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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大胆创新,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市委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人民群众的关切点就是立法的聚焦点。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全面倾听民意,充分吸纳民智,让每部法规都以民意为标尺,承载着民生期盼。围绕改善民生和破解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常委会出台《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在省内首次提出把小区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效解决了饱受供水、供电、供热装置老化问题干扰的业主难以维修的问题。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便利和乘用安全,常委会出台《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把备受关注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纳入条例之中,推动电梯安全监管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做到市委工作重点指向哪里,人大力量就汇集到哪里,市委决策部署和改革攻坚推进到哪里,地方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常委会制定出台全国设区的市首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围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级园林城市成果,出台《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制定《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统筹利用海岸带资源,依法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目前,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常委会又谋划社会治理全科大网格服务管理立法工作,努力使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市攻坚克难的推动力,为富强滨州建设作出人大贡献。
2020年4月7日,《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制定工作专班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突出特色,创新实践,出台全省首部红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系统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体系,杜绝真空地带,留住“红色地带”,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在立法项目征集方面,常委会设立地方性法规意见建议网上征集平台,广泛了解群众的立法诉求。在立法制度创新方面,制定《滨州市重要法规制定工作“双组长”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地方立法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滨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等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保障法规从立项、起草到审议把关乃至法规贯彻落实的全过程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推动立法提质增效。2020年3月,在《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通过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制定专班组长的“双组长”制,解决了法规起草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等问题,仅用4个月时间就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019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依托滨州学院,成立了全省首家高校和设区的市合作设立的地方立法研究院——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实现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全方位服务地方立法工作。2020年,该立法研究院又被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常委会严格按照初选、审查、公示、报批等遴选程序,成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并与专家顾问建立了便捷高效的联系机制,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撑和法律咨询保障。
2020年10月13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常委会依托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举办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研讨会。这是全国沿黄九省区举办的第一个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为主题的研讨会。会上,来自山东大学、北京林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教授分别作了专题报告,沿黄有关省区的专家教授书面交流学术报告33篇,这些学术成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工作早日破题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0年11月,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作为第三方,对《滨州市供热条例》《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目的,结合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目前,评估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
2020年8月31日至9月1日,滨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2次会议,审议《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法规实施和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使地方性法规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常委会先后围绕《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找准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和创城工作的短板,提出改进建议;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专题询问,推动所立的法规条款落地实施,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
常委会在全省首创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机制,作出《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决定颁布后,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滨州市城镇容貌标准》《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规章。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开展包括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在内的监督检查80余轮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抓好整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的辖区内涉及供热、城区道路管理、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住宅物业、绿地管理等案件,主动使用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检察院自觉将地方性法规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和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市司法局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纳入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并列入2020年开展的国家公职人员在线学法用法考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