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頸部缠绕住。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许某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周某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部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