝蕾:《构建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系统化路径》,载《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7期。但因为其新而充满着生命力,在实践中能够展现出勃勃生机,才能推动行政审判向前发展,因此行政案件速裁程序的构建迫在眉睫。

二、构建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逻辑

行政案件速裁机制涉及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因此,必须对速裁机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以客观、理性的思维方式思考速裁机制的构建。

(一)基础考量:行政速裁机制设立的内在基础

从理论基础和审判实践双重角度分析,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不同的行政案件对审判人员配备及审判能力的需求不同。②参见荣明潇:《二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理性逻辑与进路探索》,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对社会影响重大、情形复杂的案件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由三人甚至五人、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以完善全面的庭审程序,依靠集体智慧,共同作出判断;而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一般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庭审程序,快速处理行政争议。相较于复杂、疑难案件,事实清楚的一般案件还是占据大多数。③参见张晋红、赵虎:《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研究》,载《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因此,速裁机制的设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没有障碍。当然,速裁程序对审判人员审判能力要求较高,但这与司法改革提升员额法官司法能力的要求相契合,在诉讼案件大幅增长的现实下,法官综合素质必须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快速提升。

(二)理论探究:适用速裁机制的法理基础

1.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正义或公正始终被人民视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①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公正和效率是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单纯追求公正而摒弃效率的审判不是公正的审判,而过度延迟程序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影响司法的公信力。②参见常怡、肖瑶:《探索与前进:论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司法公正既体现在实体公正,也体现在程序公正。因此,追求公正价值外,亦不能忽视效率这一价值。因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如何最大限度优化诉讼效率也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更多关注的问题。公正与效率是任何一项诉讼制度必然追求的内在价值,亦是具有矛盾冲突的价值本体。行政速裁机制所要求的“速”看似更多关注在效率价值上,强调效率优先,但实则不然。正如简易程序制度,其在设定了审限、简化送达流程外,当事人诉讼权利未曾有丝毫减少,民事诉讼小额速裁程序在简化程序环节上亦保留了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③参见钱斌、李青春:《寻求公正与效率的衡平——民事速裁机制实践探微与本土化构建》,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因此,不能因一味追求效率,简化程序,节省成本而损害程序或是实体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才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而正是因为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衡平,才催生了行政速裁机制的建构。

2.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兼顾

以经济学角度考量,诉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④参见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经济学》,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成本,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放在诉讼活动中,即诉讼成本体现的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在投入诉讼活动中付出的人、财、物和时间。有投入必定要带来一定收益,诉讼收益则是通过诉讼活动中的投入所获得的利益。“诉讼程序因此所占用的公共司法资源最多不能大于社会因此而挽回的经济损失。”⑤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诉讼成本必然要与诉讼效益相适应,不能偏重一方,如过多投入诉讼成本,并不一定带来相应的诉讼收益,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简易程序虽诉讼周期短于普通程序,但固有程序环节仍然保留,规范性也较高。因此,以符合诉讼成本与效益为大前提,弱化程序程式化和专业化,设立简易、快捷、高效的速裁机制,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也可以缓解审判人员司法压力,提升审判效率。

3.诉讼合意与司法能动的协调

在民事诉讼中,合意即指当事人达成的以直接或间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契约。①参见王杏飞:《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诉讼合意——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简而言之,合意即当事人对行为产生结果达成的共识。其原本是一个私法的概念,在不违背法律、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即可对自己权益作出处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亦可对诉讼程序事项直接或间接达成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的合意,诸如对管辖合意、诉讼上的和解等。诉讼合意要求速裁案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沟通行政诉讼案件与适用速裁程序的桥梁。诉讼合意与司法能动的协调即是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对诉讼程序自由选择与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指挥之间的协调。②参见张芳芳、赵琦铭:《小额速裁程序的法理思考与完善建议》,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3期。在当事人对选择速裁程序已达成合意后,提高司法能动性,通过法官释明权,在保障法官对诉讼程序的适度管理的前提下,优化司法资源,缩减司法成本,以提高诉讼效率。

(三)现实推进:行政速裁机制适用是实现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

1.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案件数量不断攀升,高层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在行政审判中尤为明显。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张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成为矛盾解决的切入点。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员额法官人数精简已然成为定局,短时期内无法通过扩充审判人员数量实现矛盾化解。因此,改革现有诉讼程序制度,在确保简单和疑难案件都能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设立行政诉讼速裁机制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

