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好聚不好散

2021-05-30 10:48简欢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1年4期
关键词:重婚罪冯先生李女士

简欢 潘家永

近年来,随着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以婚前试爱、不婚主义等理由开始未婚同居。在我国,未婚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该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那当未婚同居出现矛盾,双方若要分开,该如何解决孩子抚养权、债务、继承权等问题呢?

同居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李女士和刘先生于2018年8月相恋不久后搬到一起居住。2020年1月,李女士于产下一女。女儿出生后,李女士便辞去了工作,专心在家带孩子。可惜好景不长,双方就孩子的教育问题出现严重的分歧,引发数次争吵。李女士无法忍受,便于2020年9月向刘先生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搬离了刘先生的住所,女儿暂留在刘先生处抚养。之后,李女士和刘先生就女儿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再次引起争执。李女士认为女儿尚在哺乳期,应该随母亲生活。刘先生则认为自己家中经济条件良好,而李女士无工作,无法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所以女儿应该随父亲生活。双方因此诉至法庭。这种情况下,二人的女儿会何去何从呢?

律师:没有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称之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因此适用婚生子女相关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本案中,双方的女儿尚在哺乳期,如果李女士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则法庭会判决女儿随李女士生活。

同居期间一方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

2018年,小花在打工期间认识了小王,双方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期间,小花打算自己开一家奶茶店,并为开店找同事唐女士借款5万元。可是小花的奶茶店经营惨淡,并且小花在开店半年后决定和小王分手,奶茶店也随之关闭。分手后,小花搬离了二人同居时的住所,并和小王断绝了来往。还款期限到来,唐女士去小花曾经的奶茶店要钱,却得知该店早已更换了老板,小花也联系不到了。无奈,唐女士找到小王,要求小王归还5万元欠款。小王表示拒绝,理由是钱是小花借的,借条是小花签字的,奶茶店也是小花开的,二人当时只是同居关系,收入支出都是独立的。唐女士则认为,当时二人以老婆、老公相称,且借钱当天是小王陪着小花去的,如今找不到小花,只能由小王来还款。法院会支持唐女士的诉求吗?

律师:法院不会支持唐女士的诉求,5万元债务属于小花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小花个人偿还,小王无需负连带责任。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双方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名,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双方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共同所生子女所产生的债务等。

同居会构成重婚罪吗?

近日,苏女士与冯先生因同居被告上法庭。苏女士在工作期间参加老乡会,结识了冯先生。两人感觉非常投缘,便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苏女士的住处离冯先生太远,二人便商议合租一套房子,一起居住。同居期间,苏女士得知,冯先生在老家已经有了妻女。但是苏女士仍旧和冯先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俩是夫妻。不久后,苏女士为冯先生生下一子。二人为儿子户口问题商议登记结婚,冯先生因此与老家的妻子耿女士协商离婚。但耿女士得知丈夫想离婚的原因后十分愤怒,不愿离婚,而冯先生态度坚决,耿女士便以重婚罪将冯先生和苏女士告上法庭。

律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同居行为一般不会构成重婚罪,但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同居,并且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冯先生和苏女士的行为显然构成了重婚罪。

同居双方相互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张先生丧偶后为不给儿子添麻烦,便独自一人生活。2016年,张先生参加书法协会举办的活动时认识了退休的胡女士。二人兴趣相投,一年后,胡女士便搬到张先生的住所与其共同居住。由于二人年龄均已过半百,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的打算,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但张先生的儿子以及邻居们都默认张先生和胡女士的同居关系。2020年底,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在张先生的儿子处理张先生遗产时,胡女士认为自己和张先生同居多年,已构成事实婚姻,应该分得张先生的部分遗产。张先生的儿子和胡女士就张先生的遗产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只能诉至法庭解决。

律师: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时起,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为非婚居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由于雙方的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互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法庭不会支持胡女士的主张。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胡女士能够证明自己对张先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则可以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

编辑 | 温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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