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

2021-06-11 00:49邓卫文
岭南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直报公共卫生传染病

邓卫文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行政学教研部,广东 广州 510050)

新冠肺炎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遭遇到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实践再次凸显了中国之治的独特政治和制度优势,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驾驭复杂局面、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卓绝能力,但是,在看到中国之治的显著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应对新冠肺炎这类新发传染病疫情方面仍然存在短板与不足,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传染病尤其是新发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建设不完善。本文将在全面分析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建设现状和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和完善的路径。

一、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建设的现状

监测预警是指采用科技手段对各类潜在的灾害、威胁或是经济社会运行状态进行动态的观测和监控,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科学评估各种紧急状况的危险程度,并依法将有关风险信息及时告知可能受波及的民众或是潜在受害者并警示其采取必要行动、做好相应准备的管理行为。监测预警制度则是调整监测预警行为的规则和程序,是监测预警工作得以科学、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及时、准确的监测预警是控制、降低及减少传染病危害的关键所在。为此,世界各国对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都非常重视,在实践中纷纷建立并不断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在我国,2003年的SARS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存在的短板与不足。以此为契机,党和政府对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建设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推动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完善。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1]479。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提出建立国家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2]148。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预案和规范性文件也就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相关内容,如信息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发布以及实施保障等,进行了规定。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测制度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SARS事件后,我国及时对《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迅速制订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系列法规和预案。在这些法律、法规和预案中,我们明确提出了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的目标。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3]1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2]160。与此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和预案还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体的职责权限、监测事件的范围、监测信息真实性核查、监测信息的完整性以及监测信息的报告频次与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二是传染病监测系统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2003年SARS事件之后,为解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我国投资11亿多元于2004年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的信息化水平得以大大提高。三是对传染病风险评估的组织形式和评估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四是建立了传染病预警制度,明确了预警发布主体和预警级别。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3]117-118。《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标示。五是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保障措施不断优化。为保障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还对组织领导、资源配置、责任追究、奖励表彰等保障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SARS事件之后,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但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又暴露出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短板与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警主体范围过窄,预警含义与发布条件不够明晰

预警主体是指具有预警发布权的组织,预警权应给予哪一级的组织是预警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预警权配置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预警效率的高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传染病预警主体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②,也即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拥有传染病预警权。这种传染病预警权配置模式的突出问题是预警主体范围较窄、预警权限过于集中。这种预警权配置模式无法很好地适应全球化时代传染病尤其是新发传染病应对的需要,这是因为,全球化时代日益便捷的交通网络使人、物、资本的全球流动变得非常频繁和快捷,而频繁和快捷的人、物、资本流动又使得传染病在全球范围的传播日益呈现出一种立体化的特点,与传染病的这种立体化传播特点相适应,当代风险社会更需要建立一种多点触发式的传染病预警权配置模式,其预警权限的配置应相对分散而不宜过度集中。

传染病预警含义及其发布条件不够明晰也是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中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问题。我们知道,传染病预警是指有权组织或部门通过对监测到的传染病相关信息进行科学评估后而依法将风险信息及时告知可能受波及的民众或是潜在受害者并警示其采取必要行动、做好相应准备的行为。传染病预警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可能受波及和影响的民众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并采取措施进行自我防护。因为传染病一旦扩散就可能波及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民众,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传染病预警就意味着向可能受波及和影响的民众或潜在受害者发布警示信息,也就是说传染病预警应是一种外部预警,而不应是封闭性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内部预警。然而,通过比较《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预警的规定就会发现,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理念是存在差异的,理念的差异使得预警在这两部法律中含义的不一致。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来看,此处所讲的预警是指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预警,即是指向社会发布的外部预警,因为该法明确规定,当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2]148,同时还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知识、建议和劝告。但是,从《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来看,该法所讲的预警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讲的预警并非完全相同。《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2]117只要对这段文字稍作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里所讲的预警更多是从内部预警的角度来理解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外部预警,因为“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之后,预警信息不一定会在第一时间就向公众公布,是否公布是要“根据情况”而定的。那么,到底要根据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公布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语焉不详。这种规定的不明晰性使得实践中传染病预警信息的公开发布往往成为一种“例外”,而不是常态。

