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艳秋 吴占英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张某因工程建设需要急需钱款,遂向王某借钱。王某分三次共借给张某10万元,担保人为常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8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并未给付王某本金,利息付至2014年10月29日,此后再没给付。2015年4月3日,王某以张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张某到案后交代称:常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向其提供过担保,担保材料所盖该公司印章图案系用其于2009年10月6日私刻的该公司的印章加盖,私刻该印章后其一直为担保事项所用。
二、分歧意见
就本案中张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应否追诉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6日,而案发时间为2015年4月3日,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由于本条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而根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之规定精神,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据此张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对其追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虽发生在2009年10月6日,但到案发时间2015年4月3日其一直为担保事项使用所私刻印章,故不应认为其伪造印章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行为应当追诉。
三、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是持续犯,张某私刻印章的行为不符合持续犯的特征
持续犯也叫继续犯。“什么是继续犯,表述颇不一致。”[1] 我们认为下述定义忠实地反映了持续犯概念的实质精神:“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2] 那么,伪造公司印章罪是否是持续犯呢?当然不是。持续犯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即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行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进行的状态中。”[3]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行为是伪造行为。观察该罪之伪造行为,很难发现其具有“继续性”这一持续犯特征。据词典解释,“伪造”是指“假造”, [4] 而“假造”是指“模仿真的造假的”。[5] 据此,伪造公司印章罪之“伪造”乃是指模仿公司真印章假造一个假的公司印章的行为。这样的造假行为,即私刻他人公司印章的行为,是短暂的举动,“在制作了印章的时候成立既遂。”[6] 持续犯从实施犯罪行为开始直到停止犯罪行为时止,不论继续多长时间,犯罪行为始终处于继续状态。“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继续犯情况看,继续犯的持续时间实际上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为犯罪成立所要求的持续时间;一部分是犯罪成立后的犯罪持续时间。”[7] 伪造公司印章罪不符合此特征。伪造公司印章罪既遂后伪造印章的行为不具有持续下去的可能性。如何认定是同一行为处于持续之中,这须结合持续犯构成要件行为特征来考察。[8]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出于使用的目的”,[9] 犯罪既遂后即在制作了假公司印章后,行为人基于种种动机使用私刻的印章的行为若能被视作伪造公司印章罪之伪造行为的话,其使用私刻的印章的行为须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构成要件行为特征,即要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伪造行为的特征,但我们发现伪造公司印章罪之伪造行为与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其意涵相去甚远。“使用”是指将伪造好的印章作为真正的印章对他人使用。[10] 伪造印章是完成印章刻制的行为;而使用印章是将已伪造出来的印章作为真正的印章利用的行为。易言之,伪造公司印章罪既遂后伪造印章的行为是不能再继续下去的。据此伪造公司印章罪既遂后使用印章的行为不能被算作伪造印章这一行为之内。“解释刑法中的词语应坚持以其日常含义为基础,尽量在文义范围之内适用刑法。”[11] 因此我们在对“伪造”“使用”术语解释时就应遵从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内的习惯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否则对其解释就既不可能正确也不可能为人们所接受。按照这样的分析可知,上述案例中的第二种意见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二) 案例情况应当属于状态犯
我们认为上述案例情形不是持续犯而是状态犯。状态犯就是指构成要件上的结果发生后,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法益的状态仍处于继续状态之中,但这种继续与构成要件无关。[12] 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在张某伪造印章的行为应否追诉问题上发生争议,是因為对该案情况究竟是属于持续犯还是状态犯存在分歧。“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而言,继续犯与状态犯颇为相似。”[13] 但是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形态:“第一,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必然随即引起相应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只是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才有可能导致不法状态的产生。第二,继续犯是在犯罪行为继续存在的同时,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则是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仅仅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有可能继续存在。概而言之,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和终止,必然是同步或基本同步的;而状态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产生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和终止则为非同步的。”[14]
上述案例中张某于2009年10月6日将印章私刻出来后,其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既遂;之后其一直使用假印章用于担保事项属于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此行为的持续使常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的公共信用”[15],一直处于持续的被侵害状态。此不法状态的确是由行为人私刻印章所引起的,但其只是不法状态的持续,伪造印章的行为早已结束,并没有与不法状态的持续同步持续。据此张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过诉讼时效,不宜再对其追诉。
注释:
[1]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2]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7页。
[3] 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53页。
[4]《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11页。
[5] 同前注[4],第609页。
[6] [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页。
[7] 同前注[2],第158页。
[8] 参见赵国强:《澳门刑法概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74页。
[9] 同前注[6],第365页。
[10] 同前注[6],第364页。
[11] 吴占英:《妨害司法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
[12]参见 [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页。
[13] 赵秉志等:《刑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3页。
[14]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215页。
[15] [日]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