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退休职工报销取暖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吗

2021-06-23 06:04杨学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仲裁福利

杨学友

【案例】张某贤老人于1962年参加工作,系锦州市某某厂车间操作工。于1990年4月退休,于2010年12月29日因病死亡。2009年初,该厂经改制,变更为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前后,自2008年至张某贤去世的3年间,企业未给张某贤交纳取暖费(其中改制前欠费1年,改制后欠费2年),为确保冬季取暖,张某贤老人不得不自己交纳。

张某贤去世后,其一双儿女吕宝明、吕宝凤二人曾多次找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但一直未能解决。2017年11月23日,吕宝明、吕宝凤以公司被申请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取暖费4530.21元,仲裁院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吕宝明、吕宝凤遂诉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时,被告公司提出:原告主张取暖费,属于企业职工的福利,职工退休后,该福利应否给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为私营企业,民营和私人企业没有取暖费报销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报销义务;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水平和能力可以自行调节是否给付取暖费及给付取暖的比例。其二,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案件的规定看,取暖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三,原告主张的是2008-2010年三年的取暖费,可原告于2017年申请仲裁,其请求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诉讼时效,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理由并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08年至2010年取暖费补贴4530.21元。

【点评】当下,对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取暖费,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观念:以为取暖费系职工福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给付以及按何种标准给付。而《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有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锦州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2000年8月28日)第四条规定:“機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在我市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面积内,其供暖费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超标准部分(多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供暖费由个人承担。”

以上规定表明,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报销采暖费,既是一种福利,也是职工所在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张某贤系单位退休职工,仍应享受该福利待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据此可见,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至于仲裁时效一节。张某贤在世时以及去世后其子女一直未间断地向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其主张并未超过仲裁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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