(二)有关传染病监测信息上报的权限、方式和流程的规定不甚严谨

监测与预警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相联的应急管理行为。前者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整合、处理信息,预测其发展趋势;后者则指根据预测结果而向可能波及的民众或是潜在的受害群体发布警示信息。[5]206科学的预警依赖于高质量的监测。2003年SARS事件之后,为提高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的质量、解决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我国投资11亿多元于2004年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凭借这一系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从医疗卫生机构直报至国家层面平均只需要2到4小时。[4]但是,这一网络直报系统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初期却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有关传染病监测信息上报的权限、方式和流程的规定不够严谨,传染病监测机构在行使监测权时缺乏专业独立性,容易受到来自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问题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再次暴露无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传染病监测主体,“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可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人电话或传真报告、舆情监测以及其他单位的通报等多种方式获取监测信息,不过,在监测实践中,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法定责任报告人的报告仍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获取传染病信息的最为重要的方式。至于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根据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和流程进行报告,《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详细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行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2]120。为把这些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2007年发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方式、时限和流程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见图1)。比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的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但是到底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可作出“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判断呢?这一部门规章又没有明确的规定。

图1 中国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报告流程和时限③

基于“SARS”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许多新发传染病均是“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轻型病例和隐性感染者除外)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为加强对这类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新发传染病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防止其扩散,原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了《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根据这一方案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组织专家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6]34。从这些规定来看,当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有条件进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进行网络直报。但是,由于《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只是一个指导性政策文件,“不明原因肺炎”的网络直报不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每当发现这类新发不明原因疾病时,或基于慎重的原因,或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发现或接到病例报告的医疗、疾控机构往往不是第一时间选择网络直报的方式上报信息,而是倾向于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得到指令后再作决定。再者,根据相关规定,负有传染病信息报告监管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比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就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7]。这一规定又赋予了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的权限。这一切都可能导致医疗、疾控机构等专业机构在处理一些专业性极强的问题时无法保持独立性。

(三)风险研判制度性安排不健全,预警分级标准不明确

科学应对、防范和化解传染病尤其是新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等重大风险必须以科学的风险管理为前提,而风险研判则是风险管理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准确的风险研判要有健全的制度性安排作保障。但是,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来看,早期预警是不够及时和准确的,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与我国传染病风险研判的制度性安排不够健全紧密相关。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4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研判问题作出过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抽象,对参与风险研判的专家如何遴选、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相互间如何分工合作、研判过程应遵循什么样的流程、责任如何分担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的操作性不强。正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所以,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比如,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地方政府认为早期的应对措施是以专家作出的“人不传人”的风险判断为依据而采取的,而有关专家却认为,早期“人不传人”的判断是根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有限资料作出的,“‘研判的资料,必须得是没问题的’。原始的资料不真实、有欠缺,甚至有些信息根本没拿到,判断上就会失误”[8]。

与风险研判紧密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传染病预警分级标准不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对预警具体分为几级作了规定,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2]148,但是,对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没有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具体的划分标准。那么,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有没有制定具体的划分标准呢?从笔者目前能查阅到的公开资料看,不论是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还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都没有对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地方政府(如江苏、内蒙等)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是重特大传染病应急预案虽然对传染病预警级别作了规定,但科学性不够,因为这些预案一般都是把传染病的分类标准直接套用为传染病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三、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优化路径

完备的监测预警制度是及早发现和有效应对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制度保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来的我国现行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从而推动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进一步优化与完善。

(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传染病监测主体以预警发布权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监测主体与预警主体的相互分离。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是传染病的法定监测主体,履行监测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是预警主体,履行预警职责。这种将监测主体和预警主体人为分割的制度设计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为监测主体与预警主体间的推诿扯皮埋下了伏笔;二是不利于专业机构专业优势的发挥和独立性的保持;三是因预警环节的增多而可能降低预警响应速度。从管理的角度看,监测与预警是不可分割的完整链条,科学、及时的预警建立在全面、准确、快捷的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专业独立性”的理念为指引,修订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发布权统一归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赋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行政权并提高其地位。[9]这是监测预警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而更为重要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监测预警的独立权威,使其有权向社会公众直接发布预警信息的权力,确保其医学预警可以“独立于各级政府的应急响应措施”[10]61。

(二)适当扩大预警主体范围,明确预警含义和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

在将监测和预警职责归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上,要适当扩大预警主体的范围。我国现行传染病预警权限配置模式是一种层级式的权限配置模式,预警权主要集中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传染病疫情信息传递呈现出“漏斗”式且带有封闭性的特点。这种层级式的传染病预警权限配置模式无法适应现代风险社会疫情传播立体化的现实。2003年SARS事件后,我们曾试图通过技术创新(即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直报系统)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但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让我们再次认识到没有制度层面的改革,技术创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要从根本上提升风险社会背景下传染病预警响应速度,必须适当扩大预警主体范围,推动层级式预警权限配置模式向扁平式预警权限配置模式转变。考虑到传染病预警的专业性和我国的国情特点,宜将传染病预警权分散给国家、省级和大中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要在法律中明确不同级别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拥有的预警权是哪一级别的预警权。

