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在福建省电子招投标监管中的实践

2021-06-07 06:10林平
现代信息科技 2021年24期
关键词:福建省大数据实践

摘  要:作为当前最具有战略意义的信息技术手段,大数据可为电子招投标监管提供强大技术支撑。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电子招投标监管困境、大数据在电子招投标监管应用的优势,基于大数据解决电子招投标监管的难点,指出福建省通过运用大数据,推动省电子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有效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改善招投标营商环境。

关键词:大数据;电子招投标监管;福建省;实践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706(2021)24-0120-04

Abstract: A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eans with the most strategic significance at present, big data can provide strong technical support for electronic bidding supervision. In this paper,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of electronic bidding supervision, the advantages of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in the electronic bidding supervision, solves the difficulties of electronic bidding supervision based on big data. It is pointed out that by using big data, Fujian Province promotes the reform of provincial electronic bidd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effectively promotes the fairness, impartiality and openness of bidding activities, and improves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of bidding.

Keywords: big data; electronic bidding supervision; Fujian Province; practice

0  引  言

招投标活动事关资源配置的效益与效率,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自我国一系列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活动整体向好发展,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再加上招投标项目牵扯到巨额利益,以及违法成本过低,使得一些投标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借助暗箱操作、围标串标、量身定制、转包分包等旁门走道来提高中标概率,这不仅会损害到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破坏正常招投标市场秩序,还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给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的甚至会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為了治理招投标的灰色地带,守护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这一生命线,国家有针对性地在政策、法律法规上提供强大支撑力,各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大督导查处的力度,但整体整治成效与既定目标、社会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扎实推进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以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国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传统招投标监管方式显然已无法完全满足电子招投标监管的需求。再加上当前我国实行的大数据战略,对各个领域的监管都提出了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由此可见,对电子招投标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刻不容缓。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只有基于大数据技术,对海量且留痕的交易过程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建模,以及对招投标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警、预测,才能对招投标主体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让行业监管部门准确把握监管的动态与方向,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工正的开展。

1  当前电子招投标监管困境分析

招投标的电子化摆脱了传统纸质文档的束缚,并通过网络技术将招投标过程的大多数环节办理从线下搬到线上,这不仅能有效节约时间与成本,还能便于对过程进行监管。但是,这种招投标形式的转变也让传统监管方式的短板日益凸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顺畅运行。从当前电子招投标监管现状来看,主要面临行业监管部门与监管外部环境两大困境。

1.1  行业监管部门自身问题

在监管理念上,依然停留在仅对招投标部分环节进行监管,此类静态监管未对整个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管,无法掌握到招投标整体概况,并伴随着高危监管漏洞;在监管方式上,依然主要采用重点抽查和处理投诉来开展监管活动,而重点抽查的片面监管方式和处理投诉的被动监管方式有相同通病,就是监管覆盖范围有限,导致所查处出来的违法违规事件数量屈指可数;在监管技术上,主要还是依靠个人知识、经验、直觉的人工监管,这种手段虽然可以甄别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但往往都是比较常规且易识别的,而那些具有较强隐蔽性的违法违法行为几乎识别不到,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招投标市场乱象。

1.2  监管外部环境问题

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无法满足现实电子招投标监管发展的需要,加上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也缺乏相关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管的指导性文件,致使政策推行落地较为困难;招投标监管的多头监管体制,易导致重复执法、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导致监管缺失与不到位。虽然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建立和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但是由于系统的承建方不同,以及各地招投标规则差异,无形中加大了电子招投标监管推行的难度。

2  大数据在电子招投标监管应用的优势分析

与传统招投标统监管模式相比,借助大数据技术在电子招投标监管应用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

2.1  监管效率高

传统招投标监管方式长期存在监管滞后的诟病,这主要是因为行业监管部门往往是在接到项目质疑反馈后才有针对性倒查记录来发现问题[1]。借用大数据技术,所有数据和流程均可追本溯源,可以对全流程留痕的海量招投标历史数据进行分类与量化分析,并挖掘数据之间隐含的关联性,主动对项目中的异常操作进行预警,让行业监管部门能够将监管工作重心可以从事后监管转移到事前预警和事中监控,从而有效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升监管效能。

