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的“钱罐儿”受法律保护

2021-06-23 06:04张兆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2期
关键词:龙龙民事行为抚养费

张兆利

根据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带来儿童生理和心智发育的新变化,我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由10周岁以上调整为8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孩子满8周岁,从法律上讲就是“小大人”了。现实生活里,在因家庭变故而引发的抚养教育、遗产继承等纠纷中,孩子的财产权益常常遭受侵害,亟需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与呵护。

享有获得抚养费的權利

【案例】两年前,小冬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孩子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离婚初期,小冬的外祖父经常在经济上资助没有固定收入的女儿。去年腊月,外祖父因病去世,加之物价上涨,小冬生父所给付的生活费已无法保障其正常生活和学习。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母子俩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的父亲增加给付每月生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

【点评】父母支付的抚养费,是未成年人财产的主要来源。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据此,未成年的小冬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支付抚养费。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抚育费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酌定。本案中,法官综合各方面实际情况,对被告应负担的抚育费进行了变更增加。

“教育基金”归孩子所有

【案例】从儿子满周岁开始,夏女士和丈夫王某每月以孩子的名义存入银行500元作为“教育基金”。去年底两人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某认为儿子名下的4.6万元“教育基金”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均等分割。夏女士则认为该存款应归儿子所有,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那么,父母离婚时,未成年人的“教育基金”属于谁?由谁管理呢?

【点评】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关键取决于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了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一般而言,赠与人赠与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即放弃所有权;二是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夫妻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每月拿出500元存入银行,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及该笔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来看,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他们的儿子年满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孩子最后由母亲抚养,该“教育基金”应当由夏女士管理。

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案例】两年前,为鼓励孙子提高学习成绩,张大伯以孙子龙龙(12岁)的名义在银行存款8000元人民币。去年底,张大伯因病去世,留下存款3万元。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大伯的三个儿子为此产生了矛盾。大儿子(龙龙之父)认为其中的8000元存款应属于龙龙所有,剩余的2.2万元才能作为遗产由三兄弟共同继承。他的两个弟弟则认为龙龙系未成年人,不能接受赠与,坚决要求平分遗产。最后闹到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写有龙龙名字的存折归龙龙所有,2.2万元存款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点评】接受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张大伯以龙龙名义所存款项应视为对孙子的赠与,完全是其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

享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案例】去年春节前,李女的丈夫阿文在高架桥上作业时摔下身亡。因担心儿媳带着赔偿款和年幼的孙子洋洋再婚,阿文父母便独自“保管”了74万元的赔偿金,为争夺这笔赔偿金导致婆媳反目。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李女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洋洋作为原告,将祖母吴氏告上法庭,最终讨回了说法。

【点评】父母去世后,无论子女成年与否都有权参加继承,其所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也转移给该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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