在适当扩大预警主体范围的同时,还要明确传染病预警的含义。所谓传染病预警就是一般意义上理解的预警即外部预警,也就意味着预警信息应该是对公众公开的,因为只有在知晓传染病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公众才能做好自我防护工作,而自我防护是有效预防传染病迅速扩散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中明确传染病预警是一种外部预警,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传染病预警信息公开必须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从SARS事件到新冠肺炎的应对实践都表明,如果传染病预警信息公开是选择性的,在实践中的结果就是,“向社会公布作为可选择项变成一种很难作出的选择”[10]56。此外,还必须对传染病预警分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一旦经研判分析达到某一标准后,预警主体就必须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优化传染病疫情直报流程,明确首诊报告人法定职责和义务

预警是否能及时、有效发布,在技术上依赖于预警主体能否在第一时间获得全面、准确的传染病信息,而全面、准确信息的获取则需要通过高效、灵敏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来完成。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传染病信息直报系统,优化疫情直报流程,明确首诊报告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2003年SARS事件后,为解决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的问题,我国建立了传染病信息直报系统,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对直报的时限、流程以及信息报告的首诊负责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疫情直报系统的建立和相关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法定传染病的。后来,为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和排查,原卫生部于2007年印发了《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并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上报的时限、方式和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6]34;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疾控机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按理说,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以网络直报的方式上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有政策依据的,但是,我们又必须注意到,《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只是一个规范性的政策文件,其有关“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网络直报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当发现这类病源不清、病名未定的不明原因疾病时,医生和医疗机构对信息上报一事会非常慎重,往往会选择先报告有关部门,经同意后则进行网络直报。这样一来,就又回到了“层层上报、层层审核”的传统做法上,使直报系统失灵。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临床医生和医疗机构有报告法定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符合不明原因疾病临床症状的病例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防止出现行政权力凌驾于专业权威之上的做法,避免疫情上报不及时现象的出现。

(四)健全和优化传染病风险研判的制度性安排

传染病风险研判既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又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紧密相连。为尽可能提高传染病风险研判的准确性,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和优化现有传染病风险研判的制度性安排。从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问题看,关键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不同领域专家间的整合性议事平台和集体审议制度。传染病风险研判专业性强,不仅涉及医学领域,也涉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因此,对于传染病风险研判来讲,要邀请不同领域的专家参与,建立整合性议事平台和集体审议制度,避免因个人或不同领域专家的各自为政等因素而导致误判。二是要完善风险研判专家团队与决策者间的直接沟通对话机制。2020年3月24日,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曾光教授就新冠肺炎疫情趋势研判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03年应对SARS的一个重要经验是,专家组成员与决策者之间进行了直接对话,决策者第一时间听到并采纳了专家的意见。但是,在这一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的早期阶段,专家组成员却没能见到省市主要领导,这是一个遗憾。他说:“当时我们到武汉,没有见到省市主要领导,没有让我们的声音让他们及时听到,这是遗憾。”[11]因此,为保证专家的意见在第一时间里直达主要决策者,我们必须完善风险研判专家团队与决策者间的直接沟通对话机制。三是要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强化风险研判专家的独立性和责任伦理。

(五)建立传染病“吹哨人”制度,营造支持性社会环境机制

拓宽公民、新闻媒体监督政府的渠道,是多元流动社会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成本最低的制度路径。[12]13在传统层级式监测预警模式下,传染病预警权被授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但是,央地间的权限划分又是不够明晰的,所以,每当新发传染病疫情出现时,为免于问责,地方政府往往不敢作为,倾向于层层上报,等待中央作出指示后再行动。在这一过程中,“疫情上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专家分析、疫情报告、行政审批都需要时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误判,都会导致决策迟缓、疫情预警不及时。”[13]111为弥补这种不足,建立传染病“吹哨人”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所谓传染病“吹哨人”制度就是有关支持并鼓励基层一线医生或普通民众等相关知情人员向公众发出传染病可能发生的警示并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保护的系列行为规则。“吹哨人”制度有助于吸纳公民个体参与对传染病预警过程的监督,是推动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注释: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②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主体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预警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006年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③图中“2小时内”的报告时限主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第二十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第一款整理而成,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传染病之外的其他乙、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以及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源携带者诊断后的报告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并由收到报告卡的县级疾控机构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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