2.行政争议高效化解的有效手段

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优化固有行政诉讼程序,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新时期行政审判有着不同于以往的特征,其中之一便是复杂多变的行政争议。社会多元化发展,利益诉求亦复杂多样,愈来愈多的复杂、多元的行政争议需要行政审判予以解决。如行政协议案件、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等,这些行政案件势必因行政行为类型不同而导致诉讼程序的不同,如果一味固守现行诉讼程序,不作任何调整,将难以应对复杂多样的行政案件,也无法高效化解行政争议。行政速裁机制在坚守基本诉讼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尽可能消减非必要程序来提高审判效率,能更快更直接触及纠纷核心,从而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三、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风险考量

构建一项制度,除考量现实背景及法理基础外,亦需认真研究该制度实施后所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前设计解决方案,以求行之有效。

(一)速裁模式风险所在

第一,审判人员配置不足。设立行政速裁机制,第一层面的风险来自审判人员。首先,简易程序规定已出台五年之久,但基层审判人员适用该程序审理案件的次数少之又少。大龄法官对新事物、新知识的接受、适应、学习和应用能力相比年轻法官差很多,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年轻力量严重不足,行政审判缺乏后备力量。而中、高级法院行政审判法官数量虽不算少,但相比迅猛增长的案件数,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再抽取团队力量专职速裁案件。其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要求承办法官需提前对案件迅速作出判断,但判断正确与否取决于承办法官的业务水平。目前来看,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的骤减,其他业务部门的案件成为行政审判法官的主业,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的行政审判水平。而中、高级法院因为县级以上政府被告管辖层级的提升,亦疲于应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在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上有心无力。

第二,当事人非理性或故意抗拒。案件当事人对诉讼成本的投入势必会提升其对诉讼的期望值。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认为诉讼结果与诉讼程序完善程度成正比,诉讼程序愈复杂精细,案件结果就会越公正,越有利于自己;诉讼程序愈简单粗糙,案件结果就会越偏颇,越不利于自己。此外,实践中亦存在部分当事人故意利用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如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若速裁机制的适用也以遵循当事人意愿为前提,经当事人自主选择才能适用,那当事人拒绝选择适用时,其主观非理性或故意抗拒就可能成为速裁模式适用不畅的重要因素。

第三,法律规定不完善。任何一项诉讼制度均应遵守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程序正当性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现有速裁机制的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件,《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速裁机制作出规定,而民事诉讼中的速裁主要运用在小额速裁程序,行政诉讼无法直接借鉴或套用。且在四级法院行政案件数量呈现倒三角分布的情况下,若简单套用民事速裁经验,规定速裁模式仅适用一审行政案件,必然不能高效发挥速裁机制的作用,亦不能从根本上缓解高层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压力,因此,行政案件适用速裁模式亟需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协调空间的剥夺。行政案件背后是“官与民”的矛盾,协调处理纠纷,多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案件的处理导向。速裁机制的设立必然更多考量诉讼效率,适应司法需求不断扩张的审判现实,因此审限缩短是必然,但过度追求效率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案件协调空间。行政案件的协调不同于民事案件,争议双方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一方对立情绪重,往往对行政机关非常抵触,诉讼中协调化解行政争议难度较大,花费时间也更长,适用速裁程序必然变相压缩协调时间,剥夺协调空间的速裁程序能否真正化解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统一,值得深思。

(二)速裁程序风险化解

首先,利用学习打造高素质审判人员。速裁机制的设立,以高素质审判人员为前提。虽然目前基层法院行政案件数相对较少,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会有大量原属于中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下沉管辖至基层法院,基层法院行政案件数量会有所提升,中、高级法院的审判压力也会有所缓解。同时,以行政案件速裁为契机,基层法院要及时为行政审判注入年轻力量,培养后备军。当然,现有审判人员也必须加强学习,及时更新审判理念,以公正与效率衡平作为价值导向,最大限度优化审判程序以化解行政争议。转变审判思路,以缩短办案周期,减少案件积压,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建立“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能简则简,该繁就繁”的审判理念。同时,学习民、刑速裁经验,重点学习小额诉讼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则,为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适用固牢基础。

其次,多方式消除顾虑及适当控制速裁启动权。当下社会中,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危机依然存在。当事人往往期望通过复杂精细的司法程序,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应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当事人判断公平正义的诉讼程序的关键点在哪儿,其对选择行政案件速裁的顾虑与期望,多方式扩大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微博等自媒体方式宣传速裁机制,让社会公众真正了解速裁机制,化解当事人对抗情绪。实践中,可将大部分案件速裁程序启动权赋予当事人,由其决定是否适用。对于明显利用诉讼拖延时间的案件,如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可由受理法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直接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将启动行政案件速裁程序的主动权赋予法院,以规避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时间。