2.2  监管成本低

监管成本主要源于信息搜寻所要耗费的一切费用。传统招投标监管模式下,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是通过指派监管人员到实地开展调查与搜集信息,这种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耗财,还无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招投标监管活动,行业监管部门除了能对交易全过程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及分析,还可以利用相关招投标平台征集线索信息,再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线索的有效性进行排查,进而有针对性开展远程检查、核查活动,以及必要的现场监管,既能有效节约监管成本还能提高监管效率。

2.3  监管决策更可靠

传统招投标监管模式,由于纸质材料的数据汇总、处理、分析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行业监管部门往往在日常抽检、年检所得数据中获取监管信息,显然这种供给不足的数据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行业监管部门只能在有限信息基础上,结合认知、经验作出判断,这种具有强烈主观意识的决策不仅缺乏说服力,还常常容易出现失误;而依托大数据的电子招投标监管,行业监管部门除了能够获取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起来的招投标全过程海量真实数据,还能挖掘到招投标阶段以外的行为活动数据,这些丰富客观的招投标数据让行业监管部门作出的决策更加科学、准确。

2.4  监管信息更透明

招投标电子化让招投标信息从封闭化走向了公开透明化。传统招投标监管方式,由于监管信息主要是掌握在少数行业监管部门手中,且各部门间并未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导致信息闭塞、脱离大众,为暗箱操作、行政不作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滋生成长的温床。大数据下的电子招投标监管,要求招投标信息必须要做到公开、透明,这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政府、招投标参与主体、公众的信息不对称,让招投标行为充分暴露在阳光下,有助于增加监管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2]。

3  基于大数据进行招投标监管的难点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大数据技术可以为招投标监管注入新血液,同样地,它的4V特征也给电子招投标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需要攻坚克难后才能让大数据技术在电子招投标监管领域落地生效。

3.1  有效数据筛选难度大

电子招投标系统上沉淀的历史性海量数据与大数据的体量大(Volume)特点不谋而合,为电子招投标监管应用大数据技术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比数据“大”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数据“有用”,也就是说,要对那些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充分深挖信息资源价值,才能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招投标数据量大又多样,且散布在不同数据标准的系统之中,导致数据混杂、无规律难以实现数据集成,若直接对未集成数据进行盲目挖掘分析,容易得出錯误结论,并对政府的监管决策造成干扰。这就要求必须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并将有效、有规则的数据存储到大数据系统后再开展数据挖掘工作,才能让数据“活”起来、监管“硬”起来。然而,数据来源广、鱼龙混杂,以及缺乏有效数据筛查技术,使得数据筛查工作成为当前一大难题,需要加强数据筛查技术开发破解此难题[2]。

3.2  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电子招投标搭建在互联网上,海量数据一旦被泄露,必将会损害到招投标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严重的甚至会对国家、人民、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按照信息的保密程度,可将招投标过程的数据信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必须公开的数据信息,包括采购人信息、供应商资格要求等;一类是需要保密的数据信息,包括标底、评委情况以及潜在投标人信息等。大数据下的招投标监管,招投标信息安全工作除了要面临被个别工作人员泄露的问题,还要面临更大的挑战,即存储着重要数据的系统会遭到数据篡改,以及爬虫、攻击、入侵等地迫害。因此,需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加强对交易数据的防篡改、不可抵赖安全保护和系统操作的可留痕处理,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以技术支撑的方式构建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滋生。

3.3  专业复合型人才短缺

由于大数据监管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包括计算机科学、数学、会计、法律等,需要专业复合型人才才能胜任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工作。在招投标监管领域,一位合格的专业复合型人才需要同时具备如下素质:能够根据任务要求完成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存储工作;能够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建立数学模式对预处理的各类交易数据进行分析与挖掘;熟悉招投标领域相关知识,并能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提出有解决办法与建设性的意见[3]。当前我国大数据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监管领域这类复合型人才极为紧缺,这必然会制约大数据在招投标监管的应用推广。因此,需要国家、学校、社会形成合力,共同为各领域培养更多可用到大数据监管领域的专业复合型人才。

