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义长
本世纪之初的这十七八个年头,是我国安全生产事业负重奋进、鼎新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快速发展导致安全生产领域矛盾加剧,中国社会再次进入事故高发期,事故总量连年大幅度攀升,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
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采取重大举措,改革安全监管体制,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后又从“委管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进而升格为总局,建立起覆盖全国各地和各个行业领域的统一高效的安全监管体系;颁布施行了《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用法律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行为,规范各方面关系,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一系列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政策的导向作用,在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安全产业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在党的领导下,经过上下一心的艰苦努力,我国各类事故尤其重特大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逐步趋稳向好,全国年度事故死亡人数由2001年的130491人下降到2018年的34046人,降幅74%;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由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2018年18起,降幅87%(其中30人以上事故2001年发生16起,2018年未发生)。
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际,回顾我国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责运行的这段历史,我们深感:党的宗旨理念是做好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思想支撑和动力源泉,只有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把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真正放在心上,才能迎接挑战、渡过难关,尽快走出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所普遍经历的事故高发期。党的方针政策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明确指导和切实保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
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就能把安全生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依靠和骨干力量,只有紧紧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把安全生产及其安全监管系统改革发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03年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当届政府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在回顾5年来的工作时,说自己每天最担心的就是两件事:一件是煤矿不断爆炸、死人;另一件就是交通事故多,不断地死人。
本世纪初,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恶化,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进入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之后,社会生产规模急剧扩大,国内生产总值连续翻番,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持续旺盛,煤炭、冶金、化工等企业增加产量、提升效益的冲动强烈。与此同时,煤矿等高危行业与社会公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安全法治尚不健全,政府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安全科技和教育培训相对滞后,安全生产领域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城镇化的推进和人口聚集度的提升,也加大了社会公共安全压力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从2000年到2002年,全国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为109105人、130491人 和139393人,逐年攀历史新高。从事故死亡总人数看,道路交通为大头,约占80%以上;从重特大事故看,煤矿是大头,2001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19起,其中煤矿11起。
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反衬出这一时期我国安全监管体制和机构的严重不适应。1998年6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煤炭、冶金、化工、机械等工业经济部门改组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将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转移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由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能,也一并移交国家经贸委。在国家经贸委内成立安全生产局(编制仅21人),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为应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综合安全监管力量薄弱、行业安全管理缺失、煤矿等领域安全形势持续恶化的情况,早在1999年3月,朱镕基总理就在美籍华裔采矿专家姜汉信“关于改革煤矿安全保障体制的建议”上作出批示,要求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经验,研究提出改革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具体意见。2000年初,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迈出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第一步。
2000年12月23日,国务院决定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和被撤销9个国家局的专业管理干部为基础,成立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监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履行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成为我国首个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003年新一届政府组成后,把安全生产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当年3月21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决定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8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恢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之前“整顿非常设机构”时被取消)。恢复后的安委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为主任,对全国尤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能力大为增强。
2005年3月,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职能,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设,为总局管理下的国家局。这次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在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作出的决策,对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权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尽快实现全国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家层面加快改革、不断调整的同时,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和机构也在抓紧调整、建立。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安监部门、中央编办又多次提出要求,指导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性。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级(兵团、师、团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60360人,实有67075人。31个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均为政府直属机构,全国2852个县、区中有2850个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许多地方建立健全了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统一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组织保障。
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起源于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实践,并最终得到升华,丰富了内涵,成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成立和安监系统建立之初,广大安监人员在外部环境严峻、内部条件不完善、监管任务繁重、监管手段缺乏等困难条件下,发奋努力、积极工作。“没有枪,没有炮,只有一把冲锋号”。这把冲锋号,就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就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信念和理念。
2017年度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在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启动的现场包冬冬/摄
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专题研究国外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指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形成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当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要求树立安全发展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搞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而且是更重要的政绩。
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2016年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强调必须坚定不移保障安全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强调要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所有这些,都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
