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7日,河南濮阳某高中宿舍里,16岁的时某遭到7名学生围殴、侮辱。警方介入调查后,3人被依法刑拘。濮阳市教育局对该校分管副校长给予停职处理。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均构成学生欺凌行为。
“学生欺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被欺凌造成损伤,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诉请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或财产损失赔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小平介绍,如果欺凌者的行為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翁小平指出,学生欺凌事件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如果欺凌方与受害方各执一词,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被定性为‘学生欺凌。在实践中,欺凌事件多以协商解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在江苏苏州某小学就读的白某,称多次被同学王某殴打、凌辱。白某的父亲要求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判决书显示,“经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和校委会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尚不符合学生欺凌事件的界定,属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
翁小平建议,要通过与涉事双方及现场见证人谈话、及时保留外伤认定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举证。此外,学校可以在保护好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教室、楼道、操场等公共场所的摄像头设备,帮助还原可能发生的欺凌事件的原貌。
“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如果教师和学校在监管、处置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连带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翁小平提醒。
(《工人日报》202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