4  大数据在福建省招投标监管中的应用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招投标监管机制创新,2019年,在福建省纪委监委指导推动下,省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由福建省信息中心承担建设“全覆盖、全程管、堵漏洞、提前防”的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将省、市、县三级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平台监管,住建、交通、水利、工信、渔港、信息化六大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线上交易和线上监督,监管全面覆盖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采购各环节,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标前标中标后监察大数据分析系统和招投标智能监察系统,实现了“进得来、管得住、违法违规能抓住”的工作目标[4]。

4.1  建设标前标中标后监察大数据分析系统

标前标中标后监察大数据分析系统是针对历史招标项目的软硬件信息、主体关系、专家行为等招投标交易数据进行充分的集成、挖掘、整理,通过建立2~3个数学模型、30余个违规点规则、80余个项目或主体间关联规则,从项目标前标中标后信息一致性、企业关联关系、关键人员关联关系、投标人行为四个方向,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大数据的监察分析和线索关联分析,辅助监督和监察部门发现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理,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目标。

该系统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基本情况子系统、工程领域市场主体子系统、工程领域项目违规行为分析子系统(包括规避招标、量身定做、围标串标、違法转包分包、主体线索等专题分析)、工程领域项目监察分析子系统、线索关联分析子系统五大类。通过重点突出对合同备案、人员变更、工程量变更、施工合同管理、竣工结算备案、资金结算等工程关键环节的监管,实现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标前标中标后大数据分析系统如图1所示

4.2  建设招投标智能监管系统

招投标智能监管系统是对工程领域招投标交易过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履约等过程设置监察点,监察机关或上级行业监督部门根据设置的智能监察点进行在线监察,并对异常的监察点进行预警和纠正处理,解决了招投标的事中监察难题,达到了事中监管预警的目的。监察主要是监察机关对各行业监督部门的交易监督情况进行监督再监督,当行业监督部门针对异常监督点应该进行预警和纠正处理操作的却未进行预警和纠正,或不应该纠正的异常监督点却进行纠正,监察机关应对负责项目的行业监督部门的不作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发出预警,以督促行业监督部门做好监督职责和规范自身行为,而被监察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监察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反馈。最终实现综合监管部门对项目监督的再监察,提高各行业监督部门对项目异常监督点、备案审核等相关监督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加强项目全过程实时在线跟踪,保证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5]。

招投标智能监察系统主要包括住建、水利、交通、工业、渔港、信息化六大行业,每个行业的在线监察系统的功能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智能监察子系统、投标智能监察子系统、开标智能监察子系统、评标智能监察子系统、定标智能监察子系统、合同签订智能监察子系统、履约验收智能监察子系统七大类。行业监管部门按系统监督点流程设置,加强对招标项目全过程监管;同时对在线监管平台预警点(红灯、黄灯)进行处理,出现红灯预警提示要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或调查处理,出现黄灯预警提示要督促招标人或交易平台完善数据。招投标智能监察系统如图2所示。

5  结  论

随着电子招投标的深入推进,以及大数据战略的要求,电子招投标监管只有与大数据技术融合才能实现改革创新。福建省通过借用大数据技术,在“全覆盖、全程管、堵漏洞、提前防”的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中,建设标前标中标后监察大数据分析系统和招投标智能监察系统,实现对招投标过程的全过程监管和异常行为的预警预测,有效促进全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改善招投标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乔柱,刘伊生.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电子招投标监管研究 [J].工程管理学报,2019,33(1):1-5.

[2] 谢思.基于大数据的政府监管改革创新 [J].开发研究,2017(6):131-136.

[3] 王健民.“大数据”助推工程招投标监管新突破 [J].中国招标,2020(8):81.

[4] 王剑.浅析电子招投标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J].信息化建设,2015(9):337.

[5] 李昊.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的应用探究 [J].中国招标,2018(30):19-20.

作者简介:林平(1966.03—),男,汉族,福建福州人,任职于信息资源处,处长,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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