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女营业员遇害,其恋人郭尚仁到底是不是杀人凶手?这起37年前发生在甘肅省徽县的杀人案,至今仍疑团重重。当年,23岁的郭尚仁被检方指控故意杀人,先后被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经甘肃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后,1994年,陇南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27年来,此案既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也未撤案终止侦查。
自“两高”提出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后,仅2020年,全国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8万件,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818件。这些数字背后,无不连接着一个个具体的人与家庭。然而时至今日,郭尚仁既没有被最终判决有罪,也没有被宣告无罪。他成了一直挂在这起案件中的人。
小镇凶案疑云:嫌疑人拘留一年半后才知自己“杀了人”
该案被害人姚秀荣是甘肃省徽县泥阳乡供销社门市部的营业员。1984年4月18日深夜,18岁的姚秀荣死于门市部的值班室内。第二天上午,与姚秀荣交往的郭尚仁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锁定为杀人嫌犯。郭尚仁的家距姚秀荣上班的门市部仅数百米。案发前,两人已相识多年。
“我们那时谈恋爱差不多两年了。”如今,年近花甲的郭尚仁说。当年他在徽县江洛乡粮管所做临时工,与姚秀荣系恋人关系。郭尚仁承认,案发当晚他曾与姚秀荣见面。据他称,当天下班回家后,他在家里吃了晚饭,然后去门市部值班室找姚秀荣。“她跟我说,她可能怀孕了。”郭尚仁说,当时他和姚秀荣商量好,第二天去邻县的成县人民医院检查。他称,当晚临近11点,他离开了门市部,“离开之前,我跟她发生了关系”。
郭尚仁称,第二天上午,他从泥阳乡坐车去了15公里外的成县。按照他的说法,他此前和姚秀荣约好在成县的医院等她。当天他等了3个多小时没等到姚秀荣,便准备坐客车回家,却被公安民警抓了。
1984年4月23日,郭尚仁被刑事拘留。1985年10月,他被正式逮捕。郭尚仁称,他是那时才知道姚秀荣被杀害——民警告诉他,逮捕他的罪名为“故意杀人”。“听到是故意杀人罪,我都吓死了。”据郭尚仁回忆,他当时直接晕了过去,醒来时他已经从看守所院子里被抬到房间里。三四天后,父母才能探望郭尚仁。郭尚仁坐在桌子后面,见瘦了很多的母亲走进来,便对她说:“杀人的事情与我无关,至于其他方面的事情我会承担。”母亲叮嘱他要老实交代,这时候,郭尚仁脚动了一下,脚铐发出叮当响声,郭尚仁的母亲看到后抑制不住泪水,几近哭晕,被人带了出去。
1986年11月,当时的甘肃省检察院陇南分院对郭尚仁提起公诉,指控他杀害了姚秀荣。当年的起诉书称,郭尚仁与姚秀荣相识恋爱,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后来,郭尚仁怀疑姚秀荣移情别恋,遂产生杀人想法。检察机关指控称:1984年4月19日晚,郭尚仁挖洞进入门市部值班室,趁姚秀荣熟睡之际,扼压其颈部。随后,用帆布裤带紧勒姚秀荣的颈部并进行奸污,致其窒息死亡。然后,伪造现场脱逃。起诉书中,郭尚仁被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逮捕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后退回补侦
此案提起公诉后,当年由陇南地区中级法院进行一审。1986年12月26日,此案开庭审理。两天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尚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书对郭尚仁的作案缘由和动机的认定为:被告人郭尚仁向姚秀荣求婚,姚秀荣未明确表示同意,“但被告人却大耍无赖,将姚秀荣据为己有,不许他人与姚秀荣谈恋爱”。
判决书还举出多个例子,说明郭尚仁在情感方面对姚秀荣的不满:1984年2月,姚秀荣与回乡探亲的战士陈某谈恋爱。郭尚仁得知后,用刀片割破了陈某的自行车轮胎;姚秀荣看电影时与一名男青年说话,那名男青年被郭尚仁殴打了一顿;姚秀荣与工人权某谈恋爱,郭尚仁多次威胁。
一审法院认定,1984年4月16日,姚秀荣去成县给去世的外祖母烧纸,4月18日返回泥阳乡。“被告人误认为姚秀荣去成县是踩门订婚的,对姚秀荣更加仇恨,遂萌生杀人恶念。”一审法院认定的郭尚仁作案过程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大致相同。
判决书与起诉书中的作案细节,稍有区别的是“奸污”的时间节点:据检方指控称,郭尚仁是“用帆布裤带紧勒姚秀荣的颈部并进行奸污”,从而导致姚秀荣窒息死亡。一审法院则认定,郭尚仁是“致姚秀荣窒息死亡后,将其奸污”。
“这些都不是事实。”郭尚仁坚称自己没有杀害姚秀荣。他说,在与姚秀荣谈恋爱的过程中,虽然他曾用刀片割破追求者陈某的自行车轮胎,也曾经殴打另一名男子,但他与姚秀荣之间并未发生纠纷,“那些男的追她,都是她主动告诉我的。我们没有发生矛盾。”
一审法院认为,郭尚仁杀人手段残暴,且认罪态度不好,对其判处死刑。郭尚仁不服,提出上诉。
1987年3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郭尚仁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发回陇南地区中院重审。
一年半后,陇南地区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认定郭尚仁故意杀人的事实,“被告人虽拒供其罪行,但其辩解理由经查不能成立”。这一次,郭尚仁没有被判死刑,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
郭尚仁继续上诉。1989年3月,甘肃高院又作出刑事裁定,仍认为原判认定郭尚仁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后,陇南地区中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1989年8月,该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甘肃省检察院陇南分院补充侦查。
1994年6月23日,陇南检察分院把案卷退回徽县公安局,并附文示:经(原)陇南地区政法委研究决定对郭尚仁取保候审,继续侦查。
事实上,就刑事诉讼法而言,不管是1979年的版本,还是2018年最新修订的版本,都明确规定: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专家陈永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