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借”成为贪腐的借口

2021-06-25 03:00潘铎印
清风 2021年9期
关键词:苏某人财物莫让

文_潘铎印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资委原主任于得志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11 年至2019 年,于得志受贿近880 万元,其中500 万元系以“借用”名义索贿而来。最终,于得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6 个月,并处罚金50 万元。(1 月26 日中国纪检监察网)

借用之名难掩受贿之实。据媒体报道,“借用”前,于得志接受苏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提前向苏某的公司支付1 亿元的团购房款,这也为之后的“借用”打下了基础。“借用”时,于得志委托妻子具体办理,相关钱款并不直接打到自己的账户,如此处心积虑、精心“安排”,无非是想转移视线、躲避监督“探头”。“借用”后,他因害怕事情败露,又于2015 年、2019 年分两次共返还500 万元。看似是有借有还的暂时借用,实际是“先办事后收钱”的权钱交易,本质上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反腐力度,贪官们备感压力,直接收受贿赂的“显性”腐败现象逐步减少。他们挖空心思寻求新途径,其中一种就是以合法的名义向人“借钱”“借车”“借房子”。这类党员干部以“借”为幌子,实为收受对方财物。曾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的郑敏华,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业务管理对象索取贿赂142 万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段培相利用其职权职务影响,以装修新房、做家具为由,向企业硬性索要花梨木,并以“借款”的名义向企业要钱。

莫让“借”成为贪腐的借口。我国刑法第38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0 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极个别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对象“借”钱,就是明目张胆的权力寻租,就是赤裸裸的索取贿赂。名为借取,实为占有,“无事”就占为己有,败露便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救命稻草”,看似左右逢源的贪腐手段实则是在“掩耳盗铃”。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反腐败压倒性态势不断巩固,任何心存侥幸、穿上“隐身衣”、变换花样试图挑战党纪法纪高压线的贪腐行为都是自欺欺人,无论方式多么隐蔽,即使一时得逞,也终究难逃执纪者的火眼金睛,更难逃党纪国法的制裁。

“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语重心长。党员干部要始终把敬畏放在心头,敬畏权力、敬畏纪律,自觉摈弃侥幸心理,在利益诱惑面前不越雷池一步,在各种诱惑面前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时刻绷紧法纪这根弦,莫碰“高压线”,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保持敬畏之心,用敬畏守住底线。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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