再次,细化现有法律框架内相关制度。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现行《行政诉讼法》2015年刚进行过大幅修正,现阶段启动对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立法不具有现实性。因此,我们只能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资源,参考相关法律文件,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探索创设行政速裁程序,通过试点审理同类型案件,实质探索行政案件速裁程序,成熟后再以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固定。

最后,依托和解中心发挥积极作用。自2018年8月,S省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D市已于2020年3月份实现辖区内两级法院十二个和解中心全部建成的目标,作为一种已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解中心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依托和解中心这一平台,有效衔接速裁与和解中心运行的制度体系,在和解程序中给予当事人充分协调时间和空间。同时,对当事人有协调意向的案件,可转入分调裁系统,在既定时间内,由和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充分和解,在争议无法解决时,根据审限剩余情况,恢复速裁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

四、构建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现实进路

(一)基础建构原则

1.遵循法律文化的传统影响

萨维尼曾指出,法律并不是从法理学形成,而是从风俗与舆论形成。①参见王学辉:《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民族的风俗传统是文化观念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的风俗习惯、传统理念并不是可以随时抛弃的外衣,其涵盖了本国独有的法律文化,是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亮点所在。在我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是扎根于人民心中的正义观念,既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又要尊重人民大众朴素情感和道德追求。透过现象看本质,行政案件速裁程序设置前提即为遵循我国法律文化,尤其在普通民众其较于行政机关具有先天弱势的情形之下,行政案件更应注重社会效果,以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坚守法律底线原则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已然成为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②参见郭海清:《探索审判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边界——以小额速裁试点推动修法为例》,载《法学》2013年第8期。速裁机制创设的背后是法院为适应新时代诉讼挑战的积极探索,但任何一项制度的创设均应遵循底线原则,行政案件速裁机制的构建亦应如此,适用速裁机制审理案件,不能跳脱于法律框架之外,亦不能突破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3.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速裁机制应建立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之上。③参见王晓利:《民事速裁程序之完善》,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是速裁机制的适用原则。一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无论诉讼机制如何改革,当事人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如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不能克减。二要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速裁机制的适用,不能剥夺当事人在普通程序所享有的上诉权以及对程序适用的异议权。

(二)宏观设定: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人员配置及审级拓展

1.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清晰明确的适用范围是速裁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因此,必须建立客观、明确、有效的分案标准。速裁程序建立于简易程序之上,完全可以参照简易程序“概括+列举+排除”的方式确定适用案件范围。①参见王海燕、温贵能:《探索与构建:论行政案件速裁程序在推进行政诉讼繁简分流中的进路》,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4期。(1)概括式规定。只要是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2)列举式规定。参照简易程序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信访答复、事实清楚的治安管理处罚、投诉举报等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3)排除式规定。行政征收、强制拆除、行政确权、涉及人身权治安管理处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及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当然,当事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除外。

2.速裁团队配置

依据法院、审判人员及案件情况,整合现有审判力量设立速裁团队是构建速裁程序的关键所在。速裁团队的设置应参照法院层级、案件数量、员额法官人数等基准,考量行政案件特殊性,结合审判实践科学设置,真正切合司法改革需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基层法院设立跨片区速裁团队。自2018年以来,D市法院响应S省高院的号召,于全市法院推行跨区域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设立东部、西部、中南部三个片区,各片区的当事人可选择本片区的任一分院进行诉讼。由此,基层法院可根据跨区域行政案件管辖实践情况,设立跨片区速裁团队,抽调同片区某一法院的一名审判人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若干人组成以该审判人员命名的速裁团队,采取线上、线下庭审结合形式,灵活处理同片区速裁案件(见表2)。

表2 D市基层法院跨片区速裁团队设置构想

——高层级法院设立行政庭内部速裁团队。中、高级法院相较于基层法院,呈现出案件数量暴增、案情复杂及类型繁杂等特点,因中级法院行政庭审判人员配置较为充足,为发挥行政审判专业优势,可在行政庭内部成立速裁团队,其配置模式可根据员额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人数灵活设置,速裁行政案件由速裁团队承办,其他案件转由普通程序团队审理。

