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业芬
摘 要: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法,从流行新闻的视角分析互联网时代我国社会责任论的转型。互联网的发展给新闻业的发展带来了种种变革,使得许多经典理论已不再完全适用,而需要依据当前新闻业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整。本文具体分析了流行新闻发展现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责任论的局限,并提出了该理论未来转型可能的趋势。
关键词:流行新闻;社会责任论;互联网时代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4-0143-05
一、流行新闻的界定
大众新闻与流行新闻有一定相似之处。在新闻学中较少提及大众新闻这一概念,但在传播学中将大众传播定义为:由专业化的媒介组织,通过运用先进的传播技术以及产业化的手段,将社会上的一般大众作为传播对象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信息与生产的传播活动。
焦点新闻、热点新闻与流行新闻相似,焦点新闻指的是被大众所知晓并且关注的新闻,它对时效性的要求不高,可以是在一段时间以内热度延续的新闻。而热点新闻则对时效性有硬性的要求,特指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所发生的,并且具有较为广泛的关注度和较大影响力的新闻。流行新闻涵盖范围较广,且对时效性没有什么硬性要求,可以是新近发生的,也可以是一段時间内延续热度的新闻。
新闻的大量传播与流行新闻的兴起得益于互联网这一新技术的应用,故而本文中将流行新闻定义为以一般大众为传播对象,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传播并引起关注和热议的新闻。
二、社会责任论的提出和基本观点
(一)提出背景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即提到过“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644年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第一次提出新闻自由的思想。新闻自由强调的是参与新闻活动的人应当具有自主性和不受限制性,自由的新闻活动指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新闻活动。
由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并没有带来一个真理至上的新闻界,公众逐渐开始对传媒巨头垄断下的传媒失去信心。
20世纪40年代,一批学者惊呼“新闻自由是危险的”,这是一个时代的转折,也是提出社会责任论的历史背景。这里所言的危险并非是源自外界对于新闻媒介自由的干预,而是源自新闻媒介对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美国传播学者西奥多·彼得森提出了传媒的“社会责任论”,这一理论也被传播学界视为是传媒的“自由主义至上理论”的一个衍生。社会责任论最早的经典性文件来源于1947年美国民间学术团体新闻自由委员会所发表的报告《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和其成员威廉·霍京名为《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的分析报告。
(二)基本观点
新闻报道的真实、全面、理智;报刊应该作为“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报刊应当要反映出社会中各个集团的典型画面;报刊应当起到澄清并提出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的作用;报刊应当“完全接近每日的(现实)信息”。
强调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是该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享受新闻自由这一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流行新闻出现的背景及遇到的问题
(一)流行新闻出现的背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传播革命
1.新技术的变革
新技术的出现从外部变革了传统的新闻业,并挑战了组织化的新闻生产实践和基于市场经济、现代民主政治、职业自主性以及专业化分工的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及其操作原则,这也进一步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新闻业危机”的呼声。
2.传播权力的全民化
本质上而言,新传播革命是传播资源的泛社会化以及传播权力的全民化。互联网给了每个人一只“麦克风”——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发表意见。
互联网的发明之所以被称之为一场传播革命,是因为互联网的特质决定了其可以使任何人在任何的时间和地点向全社会发布任何的信息,这意味着公众拥有了传播的权力。
3.信息数量的爆炸式增长
Jo Bardoel曾提出描述传播压力的公式:传播压力=量×流通速度×密度[1]。