这一期间,为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2006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通知,部署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组织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随后又多次以“安全发展”等为主题,组织开展了2007年至2017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从2006年到2008年,连续3年在人民大会堂举办“安全发展”高层论坛,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的方法途径和政策措施。从2005年开始,国家安监总局和国际劳工组织在京共同举办多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出席了2008年的论坛开幕式并致辞,阐述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为进一步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文化建设,2016年4月,多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安全发展理念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媒体、分众化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种种乱象的根源。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具体到安全生产工作领域,就是要认真实施“依法治安”,把安全生产全面纳入健全的法治轨道。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早在1994年劳动部就组织力量开始起草《安全生产法(草案)》。由于种种原因,十数年不见实质性进展,直到2001年5月,国家安监局成立了得力强悍的起草班子,紧锣密鼓、废寝忘食开展工作,有了突破进展。2001年11月,《安全生产法(草案)》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后经过三次审议并予以通过。2002年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构建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2011年甬温线“7·23”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法律约束等问题,提出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订。历时3年,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失信惩戒制度(俗称“黑名单”);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额度,增加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罚款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罚款;如果有瞒报、谎报、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100%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除给予党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配合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的贯彻施行,国家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正或法律解释。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修正,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单独规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将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匿、贻误事故抢救的情况,规定有事故不报或者谎报,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导致事故后果扩大,或者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情况的,视作“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在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之后,要及时立案侦查,提高办案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2011年12月,最高法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者毁灭、伪造或隐藏证据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2015年12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出《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刑法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使用范围和量刑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针对矿山等企业曾经发生过的一些非法业主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不仅不报告、不救援,反而封锁消息、遗弃事故受困人员,甚至封堵救生通道、毁尸灭迹,明确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故意阻挠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前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可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论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此同时,党纪政纪的“笼子”也在扎紧。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等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等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之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007年10月,中央纪委发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结合安全生产领域的实际,列举了10类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将按照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错误,予以纪律处分。这个解释与之前颁布的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相辅相成,维护了安全生产党纪政纪的统一完整性和严肃性。
从党的十七大到十八大的5年之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参与了全国3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921名责任者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在对3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中,在13起事故背后查出了腐败问题,72名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查处,其中6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有效途径和特殊优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成立之后,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和依法治理工作。
2000年,小煤矿产量不足全国煤炭产量的27%,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的69%。大部分安全保障能力低下,不少的“已成为滋生事故、吞噬矿工生命的陷阱”,依法整顿因此势在必行。2001年6月、9月,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到2004年底,全国小煤矿减少到23388处。
200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2006年1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国家安监总局牵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把关闭对象从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进一步扩展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
从2005到2013年,全国取缔非法煤矿、非法采煤窝点6.5万处,累计关闭小煤矿1.6万多处,淘汰落后产能7.4亿吨/年。与2005年相比,2013年小煤矿事故减少1974起、死亡人数减少3419人,分别下降79.6%和80.0%,百万吨死亡率由5.533下降到0.754,下降了86.4%。
瓦斯被称为煤矿安全方面的“第一杀手”。从建国到2018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煤矿瓦斯事故22起。
2005年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问题,决定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领导小组,采取系列措施治理煤矿瓦斯灾害。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从煤炭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社团机构和煤炭企业抽调84名专家,组成11个组,历时两个多月,对45户重点煤矿的所有矿井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安全技术“会诊”,查出了4989项重大隐患,并提出了治理建议。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从落实防治责任、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安全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要求。
十八大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加大,相关部门以“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与通风安全技术”“建立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等为主题,组织召开了一些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2015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2017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25起、死亡103人,分别较2012年下降65%和70%,创历史新低;全国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178亿立方米,比2012年提升61%。
2001年4月,国家安监局会同国土资源部等发出通知,决定以小金矿以及小采石场、小型稀有金属矿山为重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2002年2月,为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因机械通风不良造成中毒窒息重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家安监局发出部署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对全国尾矿库进行了彻底排查,搞清了全国12655座病、险、危库的现状,并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当年关闭消除病、险、危库7745座。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要用3年多些的时间,取缔关闭2万座非法违法、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矿山,基本解决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问题。
2002年5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对危化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环节进行整治。
在集中整治中,对全国289670家危化品从业单位进行了全面排查,对2300个单位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依法关闭取缔了2500户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土炼油”等。2015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指出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8·12”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严重问题,要求各地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整改。
200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县、乡(镇)、村逐个进行清理整顿。2006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当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推行工厂化、标准化生产。当年全国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烟花爆竹生产单位784家,保留下来的6329家企业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事故呈下降趋势。2015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当年全国关闭烟花爆竹零售点82144个。
2004年年初,国务院安委会部署以治理公路超载、超限为重点,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2005年4月24日召开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决定自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过集中整治,各地建立了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化工产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制度,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泄漏、燃烧爆炸和污染事故有所减少。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危险路段排查整治等工作,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
2011年3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会同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卧铺客车隐患、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开展为期半年的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整治期间全国道路交通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0.6%和60%,2011年全国客运车辆事故起数下降12.7%。
2009年2月,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联合下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吸取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1·31”火灾教训,对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夜总会、酒吧、咖啡厅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实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认真整改。