3.二审程序拓展适用

鉴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数最少,如果仅将速裁程序设定于一审案件,不能真正缓解高审级法院审判压力,因此,有必要将速裁程序扩展适用至二审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书面审理程序。速裁程序可充分与书面审理程序结合,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二审行政案件启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具体案件选择原则为:一是上诉人对一审认定事实未表示异议,法律关系简单的;二是上诉人未提出新证据予以反驳的;三是符合速裁受案范围的类案案件;四是上诉人滥用诉讼权利提起的案件;五是其他可适宜速裁程序的案件。①参见王海燕、温贵能:《探索与构建:论行政案件速裁程序在推进行政诉讼繁简分流中的进路》,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4期。

(三)微观考究:速裁程序架构之审理全流程

1.案前筛选及立案

设立速裁流程是速裁机制的重中之重,速裁流程的起点应从立案开始。

——案前释明。行政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全新的程序架构,为确保速裁程序的真正应用,在立案之前,应向当事人释法答疑,释明速裁机制适用价值及审理规则,通过速裁适用表格式意见书,询问当事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意愿,该意见书可列明速裁程序设立宗旨、案件范围、审理形式、审限等内容,并在当事人意愿一栏标记适用、保留、放弃三种选择方式,由当事人遵循自我意愿作出选择(见表3)。案件一体化流程平台立案后,该意见书应随着当事人的信息一同录入网上办案系统中。

表3 表格式意见书

——案件筛选及分案。案件立案后,立案工作人员依据速裁案件范围,结合向当事人发放的表格式意见书,筛选符合速裁的案件,将当事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及符合速裁范围的案件转入速裁程序,将其余案件分流至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因基层法院跨片区速裁团队设置的独特性,各片区法院立案庭应加强沟通,对当事人在居住地法院立案而选择同片区其他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符合速裁范围的案件,应及时通过立案庭转至相应速裁团队(见图3)。

图3 基层跨片区速裁团队案件案前释明及筛选流程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因高审级法院速裁团队设立在行政庭内部,适用速裁程序的二审案件筛选应由该速裁团队负责,其依据前述五大原则,初步筛选出可适用速裁模式的案件,其他则分流至普通团队审理。

——多方式送达、传唤。送达及传唤环节关系着审限能否节约,是速裁程序中关键一环。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外的其他文书,可采取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即以电子、电话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

——快速确立开庭时间。速裁团队收到案件后,对一审需开庭的案件应于三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十日内开庭审理。

——限缩举证时限。速裁程序中,法院确定的被告答辩及举证期限不得多于七日,并要求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交对原告证据的初步质证意见。

2.审理模式

速裁程序中,庭审环节不必拘泥于传统的法庭程序,可适当简化,同时,区分速裁程序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庭审审理模式。

一审行政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借鉴深圳中院门诊式庭审方式。①参见黄振东、邱碧媛:《“繁简分流”的深圳探索——以裁判文书和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载《人民法治》2016年第2期。具体内容包括:(1)根据当事人所处辖区,以就近原则,选取三到五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依次开庭,中间不停歇;(2)将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如法庭纪律、诉讼权利告知、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对放在庭前进行,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完成;(3)充分发挥审判人员诉讼主导权,归纳起诉状、答辩状、争议焦点,询问当事人意愿,需补充的应简洁明了;(4)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一个阶段交叉进行,举证、质证同时亦可对法律适用和事实发表意见;(5)原则上,对速裁案件采取当庭宣判,依次突显速裁程序的价值,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在开庭后十日内作出裁判。

二审行政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采用书面要素式审理,具体流程包括:二审行政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阅卷后于第一时间向各方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案件二审要素表,具体表格内容可参照D市中院二审要素表内容,列明合议庭、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案号、案由,原则上要求各方当事人收到要素表后三日内填写完整并提交法庭,审判人员则根据要素表填写情况,针对上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对案情争议不大的,直接以书面审理模式快速审理该类二审案件。对上诉人于要素表中表示提交新证据的,可根据证据及案情复杂难易程度决定是否进行法庭调查或开庭审理。

3.裁判形式

庭审方式创新下,裁判文书的制作也应与之相适应。因速裁案件本身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裁判文书不应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相同,也不宜长篇大论。因此,创新裁判文书制作,可借鉴省法院推行的表格式裁判文书,载明必要的事项如“当事人身份信息、被诉行政行为、诉讼请求、证据、法律依据、案件结果、上诉权利”等,简单明了,一目了然,方便当事人知晓裁判结果,节约奔波于法院之间的诉讼成本。

任何一个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②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9页。构建行政速裁机制,能够更好地快速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最大限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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