某部分新闻,或因其内容出人意料、耸人听闻,或因其涉及公众人物、焦点事件,在公众(尤其是网民)中大量流传,数量大、流通速度快、密度高,信息数量爆炸式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新闻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可能,也就助推了流行新闻的出现。
(二)当前流行新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公共舆论的泛滥与低质
黑格尔曾指出,公共舆论既应当被重视,又不值一提,不值一提的是它的具体的意识和表达,而应当被重视的是在具体的表达中又隐隐约约地呈现出来的本质基础。我们能够看到、听到的很多网络民意,并不能代表主流价值观。当前,互联网的准入门槛较低,网民数量众多且素质良莠不齐,加之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迅速,就易造成信息真伪难辩、意见表达混沌不明等现状,极大地影响了舆论的质量。尤其是当前自媒体兴盛,传播权力全民化的后果之一便是舆论麦克风的全民化,新闻事件发生后虚假信息滋生,许多不了解真相的网友以讹传讹,热点事件极易引发全民共议,进而导致虚假舆论的泛滥。
例如,2011年由一句“如果实在不放心,可服用一定的稳定性碘来预防”而引发的抢盐风波,便是一场由舆论引起的、波及全国的、全民性的闹剧。
2.假新闻的传播
公众的焦虑、愤懑、危机等都会通过一定的渠道予以表达、宣泄,而“假新闻”或“谣言”不仅提供了意见(舆论)而且还提供了证明(捏造的事实),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利性与低成本性,这便为公众排遣情绪提供了沃土。社会情绪往往具有感染力,如危机、恐慌、认同感、焦虑与仇富等情绪容易在传播当中形成共振,从而引起大众的共鸣。
如在2018年10月28日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在未了解清楚真相之前,就有一些媒体发出新闻,将事故原因归咎于小轿车车主逆行,在网络上引起了疯狂转发和评论,后被证实为假新闻,该事故真正的责任人是公交车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而小轿车属正常驾驶。
3.后真相时代的到来
“后真相”曾被評为英语世界2016年的年度关键词。与社交媒体时代同时来临的是“后真相时代”,即能更大程度上影响民意的已不再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陈述,而是诉诸情感和个人信仰的描述。大众更倾向于从主观立场而非客观事实的角度来判断一个数据预测的真实与否[2] 。
社交媒体发布的只言片语拼凑事件,个人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围绕自己的观点或偏见作出判断,真相不再是被扭曲或受到争议的对象,而是它本身已变得不再重要[3]。
如2016年11月3日发生于日本的“江歌案”,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从事件发生到审判结束的1年多时间内,国内掀起了对刘鑫进行道德讨伐的舆论热潮,但事件的真相却被忽略,几乎无人问津。在这些喧哗当中,“真”的问题也就变成了“善”的问题[4]。在事件报道过程中,有很多新闻更倾向于“情绪化”的报道,而非向公众传达事件的原貌。
4.信息茧房创造出的“局部真实”
信息茧房概念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桑斯坦在其2006年出版的著作《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中提出的。通过对互联网的考察,桑斯坦指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并不是全方位的,他们通常只会注意到自己选择的东西和令自己愉悦的东西,久而久之,他们就会把自己囿于蚕茧一般的“茧房”之中[5]。信息茧房现象给公众认识事件或信息的全貌提出了更高程度的挑战,用户把自身禁锢于由个人喜好和先入为主所主导的信息牢笼里[6]。依托于大数据的信息茧房,将会使受众接触牢笼外的信息变得更加困难,极易培养出一批囿于己见的公众。公众选择接触的信息大多囿于其自身感兴趣的领域,进而形成“局部真实”的假象。
5.新闻专业理念(新闻专业主义)面临挑战
新闻专业理念的目的在于确保新闻业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有效的作用,同时,新闻专业理念也是新闻业得以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占据一席之地的保障。新闻专业理念的基本出发点是新闻媒介是社会的公共事业,即社会公器,因此,新闻必须为公众服务,相应地新闻从业人员也必须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综合学者、记者们的意见和新闻媒体的实践,把新闻专业理念定义为新闻媒介必须以服务大众为宗旨,同时,新闻工作必须遵循全面、客观、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媒体开始逐渐走向市场化、产业化,为了追逐利润和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的受众,甚至走上了娱乐化的道路。明星的绯闻成为了不少媒体每天必备的佐料,这就偏离了传媒业的专业理念,把媒体纯粹作为盈利的工具。