2014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发出《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采用暗查暗访、全程摄像方式,抽查了16家已曝光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随机检查16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现并解决大量隐患问题。
2012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所有在从事铝、镁材加工过程中采用压铸、抛光、打磨工艺并产生铝镁粉尘,容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顿一批违规违章单位。
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研究和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的经济政策和相关措施。
2004年1月《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随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又联合发文,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进行调整,取消上限,提高下限。
200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推广到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这一政策的实施,建立了安全投入的固定渠道和长效机制,逐步扭转了煤矿等高危行业长期以来安全投入不足、基础薄弱的状况。
我国工伤事故赔偿抚恤标准一直较低。2004年之前,山西省煤矿事故死亡,其工伤社会保险和矿方给予的补偿累计约3万~5万元,最高者约8万元;全国平均水准约在2万~4万元之间。既未能彰显生命价值的珍贵,也不足以使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下决心加大投入消除隐患。
为扭转这种情况,国家安监局多方呼吁和争取,指导支持四川、河南、山西等地方政府先走一步,突破旧的不合理的政策框框,形成带动效应。2004年初,四川省出台《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因工死亡人员补偿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山西省也把煤矿事故死亡补偿标准提高到“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2004年10月,河南省政府在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矿“10·20”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进行善后处置时,首次将死亡赔偿标准提高到30万元。
在各地普遍提升的情况下,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升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约为原标准5倍。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201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一些地方在执行新的工伤补助标准的同时,把企业补偿部分进一步加码,最高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使发生事故的企业痛感“死不起人”,从而舍得在预防事故上花大钱、下大功夫。
针对一些企业难以或者不愿意承担事故赔偿和善后责任,扭转“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情况,国务院2004年1月的《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文要求,煤炭行业于2006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这一制度。
2006年7月26日,财 政 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当年8月1日起,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始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其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各类企业存储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并规定在企业负责人事故发生后逃逸,或没有主动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2010年12月之后,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的要求,一些地方将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截至2014年底,全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现存余额约92亿元,已用于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的费用约0.78亿元。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对解决一些企业主要是小企业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资金缺乏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商业保险机构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2004年7月22日,国家安监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举办“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以“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为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随后,中国保监会将山西省确定为煤矿雇主责任险的试点省份,将重庆市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地区。广东、江苏和山东省政府倡导高危行业企业积极投保雇主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江苏省安监局还对企业参加保险的范围、保额、投保方式等作出规定,成为全国最早将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省份之一。
2006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要求“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到2014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份(不含仍实行风险抵押金政策的广西、贵州)的22.88万个企业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支出22.99亿元,保险额度约10462亿元,当年赔付额度7.46亿元。
从2001年至2005年,国家累计安排国债资金84亿元,带动地方投入配套资金,支持国有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中央财政支持30亿元,补还煤矿安全欠账。从2006年到2008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90亿元,带动企业、地方投资641亿元,基本补还了重点煤矿的安全欠账。
此外,在国家安监部门的积极推动和相关方面的支持下,这一时期国家还出台了建立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小煤矿整顿关闭补助专项资金和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基金等经济政策,以及扶持发展安全产业等政策,积极引导、有力推动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监部门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日子,由于重特大事故多发,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任务繁重。2006年11月20日,河北省邢台市沙河铁矿发生火灾,51名矿工被困井下。国家安监局组织力量,经过连续4天的艰苦搜救,使51名被困矿工全部生还。2010年3月28日,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煤矿在基建施工中发生透水事故,153人被困井下。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地方和企业11支矿山救护队、300余名指战员开展救援,153名被困矿工中有115人陆续获救。
虽然救援有成功,但更多的是对事故肆虐、生命逝去的无奈和痛苦,是对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暴露出问题的深入挖掘和深刻反思。为使鲜血不白流淌,生命不白丧失,必须紧紧抓住每一起事故,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把责任追究到位不放过,不搞清楚事故教训、拿出用事故教训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不放过。
2003年,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12·23”井喷事故,致使死亡243人,送医治疗2142人。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6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分布在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随后国家安监局、国资委联合召开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防井喷规程标准不完善、应急预案与地方预案联系不紧密等问题,制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明确了钻井井控特别是防硫化氢、井喷失控应急处置的程序和处理要求。
2013年,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11·22”特别重大泄漏爆炸事故,死亡63人。国务院安委会对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问题。
2014年,江苏苏州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死亡97人。国家安监总局在分析和确认事故发生原因的基础上,迅速制定出台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并制定发布了《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修改和完善了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同时大力推广自动化抛光技术和湿法除尘工艺,依靠先进技术与工艺来防范粉尘爆炸事故。
2015年,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和失踪173人。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一系列标本兼治对策措施。天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2015年,广东深圳市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死亡72人。深圳市委、市政府将2016年确定为深圳“城市治理年”,恢复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职能;设立了150亿元的城市公共安全专项资金;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对余泥渣土受纳场等安全隐患进行了重点排查治理。
国家安监局组建之初,就把建设一支过硬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列为局党组必须突出抓好的“三件大事”(安全法制、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之一,制定了队伍建设规划。几届班子对此具有明确共识,并持之以恒,在“建设”上着力,在抓落实上下功夫。
在2003年1月16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首次表彰了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的14名模范安监员、62个先进单位、91名安全监管先进个人和25个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127名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2007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作出《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领导班子调整后,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纳入“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中心工作内容。当年五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安监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2012年、2015年又先后两次表彰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2016年10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大会致函,向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示热烈的祝贺。习近平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甘于奉献、扎实工作,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作出重要贡献。习近平希望安监系统的同志们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更加细致扎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