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琪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某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木,且雇佣他人将砍伐的杉木运出并销售。
经2018年3月9日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秦某学滥伐林木的区域位于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所砍伐的林木是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砍伐后至拍摄时没有进行补植复绿。
经鉴定,秦某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立方米。因违反森林法规定,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土地坳”(地名)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进行砍伐,其中核心区域内面积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15.46亩,并雇佣村民杨某银、杨某海对砍伐的杉木进行搬运,雇佣张某军将砍伐的杉木运至花垣县、边城镇进行出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林木蓄积153.3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学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滥伐公益林,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秦某学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秦某学系初犯,认罪态度转好,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6万余元,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且需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省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武陵山区,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本案中,秦某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销售自然保护区内公益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有效确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并支持检察机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对于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促进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規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