四、社会责任论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本身存在的问题
1.社会责任论存在其固有的内在矛盾
社会责任论虽是由西方学者所提出,但由于其内在的致命矛盾而难以在西方的媒介中付诸于实践。主要原因在于新闻媒介对利润的无限制追求,以追求利润为原则办报,而非以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所设想的理性原则为指导办报,就会使得报刊的所有行为都是以追求利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与此同时,追求利润的根源正是报刊的私有化,这就使报刊的私有制和新闻媒介本身的社会性质之间形成了无可调和的矛盾。
2.没有明确指出公众在传播活动中居于怎样的地位
关于公众在传播活动中的地位,社会责任论给出的答案模棱两可,令人费解。一方面,社会责任论对自由至上主义所赋予传媒的“启发民智,使之能够自治”的任务表示赞同,认为公众的蒙昧需要媒体来解缚;但另一方面,社会责任论又主张“公众应该像主编和媒体老板一样,能够决定哪些观点值得公众听取”,将公众摆在了传播内容“把关人”的位置。
3.“责任”的概念模糊
关于“责任”这一概念,社会责任论没有一个清晰的公共认同的框定。路易斯·霍奇斯认为,“责任”应有两种解释,即大众媒介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政府、法院等权力机构及其它外部权力对大众媒介的责任。丹尼·埃利奥特提出了关于“责任”的另一种表述,即指一种义务或职责,它是由职业道德的要求决定的。彼得森教授将社会责任论定义为基于公众信息权的一种道德责任,将“责任”阐释为道德责任。约翰·梅里尔则认为,“责任”有三项内涵,其一是政府法定的责任,其二是由大众媒介机构自身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其三是由新闻从业者个人界定的多元化责任。
4.难以有效问责
传媒应当是自由的,但也应当是可问责的。社会责任论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究责体系,即当其原则被违逆时,是依靠法律法规,还是依靠行业自律,或是依靠道德自律来对其进行究责,显得模糊不清。无论是依靠何种方法进行问责,倘若没有现实的制度约束,社会责任论便难以取得其应有的效用。
(二)国情的差异使得该理论无法生搬硬套社会责任论是由西方学者在其国情基础之上提出的理论。
但西方与我国无论是在国家体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还是在传媒业管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而无法将该理论生搬硬套,以解释我国存在的问题。在运用该理论前,应对其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改进。
(三)传统的社会责任论不再贴合于当前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社会互联网的发展给流行新闻的发展造就了一些特殊的背景,而传统的社会责任论若不变革,则难以适用于当前社会。
1.把关人的作用在日渐被消解
一方面,新媒体终端正在日益成为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自媒体快速发展,这会对传统媒体所制造的“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冲击,“直击真相”的公众可以便捷地将信息通过自媒体快速上传分享,这样的“草根真相”的出现,使得受众获取的信息内容可以不只受限于媒体巨头;另一方面,传播的去中心化高度发展,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源,向他人散布或真或假的信息,这些消息未经过滤便可以被发布在互联网上,传达给公众。
传统媒体在传播过程中,把关人可以对信息做出选择,有效过滤掉不适宜散播给公众的信息。在新媒体时代,由于信源的多样化使得把关人对新闻信息的操纵变得更加困难,同时,社会责任论中全面客观真实的实现,靠的不仅是新闻媒体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受众主动选择的影响。在当前把关人缺失的环境下,缺少了对于信息的审核,便容易使得公众的声音形成合力,或是造成虛假新闻的泛滥,或是一定程度上左右新闻的发展进程。
2.传媒内容转向以受众为中心
新技术的发展有效加强了一般公众对于媒介传播的内容、传递过程、形式和结果的影响能力。当公众实现了与传媒“编码、释码、译码”的对话,他们便可以通过其它更为便捷的渠道来获取、反馈甚至是制造信息,这就使得部分传统媒体更倾向于传播受众所喜爱的内容。
3.意见领袖的变革
相较于旧有的意见领袖而言,当前出现了新的意见领袖,他们是叱咤风云的一个新群体,这种叱咤风云的力量其背后有数以万计的忠实粉丝群。这些意见领袖不隶属于主流媒体,他们可以为公众提供更为新奇、有趣、深入且易于被接受的信息和思想观点,在主流的意识形态之外,这些坐拥千万粉丝的意见领袖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新的思想中心。
以微博为例,其作为最为典型的新意见领袖聚集平台,拥有数以亿计的用户群,微博中的新意见领袖被统称为“大V”。这部分新意见领袖有其积极的影响,如帮助筛选新闻内容、打破网民的沉默等,也有其消极的影响,诸如助力网络谣言的发展、恶搞信息、乱用粉丝效应以获得经济利益等[7]。
五、互联网时代流行新闻视阈下的社会责任论转型
(一)理论涵盖范围的扩大
社会责任论被提出之初是针对传统媒体的,尤其是报业的发展状况,当前互联网高速发展,渐趋进入自媒体时代,该理论对于解决互联网传播过程中的问题欠契合,因而应当将其进一步发展,以有效规范互联网上的新闻传播。
(二)对政府的要求
政府应适度管控,即一方面应当鼓励媒体自律,另一方面要辅助民间媒体监督,并采取适当的动态控制措施,最重要的目的是协助建立“真正的”行业自律,致力于实现行业内的良性发展[8]。
(三)对传媒的要求
1.大众传媒应当作为商业传媒的补充和纠正
社会责任论者在提出该理论时,并非是为了反对自由主义理念,而是对自由主义理念进行修正,社会责任论要求大众传媒应当纠正商业传媒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偏颇,进一步确保自由主义的多元平衡和多样共荣的价值观念。
2.传媒应当平等中立
传媒要给予不同的意见、观点充分的接触机会,不带偏见地、尽可能地为传者和受众提供可行的通道。各个社会阶层和各类社会群体对传媒有着平等的接近权,传媒资源的分配也应该是平等的;人们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也要能够在大众传媒上得到平等的呈现[9]。
3.传媒应允许不同利益和观点的交流
媒介应在结构上和内容上反映社会的多样化,有比例地反映出社会中相关事物的真实分配情况和受众利益需求的不同概况,也应成为不同利益和观点交流的论坛[9]。
(四)对公众的要求
1.专业主义精神的全民化
当前,已有部分网媒为了保障新闻的真实和“专业性”而采取了行动,如新浪微博成立了“七人辟谣小组”,称“只有掌握了100%的证据,才会辟谣”,网易等微博平台也开通了辟谣专区,已通过核实的假新闻会被系统拒绝发出并自动退回。
提高媒体的监测能力固然有效,但完全的监测却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当前媒体的技术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良新闻的传播。因而专业主义精神不只是对主流媒体的要求,既然公众已经掌握了传播的权力,那么专业主义精神也应当对新兴的网络媒体与公众(自媒体)提出一定要求,每一个参与新闻传播的主体都应当有专业主义的意识。
2.拒绝传播——被动的社会责任
一方面,在这样一个万物互联的时代,许多流行新闻在传达给受众之前就早已经过了多次传播,难以究其信源何在;另一方面,正如在《做新闻》一书中塔奇曼所言,“信源的地位越高,他们的职位的影响力越大,与他们接触的记者的地位也就越高”[10],显然,当前互联网上有很多大肆流传的非民生类新闻并非由主流媒体的记者发出,而是由几乎不可能接触到信源的、名不见经传的非主流媒体或是自媒体平台发出,如此这般新闻信源的可信性就不知从何谈起了。
这些或是由网民及基层媒体发出、或是经过多次传播偏离事件本源的新闻,其信源的可信性难以被证实,从社会责任论的角度出发,这就要求公众要提高媒介素养,拒绝传播信源具有不确定性的新闻,杜绝以讹传讹。
在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过程中,新闻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都变得更为多元。这也给新闻内容的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社会责任论是那个时代的产物,理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当时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传播也出现了完全不同于往日的新难题,因此这一理论也应当不断发展、转型完善,以对当下新闻传播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 Bardoel, J. Beyond Journalism: A Profession between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Civil Society[J].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1996,11(3):283-302.
[2] 蓝江.后真相时代意味着客观性的终结吗?[EB/OL].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258226.html?_t=t.
[3] 搜狐.思维升华必读:众声喧哗与后真相时代[EB/OL].https://www.sohu.com/a/210354948_775239.
[4] 曹芮,董雪.后真相时代新闻专业主义的再思考——以“江歌案”为例[J].视听,2018(12):172-173.
[5] MBA智库百科[EB/OL].https://wiki.mbalib.com/wiki/%E4%BF%A1%E6%81%AF%E8%8C%A7%E6%88%BF.
[6] 孙士生,孙青.大数据时代新媒体的“信息茧房”效应与对策分析[J].新媒体研究,2018,4(22):7-10.
[7] 孙铭.新意见领袖对网络环境的影响——以微博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18,9(21):55-56.
[8] 刘芳.西方新闻自律演化规律研究[D].新疆大学,2009.
[9] 李菁菁.媒介社会责任的危机及其成因分析[D].南京大学,2013.
[10] (美)盖甲·塔奇曼著.麻争旗,刘笑盈,徐扬译.做新闻[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82.
[责任编辑:艾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